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慢性病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居民健康的主要疾病之一。
为提高慢性病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其经济负担,完善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等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
1.2 门诊慢性病是指需长期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病种,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部分门诊费用的疾病。
1.3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病种范围及鉴定2.1 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包括:(1)心脑血管疾病:如高血压、冠心病、心力衰竭等;(2)糖尿病及并发症;(3)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哮喘等;(4)慢性肾病及并发症;(5)恶性肿瘤;(6)慢性肝病:如肝炎、肝硬化等;(7)风湿性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等;(8)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9)其他经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慢性病。
2.2 参保人员患有门诊慢性病,应填写《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病历资料,包括:(1)病史资料:包括门诊病历、检查报告、用药记录等;(2)相关检查报告:如心电图、血液检查、影像学检查等;(3)其他证明材料:如残疾证、低收入证明等。
2.3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鉴定结果分为:(1)符合门诊慢性病条件,给予慢性病资格认定;(2)不符合门诊慢性病条件,不予认定。
三、门诊慢性病待遇3.1 门诊慢性病待遇包括:(1)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2)慢性病药品费用报销:符合规定的慢性病药品费用,按照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3)其他相关待遇:如慢性病健康指导、定期检查等。
3.2 门诊慢性病待遇的享受条件:(1)参保人员需持有慢性病资格认定证明;(2)就诊医院需为医疗保障部门指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3)就诊项目需符合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慢性病诊疗范围。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南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1
【摘要】<正>宛政办[2016]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0日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
【总页数】5页(P15-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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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6.26•【字号】宛政办〔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宛政办〔202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第三章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第四章医疗服务与就医管理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南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分担”的原则,建立保障基本、统筹共济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门诊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基金支付、稽核等工作。
第二章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第五条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7〕32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7〕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2日南阳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认真落实分级诊疗工作,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有序就医新格局,逐步实现全市医疗资源的高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及省深化医改总体部署,立足我市实际,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不断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分级诊疗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试点先行、稳妥推进;坚持以人为本、群众自愿;坚持因地制宜,分级诊疗制度与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策导向,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提高医疗服务整体效能;坚持中西医并重,遵循中医发展规律,促进中西医协调发展。
(三)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就医格局。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1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07]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宛各企事业单位:《南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河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城市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看病就医问题的重大举措。
作为全国首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工作,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
要注意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南阳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南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坚持群众自愿;定点就医,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及高新区、市属学校(幼儿园)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居民医保经办工作。
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居民医保的申报登记、材料初审、信息录入和医疗保险IC卡发放等管理服务工作。
南阳市慢性病的使用流程
南阳市慢性病的使用流程1. 介绍南阳市慢性病管理系统是为南阳市居民提供便捷的慢性病管理服务的一项在线平台。
该系统通过整合慢性病患者的健康信息,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方案,帮助患者更好地管理和控制自己的慢性病。
2. 注册与登录2.1 注册•打开南阳市慢性病管理系统的官方网站;•点击首页上的注册按钮;•输入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输入设置登录密码,用于以后登录系统;•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点击注册按钮,完成注册。
2.2 登录•打开南阳市慢性病管理系统的官方网站;•点击首页上的登录按钮;•输入注册时使用的手机号码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系统。
3. 填写慢性病信息3.1 个人信息•在系统首页选择个人信息栏目;•点击进入个人信息页面;•在页面上填写完整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个人信息。
3.2 慢性病信息•在个人信息页面选择慢性病信息栏目;•点击进入慢性病信息页面;•在页面上填写已确诊的慢性病名称和相关的病史信息;•如果有多种慢性病,请点击“添加慢性病”按钮继续填写;•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慢性病信息。
4. 健康监测4.1 生活习惯记录•在系统首页选择健康监测栏目;•点击进入健康监测页面;•在页面上填写自己的生活习惯信息,包括饮食、运动、吸烟、饮酒等;•点击保存按钮,保存生活习惯信息。
4.2 体征监测•在健康监测页面选择体征监测栏目;•点击进入体征监测页面;•在页面上填写自己的常规体征信息,包括血压、心率、体重等;•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体征监测信息。
4.3 血糖监测•在健康监测页面选择血糖监测栏目;•点击进入血糖监测页面;•使用血糖仪检测自己的血糖水平;•在页面上填写检测结果和相关的用药信息;•点击保存按钮,保存血糖监测信息。
5. 健康报告系统会根据患者填写的个人信息和健康监测数据生成个性化的健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患者的健康状况评估、慢性病管理建议和相关的健康知识。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宛政办〔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2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24日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豫政办〔2020〕31号)有关要求,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制度,增强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构建公平、规范、高效、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保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筹资、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水平相适应,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确保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不降低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不影响医保基金征缴、不影响医保费用结算。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市级统一预算并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牵头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基金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基金监管责任,切实发挥监管作用。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16〕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慢性病实行参保地属地管理原则,各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的申请、鉴定、监管和基金支付工作。
第三条各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开展门诊慢性病的鉴定和治疗工作。
第二章门诊慢性病管理第四条门诊慢性病是指因患慢性疾病的病人需长期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其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病种。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医疗专家意见,我市暂把恶性肿瘤等19个病种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见附件1)。
终末期肾病等10个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的管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执行。
第五条申请。
符合门诊慢性病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须填写《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有关病情证明材料,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部门受理。
门诊慢性病种的申请原则上每年两次,集中鉴定。
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精神病当月申请,月底集中鉴定,次月享受待遇。
肺结核、丙型肝炎、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由医疗专家根据相关材料直接确认。
第六条鉴定。
(一)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原则上由参保地权威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从专家库中遴选(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主治医师)。
鉴定结果由专家签字确认。
(二)门诊慢性病鉴定应遵从专家意见,进行审查和体检鉴定。
1.初审:门诊慢性病专家依据鉴定标准对所提供的慢病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鉴定标准见附件3)。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16〕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门诊慢性病实行参保地属地管理原则,各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的申请、鉴定、监管和基金支付工作.第三条各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开展门诊慢性病的鉴定和治疗工作。
第二章门诊慢性病管理第四条门诊慢性病是指因患慢性疾病的病人需长期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其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病种。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医疗专家意见,我市暂把恶性肿瘤等19个病种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见附件1)。
终末期肾病等10个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的管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执行.第五条申请。
符合门诊慢性病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须填写《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有关病情证明材料,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部门受理。
门诊慢性病种的申请原则上每年两次,集中鉴定.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精神病当月申请,月底集中鉴定,次月享受待遇。
肺结核、丙型肝炎、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由医疗专家根据相关材料直接确认。
第六条鉴定。
(一)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原则上由参保地权威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从专家库中遴选(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主治医师)。
鉴定结果由专家签字确认。
(二)门诊慢性病鉴定应遵从专家意见,进行审查和体检鉴定。
1.初审:门诊慢性病专家依据鉴定标准对所提供的慢病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鉴定标准见附件3)。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2011]63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201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南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措施。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市级统筹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要明确市级统筹后市、县两级经办机构的职责,充分发挥县级经办机构在扩面、征缴、管理、服务方面的作用。
要加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建立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工作保障机制,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和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确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南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升参保人员待遇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工作的原则是: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系统;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坚持整体推进,分步实施,逐级负责,分级管理,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宛政办〔2016〕9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16〕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0日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和补贴。
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河南医保门诊慢性病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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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妥善解决部分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负担过重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2001]51号),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该文附件所列病种和治疗项目的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条符合上述情况的参保人员,经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后,在该定点医疗机构领取《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费用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附三个月内有关原始病历病情证明资料,由用人单位报送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审核。
第四条省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定期对提出申请的参保人员进行鉴定。
经鉴定同时符合所列全部条件的,在本人《河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上注明所患疾病,加盖印章。
参保人员因认定的病种或治疗项目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五条参保人员可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经批准的慢性病诊治,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其建立门诊慢性病病历档案,完整记录其病情变化及诊治情况。
对认定的病种进行的检查、治疗单据、结果报告、处方等要存入档案,以备核查。
门诊慢性病用药使用专用处方。
一次药量不得超过30天,并不得滥用辅助药物。
第六条参保人员在进行认定的病种和治疗项目诊治期间,发生其他疾病,其门诊费用仍由个人自付。
第七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其中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其余由个人自付。
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记帐,省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费用,由其个人帐户或现金结算。
门诊慢性病患者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和治疗项目的诊治时间最长为一年,超过期限后需重新申请办理。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宛政办[2012]98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宛政办〔2012〕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宛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2〕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9月5日起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6万元。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4万元,参保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二、扩大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其目录外项目和药品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50%。
三、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2万元提高到16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满6年后,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万元。
四、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参保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分别由原来的70%、65%、60%提高到80%、75%、70%。
(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
(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附件3 南阳市城乡居民医疗基本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体检项目及支付范围一.恶性肿瘤鉴定标准:1.经病理学诊断确诊。
2.根据病史.体征,结合X线平片.B超.CT或MRI.生化指标.PET等辅助检查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的。
具备以上条件中任何一项,且须进行抗癌治疗者。
体检项目:1.既往病史资料。
2.相关的影像检查(X线平片,B超,CT或MRI,内窥镜等)及病理报告。
3.根据所提供资料,现已明确诊断者不再体检。
支付范围:1.放射治疗.化学药物治疗.放化疗期间服用或使用必须的对症药品及预防放化疗副作用的药物。
2.门诊康复治疗:只限抗癌活性的药物治疗(含中医药治疗)及癌性止痛。
二.异体器官移植鉴定标准:肾脏.骨髓.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须长期抗排异反应治疗者。
体检项目:1.即往病史资料.异体器官移植证明.抗排异用药证明。
2.移植器官B超检查。
3.正在进行抗排异治疗者不再体检。
支付范围:1.抗排异治疗。
2.化验项目:血.尿常规,肝.肾功能,环孢素浓度测定。
三.肺结核鉴定标准:1.结核菌素实验(PPD)皮试强阳性。
2. 胸片或CT很典型的结核表现。
以上两项须同时具备。
体检项目:1.既往病史资料。
2.结核菌素实验。
3.胸片或CT。
支付范围:月支付有效期最长为7个月,支付费用不含国家免费治疗项目。
管理办法:定点管理。
四.精神病鉴定标准:1.病史三年以上,且经二年以上的系统性药物治疗。
2.符合CCMD-3精神病的症状标准,严重程度标准.病程及排除标准。
体检项目:1.既往病史资料.近二年进行过系统正规治疗(需提供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
MD-3诊断及排除标准。
3.精神病测试量表。
正在进行治疗者不再体检。
支付范围: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
五.丙型肝炎鉴定标准:1.抗HCV阳性。
2.丙型肝炎RNA阳性和(或)肝功能异常。
以上两项须同时具备。
体检项目:1.既往病史资料。
2.丙肝病毒(RNA)测定。
3.肝功能。
支付范围:聚乙二醇化ɑ-2a干扰素和短效干扰素支付范围见附件1。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宛政办〔2014〕81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宛政办〔2014〕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4〕159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逐步统一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豫人社医疗〔2014〕1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以下调整:一、覆盖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按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学生儿童(包括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个人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0元,其他城镇居民个人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40元。
其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元,财政补助10元;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80元,财政补助60元。
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取消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24元,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居民个人不缴纳大病保险费。
新农合门诊慢性病病人诊疗管理制度
新农合门诊慢性病病人诊疗管理制度各科室:为更加规范我院新农合门诊慢性病病人诊疗管理,确保新农合资金安全,维护新农合病人合法权益,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及河南省新农合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即日起执行。
一管理制度(一)在诊治过程中,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二)医院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每一位就诊的新农合“门诊慢性病”病人,细致耐心地解答病人的疑问,宣传农合的相关政策与知识,做到对参合病人的政策解释准确、无歧义。
(三)接诊人员,应再次核对病人的合疗证、慢病卡、身份证(户口本)是否与病人一致,杜绝冒名顶替。
主动向病人提供农合政策宣传及义务健康教育、健康咨询。
(四)严格审核慢病卡显示病种指征,遵守诊疗常规。
非持卡者本人就诊不得开具处方。
(五)合理用药:参照《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坚持因病施治,强调基础用药(首选甲类药品),发挥中医药简、便、廉、效的优势,避免不合理及重复性用药(主治功效相近药物不宜合用)。
(六)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在处方上注明理由。
杜绝大处方,每日药品总费用不得超过15元。
(七)合理检查:病人病情变化时应注意完善相关检查项目或收入院治疗;严格控制大型检查,杜绝重复检查;(八)不得向病人开具与慢病卡标注疾病主要症状无关的药品。
(九) 因经治医生解释不清或在诊疗活动中未按上述第5、6、7、8条规定执行,造成的医疗费用纠纷,由主治医生承担责任,并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十)特殊病种、因病情需要的大处方(每日费用大于15元)、特殊治疗必须实施审批制度。
写出书面申请,事先报请农合办赵自涛审批,未审批不予报销。
(十一)新农合病人其它管理制度按医院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考核办法(十二)接诊医生严格审核慢病卡、农合证、户口本(身份证)上所填写内容的一致性,如有冒名顶替事件发生,视情节轻重扣发当事人500-2000元。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及门诊慢性病卡有效期
序号
病种
1 恶性肿瘤
放射治疗、化学药物治疗 门诊康复治疗
手术后第一天至第365天
2 异体器官移植
手术后第366天至730天
手术后第731天至731天以上
3 肺结核
4 精神病
聚乙二醇化ɑ-2a干扰素
5 丙肝
短效干扰素第一个月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八个月 三年
一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短效干扰素第二个月以后
6 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
7 系统性红斑狼疮
8 类风湿性关节炎
9 2型糖尿病伴多并发症
1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综 合症(合并有脑血管病)
11 肾病综合征
12 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
13 冠心病(非隐匿型)
14 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15 强直性脊柱炎
16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7 肺心病
18 癫痫
19 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
限额标准 有效期
600元/月 260元/月 4800元/月 4000元/月 3200元/月 150元/月 150元/月 2000元/月 1000元/月 600元/月 200元/月 200元/月 150元/月 200元/月
200元/月
200元/月 150元/月 200元/月 200元/月 150元/月 150元/月 150元/月 150元/月 200元/月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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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是 确 保 社 会大 局 和 谐 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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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实 做好 春 节 期 间 的 市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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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16〕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慢性病实行参保地属地管理原则,各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的申请、鉴定、监管和基金支付工作。
第三条各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开展门诊慢性病的鉴定和治疗工作。
第二章门诊慢性病管理
第四条门诊慢性病是指因患慢性疾病的病人需长期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其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病种。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医疗专家意见,我市暂把恶性肿瘤等19个病种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见附件1)。
终末期肾病等10个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的管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号)执行。
15〕2016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
第五条申请。
符合门诊慢性病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须填写《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有关病情证明材料,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部门受理。
门诊慢性病种的申请原则上每年两次,集中鉴定。
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精神病当月申请,月底集中鉴定,次月享受待遇。
肺结核、丙型肝炎、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由医疗专家根据相关材料直接确认。
第六条鉴定。
(一)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原则上由参保地权威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从专家库中遴选(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主治医师)。
鉴定结果由专家签字确认。
(二)门诊慢性病鉴定应遵从专家意见,进行审查和体检鉴定。
1.初审:门诊慢性病专家依据鉴定标准对所提供的慢病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鉴定标准见附件3)。
对所提供材料无法确诊
者,应进行现场体检补充材料。
相关体检检查的费用,由申请者个人负担。
2.复审: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根据初审情况以及现场体检检查情况,进行复审,并作出最终鉴定意见。
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公布门诊慢性病鉴定结果,为通过鉴定的参保人员发放《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卡》。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卡》实行限期管理,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卡》日前应进行网上复审。
对正常用药且药症相符者,自动延30期限届满.
期三年。
若发现用药不规范或终止治疗用药三个月以上者,暂停待遇享受。
特殊情况,应提供材料,鉴定符合后方能享受。
第七条参保人员应选择一家“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门诊慢性病病历档案,完整记录其病情变化及诊治情况。
第八条门诊慢性病患者就医应执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门诊慢性病患者限额费用仅限于符合申请病种的检查和治疗。
其他病种的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条门诊慢性病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应出示《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卡》。
接诊医务人员要依据《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卡》认定的病种和病情合理用药或治疗。
原则上,一次药量最长不超过两周,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一个月。
第十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诊慢性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采取记账结算方式,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十一条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和住院费用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二条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按照65%的比例报销,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限额标准见附件1)。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门诊慢性病病种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