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正式版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 18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 48 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 60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 48 小时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2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运〔1999〕118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刘志军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章救援报告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运输秩序,依据《铁·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铁·、合资铁·、地方铁·、专用铁·和铁·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Υ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章救援报告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和铁·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报告程序、方式和时限,公布接受报告的各级事故应急救援部门及电话。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λ、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单λ和部门报告。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部门是负责组织和实施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组织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应急救援工作第五条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人力资源,确保应急救援能够快速、高效的响应和处置。
第六条一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力量,迅速封锁现场,救治伤员,控制事故蔓延,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条铁路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队员的员工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应急救援组织应当根据事故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应急救援措施,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有序处置事故并恢复铁路交通。
第九条当事故造成大规模伤亡或严重社会影响,铁路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请求援助和支持。
第三章调查处理工作第十条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负责对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开展调查工作所需的技术和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调查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有权对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包括收集、保护和分析相关证据,调查责任人员和证人,了解事故的经过和原因。
第十四条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工作,准确、客观地汇总调查结果,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运[1999]118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第三章救援列车的基本要求第四章救援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培训第五章职责第六章事故救援第七章作业安全第八章救援列车的整备、检修与保养第九章救援列车的设备第十章监督检查第十一章其他第十二章附则附件一救援专用车辆配置表附件二特种物品配置表附件三救援设备、机具配置表附件四救援基地配置表附件五事故救援工作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车事故救援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对铁路行车事故救援工作的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及时处理行车事故,迅速开通线路,恢复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特制定《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的规定,强化救援意识,实行逐级负责。
行车事故救援中,在统一指挥下,严格纪律,高度协调,各尽职责,争分夺秒,开通线路,恢复通车。
第三条铁路局应制订培训计划,对救援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对行车有关人员进行救援基础知识教育,使其掌握一般地起复救援方法和技能。
第四条新造、购置和技术改造的机车、车辆,都必须具备整体救援起复的条件,对不具备救援起复条件设计的机车、车辆,不予批准生产。
在新型机车、车辆交付使用的同时,应将救援吊索具的设计方案及使用方法,一并交付运用部门。
第五条铁路行车部门各站段在新职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救援基础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铁道部运输局设救援专职管理人员,对铁路局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铁路局应根据管辖区段及工作量等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机构和人员,管理救援工作。
第七条在铁道部规定的地点设特等(担当路网性编组站救援任务)、一等救援列车。
救援列车的增设由铁道部审批;救援列车的调整由铁路局确定,并报部核备。
救援列车的归属和管理,由铁路局自行确定。
第八条救援列车设主任、管理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救援起重机司机、副司机、救援起重工、救援机械司机和机车钳工、车辆钳工、熔接工等,技术工种的配备及救援列车的定员,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置铁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铁路交通设施和设备的完好性,提高应急救援调查处理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铁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科学应急、维护公平、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与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国家应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指挥中心,并制定相关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方案和手册。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机制,协调救援资源,组织救援工作。
第二章事故调查第七条事故调查应坚持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重点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由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的相关人员组成,执行调查任务。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记录相关信息,采集证据。
第十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事故当事人、目击证人和专业人士的陈述和意见,确保调查结果客观真实。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保护调查数据的安全,禁止泄露事故信息。
第三章救援工作第十二条救援工作应该始终以人的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充分利用救援设备和救援手段,采取有效的措施救助被困人员。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中央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支援和指导。
第十四条救援过程中,应建立救援指挥部和分工明确的救援小组,协调救援行动。
第十五条救援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具备救援技能,保障自身安全。
第十六条救援过程中应确保救援物资的供给,并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处理和医疗救治。
第十七条救援结束后,应对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改进救援措施和方法。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八条事故处理应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于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事故,应及时启动司法程序,追究责任。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实用版
YF-ED-J3222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实用版提示:该解决方案文档适合使用于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在进行中紧扣进度,实现最大程度完成与接近最初目标。
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运输秩序,依据《铁·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铁·、合资铁·、地方铁·、专用铁·和铁·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财产损失
铁路交通事故可能导致机 车车辆、线路、桥梁等设 施严重损坏,造成巨大的 财产损失。
运输中断
铁路交通事故可能导致铁 路运输中断,影响正常的 旅客和货物运输,对经济 和社会发展造成影响。
02
CATALOGUE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应急救援组织架构
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统一协调、指挥铁路交通事故应 急救援工作。
事故报告与确认
事故报告
一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相关人员应立即向铁路管理部门报告,并尽可能提供 事故详细信息,如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影响范围等。
事故确认
铁路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核实事故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并启动相应 的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响应启动与资源调配
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事故等级和影响范围,铁路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调动 相关资源进行救援。
安全培训与演练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人员的安全 意识和应对能力。
05
CATALOGUE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案例一:动车组脱轨事故应急救援
总结词
迅速响应、科学救援
详细描述
动车组脱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勘察、伤员救 治、列车疏导等工作。同时,协调公安、医疗、消防等部门,确保救援工作有序进行。在救援过程中 ,要遵循科学原则,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确保救援效果最大化。
分类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铁路交通事 故可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人为因素
如驾驶员或操作员的失误、信号故障、设备缺陷 等。
自然灾害
如地震、洪水、暴风雨等自然灾害导致的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具有公益性、紧急性和专业性,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进行组织和实施,确保及时、有力地处置事故,调查事故原因,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三条铁路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职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铁路交通事故的报告、救援、调查工作。
第四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统一指挥、科学组织、优先救治、公正调查、及时公告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救援第五条铁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铁路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及时处置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铁路交通事故救援力量应当根据事故性质、程度、地点等情况合理配置,提供相应的救援力量、器材和人员。
第七条铁路部门在事故现场应设置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协调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八条应急救援力量要高度重视人员生命安全,依法组织抢救伤员,确保伤员尽快得到有效救治。
第九条应急救援力量要合理调配物资和救援力量,确保现场秩序和安全。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有关单位,在事故现场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铁路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十三条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应当立即成立调查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调查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全面地调查事故的原因和经过。
第十五条铁路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提供调查所需资料和情况,切实协助解决调查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调查组的工作指导,确保调查工作的正确、公正、高效进行。
第十七条调查组在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透明。
第十八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和结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措施:
1. 铁路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2. 铁路事故救援应该坚持救人为本原则,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保护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二、事故调查:
1. 对铁路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2. 调查人员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收集相关证据,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等。
三、责任追究:
1. 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相关部门应及时公布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者严肃处理。
四、事故预防:
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2. 铁路企业应加强对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安全意识,确保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五、赔偿与救助:
1.对事故中受伤的人员,应提供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精神抚慰。
2. 对事故中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对受损失的乘客和相关机构进行赔偿。
六、监督和检查:
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铁路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对违反有关规定和故意隐瞒事故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总的来说,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旨在确保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保护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减少事故发生,保障铁路交通的安全。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一、总则铁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为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规则旨在规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工作的迅速、有序进行。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1.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整体协调指挥、决策和调度工作。
2.事故救援指挥员: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负责全面指挥和统筹救援工作。
3.应急救援队: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派出,负责现场救援和抢救伤员。
4.相关部门及单位:各部门、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分工,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应急救援工作流程1.应急预案启动:事故发生后,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预案迅速启动,指定事故救援指挥员,并发布相关通知和命令。
2.调查与定位:事故救援指挥员到达现场后,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和定位,了解事故的发生原因和影响范围。
3.救援组织和展开:根据现场情况和救援需求,事故救援指挥员要迅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通过合理分工和组织协作,展开救援工作。
4.伤员救治和转运:应急救援队要立即组织救援人员进行伤员救治,包括止血、包扎、心肺复苏等,同时迅速安排转运伤员到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5.事故现场安全处理:救援队在救援工作同时,要注意事故现场的安全处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6.事故善后处理:事故救援完毕后,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包括事故调查、资料整理、事故责任认定等。
四、应急救援工作要点1.迅速应急:事故救援指挥员要迅速到达现场,确保救援工作的迅速展开。
2.分工协作:根据救援需要,明确分工协作,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3.保障安全:救援队要确保自身安全,遵守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同时要采取措施保障事故现场的安全。
4.快速转运:伤员救治后要迅速安排转运,确保伤员尽快得到进一步的治疗。
5.持续监管:事故救援指挥部要对救援工作进行持续监管,确保救援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一、前言铁路交通事故是指铁路运输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的意外事件。
为了提高应急救援效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并遵守一系列的应急救援规则至关重要。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一)事故现场指挥部(二)救援专家组救援专家组是由一些具备丰富铁路事故救援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的团队。
他们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救援行动、评估风险和制定救援方案。
(三)救援人员救援人员是指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包括医护人员、消防人员、交通警察、救援工程师等。
他们应参加必要的培训,了解相关救援流程和规则,并随时待命准备参与救援行动。
三、应急救援流程(一)事故报告任何人在发现铁路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向交通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情况等重要信息。
(二)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应首先确保现场的安全。
一方面要组织警力维持交通秩序,避免次生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要保护事故现场,不允许非救援人员靠近,以免干扰救援行动和破坏证据。
(三)救援行动救援行动应根据事故的类型和情况制定相应的救援方案。
救援人员应遵循“快、准、狠”的原则,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准确判断事故状况,实施救援行动。
(四)伤员救治事故现场往往有大量的伤员需要救治。
救援人员应根据伤员的情况,优先救助重伤员,并将伤员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的救治。
(五)财产损失处理在救援行动的同时,应及时制定财产损失处理方案,防止财产进一步损失和避免环境污染等后果。
(六)善后工作救援行动结束后,应进行善后工作,包括整理事故现场,收集证据,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以及对救援行动进行总结和评估。
四、应急救援规则(一)快速反应铁路事故的发生往往不可预测,因此救援人员需要迅速到达事故现场。
有关部门应事先组织救援人员的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反应速度和救援效能。
(二)科学救援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的类型和情况,制定救援方案,并依照专业标准和规范进行救援行动。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1、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2、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3、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4、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
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5、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6、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参与事故救援。
7、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8、事故中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者家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铁路交通事故是一种严重的事故,一旦发生,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应急救援规则,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伤亡和损失。
一、应急救援人员的组成在铁路交通事故中,应急救援人员是至关重要的。
一般而言,应急救援人员由以下几类人组成:1.指挥部人员。
指挥部是组织应急救援和指挥调度的中心,其组成人数应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救援人员。
主要负责事故现场的勘查、抢救、疏散和治疗等。
一般由消防队、医疗机构和公安部门等人员组成。
3.宣传部门人员。
主要负责向社会公众和媒体阐述事故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舆论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4.后勤保障人员。
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饮水、食宿、交通、后勤保障和供应等工作。
二、应急救援装备的组成除了人员之外,应急救援装备也是十分重要的。
常见的应急救援装备包括以下几种:1.消防车辆。
消防车辆可以快速到达现场,进行消防扑灭和救援工作。
2.救护车辆。
救护车辆可以快速为伤员提供救援和运送到医院接受治疗。
3.现场指挥车辆。
现场指挥车辆是指挥部的核心车辆,配备了通讯和指挥设备,方便现场工作。
4.油料车辆。
油料车辆可以为救援现场的通讯、电力、保温等提供能源保障。
三、应急救援的程序应急救援的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事故报告。
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启动应急救援程序。
2.快速到达。
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应尽快到达事故现场,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缩小事故影响,最大程度地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3.抢救和救援。
应急救援人员应迅速展开抢救和救援工作,尽可能将被困者救出,给予医疗救治,保障人命安全。
4.疏散和转移。
如果事故现场存在隐患,应急救援人员应尽快进行疏散和转移,保证人员安全。
5.事故调查和处理。
事故调查和处理是应急救援的最后一步,必须认真对待,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四、应急救援的注意事项在实施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应急救援到达现场后必须在指挥部领导下行动,不得擅自采取行动。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一、事故救援的背景与意义铁路交通事故是一种突发事件,发生时常带来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则必须得到严格制定和执行。
事故救援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方面的协同配合,以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援保障。
因此,制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对于提高救援的效率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事故救援责任分工铁路交通事故救援责任分工是保证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的前提条件。
首先,指挥中心负责对事故情况的把握和指挥。
其次,现场救援团队由救援人员组成,负责现场的搜救、伤员救护和火灾扑救等工作。
第三,后勤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和设备等。
最后,宣传部门负责向社会传递事故救援的信息,并且协调媒体的报道。
三、事故救援程序铁路交通事故救援的程序是有条不紊地进行各项工作,以提高应急救援的效率和效果。
首先,在事故发生后应尽快报告指挥中心,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其次,指挥中心将根据事故情况制定救援方案,然后指挥现场救援团队前往现场进行救援。
同时,后勤保障部门应尽快组织人员、物资和设备等前往事故现场,并按照救援方案进行配合。
最后,事故救援完成后,应进行事故调查和总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救援的情况。
四、事故救援技术五、事故救援的注意事项在铁路交通事故救援过程中,必须注意一些关键环节,以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应防止二次事故发生,如火灾、煤气泄漏等。
其次,在进行伤员救护时必须按照医疗救援标准进行操作,以避免二次伤害。
再次,在救援过程中应确保通信畅通,以保证指挥中心和救援现场之间的顺畅沟通。
最后,事后必须进行事故调查和总结,以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措施。
六、事故救援演练为了提高救援的效能和效果,必须经常进行事故救援演练。
首先,应制定演练方案,并邀请模拟乘客参与演练,以确保演练的真实性和实用性。
其次,在演练过程中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操作,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7.11•【文号】国务院令第501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七月十一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一、背景介绍铁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由于意外事件引发的突发灾害。
由于铁路交通事故的特殊性,一旦发生,将对乘客、列车以及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完善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进行详细探讨,以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二、预防与准备工作1. 调研与评估:建立健全预测和评估机制,通过分析历史数据和趋势,评估潜在事故风险,并制定应急救援计划。
2. 资源准备:确保应急救援队伍的编制、训练和装备,包括医疗救援队伍的组建和现场救援设备的配备。
3. 演练与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救援队伍的应变能力和专业水平。
4. 通信保障:建立健全的通信网络和指挥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指挥的高效运转。
5. 指挥调度:明确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相关职责,确保指挥系统的有效运行和多部门协同合作。
三、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程序1. 警告与报告:一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立即进行报警和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系统。
2. 事故定位与评估:迅速确定事故发生地点,评估事故对列车、乘客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
3. 救援组织:根据事故情况,组织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包括医疗救援、消防救援、人员疏散等。
4. 信息发布:及时发布事故情况和救援进展,向乘客和公众提供官方渠道的信息,以避免谣言的传播。
5. 人员疏散与救护:根据事故情况和伤情严重程度,有序疏散乘客,展开救援和医疗救护工作。
6. 事故处理与调查:协调相关部门,展开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应急救援规则的挑战与完善1. 救援队伍的专业水平:应提供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救援队伍的应变能力和技术水平。
2. 交通管制与协调:加强与公安、交通部门的合作,确保救援路线畅通无阻。
3. 信息技术的应用: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应急救援的效率和准确性。
4. 对外合作与资源共享:加强国际合作,共享救援经验和资源,提高应对跨国事故的能力。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暂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章救援报告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报告程序、方式和时限,公布接受报告的各级事故应急救援部门及电话。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单位和部门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现场铁路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救援队和救援列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n the schedule of the activity, the time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content are described in detail to make the progress consistent with the plan.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正式版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则正式版下载提示:此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工作或活动的进度安排中,详细说明各阶段的时间和项目内容完成的进度,而完成上述需要实施方案的人员对整体有全方位的认识和评估能力,尽力让实施的时间进度与方案所计划的时间吻合。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运输秩序,依据《铁·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铁·、合资铁·、地方铁·、专用铁·和铁·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Υ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章救援报告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和铁·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报告程序、方式和时限,公布接受报告的各级事故应急救援部门及电话。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λ、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单λ和部门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现场铁·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λ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单λ、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救援队和救援列车。
遇有人员伤亡或者发生火灾、爆炸、Σ险货物泄©等事故时,接到报告的单λ、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当地急救、医疗卫生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
第十条铁·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本企业负责人,并向本区域的安全监管办和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
第十一条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铁道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二条救援报告的主要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站名)、区间(线名、公里、米)、线·条件、事故相关单λ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λ、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Σ险货物情况。
(五)机车车辆脱轨数量及型号、线·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六)对铁·行车的影响情况。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需要应急救援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需要向社会通报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宣传部门统一负责。
第三章紧急处置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等现场铁·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停车措施,并按规定对列车进行安全防护。
遇有人员伤亡时,应当向邻近车站或者列车调度员请求施救,并将伤亡人员移出线·、做好标记,有能力的应当对伤员进行紧急施救。
为保障铁·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
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等现场铁·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组织处置。
第十六条客运列车发生事故造成车内人员伤亡或者Σ及人员安全时,列车长应当立即组织车上人员进行紧急施救,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并向邻近车站或者列车调度员请求施救。
第十七条救援队接到事故救援通知后,救援队长应当召集救援队员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
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组织紧急抢救伤员,利用既有设备起复脱轨的机车车辆,清除各种障碍,搭设必要的设备设施,为进一步实施救援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发生列车火灾、爆炸、Σ险货物泄©等事故时,现场铁·工作人员应当尽快组织疏散现场人员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影响本线或者邻线行车安全时,现场铁·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按规定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四章救援响应第二十条接到事故救援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Χ,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由相应单λ、部门作出应急救援响应,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者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启动。
铁道部在国务院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事故救援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征求有关专家建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提出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经国务院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后组织实施,并派出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救援。
第二十二条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由铁道部启动。
铁道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应当组建现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设立医疗救护、事故起复、后勤保障、应急调度、治安保卫、善后处理等工作组,开通与事发地铁·运输企业和现场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咨询有关专家,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调集各种应急救援资源,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协调请求事发地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支援。
遇有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三条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安全监管办启动或者督促铁·运输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启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设立医疗救护、事故起复、后勤保障、应急调度、治安保卫、善后处理等工作组,开通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咨询有关专家,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
有关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集各种应急救援资源,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由安全监管办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支援。
遇有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铁道部报告。
第五章现场救援第二十四条现场救援工作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等级,由相应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或者视情况由上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指定人员担任临时总指挥,统一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各工作组及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单λ、部门应当确定负责人。
救援列车进行起复作业时,由救援列车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单一指挥。
现场总指挥以及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各工作组负责人、各单λ和部门负责人、作业人员应当区别佩戴明显标志。
第二十五条现场指挥部应当在全面了解人员伤亡以及机车车辆、线·、接触网、通信信号等行车设备损坏、地形环境等情况后,确定人员施救、现场保护、调查配合、货物处置、救援保障、起复救援、设备抢修等应急救援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
在实施救援过程中,各单λ、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标准,防止衍生事故。
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后,运输调度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各类救援调度命令。
重点安排救援列车出动和救援物资运输。
需要其他铁·运输企业出动救援列车时,由铁道部发布调度命令。
造成列车大量晚点时,应当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行车秩序。
预计不能在短时间内恢复行车时,应当尽量将客运列车安排停靠在较大车站,并组织向站车滞留旅客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协调对现场伤员进行救治,紧急调集有关药品器械,迅速将伤员转移至安全地带或者转移救治,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遇有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大规模紧急转移、安置铁·旅客和沿线居民的,应当及时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必要时可以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进行协调。
第二十八条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需要迅速调集装备设施、物资材料、交通工具、食宿用品、药品器械等救援物资。
铁·运输企业各单λ、部门必须无条件支持配合,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延误救援工作。
物资调用超出铁·运输企业自身能力时,可以向有关单λ、部门或者个人借用。
第二十九条事故涉及货运列车时,货运部门应当迅速了解事故货车及相关货车的货物装载情况,组织调集装卸人员和机具清理事故货车及相关货车装载的货物,处置事故列车挂运的Σ险、鲜活易腐等货物,编制货运记¼。
第三十条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出动救援列车时,救援列车应当在接到出动命令后30分钟内出动,到达事故现场后,救援列车负责人应当迅速确定具体的起复作业方案,经现场总指挥批准后立即开展起复作业。
救援列车在桥梁或坡道等特殊地段作业时,应当连挂机车。
两列及以上救援列车分头作业时的指挥,由现场总指挥协调分工后各自负责。
两列及以上救援列车在同一个作业面集中作业或者联动作业时,由负责本区段救援任务的救援列车或者由现场总指挥指定人员负责指挥。
救援列车在电气化区段实施救援作业时,应当在确认接触网工区接到停电命令并做好接地防护后方准进行。
起复动车组、新型机车车辆等,应当使用专用吊索具。
第三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需要通信保障时,通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根据需要立即启用“117”应急通信人工话务台,组织开通应急通信系统。
事故发生在站内,应当在30分钟内开通电话、1小时内开通图像传输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