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交所 大宗交易 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1. 引言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的用于管理大宗交易的规则和流程。
大宗交易是指以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在交易所场内进行的交易,交易量较大且参与方为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活动。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主体、交易方式、交易限制、交易流程等方面,以帮助投资者和交易所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参与主体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大宗交易,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
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大宗交易,但可以通过合格的机构投资者间接参与。
3. 交易方式上交所大宗交易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3.1. 协议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是指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并签订书面协议。
交易完成后,买方向上交所申报交易,上交所进行交易确认和清算。
3.2. 竞价方式竞价方式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上交所的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买方和卖方分别向上交所报出购买或出售的价格和数量,上交所根据报价的优先级和数量匹配原则进行撮合交易。
4. 交易限制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对交易参与方和交易行为都有一定限制,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4.1. 交易参与方限制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对机构投资者的资格和资质有一定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业务规模、专业人员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交易参与方需要在上交所进行备案和登记,以获得交易资格和权限。
4.2. 交易行为限制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对交易行为也有一定限制,包括交易价格的波动限制、交易时间的限制等。
交易价格的波动限制是指交易价格不能超过一定比例的涨跌幅,以防止价格异常波动。
交易时间的限制是指交易只能在交易所的开市时间内进行。
5. 交易流程上交所大宗交易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5.1. 交易准备交易准备阶段是指交易参与方进行交易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资金准备、证券账户开立、交易合作协议签订等。
上交所大宗交易减持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减持规则(最新版)目录一、大宗交易的基本要求二、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注意要点1.减持限制2.符合相关承诺3.履行披露义务4.停止交易正文一、大宗交易的基本要求所谓大宗交易,一般是指证券单一交易申报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证券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证券交易所确定成交证券交易。
在上交所,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是单笔交易申报不少于 30 万股或单笔交易金额不少于 200 万元。
但是,交易所可以根据股票市场情况来对大宗交易的最低金额进行相关的调整。
二、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注意要点1.减持限制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在任意连续的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能超过公司总股份的 2%。
在计算减持的比例时,应该结合大股东的持股份数及其一致行动。
2.符合相关承诺大股东或特定的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是不用提前披露减持的计划的。
但是,如果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已经提前做出了减持的承诺,那么大股东或特定股东依旧需要按照承诺的要求对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履行。
如果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对之前做出的相关承诺进行无视,减持如果是在未事先披露的情况下,就会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
3.履行披露义务大宗交易降低 5%或降至 5%的时候,应当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同时停止交易。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股份如果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投资者拥有的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这样的情况下应该从事实发生之日起 3 天内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从本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发布后 3 日内,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进行相关的交易。
4.停止交易当大宗交易减持的比例达到 1%的时候,就应该履行披露的义务。
投资者和他的一致行动人拥有的股份如果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投资者拥有的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1%,这样的情况下就应当于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但同时需要注意的一点,当减持比例达到 1%的时候,应告知上市公司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和操作流程
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和操作流程大宗交易是指以成交金额较大为特征的股票交易行为。
在大宗交易中,交易双方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和操作流程。
以下是关于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和操作流程的详细介绍。
一、规则1.预披露:在进行大宗交易前,买方和卖方需要事先向交易所提交大宗交易预披露资料。
预披露的内容包括交易对象、交易时间、价格范围等信息,以便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审核和监察。
2.信息披露:交易双方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向公众披露大宗交易的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交易对象、交易时间、价格、交易量等内容,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3.交易限制:为了保证市场稳定和防范操纵行为,大宗交易有一定的交易限制。
例如,交易双方需在交易前披露交易计划,并且在交易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减持或增持相关证券。
4.交易费用:大宗交易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所的手续费和券商的佣金费用。
交易双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商议费用分摊的比例,并在交易完成后进行支付。
二、操作流程2.洽谈条件:交易双方进行洽谈,商讨交易的条件,包括交易价格、交易量、交易时间等。
双方需要协商一致,并签订相关的交易协议。
3.预披露:买方和卖方需要向交易所提交大宗交易预披露资料。
预披露的资料包括交易对象、交易时间、价格范围等信息。
4.审核和监察:交易所和相关监管机构对大宗交易的预披露资料进行审核和监察。
主要是确保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防止操纵行为的发生。
5.信息披露:交易双方根据规定的时间节点向公众披露大宗交易的相关信息。
包括交易对象、交易时间、价格、交易量等内容。
6.交易完成:交易双方按照协议完成交易。
买方向卖方支付交易款项,卖方交付相关证券。
7.交易费用结算:交易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议费用分摊的比例,并在交易完成后进行支付。
8.监测和追踪:交易所和相关监管机构会对大宗交易进行监测和追踪,以防止操纵行为的发生。
9.公告披露: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向公众披露交易的相关信息。
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3.7.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三基金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3.7.2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一意向申报;二成交申报;三固定价格申报;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3.7.3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3.7.4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3.7.5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3.7.6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3.7.7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代码;二证券账号;三买卖方向;四成交价格;五成交数量;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3.7.8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一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3.7.9 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3.7.10 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3.7.11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业务单元提出申报,并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3.7.12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3.7.13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3.7.14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二债券和债券回购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三单只证券的固定价格申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3.7.15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交所大宗交易3.6.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30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二B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3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20万元港币;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200 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 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 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六多只 A 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 A 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 10 万股;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 60 万份;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 2 千张;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3.6.2 本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3.6.3 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 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 至 15:30;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3.6.4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 30%之间确定;3.6.5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一意向申报;二成交申报;三定价申报;四其他申报;3.6.6 协议大宗交易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匹配的申报后不得撤销;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协议大宗交易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3.6.7 权益类证券协议大宗交易、债券公司债券除外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15︰00 至 15︰30;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3.6.8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类型等内容;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价格类型包括:一证券当日收盘价;二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在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3.6.9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或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以下交易信息:一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开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买入或卖出的申报数量等;3.6.10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一协议大宗交易的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二单只证券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三单只证券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3.6.11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3.6.12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交易规则
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交易规则股票的大宗交易一般是指单个自然人或机构通过定向竞价方式大量购买或卖出股票的交易行为。
这种交易类型相对于日常交易而言规模较大,操作复杂,交易风险也较高。
因此,上交所发布了股票大宗交易的交易规则,以保障交易的公开、公平、合法、稳定。
一、交易大宗股票的基本要求股票大宗交易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 交易双方必须进行交易前的风险揭示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该评估包括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等因素。
2. 交易双方必须拥有可以完成相应交易的合法资质和证券账户。
3. 交易双方必须签署《大宗交易协议书》,明确交易股票数量、价格、成交方式等交易细节。
4. 股票大宗交易仅限于中长线投资者进行,不得用于短线投机。
二、大宗交易的价格确定方式大宗股票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包括两种:成交均价方式和定价方式。
1. 成交均价方式成交均价方式是指在规定交易时间内,根据股票成交数量和总成交金额的比例来确定股票价格。
具体操作是将买卖双方的报价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并以报价相接近的买卖双方进行匹配成交,成交均价按照成交金额和数量计算得出。
成交均价方式下,在交易期内分别分时段、分阶段进行,分别为:买入、卖出申报时间、摘牌前5分钟、摘牌前5~1分钟、摘牌时间各阶段的交易。
2. 定价方式定价方式是指交易价格由报价双方在交易日结束后,根据双方报价情况、市场行情、交易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确定。
双方报价需符合交易规则,并对价格进行鉴定和公告。
三、资金和股票清算结算的基本要求1. 资金清算资金清算是指通过支付清算方、券商或者结算银行完成大宗交易资金划转的行为。
资金清算一般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易日期间的24小时之内完成,也可在交易日结束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中午12点前完成。
2. 股票清算股票清算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券商将交易股票过户到对方证券账户的行为。
股票清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T+0交割,即股票与资金同时到账,另一种是T+1交割,即股票先于资金到账。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是中国的一个重要股票交易所,也是中国最早的证券交易市场之一、为了规范和促进大宗交易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大宗交易规则,下面将对这些规则进行分析。
首先,大宗交易是指交易量较大的股票交易,双方交易主体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易,而非通过交易所的公开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的规则主要包括交易对象、交易程序、交易限制等方面。
交易对象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大宗交易的股票可以是以人民币为交易货币的A股,也可以是以外币为交易货币的B股或H股。
同时,要求买入方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比如向证券公司提出购买大宗交易股票的申请,并满足相关的交易准入条件。
交易程序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大宗交易的交易程序分为询价和成交两个步骤。
首先,交易对价方案需由买卖双方约定,由买方向证券公司询价并由证券公司报上交易所。
交易所根据所报价格和其它交易信息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成交,以及具体成交价格。
若成交,则由交易所发布成交公告。
其次,成交后,买方需出具购买大宗交易股票的申请书,申请书需提交给核算机构。
交易限制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大宗交易进行了一些限制,旨在防范操纵市场等风险。
首先,买方需支付购买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项,卖方需提供一定数量的交易股票作为质押,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买卖双方需按照一定的交易比例和时间段来完成交易,以避免对交易股票市场价格造成较大的影响。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规定大宗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纪律的要求,禁止违法操纵市场等行为。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对大宗交易进行了监管和风险防控措施。
首先,证券公司作为交易系统的使用者和大宗交易的参与者,需确保交易的规范和交易风险的有效控制。
其次,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和需要,随时对大宗交易进行监控和风险防控,及时发布相关政策和规则。
上证大宗交易规则
上证大宗交易规则
上证大宗交易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满足股票市场大宗交易交易需求,设立的市场。
其交易规则如下:
1、交易对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流通股、增发股,非公开发行的法人股、自然人股,特定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份等股票。
(限制部分股票:新股、稳定股份、筹划重大事项股份等)
2、交易方式:报价撮合交易方式,只有卖出股份方能符合交易要求。
双方主观意愿相符时,交易自动成交,并在交易日当天清算。
3、交易数量:单笔交易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该股票在本市场上所设交易方式上限的五倍。
股价≤5元的股票单笔交易最小可成交数量为100万股;股价>5元的股票单笔交易最小可成交数量为50万股。
4、交易价格:是由双方相关当事人按照市场自愿顺畅原则协商确定的。
5、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结算费用、过户费用等。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大宗交易市场制定的交易规则。
大宗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通过协商方式进行的交易。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适用范围:大宗交易规则适用于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品种。
2. 申报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交所指定的申报平台进行申报。
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上交所制定的价格范围。
3.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可以采用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买卖双方通过私下协商达成交易的方式。
集中竞价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内,买卖双方根据上交所公布的交易价格进行交易。
4. 交易价格:大宗交易价格应当在涨跌幅限制范围内。
上交所会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交易价格范围。
5. 交易量:大宗交易成交量应当达到上交所规定的最低交易量。
如果未达到最低交易量,交易将被撤销。
6. 结算方式:大宗交易的结算方式与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一致。
交易款项通过上交所结算中心进行结算。
7. 信息披露: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大宗交易前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手、交易价格等。
同时,上交所也会公布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制定,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
市场,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st股票大宗交易规则
st股票大宗交易规则
SSE交易规则:
一、可交易证券
1、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股票;
2、SSE转股报价;
3、SSE指定债券;
4、SSE指定权证。
二、交易规则
1、投资者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现股票的大宗交易。
2、大宗交易申请报价双方参与的量的总额最低不得低于50万股或者价值500万元。
3、大宗交易中只有两方之间才能进行交易,不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调解买卖双方
关系。
4、买卖双方全部经手费由申报方支付,但是出具“经手证明”的专业投资机构不需
要交付经手费。
5、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需要同步到市场成交价格水平,除非双方就成交价格达成
协议,否则价格必须和市场价格差不多。
6、大宗交易分为实时交易和非实时交易。
7、股票大宗交易中,卖家可以要求在每股价格的基础上增加最高不超过5‰的佣金。
8、股票大宗交易成交价双方不能指定为某一名特定市场交易者或其他持有者报价
价格。
9、在大宗交易完成后,卖方和买方在17点之前需要将成交告知沪深两市。
10、大宗交易后卖方和买方还需要进行账户准备操作,交易费用由受益方交纳。
上市公司股票大宗交易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大宗交易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大宗交易规则指的是针对大宗交易(也称为场外交易、协议交易)的一系列规定,主要适用于某些投资者在交易所市场外进行的股票交易。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上市公司股票大宗交易规则:
1. 交易对象:大宗交易可以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流通股、非流通股和其它特定类型的股份。
2.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通常采用协议交易方式,由买方和卖方通过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并签订买卖协议。
3. 交易时间: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一般不受交易所的限制,可以在交易所闭市后、交易所休市时或在特定时间段内进行。
4. 报备要求:大宗交易买卖双方通常需要向交易所报备交易计划和交易细节,以保证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5. 交易限制:某些交易所对于大宗交易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如交易单笔金额、交易频率、交易价格等。
6.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在进行大宗交易后,通常需要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信息,以保障市场的公开透明。
7. 监管机构审查: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对大宗交易进行监管和审查,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市场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大宗交易规则可能会有所不同,投资者在进行大宗交易时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的规定。
此外,建议投资者在进行大宗交易前寻求专业的投资建议和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文号:上证交字〔2003〕13号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文时间:2003-08-17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及大宗交易系统正式运行事项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相关机构:本所将于2003年8月20日起,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同时,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规范内部大宗交易用户的管理、使用,保证大宗交易的正常进行。
四、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14:30-15:00登录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在15:30-16:00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操作界面获取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
五、大宗交易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将通过本所宽带广播系统发送。
六、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后,原人工办理方式停止。
九、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20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三年八月十七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的定价规则如下:
1.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大宗交易进行买卖:
(1)当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超过-5%或5%;
(2)当日价格振幅超过10%;
(3)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
(4)其他可能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价格异动。
2.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3.债券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范围随着时间变化。
自2022年8月22日起,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存托凭证的大宗交易成交申报价格范围调整为:双方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120%和最高价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最低价的孰高值。
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均价=已成交金额/已成交股数。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上市公司股票大宗交易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大宗交易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大宗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系统中,以交易方式进行的改变股权的交易,并满足一定数量、一定金额、一定比例等交易条件。
上市公司股票大宗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标的:大宗交易一般包括上市公司股票、权证、基金等
证券品种。
2.交易主体限制:大宗交易参与主体一般为合格机构投资者,
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券商资管等。
3.交易方式:大宗交易主要通过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方式进行
交易。
协议转让即通过买卖双方签署协议,约定价格和数量进行交易;集中竞价则是在证券交易所场内进行的交易,以集合竞价方式确定价格进行交易。
4.交易条件:大宗交易需要满足一定的交易条件,如交易数量
通常要求达到一定的最小交易单位,交易价格要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价格范围等。
5.交易申报和实施:大宗交易的交易申报一般由买卖双方通过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后需要经过交易所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交易实施。
6.信息披露:作为上市公司的大宗交易,需要遵循证券法律法
规的信息披露要求,交易双方需及时向交易所和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大宗交易规则可能会因不同国家、不同证券交易所以及不同证券品种而有所差异,投资者在进行大宗交易时应仔细了解相关规则并按规定操作。
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规则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规则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内以非竞价方式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在上交所上市的股票,包括A股、B股以及上交所开展的科创板、STAR市场等股票。
首先,股票大宗交易是指交易数量超过5000股或者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交易。
在大宗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交易价格,但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参考价。
交易参考价是股票交易时间的开盘价,大宗交易在当天交易参考价的波动范围内自由议价。
同时,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必须是整数或自然数,且价格必须高于或等于当日该证券交易参考价的0.01元。
其次,大宗交易的交易双方需要通过认证的交易商进行交易。
认证的交易商可以是券商或基金公司,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证照,且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认证或交易授权。
交易商需要在上交所交易系统中进行相应的认证后,方可参与大宗交易活动。
在买卖双方中,若一方未能履行相应的承诺,会被视为违约,上交所会将其列入违约名单,并且该名单将纳入市场信用监管体系中。
第三,大宗交易的交易双方需要进行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买卖双方在交易前需要先向交易商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根据交易规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防范交易双方违约风险而设立的。
若交易双方业务能力比较强,也可以在无风险交易推出后选择无保证金交易方式。
第四,交易费用需要在交易确认后由交易双方向交易商缴纳。
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成交金额的印花税、经纪费以及证券交易规费。
交易费用的收取标准遵循国家、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费率可能有所浮动。
总之,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规则确保了证券交易市场的流畅运转,在节约时间和成本的同时,实现了市场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考虑到大宗交易交易规模巨大,风险较高,交易双方必须要遵循以上规则,并会诚信地履行交易承诺,以便维护市场信用体系,保护自身利益。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大宗交易的管理
和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根据该规则,大宗交易的交易方式和流程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同时也要遵循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要求。
具体来说,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大宗交易的基本概念和分类:大宗交易是指成交金额超过一
定金额的证券交易,可分为协议转让、竞价转让和大宗集合竞价等不同类型。
2. 大宗交易的交易流程和操作规程:大宗交易主要通过专门的
交易平台进行,包括交易申报、交易匹配、成交撮合和结算等环节。
3. 大宗交易的交易对象和交易限制:大宗交易主要面向机构投
资者,且需要符合相关的资格要求和交易限制,例如需要进行风险评估、遵守交易规则和禁止内幕交易等。
4. 大宗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需要
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披露,同时交易所也会对大宗交易进行监管和风险控制。
总的来说,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投资者需要熟悉相关规则和要求,合理运用大宗交易工具,做好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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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股票市场也日益成熟。
作为中国股票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规则的制定背景、规则的主要内容和规则的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规则的制定背景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制定是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过去的股票市场中,大宗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是通过场外交易进行的,这种交易方式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等问题,对于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因此,上交所制定了大宗交易规则,将大宗交易纳入到交易所的监管范围之内,为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交易对象:大宗交易的交易对象是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份,不包括限售股份。
2.交易方式:大宗交易的交易方式是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开盘前、开盘后和收盘前。
3.交易价格: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应当在当日的交易价格波动范围内确定,交易价格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和交易价格的公平性。
4.交易数量:大宗交易的交易数量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易单位范围内,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和交易数量的公平性。
5.交易费用:大宗交易的交易费用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收取,同时应当充分考虑交易费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规则的实施效果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
首先,大宗交易的交易方式从场外交易转变为交易所交易,使得交易更加透明、公开、公平。
其次,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的确定更加科学、合理,使得市场供求关系更加平衡。
最后,大宗交易的交易费用更加公平、合理,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场的效率。
总之,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大宗交易规则,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公开度和公平度,为中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上海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大宗交易是中国金融市场中的一种交易方式,旨在为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提供一个专业的交易平台。
以下是上海大宗交易的一些规则和特点:
交易方式:
1.现货交易:买卖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和地点,以现实交割实物的方式完成交易。
2.远期交易: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
3.期货交易:买卖双方在交易所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买卖,约定在未来一定时间和地点以现金交割的方式进行结算。
交易标的:
1.大宗商品:包括金属、化工品、能源等实物商品。
2.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等。
交易流程:
1.申报交易:交易双方通过中央交易系统报价、报盘。
2.成交确认:中央交易系统匹配买卖双方的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3.履约交割:按照交易合同约定,进行实际履约交割。
交易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国际市场变化等因素,商品价格可能会大幅波动。
2.交易对手方风险:如果交易对手方无法履约,可能会导致交易失败。
3.交割风险:由于种种原因,交易标的物可能无法按照合约规定进行交割。
交易上限: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个人和机构在上海大宗交易中交易的标的物数量有限制,具体上限标准由交易所每年定期发布。
总体而言,上海大宗交易为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提供了一个专业、规范的交易平台,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仍然需要注意各种交易风险,请投资者们在交易前仔细了解相关规则和风险提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可编辑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1X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 00-15: 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代码;(二)股东帐号;(三)买卖方向;(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
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定价方式:大宗交易的定价方式主要分为协议定价和集中竞价定价两种方式。
- 协议定价: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通过协商达成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可以低于市场价格,但不能高于合理范围。
- 集中竞价定价:交易参与方在交易时间内提交委托单,通过系统进行撮合,最终形成交易价格。
2. 定价基准:大宗交易的定价基准主要参考的是上市公司的最近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基准价格等。
如果参与方无法达成一致,交易价格将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3. 定价范围:大宗交易的定价范围通常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幅度设定上下限。
一般来说,交易价格不能超过前一交易日市场收盘价的±10%,如果前一交易日市场涨跌幅超过10%,则涨跌幅的10%为交易价格的上下限。
4. 定价规则的适用情况:大宗交易的定价规则适用于满足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交易。
上市公司要符合定价规则的条件包括股份流通市值、交易市值、流通股比例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上交所的一般大宗交易定价规则,具
体的定价规则还需要参考相关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宗交易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宗交易规则摘要:1.大宗交易的定义和类型2.大宗交易的基本要求3.大宗交易的减持要点4.六种特殊情形5.具体操作流程正文:一、大宗交易的定义和类型大宗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中,单笔交易规模较大的交易。
它主要有两种类型: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
在协议大宗交易中,交易双方互相指定为交易对手,通过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则是一种在证券交易收盘后实施的交易方式,它遵循时间优先原则,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或者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为基础,对大宗交易的买卖申报进行逐笔连续撮合。
二、大宗交易的基本要求进行大宗交易,需要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交易双方应当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交易。
2.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前签订大宗交易协议,明确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时间等相关内容。
3.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当日,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向交易所申报交易信息。
三、大宗交易的减持要点在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大宗交易减持时,需要关注以下几点:1.减持比例:大股东(持股5% 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减持价格:大宗交易的价格应当遵循市场原则,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3.减持数量:大宗交易减持的数量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四、六种特殊情形在以下六种特殊情形下,大宗交易可以免于预披露:1.继承、赠与、司法裁判等导致持股比例变动。
2.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导致持股比例变动。
3.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导致持股比例变动。
4.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等,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的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导致持股比例变动。
5.上市公司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6.上市公司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非交易过户方式减持股份。
五、具体操作流程大宗交易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
2.交易双方签订大宗交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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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的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买卖方向;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
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第九条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包括其他参与者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第十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了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
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第十一条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代表买方和卖方的会员分别通过各自席位(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通过该席位)进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成交价格;
(四)成交数量;
(五)买卖方向;
(六)买卖对手方席位号;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买方和卖方的上述成交申报中,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本所确认。
本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投资者帐户(包括会员自营账户)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十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经手费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同品种证券的交易经手费率标准下浮。
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债券、债券回购下浮10%。
第十五条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通过本所专用席位达成大宗交易时,为该专用席位所属机构的名称)。
第十六条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其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第十七条大宗交易成交后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依有关规定调整大宗交易的证券品种、最低限额、交易时间、价格限制、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标准等。
第十九条对于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申报、扰乱市场秩序等违反交易规则或本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本所将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