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城住宅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规约

现代城住宅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规约
现代城住宅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规约

现代城住宅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规约(2010年3月日现代城住宅小区代表制集体付式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通过)

第一章现代城住宅小区基本情况

第一条现代城住宅小区基本情况:

小区名称:现代城住宅小区

地理位置: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

占地面积:7.9公顷

总建筑面积:200548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京朝国用(地)字第000427、京朝国用(地)字第000344号、京朝国用(地)字第000502号、京朝国用(2000出)字第0014号、京朝国用(1999出)京第00047号、京朝国用(1999出)字第00120号。

第二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

第二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性质: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基于土地用益物权而产生的按规划建设的各种配套设施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他具有以下特征:1.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元的;2.共有的客体是一项统一的财产;3.共有的内容是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享权利共负义务;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不是个人独立的所有权,而是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管理,共同经营而发生的相同性质的所有权之间或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之间的联合。共有权也就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权。

第三条由于业主建筑物专有部分和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可分割,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不可分割,土地使用权和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可分割,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本质上就是业主共有权,即联合起来的业主个人所有权。现代城业主是现代城共有财产(包括财产权利)的法定共有人,享有直接支配权、排他权、共同管理权和自行管理权,同时承担管理共有财产的法定义务。

第四条现代城业主作为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有人,对小区共有财产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共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五条将分散的共有人联合成为企业法人——北京摩登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实现其直接支配权、排他权、共同管理权和自行管理权的最好形式。北京摩登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制集体讨论式共有人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栋楼按楼层划分为6个共有人小组,每个小组共有人以委托代理人的方式推选一名代理人。小组的划分是:

第一小组:1、2、3、5、6层第二小组:7、8、9、10层

第三小组:11、12、15、16、17层第四小组:18、19、20、21、22层

第五小组:23、24、25、26、27层(1、3、4、5、6号楼没有24层)

第六小组:28、29、30、31、32层(2号楼没有32层)

代理人可以是共有人本人,也可以是经共有人委托授权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委托代理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手机短信形式,代理人得到该小组5人(包含5人)以上的共有人委托授权推选,该代理人就可以代理该小组共有人参加共有人大会会议,并在共有人大会相关表决书及文件上代共有人签字。

在一个小组内,代理人获得5人(包含5人)以上共有人的委托授权推选就具有该小组代理人资格。在参加共有人大会时,对已有书面或短信委托授权的共有人,可以直接行使代理权;对未经书面或短信授权的共有人,在召开共有人大会3日前,就大会拟讨论决定的事项在网站及各楼大厅公布,同时,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将代理意见通知该小组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应当已短信作出回复,凡需投票表决的,被代理人的赞成、反对及弃权的意思表示,由代理人在共有人大会投票时如实行使代理权;被代理人未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被代理人人回复的短信打印后作为共有人大会资料存档备查,短信原件在手机内保存三年,以便接受共有人查询。

第六条如果一个共有人小组内没有共有人或经共有人委托授权的配偶及家庭成员愿意担任该共有人小组的代理人,该楼或其他楼的共有人或经共有人委托授权的配偶及家庭成员,经该小组共有人委托授权推选,可以成为该共有人小组的代理人。

第七条楼层代理人,因故不能参加共有人大会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转托该楼其他共有人代理人代为

参加共有人大会,但在事先或事后应取得被代理共有人的同意。即使未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只要是为了维护共有人的共同管理权和共同利益,又未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该转托代理行为有效。

第八条共有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代为参加现代城共有人自治经济联合体—北京摩登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有人大会,对现代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共有财产行使直接支配权、排他权、共同管理权和自行管理权,代共有人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在包括提案在内的相关共有人大会的文件和决议上签字。每个代理人所代理的共有人人数最多不超过80人。

第九条现代城代理制集体讨论式共有人大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对需作出决定的问题应该进行充分讨论,听取各方意见,现场投票表决,在3名监票员严格监督下当场开箱验票,按照到会代理人所代理共有人的人数和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计算投票结果。

第十条下列事项由代理制共有人大会会议讨论决定:

1.制订和修改共有人自治经济联合体—北京摩登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2.制订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并决定其管理方式;

3.选举、罢免共有人大会秘书处秘书、共有财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和监督委员会委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5.筹集管理和使用公共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7.决定加强和发展小区共有人自我服务的有关事宜。

决定前款第5项、第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所代理人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共有人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所代理人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共有人总人数过半数的共有人同意。

第十一条共有人大会由大会秘书处召集。定期共有人大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当召开共有人大会临时会议:1、30名以上共有人或5名以上共有人代理人提议时;2、三分之一以上共有财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时;3、监督委员会提议时;

第十二条共有人大会实际到会代理人人数达到应到会代理人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为有效。按照本规约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共有人具有约束力,全体共有人应当遵守和执行决议。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共有人诉求表达机制,十名共有人联名、三名共有人代理人联名可以形成一件提案。共有人大会秘书处受理共有人获共有人代理人的提案。共有人的投诉和举报由监督委员会授理。

共有人表达诉求可以是信函形式、也可以是手机短信形式、传真形式和电子邮件形式。共有人大会秘书处秘书、共有财产管理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如有损害共有人利益和接受贿赂或贪污行为,10名以上共有人联名或3名以上共有人代理人联名可提出罢免案,经共有人大会秘书处核准后,提交共有人大会会议讨论表决。共有人代理人、共有人大会秘书处秘书、共有财产管理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因辞职、罢免出缺时,应在一个月内通过补选充实。

第十四条共有人大会下设秘书处、共有人财产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第三章公共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公共维修资金的筹集,由共有财产管理委员会在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部分共有人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由共有人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公共维修资金由共有财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设立专门账户并为共有人设立个人账户,共有人缴纳的公共维修资金、利息收入以及支付的维修资金,都记入共有人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对维修资金分为一年、三年、五年以上以定期存款存入银行,其中较长时间不会使用的维修资金,可以购置中长期国债。维修资金不得购买股票或对外投资,以确保零风险。

第十八条因共有财产大中维修需要使用公共维修资金时,由共有财产委员会提出方案,包括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检测报告、三家维修单位的报价、工程预算,由共有人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一部分未办理房产证因而未缴纳公共维修资金的共有人,要求他们按规定交纳维修资金。对少数拒不交纳的共有人,每次使用公共维修资金时按其专有部分的面积计算应缴维修资金的份额。

第二十条关于公共维修资金的续筹、管理、使用情况,每年向共有人大会提交一份专题报告。

第四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经营收益与分配

第二十一条共有人自治经济联合体——北京摩登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收益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经营收益有停车服务收益、广告位出租收益、其他共有设施出租收益:第二部分是其他服务业经营收益,有餐饮服务收益、家电维修收益、房屋中介收益、家政服务收益等;第三部分是维权收益,有追讨中海物业公司捲走的中修费,开发商少交的物业管理启动资金、14000平米共用停车位,城市绿洲公司八年的广告位出租收入、供暖费的节余、挪用的物业费等。物业管理费、供暖费属于代入代管项目,不计算公司收益专款专用,其节余可减收下年度的物业费和供暖费。

第二十二条上述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经营收益的总利润按四、三、三进行分配,风险投资人占40%,其余共有人占30%,积累30%。风险投资十年后退出。公司股东由共有人大会推选产生,负责工商登记和工商年检。

第三部分维权收益,按二八比例进行分配,20%在共有个人之间进行分配,记入共有人个人账号,80%作为公共积累,用于为共有人创造福利或投资其他产业。

第二十三条凡反对共有人自治和拒绝承担共同管理义务的共有人,十年内不能享受分配利润的权利和不得分享共同管理成果。

第五章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和共同利益的维护

第二十四条现代城小区的物权,就是共有人对小区7.9公顷土地及其附着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依法享有直接支配权和排他权。业主作为法定共有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可以有效行使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业主的个人利益也能得到有效维护,但是对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对于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分散的业主是无法行使的。业主委员会也是无法行使的。只有将分散的共有人依法联合成企业法人,并建立代理制集体讨论式共有人大会制度,才能有效行使共同管理权,并有效维护共有和共同利益。

第二十五条现代城共有人自治经济联合体—北京摩登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制集体讨论式共有人大会,是实现共有人联合,行使共同管理权和维护共同利益的最好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在住宅小区管理共有财产中的创新运用,共有人应当积极参与和维护。

共有人大会下设共有财产管理委员会、大会秘书处、监督委员会,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

第六章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共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有参与管理共有财产的权利,对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共有财产的管理、经营和收益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分配权。

2、30名以上共有人联名或5名以上代理人联名,或3名监督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共有人大会临时会议;10名共有人联名或3名代理人联名可以提交一件提案;30名共有人联名或5名代理人联名,或3名监督委员会委员可以提交一件罢免案。

3、共有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共有人行使权力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共有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共同管理权关系到共有人的核心利益,共有人应承担参与共同管理共有财产的法定义务。

2、共有人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3、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按照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负担金额,应当按时足额缴纳。

4、共有人转让专有部分时,应在一周内到共有财产管理委员会办理变更手续。

5、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或存放在建筑物内,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

6、共有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共有和物业管理法规,遵守共有人大会和共有财产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7、按规划设计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合理使用共有部位和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更改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得擅自占用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利用共有部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8、共有人应及时对专有部分内的可能影响相邻共有人权益的易损坏的部分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发现属共有部分和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告知共有财产管理委员会的执行委员会进行维修。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共有人拒不履行共同管理共有财产法定义务的,不得分享共同管理成果。

第二十九条违反第条第款规定,恶意拖欠物业费、供暖费超过六个月的,由共有财产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通知其限期缴纳,经三次催缴仍拒不缴纳的,共有人大会授权北京摩登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约给共有人的私有财产或共有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约如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第三十二条本规约经2010年月日现代城代表制集体讨论式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桂林·长岛16区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与广西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桂林·长岛16区 物业类型:小高层、多层住宅、办公、商业、广场 座落位置:桂林市临桂县世纪大道长岛16区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以主管部门最终核定面积为准)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

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 1、幼儿园; 2、未纳入公摊部分和未销售的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及其占用的相应土地使用权。 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00-12:00;14:30-18:30分,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

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南京市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 称:。 (二)座落位 置:。 (三)物业类 型:。 (四)业主总户 数:。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 米):。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东 至:; 南 至:; 西 至:; 北 至:。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

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 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 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 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主自治活动;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参加筹备组,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监督本小区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收支情况; (十)依法协助物业共同制止与管理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直至提起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业主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共用水、电等能耗分摊费。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24号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前期物业 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物业服务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

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北京住宅区管理规约

附件2: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一、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 二、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 (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 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 (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 一、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申请。 二、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 三、物业共用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 (一)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包括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部分物业管理方式 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下列第种物业管理方式。 1.由全体业主自行管理; 2.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由全体业主依法选聘其他人管理; 4. 采取第1种物业管理方式的,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第2、3种物业管

仁恒翠竹园住宅小区

仁恒翠竹园住宅小区 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管理规定(草案) 依据《仁恒翠竹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第十二条关于车辆停放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物价局宁价房【2005】058号文关于南京市住宅区停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加强本小区机动车辆行驶及停放管理,制订以下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1、翠竹园小区公共道路及非停车位场地不得随意停放机动车辆,车辆需停放于地下停车库并且必须是车头朝外。 2、进入园区内的车辆禁止鸣笛、减速行驶、禁止开远光灯,主动避让行人或骑车人,以保证安全。 3、小区已购私家停车位住户车辆,由物业根据所购车位数配发远距离门禁感应出入卡,在实际缴纳车位物业费的期限内,可从小区各车行出入口自行进出小区。 4、小区未购买车位的住户,可包月有偿使用仁恒地产未售车位,时间按一个月起算。具体包月的车位由物业指定,费用为300元/月。物业将提供车主远距离门禁感应出入卡(需缴纳押金),根据实际缴纳停车费期限,从小区各车行出入口自行进出小区。如该车位已销售,物业将及时告知包月住户,包月车辆将转为住户临时停放车辆。物业将收回出入卡并退还押金及相关停车费差额。 5、小区住户临时停放车辆及访客车辆(含外来车辆)只能从小区西门专用访客收费通道出入园区。对于访客及外来车辆,必须在门

岗征得住户同意并在门岗换领小区专用临时停车卡后,方可驶入园区。车辆须停放在车辆管理员指定的地下停车库车位并且必须是车头朝外。 6、小区业主、访客及外来车辆在小区内临时停车,须按物业安保人员的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临时停车。停车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停车时间超过1小时的车辆需缴纳临时停车服务管理费,临时停车1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按5元/次收取停车费,超过12小时的,每12小时加收5元停车费,不满12小时的按12小时计费。 7、小区业主的货运车辆和超过10座的中大型客车以及在小区内办公、经营车辆,需统一到物业办理相关申请车辆停放登记手续,明确具体停放地点和停放时间,物业审批同意后方可停放,并参照业主包月停车或临时停车计费方式,上浮不超过5倍的计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管理费。具体收费数额由业委会确定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8、对于小区路面停车管理,业委会和物业将通过征询业主意见方式,在征得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动用小区公共收益改造并完善各个车库的出入口车辆进出监控设备,待地下停车库出入口车辆进出监控设备改造完成后,采取路面停车计费标准高于地下停车库计费标准1—3倍的收费管理办法,更有效地控制路面停车状况。具体收费数额由业委会确定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某住宅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安徽省某住宅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条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收房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小区栋室 物业类型:住宅房

建筑面积:m2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平台、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楼梯间照明、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楼宇电子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网络系统、广播电视系统、管道液化气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小区大门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修行为,遵守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部2002年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相关内容制订的《某小区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详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某小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规定》(详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F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F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F--2008--2712)合同编号:___________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开发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 3.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附件1: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1.[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拟订的,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对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的维护、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等公共管理权的行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 2.[制定主体和时间]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拟定管理规约草案。 3.[公示和修改]管理规约草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示7天。公示期间,筹备组应当记录业主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正式的管理规约草案。 管理规约草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筹备组应当及时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管理规约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重新公示。 4.[法律效力]管理规约草案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进行表决,经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管理规约草案经表决通过后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效。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受损害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5.[基本内容]管理规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九部分内容,分别为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方式、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和附则。

5.1 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调整、物业服务用房的基本情况和物业共用部分。 5.2 物业管理方式:按照《物权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 5.3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业主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利并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5.4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可以分为属于全体业主的经营及收益和属于相关业主的经营及收益。 属于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约定进行分配,但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约定的分配方式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一般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用部分、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5.5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包括物业使用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物业的装饰装修,物业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XX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社区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总户数: 容积率: 绿化面积: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学习资料

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座落: 物业区划四至: 物业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和商业 物业区划所属房屋共有栋、个单元、其中户住宅户,户商住户,物业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三条物业管理模式本小区内物业区域由业主大会依法、依约选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护和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本小区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五条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本物业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相关业主应向大公桥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大公桥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大公桥街道办事处或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举报;由大公桥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职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换届改选、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时至次日上午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七)使用电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第四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书范本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书范本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协议方式]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________________. 类型:[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 [办公][商业] __________________. 坐落位置: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路(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预测面积][实测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划平面图和委托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二(以实际验收清单为准) 第二部分物业服务内容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当就业主入住前的服务事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的范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业主入住前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 1.对已接收的物业进行维护。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附件4: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一、本议事规则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 二、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适用本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 第一章业主大会 第一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为区县业主大会。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四)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议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七)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九)决议申请变动建筑主体和拆改承重结构; (十)决议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三)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四)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五)决议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 (十六)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七)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八)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十)项事项,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 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 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南京2019小区业委会最新管理规约(草案)

AAA小区管理规约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对本 住宅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AAA (二)详细地址:江宁区东山镇新亭路9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业主总户数:3861户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403920.45。 (六)物业管理区域四界 东至:莱茵达路; 南至:天元东路; 西至:潭园西路(围墙);

北至:新亭路。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此处空白、此处空白、此处空 白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此处空白、此处空白、此处空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檀香座泛 会所、花语座泛会所等。 4、物业服务用房位于:碧水座会所。 5、业委会办公处、监事会办公处:暂未定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1: 临时管理规约 为了加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二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1.本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是自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期间,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建设单位等主体之间,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 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4.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

临时管理规约 (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 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 (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 一、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 【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 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为平方米,位于【幢】 【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部分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维修和管理 三、物业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所购房屋的“业主一卡通”,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并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新建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交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明确告知物业买受人房屋建筑的各项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 四、物业专有部分维修、使用和管理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专有部分时应当遵守《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约。 第二条第二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一)物业名称:住宅小区 第四条(二)坐落位置: 第五条(三)物业总建筑面积: 第六条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七条第四条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江苏国农置业有限公司聘请的北京国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本物业 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条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 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第八条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

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第九条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 护、房屋外观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四条第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 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十五条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 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六条第十二条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第十七条(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 管理协议。 第十八条(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 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九条(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0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已有业主入住的,晚间19时至次日上午07时,中午12时至14时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第二十条(四)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 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 第二十一条(五)业主应遵守装修管理协议,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十三条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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