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株洲市)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株政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0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湘政发〔2009〕10号)和省财政厅、省经委、省金融证券办、省人民银行、省银监局等五部门《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若干意见》(湘财企〔2009〕1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有效增强信贷服务(一)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各银行机构要确保全年中小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全部贷款增幅,新增存款的60%用于当地发放贷款,60%以上新增贷款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其中农村信用社中小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除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增速。
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每年专项安排支农再贷款5亿元以上,发展再贷款2亿元以上和相应的再贴现额度,支持银行机构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二)设立专门营销机构。
2009年7月份以前,各商业银行市级机构和有条件的县市支行,要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营销机构,选配高素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并适当下放中小企业信贷权限,增加基层支行流动资金贷款和担保质押贷款等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审批权。
(三)推进服务产品创新。
推出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仓单质押、股权质押等抵押担保方式和循环额度贷款、最高额抵押贷款、节能减排贷款、小企业联合保证贷款、动产质押贷款、并购贷款、融资租赁等套餐服务。
(四)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优化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实行贷款限时审批制度,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株政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株政发〔200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五日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工作,推进融资和偿债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基本目标(一)改革的基本目标实现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偿债的良性循环,真正做到“投得了、借得来、用得好、还得起”。
(二)改革的基本思路采取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全市的投融资以及偿债工作,坚持量力而行,投建分离,做到投资按规划,融资有计划,偿债有来源;整合政府资源,打造规模大、实力强、高效统一的政府融资平台,增强政府融资能力,满足基本建设的资金需求;坚持融资与经营相结合,建立偿债的长效机制,确保政府债务按期偿还,维护政府信誉,防范债务风险。
二、建立健全政府投融资与债务管理体制(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成立株洲市投融资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主管财税、城建、金融、工交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协管财税的副秘书长以及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委,市财政局、发改委、劳动局、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国土局、金融证券办、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办公室和融资平台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投融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其执行机构即市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融资办),由市财政局长兼任主任,市融资办负责投融资管理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投融资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批政府投融资计划;确定政府建设资金的投向和融资方案;研究制定政府投融资政策和制度;制定并严格实行政府融资平台年度考核制度;决策政府投融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株国资〔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改审批制为备案制,规范投资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和《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株办发〔2018〕2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参照《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国资〔2020〕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株洲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子企业是指企业以下各级独资、控股或参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企业层级即:企业为第一层级企业,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二层级企业,第二层级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为第三层级企业,以此类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及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下列投资活动:(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设立或认购产业投资基金等。
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依《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重大技术开发投入等。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财政局(财政金融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制定了《株洲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科学技术局2016年7月12日株洲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株洲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株政发〔2009〕13号)和《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4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科技局”)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提高全市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第四条支持对象:株洲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介服务机构、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及个人。
第五条支持范围:(一)专利资助奖励。
主要包括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国际专利申请资助、重点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补助、中介机构代理专利补助、专利权质押融资、株洲市专利奖、县市区专利指标绩效资助等。
(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1•【字号】株政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株政发〔200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株洲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株洲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工作方案为推动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提高全市综合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跨越发展,构建和谐株洲”为目标,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经济价值为导向,坚持项目带动,加快推进株洲新型工业化进程,不断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和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大幅提高。
创建期满,全市专利申请总量达到10000件以上,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10%以上,年度发明专利所占比例达到20%以上;商标注册总数达到5500件,其中著名商标力争达到120件以上,驰名商标力争达到8件;著作权作品及计算机软件登记数同比增长10%;实用工艺美术作品登记总数达到7000件;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10个。
--知识产权服务经济的功能明显增强。
以国家专利产业化(株洲轨道交通)试点基地建设为核心,拓展融资渠道,积极推动有利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的实施,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步伐;全市主导产业专利实施率的年增长率达到10%以上,7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专利技术。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财政金融机构会计【发文字号】株政发[2014]4号【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3.17【实施日期】2014.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7号)文件精神,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打造株洲发展升级版,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持信贷合理增长,加大对重点领域、行业金融支持(一)加大信贷投向引导。
加强全市信贷投向监测,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投向和结构,确保信贷总量与株洲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需求相适应,信贷结构与实体经济相匹配。
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信贷原则,找准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有效着力点,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规模和资金,确保全市信贷总量合理增长,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增速分别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分别不低于其上年同期水平。
(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株洲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二)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
用好用活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引导金融机构积极盘活存量资金,用活增量资金,加大信贷投入。
中小法人银行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
每年专项安排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的增长速度与我市经济增长速度同步。
(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株洲银监分局负责)(三)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全力保障重点在建续建项目信贷需求,积极支持重点项目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立足推进“五大千亿产业集群”、“五城四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对融资规模大的重点项目采取银团贷款或争取银行总部直接贷款等模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株政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城市建设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发〔20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株洲市人民政府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城市实施方案(2022—2024年)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三高四新”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2〕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计划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为重要抓手,以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加速专利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目的,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政策体系,健全知识产权创新创业服务机制,增强全市知识产权意识,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使知识产权成为我市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强市。
(二)总体目标。
经过3年时间,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目标任务按期完成,株洲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明显提高,率先建成全省领先的知识产权强市,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培育制造名城、建设幸福株洲贡献知识产权力量。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更优。
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之化解——兼评相关地方新出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摘 要 :专利权质押 贷款存在 着专利权被 宣告 无 效、专利权评 估不 准确 、专利权 实现 、 丧失 专利权 、被 宣告 破产 等诸 多风 险。去年 以来,我 国一 些地 方政府 出台的有 关专利权 质押贷款 管理 的相关规 定,试 图通过立 法 化解风 险 ,但对借款人 、专利权人 所 面临风 险普遍 关注不够 ,使得 借款人和 专利权 人在 现有 专利权 质押贷款 制度下 面临的风 险增 大 。有必要 通过 “ 管”借款 企业、建立化 解专利权质押 贷款风 险的风 险补 偿金制度 以 接 及重新确 定政府在专利权 质押 贷款 中的职责等措施 ,真正化解专利权质押贷款风 险。
收稿 日 :20—72 ;修回 日期 :20一1 6 期 090—7 09t- 0
作者简介 :张 林(9 9 , 汉族, 17 一) 男, 河北 定州人, 西藏民族 学院政 法学院教 师, 究方向为知识 产权 法。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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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 . t p WW W ls r c ca t g n o
(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风险和立法化解 一
宣告无效将直接导致专利权质权 的消灭,贷款银行将面临
按 照 我 国 物权 法 和 担 保 法 的规 定 ,专利 权 被 可 能导致 专 利权 被宣告 无 效 。 对 于 专利 权 被 宣告 无 效 的 问题 , ( 江省 专 利权 质 押 ( 浙 专利 权被 启 动 无效 宣 告程 序 不 办理 无法收 回本息的风险。有别于普通有形财产权 ,专利权作 贷款 管 理办 法 规 定 “ 为 无形 财产 权 ,并不 是对 实 物 占有 、支配 和控 制 的权 利 , 专利 权 质押 贷 款 ” , 《 武汉 市 专利 权 质押 贷 款操 作 指 引 专利 权被 启 动 无效 宣 告程 序 的或 被 宣告 无 效 的 , 通 过人 体感 官 无法 对 一 项专 利权 与 同一 领 域其 他 专利 权 区 也规 定 “
湖南省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发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是服务经济发展、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手段,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的重要举措。
为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推动运用知识产权创业富民,特提出以下意见:一、解放思想,充分认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重要意义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专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财富价值和融资功能日益凸显。
而资金问题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
推动拥有专利的企业运用专利质押贷款融资,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资源向生产要素的转化,加快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支持自主创新,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和品牌;有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破解发展瓶颈,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相继发布实施,为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牢固树立“科技创新带动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促进科技创新”的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对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创业富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创新思路,加大力度,全力推进这项工作。
上传者知盟网二、积极探索,创新专利权质押贷款金融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带来的业务发展机遇,及时跟踪长沙市科技型企业发展动态,广泛收集长沙市专利权质押融资需求情况,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
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支持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项目,掌握了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发展前景好、产业带动力大、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和项目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应给予重点支持。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株政办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8日株洲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为激发我市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通道,推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支持企业自主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加强技术研究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科技成果,市财政择优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100万元。
第二条对在株单位新承担的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科技攻关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万元补助。
补助可以奖金形式发放给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不低于30%。
第三条鼓励国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在株设立科技创新平台,上年度经科技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个平台最高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市级平台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每个平台最高10万元补助。
第四条在株企业上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初次认定企业每家最高10万元补助。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3]8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株洲市专利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27日株洲市专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和专利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株洲,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表彰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株洲市人民政府设立株洲市专利奖。
第三条株洲市专利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株洲市人民政府成立株洲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株洲市专利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株洲市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株洲市专利奖评审专家组(以下称评审专家组),负责株洲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办工作人员、参评专家与参评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五条株洲市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
株洲市专利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现有预算内安排。
第六条申报株洲市专利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报人应是在本市注册或者在本市工作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二)申报评奖的专利为有效专利;(三)该专利从授权之日起,已在株洲市内合法实施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四)该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五)该专利不处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六)该专利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湖南省专利奖或株洲市专利奖。
2024版个人专利权质押贷款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个人专利权质押贷款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质押贷款的基本条款1.1 贷款金额1.2 贷款期限1.3 贷款利率1.4 还款方式第二条专利权的质押2.1 质押专利权的范围2.2 专利权有效性确认2.3 质押登记第三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3.1 借款人的权利3.2 借款人的义务第四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4.1 贷款人的权利4.2 贷款人的义务第五条专利权转让5.1 转让条件5.2 转让程序第六条贷款风险与控制6.1 贷款风险的识别与评估6.2 风险控制措施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借款人违约情形7.2 贷款人违约情形7.3 违约责任的承担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途径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变更9.3 合同的解除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义务10.3 保密期限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合同的附件12.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2.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与盖章13.1 签署主体13.2 签署程序13.3 盖章确认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与送达14.1 合同的生效时间14.2 合同的送达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质押贷款的基本条款1.1 贷款金额1.2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年(大写:【】年),自贷款放款之日起计算。
1.3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具体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4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为【】。
第二条专利权的质押2.1 质押专利权的范围2.2 专利权有效性确认借款人保证质押专利为有效专利,并承诺在质押期间,质押专利权不受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的影响。
2.3 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5】78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5】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46号)等系列政策措施,加大金融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快速良性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破解融资难(一)完善地方金融服务体系,增加资金供给渠道1.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发展。
全面完成我市农信社改革组建农商行工作,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支持县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金融和新型金融服务机构。
支持大中型银行机构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中小型银行机构到小微企业集中的园区和社区设立科技银行、专营银行和社区银行。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经济金融办、株洲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株洲中支、省农信联社株洲办事处、市农委负责)2.鼓励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类公司和融资服务中介在我市设立机构。
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投资小微企业。
积极发展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保险代理、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金融中介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保险协会、市政府经济金融办负责)3.规范民间投融资。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株政办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07〕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系指在本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配套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拓宽担保资金来源,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资金、民间资本和国(境)外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逐步形成覆盖各县市区的担保与再担保信用担保体系。
第二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监管第四条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监管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工业、金融的副市长分别任副主任,市经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融证券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株洲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工商联等单位为成员。
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负责贷款联保互保工作的推进。
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工作,市经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监管会负责对担保公司监管和考核。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质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质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湘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质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质升级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日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质升级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促进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行动目标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紧扣“三区一极”战略定位,以创新一体化发展为主线,以推进科技创新高地标志性工程为抓手,持续放大“自主创新长株潭现象”。
到2025年,将自创区打造成为引领长株潭都市圈现代化建设的主引擎、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的主阵地、全国创新版图中的重要一极。
区域创新能力明显提升。
协同高效的区域创新发展体系基本形成,长沙稳居全国创新型城市创新能力排名前十,株洲、湘潭实现保位进位,长沙、株洲、湘潭国家高新区的全国排名稳中有升,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
原始创新策源力大幅跃升。
长株潭地区高水平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达142家,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50件。
产业科技支撑力显著增强。
自创区技工贸总收入超3万亿元,技术合同成交额达120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实现“双破万”,长株潭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达7000亿元。
创新人才体系持续优化。
每年新增省级以上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700人,持续做强“科技湘军”品牌。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株政发(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株政发(2016)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6日株洲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6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着力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支撑。
(二)计划目标。
到2020年,将株洲建设成为中部地区领先的知识产权密集区,进入全国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城市行列。
——知识产权创造水平显著提升。
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拥有数量大幅增加、质量显著提高、结构更加优化。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株洲高新区下放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株政发〔2018〕1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株洲高新区下放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株洲高新区下放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株政发〔201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改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赋予产业园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的通知》(湘审改办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赋予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株洲高新区”)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推动株洲高新区管理服务升级,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发展活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向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株洲高新区管委会”)下放一批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围绕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赋予株洲高新区经济管理权限,充实园区事权,简化办事程序,优化政务服务,着力打造审批环节最少、办事效率最高、创业环境最优、体制机制最活的园区行政审批模式,努力构建“园内事园内办”和“一站式服务”的政务服务机制。
二、赋权原则(一)能放则放,应放尽放。
按照“国家级产业园区管委会行使市级和上级人民政府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省级产业园区管委会行使县级和上级人民政府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下放的除外)”的要求,最大限度赋予株洲高新区企业经营、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等密切相关的经济管理权限。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3.09
•【字号】株财发〔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株洲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财发〔2022〕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株洲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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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国专利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做质押,从银行获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项贷款业务。
第三条此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国有商业银行、株洲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并拥有国家依法授予的专利权,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五条贷款用途: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含承兑业务),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或投机经营活动。
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质的专利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2、质押的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剩余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3、质押的专利不属于国防专利;
4、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5、原则上未许可他人实施,或虽许可他人实施但无法律纠纷。
二、借款人符合以下要求:
1、原则上企业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2、恪守信誉、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3、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性质
第七条贷款额度: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30%。
第八条贷款期限:专利权质押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得展期,如借款人到期归还确有困难在与贷款人协商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但贷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之和不能超过质押专利权剩余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贷款利率: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贷款性质:专利权质押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决定。
第四章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借款人持专利权及专利权有效证明和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专利价值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向株洲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株洲市知识产权局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审查,初审合格后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借款人持株洲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初审意见及贷款人所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贷款人审查合格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借款人持贷款合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并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情况报送株洲市知识产权局,经株洲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加盖公章后,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1、专利申请未获得专利权的;
2、专利权已终止的;
3、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或被宣告无效的;
4、专利权有效期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5、已许可他人实施且存在法律纠纷的,或存在其他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的;
6、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切实加强贷款的管理,防贷款风险,制定贷后管理方案,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后,要检查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定期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
第十七条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质押专利权的市场和变化,出质人的情况和变化。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质押物的保管费用。
第十九条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各项评估和登记费用以及有关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条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在科技计划立项和科技经费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一条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国专利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做质押,从银行获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项贷款业务。
第三条此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国有商业银行、株洲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并拥有国家依法授予的专利权,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五条贷款用途: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含承兑业务),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或投机经营活动。
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质的专利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2、质押的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剩余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3、质押的专利不属于国防专利;
4、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5、原则上未许可他人实施,或虽许可他人实施但无法律纠纷。
二、借款人符合以下要求:
1、原则上企业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2、恪守信誉、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3、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性质
第七条贷款额度: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30%。
第八条贷款期限:专利权质押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得展期,如借款人到期归还确有困难在与贷款人协商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但贷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之和不能超过质押专利权剩余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贷款利率: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贷款性质:专利权质押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决定。
第四章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借款人持专利权及专利权有效证明和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专利价值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向株洲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株洲市知识产权局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审查,初审合格后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借款人持株洲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初审意见及贷款人所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贷款人审查合格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借款人持贷款合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并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情况报送株洲市知识产权局,经株洲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加盖公章后,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1、专利申请未获得专利权的;
2、专利权已终止的;
3、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或被宣告无效的;
4、专利权有效期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5、已许可他人实施且存在法律纠纷的,或存在其他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的;
6、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切实加强贷款的管理,防贷款风险,制定贷后管理方案,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后,要检查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定期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
第十七条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质押专利权的市场和变化,出质人的情况和变化。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质押物的保管费用。
第十九条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各项评估和登记费用以及有关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条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在科技计划立项和科技经费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一条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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