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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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发展要求,大力培育开发高技能人才,根据《AA 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员,主要包括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坚持提升能力、以用为本、高端引领、整体推动的方针,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为基础,以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为龙头,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以用好用活高技能人才为根本,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重点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培养

第四条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适应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建设需要,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和素质提升。重点加大企业急需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合格并被企业聘用的,按高级工每人1000元、技师每人1200元、高级技师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一次性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对以校企合作方式建立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并承担培养任务的职业院校、企业,各级政府应在实训设施设备投入方面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五条在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建设重点产业领域的大中型企业、创新型企业、产业园区建设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纳入自治区公共实训基地体系,向有培训需求、与其产业链相关联的企业技能劳动者和职业院校教师开放。培养基地向困难企业、新创办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为重点的各类企业开展创新型工艺高师带徒、高技能人才技能提升等培养项目的,按照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培养基地一次性补贴。培养基地自主研发新技术、新工艺,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职业院校教师进修等培养项目的,按每个培养项目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培养基地项目开发经费支持。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积极接收职业院校高级工以上学生实习见习,对承担实习见习任务的企业,各级政府按照自治区规定给予见习补贴,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

第七条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到2020年,对以校企合作方式列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职业院校,选派200名校长赴国内外研修培训、2000名教师赴国内外进修培训、4000名实习指导教师赴企业顶岗锻炼或赴援疆省市学习培训。

第八条建立“技师工作室”和“首席技师”、“技能大师”职位制度。为推动技术创新、技改攻关、独特操作方法研发推广等项目的实施,到2020年,依托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立40个“技师工作室”,每个“技师工作室”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在企业的关键生产岗位和生产工序推行“技能大师”、“首席技师”职位制度,“技能大师”、“首席技师”所在企业应给予相应的职位津贴。

第九条加强高技能人才后备梯队建设。在中青年高级工中按照一定比例确定技师、高级技师后备人才重点培养对象,通过定向培养、送外深造、名师专带、技改攻关等方式,促进企业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对自治区困难企业、新创办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后备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各级政府应给予一定补贴。

第三章引进

第十条实行与项目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引进机制。在项目招商引资中一并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领军型高技能人才。支持自治区级和南疆三地州建设项目引进急需的领军型高技能人才,支持各级各类职业院校面向国内外多渠道、多形式引进从事实习指导和技能操作训练指导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一条对引进的领军型高技能人才,在户籍、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可按规定申报享受高技能人才津贴或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享受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掌握独特操作工艺或拥有技术攻关课题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在为其配备技术助手和优先设立技师工作室方面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对引进的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其职业(工种)尚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范围或尚未开展技能鉴定的,经企业申报,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审,可认定为高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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