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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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根植公司的信贷文化,使员工熟悉金融租赁的政策、规定,掌握业务技巧,不断提升判断能力,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杠杆租赁。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
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
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三、本办法中所称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
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四、本办法中所称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
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除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五、本办法中所称杠杆租赁也即衡平租赁,在杠杆租赁中,租赁公司只付出租赁投资的
20-40%,其余大部分采取对外举债的办法,由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并以租赁物为贷款抵押,出租人将租赁物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业务部门及办事处的金融租赁业务。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
(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
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
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
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息及残值转让费,有
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
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
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租赁:
一、未列入国家或本地区投资计划,自筹资金不落实,资金有缺口;
二、未取得有关部门建筑、投资、开工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的;
三、国家明文限制发展的企业及产品;
四、用租赁设备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套用租赁资金,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六、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
七、投资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金融租赁基本程序
第七条工作部门:
一、业务经办部门为公司租赁业务部
(一)、对申请租赁的客户进行初审,确定是否达到基本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二)、收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租赁前调查,编写详细、客观、全面的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报项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核会)审批,对调查结果负责;
(四)、对未获批准的项目,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对获批准的,办理租赁合同,并确保合同签订符合法律要求;
(五)、办理公证、保险及抵(质)押物权利登记,落实有效登记,取回权利凭证并妥善保管;
(六)、监督设备租赁款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制定具体监控措施;
(七)、定期对租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租赁设备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对策;
(八)、定期报送租赁统计报表(含逾期项目本金、欠息);
(九)、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
(十)、及时掌握企业资金状况,按时收回到期租金;
(十一)、对申请租赁展期的客户,调查展期理由是否充分,客观真实,验收展期资料是否真实;
(十二)、对逾期租金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及时发出“逾期租金催收通知书”,取得回执,交业务员员归档保管,保证诉讼时效的延续;
(十三)、初审拟核销租赁项目是否符合条件,收集有关资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撰写呆账核销申请报告;
(十四)、租赁项目档案保存要完整并设置租金明细台账,随时记录租金的动态;
(十五)、租赁本息收回后,对项目进行总评价,编写项目总结,报公司管理部门。
二、审查、评估部门为综合管理部
(一)、审查租赁项目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二)、审查项目立项手续的完整性;
(三)、审查项目资金,配套条件是否落实;
(四)、对项目前景、还租金能力进行评估;
(五)、对项目敏感性问题,盈亏平衡点进行评估;
(六)、审查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充足性;
(七)、编写客观、详细的项提请审批意见书
(八)、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总评价材料,进行租赁评估前后对比、分析、总结经验和提出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