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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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监管措施:建设项 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的监管要求包括制 定具体的监管措施, 确保企业按照规定 的要求进行职业卫 生管理。
处罚规定:对于违 反建设项目职业卫 生三同时监管要求 的企业,将根据情 节严重程度给予相 应的处罚,包括警 告、罚款、撤销职 业卫生许可证等。
监管机构:负责建 设项目职业卫生三 同时监管要求的机 构是各级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应加强 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确保企业符合监管 要求。
监督和检查的主体和职责
监督和检查的主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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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和检查是指对建 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的建设过程、运行效果和防 护措施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 标准的要求。
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 暂行办法:暂时性的管理办法,适用于特定情况或临时性措施
职业卫生: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活动中不良因素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促进劳动者健康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
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
分类依据:建设 项目职业病危害 程度
分类标准:职业 病危害一般、职 业病危害较重、 职业病危害严重 三类
促进企业安全生 产和可持续发展
提升社会整体健 康水平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 适用于矿山、化工、医药、冶金、建材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定义和术语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指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是指,在企业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同步进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卫生技术措施的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以确保员工的职业卫生安全。

以下是关于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总则1.1目的:为确保企业建设项目在职业卫生方面的合法合规运行,保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1.2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阶段。

1.3承担责任:项目管理方负责制定和执行本管理制度,各参建单位与工人员需遵守并履行相关职责。

二、职责和义务2.1项目管理方责任:2.1.1制定职业卫生"三同时"目标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1.2配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监督使用情况。

2.1.3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2.1.4定期检查和评估职业卫生现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2.1.5向相关部门报告职业病状况和防控措施的执行情况。

2.2参建单位和工人责任:2.2.1遵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执行职业卫生要求。

2.2.2配合项目管理方的职业卫生工作,接受相关培训和教育。

2.2.3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正确使用。

2.2.4及时报告职业病病例和异常情况,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2.2.5主动参与职业卫生检查和评估,积极整改存在问题。

三、职业卫生防护设施3.1设计阶段:3.1.1根据企业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合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包括通风和排尘设施、防震设施、消防设施等。

3.1.2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3.2施工阶段:3.2.1配置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例如防尘口罩、防护服、防护眼镜等。

3.2.2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数量足够,并合理布置在工地和施工现场的关键位置。

3.2.3进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清洁,并及时更换损坏的设施。

3.2.4保证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使用率和合格率达到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1号令)及解读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1号令)及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职业安全卫生是指在工作环境中保障员工身体和心理健康的一系列措施和管理方法。

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中,实施“三同时”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它包括“工程同时”、“设备同时”和“操作同时”。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三个方面的管理内容和方法。

首先,我们来看“工程同时”的管理。

工程同时主要指的是在建设和改建工程过程中要与安全卫生管理同步进行。

在建设或改建职业场所时,必须预先考虑到安全卫生要求,并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来降低安全风险。

例如,在建筑工地上,要限制高、尖、重等危险物品的使用,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在办公场所中,要合理安排通风、照明等设施,保证员工的工作环境舒适安全。

其次是“设备同时”的管理。

设备同时要求在选择、安装和使用设备时要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首先,企业在选购设备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选择,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其次,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最后,在使用设备时,要保持设备的正常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最后是“操作同时”的管理。

操作同时要求员工在工作中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这包括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让员工熟悉安全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同时,要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明确员工在具体工作中应该遵循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还要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员工的不良操作行为,保障操作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以上就是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在实施这种管理方法时,企业需要从战略上和执行上保障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战略上,企业要明确职业安全卫生的重要性,将其纳入企业的整体管理体系和发展战略中。

执行上,企业要建立专门的安全卫生管理团队,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指南,落实各项管理要求。

同时,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卫生素养。

总之,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是保障员工职业安全和身心健康的重要手段。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 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经审核同 意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予以批 复;审核不同意的,应书面告知 建设单位并说明 理由。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审查
(一)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总体要求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都应编制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 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 运行期间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 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
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三)预评价报告的审核程序
1.申请与受理 (1)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
以下文件、资料: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公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和建设单位对预评
3.评价单位应参照GBZ/T197-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进行评价。
4.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
施竣工验收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项目的防护设施的竣工备案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 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 监管部门申请备案,需要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 告、自验收总结等相关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一、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始终将职业安全卫生放在首位,确保项目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2. 管理先行:通过制度化的管理,全面推行“三同时”管理制度,确保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推进;3. 预防为主:以预防为主要目标,通过科学的管理和各项预防措施,防止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4. 综合治理: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融入到项目的整体经营管理中,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形成一个综合治理的机制。

二、制度内容:1. 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各岗位人员严守职业安全卫生规定,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岗位安全;2. 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3. 风险评估制度:在项目建设前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风险评估,确定各工作环节的风险点和安全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4. 职业健康监测制度: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防止职业病的发生;5. 职业危害防护制度:明确各种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并加强对危害物质的监测和控制;6. 安全检查评审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审,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确保项目安全;7. 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建立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应急预案,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8. 奖惩激励制度: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对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表现优秀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对于违反职业安全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实施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2. 完善管理制度:制定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并进行全面落实;3.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4. 加强培训指导:对项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能力;5. 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是指在工作环境中,防止和控制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有害因素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的一门科学。

在建设项目中,职业卫生管理尤为重要,既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对工程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建设项目应建立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使用过程中,要求职业卫生措施与工程同步,即在建设项目从规划开始,职业卫生工作与工程开展同步,相互依赖、配合推进,确保职业卫生措施与工程同时运行,共同达到预期目标。

本文将从制度建设、具体内容、实施措施等方面介绍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首先,在制度建设方面,建设项目应制定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

制度应包括制度的目的与任务、组织架构与职责、工作流程与控制措施、工作要求与考核等内容,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全面推进。

其次,具体内容方面,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职业卫生规划: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职业卫生规划,确定有害因素的控制目标和措施。

2.职业卫生设计:在项目详细设计阶段,将职业卫生要求纳入到工程设计中,包括工艺流程的优化、设备和材料的选择、排风系统的设计等。

3.职业卫生施工:在项目施工阶段,建立职业卫生监测体系,对施工中产生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工人的健康安全。

4.职业卫生使用:在项目使用阶段,对有害因素的排放进行监测和控制,定期对工作环境进行检测,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5.风险评估和应急管理:建设项目应根据工作环境中的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管理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

最后,为了有效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还需要采取以下一些具体实施措施:1.强化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建设,明确职责和权限,提高管理效能。

2.加强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意识和知识水平。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 引言在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是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得到科学有效的管理和实施,本文将介绍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要求。

2.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概述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是指在建设项目中,要求在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三个阶段,同步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即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各个阶段,应当同时关注和管理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确保项目全过程安全。

3.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内容3.1 设计阶段在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需要关注职业安全卫生的设计和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职业病危害评价:对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 安全设施设计:合理设置安全通道、紧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 安全培训计划:制定职业安全卫生培训计划,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3.2 施工阶段在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需要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职业卫生监测:定期对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 安全设施管理:确保所有安全装备和设施的完好,并对员工进行必要的使用培训。

- 施工现场安全巡查:定期组织安全巡查,查找存在的隐患并及时消除。

3.3 投入使用阶段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需要继续关注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职业卫生保护设施:确保投入使用的建筑和设备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对员工的职业健康提供保护。

- 岗位安全培训:对投入使用后的员工进行职业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 职业卫生监护:对从事特殊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监护,及时发现职业病症状并进行处理和报告。

4.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实施要求4.1 组织架构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应明确相应的职责、权限和管理人员,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是在建设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对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障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实行“三同时”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三同时”是指项目投资、项目设计和项目施工三个阶段,要求在这三个阶段都要同时考虑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实行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项目投资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应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就要得到重视,项目投资方要明确职业安全卫生的目标,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在项目融资与审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职业安全卫生的投入,并将其作为重要的指标考核内容。

2. 在项目投资准备阶段,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职业卫生风险评估,明确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并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风险控制措施,在项目设计阶段应该考虑到安全因素,减少职业安全卫生风险。

3. 对涉及职业安全卫生的设备、工艺和材料等进行专业技术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保障职业安全卫生。

二、项目设计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在项目设计阶段,要针对职业安全卫生问题进行综合规划和设计。

设计方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布局项目场地和工艺流程,减少职业安全卫生风险。

2. 设计方要按照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设计,包括安全出口通道、防护设施、应急疏散通道等方面的设计,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确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3. 设计方要对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设计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工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三、项目施工阶段的“三同时”管理1.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落实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要成立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配备专职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

2. 施工单位要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职业安全卫生素质。

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

项目建设职业卫生“三同时”主要内容

项目建设职业卫生“三同时”主要内容

项目建设职业卫生“三同时”主要内容项目建设职业卫生“三同时”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三同时”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含义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是针对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从项目的论证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都应按“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审查验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可行性研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实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1)大中型或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或使用I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是指通过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预防和控制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对工人身体和精神健康的危害,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为了更好地管理职业卫生,建设项目需要建立和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是指在建设项目中同时管理职业卫生的三个要点,即施工工地职业卫生等级划分、施工工地职业卫生技术措施和施工工地职业卫生设施设备的建设和使用。

下面将从这三个方面详细讨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首先,施工工地职业卫生等级划分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的基础。

根据不同的施工工地,应该根据其工作环境中存在的有害因素种类、浓度和暴露时间进行等级划分。

等级划分应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工作环境的危害程度将建设工地划分为轻微、一般和重大危害级别。

这样可以根据不同等级的工地,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和标准,确保施工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其次,施工工地职业卫生技术措施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的核心。

根据建设工地的特点和危害因素,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技术措施,减少和控制有害因素的产生和扩散。

例如,在钢结构施工工地,应该加强通风排风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

在高空作业工地,应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坠落事故的发生。

在建筑施工工地,应该设置临时围挡和封闭措施,防止施工粉尘扩散。

通过采取这些技术措施,可以有效控制和减少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对工人健康的危害。

第三,施工工地职业卫生设施设备的建设和使用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的基础保障。

在建设工地应该建立相应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包括卫生间、宿舍、食堂和洗浴设施等。

这些设施应该符合卫生要求,保证施工工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的卫生。

此外,应该配备个人防护设备,如口罩、防护手套等,以保护工人的个人卫生安全。

同时,应该加强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总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是保障施工工人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内容

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内容

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内容一、职业健康三同时“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一般称之为“三同时”制度。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是指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及其他防范技术措施的总称,主要包括安全、卫生设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生产性辅助设施。

我国《劳动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等,对“三同时”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各类项目可能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因素,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保障新工程项目正常投产使用,防止事故损失,避免因安全问题引起返工或采取弥补措施造成不必要的投入。

“三同时”制度的建立,是防止新工程项目带病投产运行,确保物的本质安全的有效的法律制度。

“三同时”制度和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结合起来实行,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两者结合起来实施可使新项目做到更合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潜在的危害,真正作到防患于未然。

“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要求从项目论证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都应按“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审查验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述、建设及场地布置、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分析、职业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预期效果及评价等。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 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是确保工作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没有危害的重要措施。了解“三同时”原则和管理要求是确保工程项目安 全的基础。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的意义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对工人的健康状况和工作效率有着重要影响。通过管理和控制工作环境中的有 害因素,可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率,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的挑战和困难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面临着复杂的工作环境和不同行业的特殊挑战。例如,施工工地的噪声、 粉尘和高温等因素可能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的推行策略和 建议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的推行策略包括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培训与技术支持、监管和检查等 方面。同时,建议加强行业间的经验交流和合作,共同解决职业卫生问题。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的主ຫໍສະໝຸດ 措施1有害因素控制
采取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接触。
2
个人防护措施
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并进行培训和安全教育。
3
监测和评估
定期监测工作环境,评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的责任 和义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责任落实到各个层级,包括政府、项目业主、项目管 理者和工人本身。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职业健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的“三同时”原则
设计同时
在项目设计阶段就考虑职业卫生问题,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施工同时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进行职业卫生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运营同时
项目投入运营后,持续管理和改善工作环境,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的内容 和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主要包括有害因素识别和评估、工作环境监测、职业 卫生设施建设、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等内容。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劳动者健康。

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背景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和规模的扩大,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安全问题成为日益凸显的问题。

随着国家有关法规的不断完善和职业卫生标准的不断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如何在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中,全面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当前建设项目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意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即在建设项目中,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卫生的重视和管理。

它是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旨在从工程建设、操作过程、职业卫生检测等多个方面对职业卫生安全问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

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不仅可以有效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可以提高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内容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同一计划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的规划必须与整个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规划相统一。

要制定职业卫生管理规划,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培训职业卫生检测人员和职工等。

在工程开工前,要建立职业卫生风险评估机制,对影响职业卫生的因素、危险作业及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制定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同一设计在建设项目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职业卫生因素,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职业卫生设计要求。

如在项目设计中应充分注意作业环境和作業方式的设计,重新评估可能会出现的职业危害因素,采取防范措施等。

同时应对作业环境和作业方式的变化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职业卫生设计实施效果。

同一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安全问题要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

如在工程施工,物资运输,消防安全,工地人员管理等各个方面,都要对职业卫生进行规范管理。

要建立职业卫生可持续发展机制,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和宣传,防范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

如在现场监测方面,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环节要加强监测,如对化学物质和粉尘的监测,做好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和职业病病人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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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

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

第九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四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者审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十六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的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六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七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八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九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十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第十九条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第二十条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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