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JS2
(l)书面形式。很显然汇票以及其他票据必须是书面存 在的,否则无法签字和流通转让。汇票可以是打印的、 印刷的、手写的, (2)支付命令。汇票是一项付款命令,因而措词应直接了 当,应使用祈使句,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3)无条件性。 例如,某份汇票上注明‚pay to the order of a the sum of pound sterling one thousand only provided that the goods are up to the standard of the contract‛ (若货与合同相符则支付 Al000英镑整)。 。
4.付款期限 5.一定金额的货币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⑤
To Bank of Europe London, ⑥ For A Company Beijing
6.付款人名称和付 款地点
⑧signature
7.收款人名称
8.出票人名称和签 字
(三)汇票的内容
1.汇票的字样
4.出票日期
JS2
出票日期有三个重要作用: A、决定汇票的有效期。持票人如不在规定时间内要求票据 权利,票据权利自动消失。《日内瓦统一法》规定,即 期汇票的有效期是从出票日起的1年时间;我国《票据法》 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有效期为2年。 B、决定付款的到期日。远期汇票到期日的计算是以出票日 为基础的,确定了出票日及相应期限,也就能确定到期 日。 C、决定出票人的行为效力。若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或被 清理,则该汇票不能成立
9.收款人名称
1.限制性抬头 的汇票 (1)Pay to *** only; (2) Pay to *** not transferable 2.指示性抬头的汇票。 (l)‚Pay to the order of B Company; (2)‘Pay to B Company or order。 (3)Pay to ABC Co. 3.持票来人抬头的汇票。 (1)‘’Pay to bearer; (2)Pay to B Company or bearer。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5.返还性:
定义: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 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
束票据的流通。
一经付款,票据便不能流通。
(四)票据的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代表) 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五)票据的功能
汇兑功能 支付功能 结算功能
信用功能
融资功能
3、提示(Presentation)
持票人将票据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 要求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
即期汇票只须提示一次,即提示付款; 远期付款有两次提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 款。
提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规定的地点办
理。
4、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 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承兑也包
要求: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
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法。 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要式性便于票据的流通。
4.提示性:
定义: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 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 给票款。 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 付款的义务。 因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 期限则丧失票据权利。
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票据金额及费用的权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
(1)提示票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2)退票通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3)外国票据遭到退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拒绝证书(Protest):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作出 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
《英国票据法》规定:外国票据遇到付款人退票时持票人
LC国际结算(信用证等)
第一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1票据的定义: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2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因”是指产生票据权利和义务的原因,即票据的基础关系。
“无因”则指彼此不问理由,也不问理由是否正当。
否则不利于票据流通。
3 票据的作用(了解)P84 票据的法系以英国的《票据法》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之间在规定票据的种类、内容、转让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方面都有一些差异。
我国也属大陆法系。
1996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5 票据关系人出票人(Drawer) (判断)指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
▼对即期付款票据或远期付款票据未承兑之前,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付款人(Payer, Drawee)指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或票据开给的当事人。
收款人(Payee)是指收取票款的人,是票据的主债权人。
背书人(Endorser)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收到票据后,经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
▼背书人在票据上背书签字,就要对票据负责。
▼受让人是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在汇票上再加背书而转让,成为第二背书人,新的受让人成为第二被背书人。
由此,票据可以连续转让。
▼对受让人,即被背书人来说,所有的背书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Prior Endorser),▼对转让人即背书人来说,所有的受让人及被背书人都是他的后手(Subsequent Endorser)。
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票据的付款人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并证明前手签字的真实性和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权利的正当。
▼票据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并非全是票据上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如执票来人抬头的票据仅凭交付转让,而不经背书。
▼如果背书人想要免除自己的责任,背书时可在票据上加注“不得追索”字样年当票据拒付,持票人追索时,只能跳开这一背书人,向其前手追索。
▼对此种票据,被背书人应考虑背书人的前手是否可靠,如果所有的背书人都写上“不得追索”字样,这张票据就很难流通,因为出票人将成为惟一的负责人。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
伪造 背书
持票人 权利
要式证券
要式不要因
要式,但有时能看到要 因残迹
英美法
大陆法
受前手权利限制,对 票据有完全的权利
只要背书连续都市合 法的持票人
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 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在 拥有权利,受害人是 被骗者
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 的 其它当事人的背书 仍有效,受害人是 被窃者
*
必要项目
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凡在票据上签字的人,就是票据债务人。他要对票据付款负责任,出票人在开出汇票时,首先他要签字,承认自己的债务责任,汇票方可生效。收款人有了债权,票据随之成为债权凭证。如果签字是伪造或是未经授权的人签字,则应视为无效。 出票人是个人,如果代理他的委托人字,而委托人是公司、单位、银行、团体时,应在公司名称前写上“For” 或”On behalf of”字样,并在个人签字 后面写上他的职务名称。如:For ABC Co,London. John Smith Manager
*
特性
票据法规定了提示期限(如:7 天,15天,30天等)超过期限,付款人的责任即被解除。 (五) 返还性(Returnability) 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当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还至付款人的档案,该票据就不能流通了。票据在到期日后结束其流通。
*
*
特性
票据原因是指票据的基本关系,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另一是指出票人与收款人,以及票据的背书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或解释为债权与债务的关系)对于票据受让人来说,他无须调查资金关系和对价关系的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这就是无因性,它使票据得以流通。
国际结算知识点归纳
国际结算知识点归纳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国际结算第三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一.名词解释1.票据: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
狭义的票据则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由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2.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3.付对价持票人:是指持票者本人或前手持票人因付出对价而取得票据。
4.正当持票人:是指在汇票流通的合理时间内,在付给对价的情况下,成为一张表面合格、完整,无任何所有权缺陷的汇票的持票人。
5.承兑人:指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支付票款的付款人。
6.背书人:指在票据的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持票人。
7.承兑:指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履行支付票款之者的票据行为。
8.背书:是指转让意志的表示。
由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署。
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票据行为。
9.记名式背书:即将票据背书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
10.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只在票据背后签名,而不注明付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
11.限制背书:是指禁止票据继续转让或仅表明票据授权的背书。
12.贴现:指银行或贴现公司买进未到期票据,从票面金额中扣取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业务。
13.提示:持票人将票据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14.追索权:是指票据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前手(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及其它债务人)有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原额,利息)及费用(作成退票证书,拒绝证书和其它必要的费用)的权力。
15.跟单汇票:凡汇票后附随货运单据的称为跟单汇票。
16.光票:凡汇票不附带装运单据的,称为光票。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一、是非判断1对于未说明开立依据的票据,受系人可以表示拒付。
N2提示付款即持票人在合理时间内,向受票人提示非要求即时付款,因此,所提示的汇票应是即期汇票。
N3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的受票人承兑汇票后,即解除了对汇票的责任。
N4银行汇票通常都是光票。
Y5对复式汇票付款人只能承兑其中一张。
Y6所谓拒付就是受票人对向他提示的汇票明确表示拒绝付款。
N7票据的付对价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Y8票据所谓的空白背书即不签名盖章,只有记名背书才在票据上签名盖章。
N 9汇票在受系人付款之前,是无条件付款命令;在付款之后是已付款的凭证。
Y 10凡有附属单据的汇票,即为跟单汇票。
N11支票可以从非划线支票向划线支票转变,从一般划线支票向特别划线支票转变;也可以逆转。
这些都无须出票人签名授权,正当持票人即可为之。
N12.使用划线支票,只能委托银行代收票款而不能凭以提取现金。
Y13票据的正当持票人在汇票被拒付后行使追索权必须严格按照汇票传递的顺序逆向进行。
N14一般而言票据经背书转让次数越多,其可靠性越强。
Y15对附带条件的背书,应认为所附带的条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Y16只有经受票人承死的远期汇票才可申请办理贴现。
Y17在划线中只要没有写明具体银行名称的支票均应被认为是一般划线支票,任何银行均可办理有关的转账业务。
Y18国际结算中,银行汇票只能是单一汇票。
Y19国际贸易结算中商业汇票通常都应是复式汇票。
Y20银行承兑汇票只能是银行汇票。
N21对于国际汇票的内客若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则汇票的有效性以出票地国家法律为准故汇票*一定要有出票地点的记载。
Y22按我国的票据法,票据上的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N23远期汇票在受累人做出承兑之前出票人是其主债务人;在受票人承兑之后出票人才成为该汇票的从债务人。
Y24银行发放一笔贷款和做一笔贴现业务,在金额、利率、期限都一致的情况下银行从贴现业务中获得的利润较高。
1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德国
1847年 1871年 1933年 制定德意志《普通票据条例》 正式公布实施 参考《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日内瓦
1908年 《支票法》
统一支票法》(合称《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公布实施现行的《票据法》和《支票法》。
英国
1882年 颁发《票据法》(Bill of Exchange Act),内容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汇票的一种。 1957年 颁布《支票法》作补充。汇票、本票和支票作规定。
第1章
国际结算的票据ຫໍສະໝຸດ 本章内容 票据的概述信用工具
1.汇票
2.本票
3.支票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含义和分类
· 广义票据(document of title):商业上的权
利单据,或称权利财产的所有权凭证。
· 狭义票据(instrument, bill):资金票据, 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分类
(1)根据票据的性能——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
(2)根据付款人是否为出票人自己——自付证券和 委托证券
二、票据的特性
1.流通性(Negotiability):票据所有权通过背书
交付和无背书交付进行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2.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票据一旦做成,
票据上的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债
权债务关系。
3.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票据的形式、内容
和行为方式应符合法规。
要式:特定的形式、必备的要件。
4.文义性(literal interpretation):票据当事人的
权利和责任完全依据票据所载文义解释。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的含义
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票据的基本特征 票据的功能
一、票据的含义(BILLS) 票据的含义(BILLS)
广义的票据概念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 广义的票据概念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 包括汇票、支票、本票、股票、仓单、提单、 包括汇票、支票、本票、股票、仓单、提单、 债券等等。 债券等等。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包括汇票、 支票和本票。 支票和本票。 狭义票据的定义:票据是由债务人按期无条件 狭义票据的定义: 支付一定金额, 支付一定金额,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即证券在一旦设立以后, 即证券在一旦设立以后,其证券权 无因证券的含义: 利就和证券原因分离了,成为独立 利就和证券原因分离了, 的债权债务关系, 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票据 原因的影响。 原因的影响。
票据的基本特征( 二、票据的基本特征(二)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requisite in form) (二)、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准确理解狭义票据的含义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 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对该定义的理解: 对该定义的理解: 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无条件支付 3)可以流通转让 4)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5)受让人可以获得完整的权利
(二)票据义务的种类 主票据义务:按照票面记载给付金钱, 主票据义务:按照票面记载给付金钱,由主债务人承担 副票据义务: 副票据义务:背书人被追索 辅助票据义务:参加承兑、保证 辅助票据义务:参加承兑、
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常见单据有哪些
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常见单据有哪些国际结算⽅式是通过货币收付,结清国际贸易和⾮贸易交易中产⽣的债权债务的具体⽅式。
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常见单据有哪些?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国际贸易中的常⽤票据财务单据包括汇票、本票和⽀票等代表货币的⽀付凭证,⼜称票据;商业票据则指商业发票、各种运输单据、保险单、装箱单等证明或说明有关商品情况的单据;公务证书则是指由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签发的各种证明⽂件,如出⼝许可证、商检证书等。
各种单据都必须由签发单位正式签字或盖章,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的⽂件。
单据就其签发单位的不同可分为:①出⼝商⾃制单据。
即由出⼝商⾃⾏缮制签发的单据,如汇票、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等。
②协作单位签发的单据。
如由承运⼈签发的各种运输单据,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等。
③由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签发的单据,如出⼝许可证、贸促会产地证明书以及商检局签发的商检证书等。
此外,有些交易还需通过国外有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单据。
例如由国外船公司或其代理提供的船龄证明;由进⼝商的代表或其检验⼈员签发的品质证书等。
在国际贸易中,⽆论采取哪种⽀付⽅式,卖⽅均有责任向买⽅提供必要的单据,通过单据,实现收汇的⽬的。
(1)汇票。
汇票属于财务单据,⼀般⽤于出⼝商(债权⼈)向进⼝商(债务⼈)索取货款,要求进⼝商见票后⽴即或在⼀定时期内向持票⼈⽀付⼀定数额的某种货币。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出⼝商出具的汇票,被称为商业汇票。
为了防⽌丢失,通常都是成套出具⼀式两份正本,即第⼀正本(FtrstofExchange)和第⼆正本(SecondofExchange)。
两份正本具有同等效⼒,但付款⼈只付⼀次,先到先付,后到⽆效。
所以在汇票的第⼀正本上注明“付⼀不付⼆”(SecondExchangaBeingUnpaid),⽽在第⼆正本上则注明“付⼆不付⼀”(FirstExchangeBeingUnpaid)。
银⾏在传递单据时,⼀般将两张正本汇票分开邮寄,以免丢失。
《国际结算》(第三版)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201607
第一节 票据概述
3.我国票据法
我国票据法充分借鉴和吸取了国外票据立法的经 验,并基于我国国情,于1995年5月10日正式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 施行。该法从内容上看比较系统全面,共7章111条。 在适用范围上,它既适用于国内票据,又适用于涉外 票据,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真正规范的票据法。 至 此 , 我 国 的 票 据 法 体 系 终 于 形 成 。 2004 年 8 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经过修订,完成了与国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学习目标
●了解票据概况和汇票基本常识等业务环节操作 ● 理解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定义及要项 ● 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和承兑作 ● 掌握汇票、本票与支票的区别与联系
本章提要
票据概述 Leabharlann 汇票 本票 支票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作用
票据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票据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流 通转让的有价证券,仅用于债权债务的清偿 和结算的凭证,是一种金融单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4.票据的要式性 指票据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面记
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各国法律对票据必须具备的形式和内容都
做了详细规定,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票据才 会受到法律保护。
第一节 票据概述
5.票据的可追索性 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的票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6.旅行支票。指银行或大旅行社为便利旅行者支取 存款而发行的固定金额,专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定 额票据。
第三节 其他几种主要票据
一、发票
(一) 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通常简称发票,是
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收款的发货清单, 也是卖方对于一笔交易的全面说明;内容包括商品 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包装等。
5.付款。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收款人支付 票款,解除票据一切权利义务的行为,是票据流通的 最终目的和流通过程的终点。
6.追索。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对其前手及其他票据 债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的权利行为叫追索。
7.保证。它是指非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在票据上签 字对票据债务人的债务作担保的行为。
●参加承兑人:远期汇票遭到付款人拒绝承兑而退票时, 第三人在得到持票人的同意下,参加承兑的当事人。
●参加付款人。指票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票据遭 到拒绝付款,且巳作成拒绝证书的情况下,参加支付 票款的当事人。
票据所有当事人中,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 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和保证人是票据上的债务人。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产地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Origin) 、 卫生证明书 (Health Certificate) 。 (二)附属于商业发票的单据 :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 Shipped B/L或on boaed B/L);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2. 按提单上有无承运人对货物外表状况的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Clean B/L);不清洁提单( Unclean B/L) 。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c.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月付款(At ××
after sight/ date/ stated date)的到期日算法是:
months
到期日应该为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果没有相应日期,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例如:At 3 months after 15 Jan. ,到期日为 At 1 month after 31 May 到期日为 At 2 months after 31 Dec. 到期日为 。 。 。
二、汇票的内容
(一)主要记载项目
1. “汇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4.付款时间; 6.付款人名称和地点; 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3.出票地点和日期; 5.一定金额的货币; 7.收款人名称;
1.写明“汇票”字样
(Bill of exchange;draft;exchange)
如: Exchange for GBP1250.00
据原因相分离。票据是否成立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受影响,对于票据受让人来讲, 他无须调查这些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取得票
据文义所载明的权利。
票据基础关系分析
背书转让
C
收款人
受让人
D
对价关系 原因关系
B
付义性
票据上权利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
本章研究的票据是指狭义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二节 票据的基本特征
1.设权性
2.无因性
3.文义性
4.要式性
5.流通性
1、设权性
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
随之确立。
票据发行的目的,不在于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 而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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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票据概述
国际汇款业务中采用中心汇票的优点如下。 (1)中心汇票的流通性较强。开出中心汇票的银行可以使 汇票上的收款人,不论在任何地点,均可以通过任何一家银 行将中心汇票送到货币清算中心,通过票据交易向付款行提 示,使收款人最终收到票款。 (2)采用中心汇票汇款可以不占用汇出行的资金。汇出行 开出中心汇票后,并不向海外联行或代理行汇款(俗称拨头 寸),而是利用自己在海外联行和代理行的存款资金进行支付。 (3)方便了银行客户。收款人收到中心汇票后,由于中心 汇票的信用好、流通性强,易于托收和贴现,通常可以就地 出售,或要求银行买入该票,也可以背书转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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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票据概述
③ 按付款时间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a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 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b 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 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 ④ 按承兑人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竞汇票。 a 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 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业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b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 s Acceptance Bill) 是承兑人为银行的远期汇票。 ⑤ 按流通地域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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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票据概述
2.1.2票据的基本特征与作用
1 票据的基本特征 (1)流通性:即票据可以流通转让,这是票据的基本共性。 (2)无因性: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 票据记载合格,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 (3)要式性: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组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 式要求。 (4)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 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才能请求付给票款。 (5)返还性: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 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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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追索权: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 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 三个条件:
1.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示 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通知 3.外国汇票遭到退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英国《票据法》规定为退票后一个营业日 内,由持票人请公证人作成拒绝证书。
第二节 汇票
1 汇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关于汇票的定义 是:汇票是由一人开致另一人的书面 的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 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在要求付款时立即、 或在固定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 时间,把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一个 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
2 汇票的必要项目
必要 项目
1 写明“汇票” 字样
2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 出票地点和日期
4
付款时间
5 一定金额的货币
6 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7
收款人名称
8 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3 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1)成套汇票 (2)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 (3)付款地点 (4)担当付款行 (5)利息与利率 (6)用其他货币付款 (7)提示期限 (8)免作退票通知或放弃拒绝证书 (9)无追索权
可同时具备 几个特征
(4)按付款人和出票人的不同分类
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
(5)按汇票是否跟随单据分类 光票 跟单汇票
(6)按使用货币不同分类
本国货币汇票 外国货币汇票
第三节 本票
1 本票的定义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 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做成, 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 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 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 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 人或来人。
(2)背书:
五种背书
1.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 (3)提示(两种)
2.即期汇票或已承兑的远期汇票向 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
持票人应在汇票载明的 付款地点向付款人提示
(动作)1.写明“已承兑”字样并签字 2.将已承兑汇票交给持票人
(4)承兑:意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签名表示同意 按照出票人命令付款的票据行为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表2-1 英美法与大陆法的比较
英美法பைடு நூலகம்
大陆法
分类
汇票是基本票据,派生出本 票、支票
汇票、本票一类,支票为另一类
持票人权 受前手权利限制,正式持票 只要连续都是合法的持票人背书,
利 人才对票据有完全的权利 可以拥有完全的权利
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及后手
伪造背书
对汇票都不再拥有权利,受 害人是被骗者
(3)信用和融资工具:交易商之间的信用、银 行信用、社会信用;未到期票据在贴现市 场上的贴现。
6 票据的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 出票人:开立票据、在票据上签章并交付给他人的
人,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 付款人:付款人是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
或票据开致的当事人。付款人对票据承担 付款责任。 • 收款人:收款人是收取票款的人,又称受款人,是票 据的主债权人。
记名支票 不记名支票
划线支票 开放支票
(2)按出票人的不同分类
银行支票 私人支票
(4)按支票是否保付分类
保付支票 普通支票
5 支票与汇票的不同点
性质不同 期限不同 主债务人不同 是否可以保付
是否可以划线 能否止付
开出形式不同
支票
授权书 只有即期,没有承兑 主债务人是出票人
可以
可以 能 只能开出一张
不同点
基本当事人不同 付款方式不同 名称的含义不同
承兑等项目不同
汇票
本票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制票人,收款人
命令式或委托式的票据
承诺式的票据
承诺券:包含着一笔交易的 汇兑票:包含着两笔交易
结算
的结算
不需要:1.提示要求承兑
必须要有1至4项
2.承兑;3.参加承兑;4.
发出一套
退票时是否做拒绝证书 必须作成拒绝证书
⑥ 持票人:意指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或来 人, 即现在正持有汇票者。
(2)当事人的权责 Ø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责任次序如下:
承兑前:(1)出票人
承兑后:(1)承兑人
(2)第一背书人
(2)出票人
(3)第二背书人
(3)第一背书人
Ø 汇票持票人享有的充分权利如下: (1) 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之权; (2) 汇票转让他人之权; (3) 背书汇票权; (4) 发出退票通知给前手当事人之权; (5) 向前手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6) 用自己名字起诉的权利; (7) 丢失汇票后获得副本权; (8) 在支票或银行即期汇票上划线的权利和委托一家银
6 汇票的贴现
贴现业务
定义:
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 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 算贴现息后,将净款付给持票人,从而贴进 票据的行为。
计算公式: 或者
6 汇票的种类
(1)按当事人居住地不同分类 国际汇票 国内汇票
(2)按付款时间不同分类 即期汇票 远期汇票
(3)按收款人的不同分类 持票来人汇票 记名汇票
• ④持票人:票据的占有人,依据持票人取得票据的 方式不同, 可将其分为付过对价持票人和正当持 票人。
付过对价持票人:是指取得票据时, 付过一定 代价的持票人。
正当持票人:也称善意持票人,是指善意地付 过全部金额的对价,取得一张表面完整、合格、不过 期的票据的持票人,并且未发现这张票据曾被拒付, 也未曾发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缺陷。
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的,其他当事 人的背书仍有效,受害人是被窃者
形式要件
未规定必要项目,不要求写 明票据名称
规定了票据的绝对必要项目,缺少 一项票据就无效
4 票据的特性
流通性
A
提示性
D
无因性
B
返还性
E
要式性
C
可追索 性
F
5 票据的功能
(1)支付工具:票据是支付凭证, 也是支付手 段。
(2)流通工具:①票据模仿货币, 要式不要因, 发挥着流通作用。②货币起着一般等价物 的作用。③货币的交付就使货币流通, 它 是法律赋予的流通性。④背书交付的流通 转让。
必要当事人
4 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1)汇票的当事人
① 出票人:是开立、签发和交付汇票的人。出票 人在承兑前是主债务人, 承兑后是从债务人, 他对汇票付款承担的责任是保证汇票凭证式提 示票凭正式提示, 即按其文义被承兑和付款, 并保证如果汇票遭到退票, 他将偿付票款给持 票人或被迫付款的任何背书人。
汇票
委托书
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是远期的
远期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 没有保付的做法,但有请求第三者保证
的做法 一般汇票不能划线,除银行即期汇票和
类似支票的票据外 否
可以开出一套
中的
票据
票据 概述 汇票
本票
支票
种类
票据 行为
当事 人
定义 和必 要项
目
种类
与汇 票的 比较
定义 和必 要项
目
种类
与汇 票的 比较
定义 和必 要项
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1 票据的定义
广义:商业上的权利单据
狭义: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流通 转让的有价证券,仅用于债权债务的清偿 和结算的凭证。
本章研究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 即汇票、 本票和支票。
(2)其他当事人 • ①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
收到票据后,经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 被背书人在票据上再加背书而转让,成为第二背书人, 再背书,成为第三背书人,依此类推。 • ②承兑人: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命令并在票据正面签字 的人。 • ③保证人:是由一个第三者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 兑人或参加承兑人作成保证行为的人。
2 票据流通的形式
(1)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 (2)交付转让: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提单、仓 单、栈单、写明“不可流通”字样的划线支票或 即期银行汇票等,它们是准流通证券。 (3)流通转让:采用流通转让的票据有汇票、本 票、支票、国库券、大额定期存单、不记名债券 等,它们是完全可流通证券。
3 票据的法律体系
第四节 支票
1 支票的定义
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对银行 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 一定数额的货币给一个特定人 或其指定人或来人的无条件书 面支付命令。
2 支票的必要项目
必要 项目
1 写明“支票”字样 2 无条件支付命令
3 付款银行的名称和地点
4 出票人的名称和签字
5 出票日期和地点
6 写明“即期”字样
行托收票款的权利。
5 汇票的票据行为
(1)出票 (2)背书
(3)提示 (4)承兑
(5)付款 (6)退票
汇票的
(7)退票通知 (8)拒绝证书 票据行为
(9)追索权 (10)参加承兑
(11)参加付款(12)保证或担保
(动作)1.写成汇票并在汇票上签字 2.将汇票交付收款人
(1)出票:
(动作)1.在汇票背面签字 2.交付给被背书人
不需要作成拒绝证书
主债务人不同
主债务人承兑前是出票人, 承兑后是承兑人
出票人与收款人是否可 相同
可以
主债务人是制票人 不可以
4 本票的用途
(1)商品交易中的远期付款。 (2)用做金钱的借贷凭证,由借款人签发本票交给
贷款人收执。 (3)企业向外筹集资金时,可以发行商业本票,通
过金融机构予以保证后,销售于证券市场获取 资金,并于本票到期日还本付息。 (4)客户提取存款时, 银行本应付给现金,如果现 金不多,可将存款银行开立的即期本票交给客 户,以代替支付现钞。
7
一定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