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行为,加强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类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包括以下两种:(一)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单位、行政单位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贷款;(二)更新改造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项目的贷款。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应符合本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六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制定和修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负责本行非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推动;对非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七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负责本行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推动:负责授权范围内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对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和优化;按照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固定资产贷款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九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完善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流程及评审标准,完善相应的评审指引。
第十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总行营运管理部负责地区固定资产贷款的放款审查。
农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建、扩建、改造、开发和购置固定资产投资等、以其固定资产投资收益在内、综合预期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与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
第三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一)应审慎评估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
(二)要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及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
(三)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四)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贷款后评价。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仅限总行营业部企业贷款营销管理中心办理.第二章固定资产贷款办理条件第五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五)国家对拟投资固定资产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的,符合其要求;(六)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和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八)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的资本金已到位(具体资本金本例为: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河内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九)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十)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公司章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工商局出具的当日企业登记信息表等;(三)借款人近三年经省联社入围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月度财务报表.以新设立项目法人为借款人的,可只提供股东相关资料;(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立项文件;(六)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保批文和土地、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许可文件及与政府签订的项目协议;(七)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的证明文件;(八)贷款担保和其他保证措施证明资料。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引言固定资产贷款是商业银行向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放的一种重要信贷业务。
固定资产贷款适用于企业购置房屋、厂房、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各种生产经营资产的需要。
为保证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控制,并做到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定本《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一、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种类的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分类管理,以保证贷款审批、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精细化。
1. 抵押质押类固定资产贷款这类贷款是指以物业或质押品作为担保来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必须对物业或质押品进行评估、核实其所有权和可行性。
针对这类贷款,银行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贷款安全,并加强对物业或质押品的管理。
2. 押汇类固定资产贷款这类贷款是指以货物或者贸易权利作为基础资产,企业向银行提出押汇贷款申请,银行发放资金后收回押汇凭证。
银行在发放押汇类贷款时需要先评估货物或贸易权利价值,确保其质量和可行性,然后审核企业的贸易合法性和信用状况,最后制定相应的贷款计划和风险控制措施。
二、贷款发放与管理1. 在审批各项信贷手续时,必须严格贯彻“五大原则”即:审批为人,风险为本;合法合规,信用至上;审批程序,必须全面、准确、完整;审批材料,必须真实、准确、详尽;审批工作,应贯彻“三审三核”制度,确保贷款审批和风险防范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2. 由于固定资产贷款一般期限较长,为了避免资金占用过久,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进行发放。
银行在制定分期贷款方案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避免超负荷负债;2.按贷款分期分批逐步发放,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3.贷款分期信息在银行内部需予以详细记录和统计管理。
3. 全程跟踪贷款风险,定期审核贷款项目的偿还状况。
银行在对贷款项目偿还状况进行评估时,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等。
三、风险控制由于固定资产贷款的特殊性和周期性较长,采取科学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贷后风险管理十分必要。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固定资产贷款的条件和限额第三章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四章贷款管理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第二条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银行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负有风险控制职责,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开展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贷款的申请、审核、审批、批准、放款和监管等环节,确保固定资产贷款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银行应加强风险教育和管理,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和减少风险,确保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正常运营。
第二章固定资产贷款的条件和限额第六条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基本条件:(一)借款人具有法律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借款人具有偿还能力;(三)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符合银行的规定;(四)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符合银行的规定;(五)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六)借款人同意银行针对其业务实行必要的监管、管理和控制。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的限额:(一)单笔固定资产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净资产的五成;(二)借款人的总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五成。
第八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用款计划和担保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
第三章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有效证件;(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三)拟购置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方案、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四)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的征信报告。
第十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和担保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风险控制,提供针对性意见并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银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银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二)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其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立项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授信风险,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 年第2 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由本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安装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投资支出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为符合本行规定授信条件的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应遵循“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确保固定资产贷款合法合规,保证贷款的质量与效益。
不得绕开固定资产贷款的授信程序,以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或其他各种表内外方式向**项目提供融资或担保。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为一次性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其条件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授信对象的风险评级一般应按本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12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本行减持、退出类客户及其项目。
同时,授信对象不得为被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列入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黑名单”客户。
授信对象即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
对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区域限批”或“流域限批”名单的对象,要从严控制授信。
第七条符合以下特征的固定资产贷款为项目融资,应审慎授信:(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保障金融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款的基本情况1. 贷款类型(1) 抵押贷款:以抵押贷款人的固定资产为担保,向其提供资金;(2) 担保贷款: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向借款人提供资金;(3) 信用贷款: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无任何担保。
2.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贷款金额。
3. 贷款期限(1) 短期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2) 中期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至三年;(3) 长期贷款:贷款期限超过三年。
4. 利率和费用(1) 利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借款人信用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贷款利率;(2) 费用:贷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具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评估费、保险费等。
5. 还款方式(1) 等额本息还款:每月还款额相等,包括本金和利息;(2) 等额本金还款:每月偿还本金相等,利息逐月递减;(3) 利随本清还款:每月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批1. 贷款申请(1) 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2) 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贷款条件,则通知借款人提交担保物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
2. 贷款审批(1) 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及资料,进行贷款审批;(2) 在审批过程中,如有需要,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更多的担保物或资料。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管理1. 贷款发放(1) 借款人在经过金融机构审批过后,可以获得贷款发放;(2) 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将贷款放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中。
2. 贷款管理(1)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贷款;(2) 借款人未按期、按顺序、按金额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3) 借款人资金流向管理必须严谨,贷款用于经营活动的比例应当达到贷款金额的70%以上。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江苏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所辖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产业倾斜。
第五条本行相关职能部门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六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二章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与条件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有要求的,应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符合本行发放贷款的相关条件:1、在本行营业网点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户;2、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有效的贷款卡;3、落实银行认可的担保。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适用于金
融机构以及其他从事贷款业务的市场主体,用于管理固定资产贷款的
发放和还款。
一、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1.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循适当的评估流程,确保借款人拥有充
足的资金来分期付款,以及足够的资产价值来抵押贷款。
2.固定资产贷款发放时,以抵押品的资产价值至少应当达到贷款的90%以上,并确保抵押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以便准确评估准入标准,合
理测算利率以确保贷款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贷款发放的程序、流程和控制等必须遵守国家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确保贷款安全。
二、还款
1.固定资产贷款还款须遵守合同约定,实行有效的分期还款控制,以
确保正常还款率。
2.持有固定资产贷款表外贷款和表内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
对该类贷款实施严格的还款监督管理。
3.如果借款人拖欠固定资产贷款,金融机构应及时发起催收,严格履
行归还贷款的义务,并作出有力的措施提高还款意愿并恢复正常的贷
款还款率。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2)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2)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提高贷款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向客户发放,用于购置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固定资产的贷款。
第三条银行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时应严格遵守国家贷款投放政策和银行风险控制标准,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能力,有能力按约定的借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按时还本还息;(三)有明确的购置、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固定资产的需求,并具有良好的规划、设计、实施和管理能力;(四)有完备的抵质押担保措施。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和金额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服务政策的有关规定,具体项目和金额政策以本行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条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全面、准确的借款资料及申请书。
银行应根据审批程序,依据贷款发放的主要风险因素,全面、客观地评估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和抵质押担保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银行在审批并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其业务特点,制定合理的贷款方案和担保措施,如评估抵质押物的价值、确定抵质押比例、设置风险预警和控制指标等。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应按实体经济,即贷款项目的实际进展程度和借款人的支付能力进行分类管理,各项目的贷款范围、期限、还款方式、利率等应根据其不同性质和特点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银行在固定资产贷款中需要涉及不同的担保措施,例如抵押物、质押物等,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担保措施管理的贷款方案。
第九条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应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和监督。
银行应定期进行贷款监管,加强风险控制和经营风险预警。
对于出现逾期或其他还款风险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第十条银行应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进行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固定资产贷款质量,减少耗时、荒耗银行流动资金的问题。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规程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法律法规及农业银行相关制度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指借款合同签订后,经放款审核同意,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贷款资金支付的信贷业务实施工作。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方式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经营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经营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四条借款人可根据用款计划匡算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比例,提交经营行客户部门,经营行审核同意后,将自主支付部分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第五条单个交易对手在单个借款合同项下的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万元或超过项目总投资5%的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但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不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遵循依法合规、独立审核、实贷实付、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人受托支付第七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操作流程。
(一)开立或指定贷款资金发放账户。
借款合同签订后,经营行应与借款人约定贷款资金发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向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对象支付,必要时应设立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
(二)借款人提出用款支付申请。
借款人填写委托支付通知单,向经营行提出用款支付申请。
借款人应向农业银行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1、委托支付通知单;2、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包括用途、时间、额度等;3、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提供资金支付和汇划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等结算相关资料;4、与贷款资金使用计划一致,能反映所提款项真实用途的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货物单据、工程进度签证单等。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四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分类与额度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六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加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产业等相关政策,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进行管理。
第五条我行开展的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划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两种。
第六条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业务授信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制订和完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
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营销推动和业务管理,指导固定资产贷款的调查、方案设计、结构优化,参与固定资产贷款的可行性风险评价工作。
第八条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可行性风险评价工作;对贷款项目进行独立审查并按权限报有权机构审批。
第九条总、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审核。
组织、督促经办机构落实对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管理等工作,配合经办机构组织清收不良固定资产贷款。
放款管理部门负责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管理。
第十条总行法律部门制订相关法律文本,负责审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中的法律风险,配合经办机构协调、解决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起授信业务,开展授信调查,落实授信条件,具体实施相关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监控管理、实施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工作。
2023修正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固定资产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不易转化为现金的长期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机器等。
为了满足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需求,银行和金融机构通常提供固定资产贷款。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制定本《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2. 定义- 固定资产:指企业长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易转化为现金的资产。
- 固定资产贷款: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的用于购买、建设、改建固定资产的贷款。
- 借款人:指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或个人。
- 贷款机构:指提供固定资产贷款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3. 申请与审批3.1 申请条件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个人;- 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提供与贷款用途相关的合法出资证明及相关证件。
3.2 申请材料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表;- 贷款用途说明;- 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联系复印件;- 贷款还款能力证明;- 相关合同、方案及验收报告。
3.3 审批程序贷款机构收到借款人的申请材料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1. 贷款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和真实有效;2. 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3.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并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4. 发放贷款并签订贷款合同。
4. 贷款管理4.1 贷款额度和利率贷款机构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和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4.2 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每期还款金额相同,包括本金和利息;- 等额本金还款:每期还款本金相同,利息逐期减少;- 按季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按季度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4.3 贷款监管贷款机构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逾期还款、欺诈等问题。
对于严重逾期的借款人,贷款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银行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拓展优质信贷市场,增强我行信贷产品竞争力,根据x人民银行和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以借款人自有的、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优质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未来经营所产生的持续稳定现金流(如收费收入、租金收入、运营收入等)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以满足借款人调整融资结构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用途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置换借款人建设该特定资产而形成的银行贷款、借款人建设该特定资产超过规定资本金额度以外的自有资金(含股东、关联公司的借款)等。
第四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遵循“从优选择经营资产、审慎评估现金流量、合理确定金额期限、严格实施账户监管、定期评价资产收益”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纳入授信管理,在已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审批,置换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可占用原固定资产贷款授信额度;需增加授信额度或核定新客户授信额度的,按我行授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集中在一级分行(含)以上审批,审批权限按照总行固定资产贷款授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办理,审批流程执行我行现行有效的信贷业务运作流程文件以及我行法人信贷业务审批网上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目的是为了提高农行营销优质项目或客户的竞争力,不宜用于营销一般客户或项目。
第九条本办法不包含经营性物业贷款。
第二章业务适用对象及准入条件第十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适用对象限定为我行总行级及一级分行核心客户、总行授权书中规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以及实行名单制管理的支持类客户,并以总行级核心客户为营销重点。
其他客户需办理此项业务的,须报总行审批。
第十一条借款人除满足第十条款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及提供同意申请信用的决议或相关证明等;(二)借款人在我行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三)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四)所有者权益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五)借款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较好,借款人及其控股和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发展前景良好;(六)经营特定资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七)具有合法、独立、完整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其中对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可不要求借款人具有项目的所有权、处置权;(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这里提供一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对企业或个人提供固定资产贷款的业务,包括新发放、续贷、展期等各种类别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用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贷款,包括用于购买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商用房等固定资产的贷款。
第四条本行在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中要坚持“诚信为本、风险可控”的原则,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努力保障资金安全,保证贷款合理使用和及时回收。
第二章贷款审批和发放第五条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或个人应提交本行规定的申请材料,并接受本行的信用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六条本行应以申请贷款的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购置固定资产的必要性、产能利用率等为主要考虑因素,根据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定期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和发放计划,并及时调整。
第七条本行应在审批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之前,对贷款合同条款、贷款金额、还款方式等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借款人和贷款资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本行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后,应确保借款人遵守还款约定,定期进行贷后监管。
第三章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第九条本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业务风险控制。
第十条本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制度,确保贷款项目的风险可控性。
在贷款审批阶段要贯彻审慎经营原则,不得超出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一条本行应加强对借款人的用款管理,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用款情况,及时跟踪贷后资金使用情况,保证资金在规定时间内用于合法用途。
第十二条本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贷款项目中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并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十三条本行应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贷款违约风险,如加强对违约借款人的监管,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等措施,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四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分类与额度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六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银行北京分行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管理,按照总行制度要求,经营单位(特指分行营业部、支行、营销部门)须针对每一个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成立风险评价小组(附件1)。
小组由各经营单位负责人、主管对公信贷的副行长及主、协办客户经理组成,具体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全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查、风险评估、授信获批后贷款的发放、提款和支付管理以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小组成员名单作为授信卷宗的必备资料之一。
调查报告中应包含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方式、保险等方面的风险评价。
第二条分行成立“固定资产信贷项目监管小组”(附件2),由对公信贷管理部、对公信贷审批部相关人员组成,对公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审核各经营单位风险评价小组放款前提交的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用途、支付方式、支付对象及交易背景的相关资料是否合规,依据经营单位的调查、审核意见,签署审批意见。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授信的调查、审批阶段须增加提款和支付方式的调查、审查内容,对于不能按照银监会、总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要求执行的,原则上不予介入。
第四条对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报批手续(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土地、规划、资源利用、环保文件和水土保持等批文;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资本金到位情况资料等)或其他审批阶段应该提交审查的资料,原则上应在信贷审批部门出具终审意见之前提供完备,并由审批部门审查无误,一般不得作为出账前待落实的限制性条件。
上述手续因特殊原因需放款前落实的,由经营单位在出账前向
分行信贷审批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批部门出具《部分放款限制性条件审核意见书》(附件3)。
该意见书作为放款的必备资料,相关要求分行放款中心不再重复审核。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的提款条件及应提交审核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报批、核准等手续完备,相应提交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的批文等;
2.资本金已落实,与拟发放的信贷资金同比例足额到位,配套使用,相应提交资本金到位资料或调查报告;
3.资金需求合理,项目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同时提交证明材料,例如监理报告、项目图片以及客户经理针对上述问题的简要调查报告等;
4.信贷用途符合约定,相应提交用途证明材料,例如采购合同、订单等;
5.支付方式符合规定,且与合同约定一致,相应提交客户的固定资产贷款支付申请(加盖客户公章),以供审核,支付申请应列明资金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自有配套资金情况等;
6.每次提款时,未发生成本超支,提交未超支的相关证明及/或调查说明;
7.分行认定的其他条件。
在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和支付过程中,除上述提款、支付条件的审查外,经营单位风险评价小组还要增加审查以下内容:
1.信用状况是否下降;
2.以往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要求;
3.是否存在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行为;
4.项目进度是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5.其他贷款管理反馈的事项
如出现不利情况,各经营单位风险评价小组负责人应及时落实
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要求停止贷款的发放或支付。
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发放的审查步骤不同,关键步骤及要求包括:
1.授信客户须向经营单位提交《提款申请书》(附件4),经营单位风险评价小组按照要求对提款和支付条件的真实性、合理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参照第六条),确认是否满足终审意见及合同约定的提款要求,签署审核认定意见,明确贷款金额、支付方式、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事项,并出具《北京分行固定资产提款条件审查认定意见表》(附件5)。
2.经营单位落实法律审查意见及信贷审批意见,如需分行审批部门协审的内容及时提交审批部门,并由审批部门出具《部分放款限制性条件审核意见书》作为放款审查的必备资料。
3.经营单位提交《提款申请书》、《北京分行固定资产提款条件审查认定意见表》及资金用途相关资料至分行固定资产信贷项目监管小组,监管小组对资金用途的合规性进行复审,并在《北京分行固定资产提款条件审查认定意见表》中签署审核意见。
4.经营单位提交经监管小组复审的《提款申请书》和《北京分行固定资产提款条件审查认定意见表》的正本(原件)和其他放款资料至放款中心,进行放款审查、审批。
审查合格后,放款中心签发《放款通知书》。
上述提款申请书、认定意见表原件作为二级档案归档保存,复印件分别作为分行监管小组备案、登记台帐、运营管理部门对外支付管理的依据。
5.经营单位出账经办人员持《放款通知书》(原件)、《对公授信业务放款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到集中作业部办理出账操作。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统一使用新版《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第八条放款前必须明确该笔贷款的支付方式,即是否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鉴于监管部门要求和我行运营监管需要,单笔出账不允许采用部分受托、部分自主的支付方式。
第九条根据银监会要求,达到受托支付标准的,即单笔贷款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时,该笔贷款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否则不得放款。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资金必须在贷款发放后两个工作日内对外支付完毕。
第十条对于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企业的贷款资金可以采用在我行开立贷款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贷款专户”)的方式核算,也可以采用受托支付贷款资金暂时冻结方式核算。
采用贷款专户方式核算的,所有受托贷款均通过该账户发放。
该账户仅用于贷款资金的专项管理,不得用于结算与支付,不得开立网上银行、不得对外出售支付凭证。
采用受托支付贷款资金暂时冻结方式核算的,分行集中作业部门须根据出账通知将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使用核心系统交易进行冻结。
第十一条对于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企业的贷款资金可直接发放至企业的结算账户并由企业进行自主支付。
经营单位应根据贷后管理要求,对信贷资金用途进行有效监控,保证我行贷款按《北京分行固定资产提款条件审查认定意见表》中审核的用途使用。
同时,按照分行资金用途监控要求于贷款使用后将相关凭证资料及时交分行存查。
第十二条根据监管的需要或终审意见的要求,客户可以自愿或必须另行开立监管账户,用于监控销售回款是否符合合作条件或贷后管理的要求等。
该帐户预留印鉴须包括借款人及银行双方印鉴。
开户证明资料须在放款前提供放款中心。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应根据终审意见对该账户的监控内容及要求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