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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

中国法制史—晋藩—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31元

客观题请见在线作业题

一、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2.1)

•折杖法(5.3)

•枷号(8.4)

•春秋决狱(3.2)

•领事裁判权(9.6)

•廷杖(8.4)

•九卿会审(8.5)

•五听(1.7)

•五权宪法(11.4)

•六法全书(11.4)

•八议(4.2)

•三司推事(5.6)

二、简答题

• 1.简述《北齐律》的基本容。(4.1)

• 2.简述国民政府立法原则和立法特点。(11.3)

• 3. 简述唐律中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5.3)• 4.简述《法经》的基本容。(1.8)

• 5. 简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3.1)

• 6. 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7.4)

•7.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和基本容。(10.5)

•8. 简述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1.5)

•9.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容。(11.1)

三、论述题

• 1.试述明初重典治国成效和后果。(8.1)

• 2.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哪些历史和现实意义?(本书未涉及)

• 3.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容及意义。(3.1)

• 4.试述古代中央司法体系的特点。(本题综合)

• 5. 试论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8.1)

• 6.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容及意义。(3.1)

•7.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影响。(5.4)

•8. 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5.4)

•9. 试述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原因。(10.2)

•10. 试述唐律中有关违律为婚的规定。(书中未涉及)

•封建法律规定:①同宗共姓不准通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封建婚姻制度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②严禁良贱通婚。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

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

官户、奴婢。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

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良贱通婚为违律婚。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

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

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

良贱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11. 清末法制改革评析。(10.2)

•12. 试述唐律中对贵族、官吏的等级特权保护制度。(5.3)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2.1)简中的一种法律文书,是对律某些术语及律文的立法意图、诉讼程序中某些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折杖法(6.3)宋朝的刑罚制度,是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四刑,体现了省刑从轻的精神,但不适用于死刑及反逆、强盗等犯罪。该法纠正了刑罚越来越严酷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

枷号(8.4)明代增加的刑罚种类,即将犯人颈套木枷,置于监狱门口或指定的官府衙门门口示众羞辱。其执行时间有一至三个月,甚至永远枷号。木枷重量规定二三十斤。

春秋决狱(3.2)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领事裁判权(9.6)鸦片战争之后订立了许多不平等条约,在这些不平等条约中,列强们无不要求享有领事裁判权。对于这种领事裁判权,开始清政府并没有认识到是什么屈辱,然而,随着列强的军事渗透和领事裁判权的扩大,西方人的傲慢使中国人感到极大的耻辱。一些蛮横的西方人,利用军事力量和领事裁判权来欺侮中国人,向清政府的权威提出挑战,而清政府迫于列强的势力,只得顺从列强,上下官吏唯洋人马首是瞻,列强在与中国的冲突中,西方的民族、国家和主权的观念也影响中国,领事裁判权变成了中国国家和民族的耻辱,各阶层的顽强抗争遂无可避免。

廷杖(8.4)是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从朱元璋开始,经常于殿廷之上,由太监监刑、锦衣

卫行刑,对冒犯皇帝的大臣施以笞杖。轻者血肉模糊,重者立毙杖下,这种极其残忍的的刑责羞辱朝臣的做法,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

九卿会审(8.4)九卿会审”是中国古代一种会审制度,明朝称其为“九卿圆审”,清朝称其为“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寺卿九人件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五听(1.7)中国古代在审讯过程要求尽量应用技巧,“用情讯之”,使用“五听”之术。“五听”: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周礼·秋官·小司寇》玄注)。这种原则还写入法律。

五权宪法(11.3)在的思想体系中,五权宪法与三义经常处于并列地位,之所以独辟蹊径提出五权宪法,其深层次原因在于他始终希望中国能在政治上“驾乎欧美之上”。五权宪法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

六法全书(11.3)国民政府初期以制定各项法典为主,逐步形成了“六法”体系。所谓“六法”,一说是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一说是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前者是根据《六法全书》勒定以后,后者是根据《六法全书》制定之前的说法。可以说《六法全书》是以六法为体系,把所颁布的一切成文法和判例和解释例汇编的法律全书,但它没有包括300余种单行的法规,尤其是由党务、行政、军事机关颁布的,具有很高法律效力的法规。

八议(5.3)唐代沿袭以来的“八议”之制,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作了减免处罚的规定。“八议”一指“议亲”,即皇帝的亲戚;二指“议故”,指皇帝的故旧;三指“议贤”,即品行达到封建道德最高水准的人;四指“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五指“议功”,即功勋卓著者,六指“议贵”,即封建大贵族大官僚;七指“议勤”,即勤于为封建国家服务的人;八指“议宾”,即前朝皇室后代被尊为宾者:按照唐律规定,上述八类人犯罪,如是死罪,官吏必先明皇帝,并“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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