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贫困生认定的现状与对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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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贫困生认定的现状与对策(一)

【摘要】贫困生的认定要以把有限的资助资源用到最需要的学生身上为指导原则,学校自身认定为主,生源地证明材料为补充,发动学生的民主积极性,完善监督、举报机制,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贫困生认定工作,为创建和谐的校园、和谐的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认定

1999年高校扩招后,我国高校贫困生人数迅速攀升。截至2005年底,在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的1387万在校生(包括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中,贫困家庭学生约占20%,人数在270万人左右;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占5%到10%,人数在70万到140万之间。另据中国扶贫基金会2002年对全国高校贫困生的调查统计显示,中国目前有些高校贫困生比例高达25%,特别是农、林、师范类高校的贫困生比例已高达30%。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国务院在2007年五月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意见明确提高了扩大贫困生的资助对象和比例,职业学校,民办高校的贫困生都列入资助范围,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比例由原来的3%提高到20%;加大了资助力度,国家助学金由过去的每生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教育部多次会同财政部就贫困生资助的资金落实、政策实施等出台文件,并多次举行全国高校贫困生资助新闻发布会。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特困生补助和学费减免在内的多元化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同时国家也逐年提高贫困生的资助力度与范围,在这种形势下,贫困生的认定问题尤其显得重要,是高校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高校贫困生认定程序的科学、完善、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能否真正实现教育的公平、公正和教育平等,关系到能否保持大学校园及社会的稳定、和谐、进步。

一、当前贫困生认定现状

国家从1993年起,在全国部分大专院校试行招生并轨、学生缴费上学以来,高校贫困生比例增大,贫困生问题逐渐显得突出起来,然后许多高校建立了“奖、贷、助、减、免、缓”等一系列解决高校贫困生的帮扶措施,努力实现不让一个高校贫困生因家庭贫困而辍学。2007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宣布:中央财政安排的贫困生资助金将由2006年的18亿元增加到95亿元,2008年将安排200亿元。随着国家及地方资助贫困生力度的加大,发现、资助真正贫困生,把资助金用到最需要帮助的学生身上,日趋关键。贫困生的认定成为解决贫困生问题的一个主要方面。目前,贫困生的认定较多采取生源地认定和高校自身认定两种办法。生源地认定办法主要是由生源地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据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根据证明判定学生的贫困情况,大多数高校将此作为参考评价。高校自身认定,一般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经过班、院系、学校层层审核,列出贫困生名单,根据贫困程度进行分类资助。从目前情况看,高校采用的认贫困生的参考标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孤儿家庭,同时又无其他亲属给予正常的经济支持。

2.单亲家庭,父母一方去世或失去生产或生活能力。

3.需重大经济支出家庭,家中有患重病的直系亲属,常年需要支出看病费用。

4.学生或学生家庭成员突发变故,短期内形成大量债务。

5.兄弟姐妹中同时有两人以上在大中专院校学习。

6.学生月生活费在学校所属地的居民最低伙食费标准水平线以下,一般月均为80-110元。许多学校,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的高校,主要用这一条来认定。

7.学生家庭纯收入在家庭所在地属较低水平,一般年户均3000元以下。

二、贫困生认定中存在问题

长期以来,贫困生的认定标准一直没有科学、详细、操作性强的规定:贫困生认定方面,全国各地区、各高校之间尚无科学的、统一的标准,贫困生认定存在诸多问题。部分高校通行

的认定标准是以学校所在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准,按学生最低生活费的支出划分。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由辅导员(班主任)大致地了解困难学生每月的消费情况,缺乏定量的实际标准。同时,由于学生本人所提供的家庭经济情况可信度较低,有的高校根据各地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村委会开据的贫困证明认定贫困生。但生源地部分职能部门工作浮于表面、把关不严,这使贫困生认定不准确,直接导致资助金无法实现最优化配置,按照“边际效应递减”的原理,这种情况下,有限的资助金不能发挥其最大作用。助学金没有使用到最需要的贫困学生上,还有可能引发同学之间甚至校园的不和谐。

制定一个认定贫困生的“科学”标准并不难,但科学的标准并不一定就是最可操作和最易操作的标准,难就难在如何用这一标准去认定“谁是谁不是”贫困生。认定贫困生难的关键问题就在于贫困生的认定是需要成本。由于大学生的生源地一般分布比较分散,高校不可能对每一个申请贫困资助的学生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两种可选择的方式:一是将有限的助学资源多次切割,来扩大资助范围,即现在许多高校实行的“均衡化”资助方式;再者就是将贫困生认定的成本转移,即将贫困生的认定工作交给大学生父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很明显,前一种资助方式将有限的助学资源分割成众多小块,由于那样会使资助金额降低,在达不到资助贫困生的目的的同时,还将有限的资源分配到了非贫困生或者相对不太贫困的大学生手中,这有悖于助学金政策实施的真正目的。而这种“均衡化”资助方式对贫困生来说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困难,达不到资助的理想效果,直接降低了资源的使用效率。这种分配方式还很有可能将有限的资源分配给了非贫困生或不太贫困的大学生,由于真正贫困的学生没得到相应资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他们的不满情绪,不利于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的建设,影响高校学生高尚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后一种方式将贫困大学生的认定工作交给贫困生父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这也存在很大的问题。首先,贫困是一个相对概念,地方基层组织开具的证明文件只能证明该生在当地是贫困的,但该大学生在学校属不属于贫困生还不能确定。这很容易造成资助工作上的误差。正是由于上面的原因,部分高校为了提高贫困生认定的准确性,就要求贫困生携带更多的证明材料,将贫困生认定的成本转移。拥有较少经济资源的贫困生由于拥有的组织资源较少而较难获得这些贫困生认定必备的种种证明文件。而有的非贫困生拥有较多的经济资源的同时也拥有较多的组织资源,他们有更多的渠道来获得种种证明文件。在现实工作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些所谓的“贫困生”,你需要什么材料他就能很快拿来什么材料,但从其消费水平和学生反馈的情况来看,他应该不是一个贫困生。相反,对于一个真正的贫困生来说,一方面,他们可能没有很好的渠道得到贫困证明,甚至根本不知道去开具贫困证明,因而没有贫困的相关证明;高校据此分配助学资源是很危险的,也是违背贫困生资助原则的,极易造成贫困生资助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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