目标责任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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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责任制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并提高矿院路店的管理,为规范推行标准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目标
1、月营业收入不低于95000元。
2、月毛利率不低于48%。
3、月工资总额所占营业额收入比例不得超过16%。
二、责任
1、负责本店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对营业收入及毛利承担责任。
2、配合公司的各项工作,服从公司领导和安排,对执行落实公司的各项举措承担
责任。
3、对矿院路店的产品质量及服务承担责任。
4、对矿院路食品安全、生产安全、财物安全承担责任,并切实认真做好防火、防
盗、防投毒、防破坏工作。
5、对节能降耗、修旧利新承担责任。
6、对本店周边地区营造良好环境承担责任。
7、对本店内外卫生承担责任。
8、对本店内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及维修承担责任。
9、对公司政策、安排和员工心声上传下达承担责任。
三、考核
1、以月为单位,每月考核,考核状况与经理待遇挂钩。
2、营业额达不到85000元或毛利率不足48%,不享受1%提成。
3、营业额、毛利率同时不达标,只享受岗位工资。
4、对第二大项责任管理所列事宜,出现重大管理责任,公司拥有最终处罚权。
5、公司每季度对负责人组织信任考核,达不到员工数量2/3多数信任,不再担任负
责人职务。
6、连续两个月或一年度内累计四个月达不到经营指标,不再担任负责人职务。
四、奖励
1、每个月考核,人均营业额300(含300)--330元,提取营业额比例2%;人均营
业额330(含330)--360元,提取营业额比例3%;人均营业额360(含360)--400
元,提取营业额比例4%;
2、一个考核年度,未发生重大事故,营业额达到,或超过120万不足150万,一
次性奖励负责人经理一万元。
3、一个考核年度,未发生重大事故,营业额达到150万以上(含150万),一次性
奖励两万五千元。
4、考核年度内未发生重大事故,营业额达到或超过180万,一次性奖励五万元。
五、期限
自2011年12月1日开始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六、责任人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