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一至九

合集下载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一到1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一到1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一2016-04-15问题一不少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因为行业特点在改革前使用定额发票较多,例如饭店、物业公司下属停车场、机场停车场等,使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开具发票耗时相对较长、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故试点纳税人想申请领用定额发票,不知是否可行?答复:原则上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应全部推行发票升级版,确实需要领用定额发票的,应向省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继续领用定额发票。

问题二目前,税控设备由航信、百旺提供,按照区域划片,对一些集团企业来说,可能划片后两个公司的设备都涉及,不利于企业内部管理。

答复:对于集团企业,应遵循集团内部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家税控设备提供商,分公司税控设备提供商与总公司保持一致的原则,便于企业内部管理。

问题三营改增之后,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答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问题四新成立的幼儿园,需要纳入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吗?答复: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所以新办幼儿园类纳税人5月份以后需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05•【字号】豫国税发[2009]233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233号)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根据我省正在开展的税收专项整治和数据分析核查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总局布置的各项措施,积极开展自查,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切实将组织收入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深化第三方信息利用。

加强与地税、工商、质检等部门的登记信息比对,开展税源清查,对发现的漏征漏管户、非正常户、假注销户及时进行处理;加强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的管理,按照国税发[2006]37号文件要求,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证,但应进行征税,同时责成其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税务登记。

加强地税、医保、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相关信息的采集,积极开展申报纳税信息比对,查找管理漏洞,实现堵漏增收。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管理。

对个体大户和集贸市场采取核实经营情况、以票控税、发票倒查等方法强化管理,对有经营情况与定额不符、税负偏低的个体户及时补税和调整税负。

对未达起征点户实行动态管理,在定额执行期内有计划地选择一定比例的未达起征点户开展典型调查,发现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及时进行征税;发现查无下落的,及时纳入非正常户管理。

三、加强欠税管理。

严格控制新欠,努力清缴陈欠。

要区分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清欠措施,坚持实行欠税公告、以票控欠、以欠抵退等制度,督促企业主动清缴税款,努力减少欠税;依法加大欠税清缴力度,注重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和税收优先权等措施的综合应用,依靠法定手段积极清缴欠税;对于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企业的欠税,应及时逐级上报省局核销。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6•【字号】豫政[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3〕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6月26日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为认真做好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充分发挥试点的改革效应和导向作用,将增值税制度引入服务业领域,逐步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引导企业深化改革,推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协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积极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

二、主要内容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

试点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的税率,提供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和广播影视等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6%的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税率。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

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我省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三、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以常务副省长为组长,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文化厅、工商局、广电局、统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郑州铁路局、省邮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和财政部驻河南专员办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主要职责是全面指导和部署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提醒服务系统》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提醒服务系统》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提醒服务系统》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01•【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提醒服务系统》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针对企业经常发生的由于抵扣凭证逾期未认证导致税款无法抵扣、造成企业无法弥补损失问题,我局研制开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提醒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经过试运行和修改完善,目前系统已具备全面推行的条件,我局决定在全省推行,为保证该系统顺利推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推行目标通过网站和短信向所有一般纳税人企业免费提供省内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提醒服务(企业可根据需要随时自愿选择定制或取消短信提醒),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因逾期未认证带来的损失,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构建更加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系统主要功能系统自动提取超过70天但未超过90天的省内未认证的专用发票信息,每10天在12366门户网站更新一次;对定制提醒短信的企业有上述信息的,在90天认证期内,从70天起,通过12366短信平台发送短信予以提醒,每10天发送一次更新信息。

企业可通过直接登陆网站查询(不需定制短信),或定制短信(根据提醒短信登陆网站查询明细)两种方式获取本单位未认证专用发票详细信息,及时进行认证,避免过期不能抵扣所造成的损失(操作说明见附件)。

(一)12366门户网站提供企业短信定制和发票详细信息查询。

主要提供短信定制、短信取消、手机号码变更和提醒发票明细信息查询等功能。

(二)12366短信平台实现主动向已经定制短信的企业发送提醒短信信息。

三、有关说明(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精神,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报抵扣期限由90日调整为180天,在2010年3月底之前仅提醒2009年开具的省内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局适时对系统进行升级,从2010年6月份开始提醒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省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届时系统将修改为自动提取超过160天的省内未认证的专用发票信息,及时向相关纳税人发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豫政〔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30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明确省与市县(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直管县,下同)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保障市县财政平稳运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收入范围保持不变。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仍保持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收入范围划分、缴纳地、缴纳级次不变。

(二)保障市县既得利益。

中央将上划收入返还地方后,省级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保障市县既得利益,不影响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三)财力格局大体稳定。

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完善,维持现有省与市县财力分配格局基本稳定。

(四)简化上下结算事项。

对省与市县结算事项进行归并精简,简化程序,便于操作。

二、主要内容(一)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地方分享的增值税50%部分,按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范围、缴纳地、缴纳级次,分别缴入地方各级国库。

(二)以2014年入库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为基数核定市县返还和上解基数。

市县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确保市县既有财力不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政策调整过渡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政策调整过渡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政策调整过渡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豫国税函[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政策调整过渡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税函〔2009〕71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最近,国家进行了以增值税转型为重点的增值税改革,对矿产品、废旧物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增值税政策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

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保障各项政策的平稳过渡,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省局对加强增值税政策调整过渡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政策调整项目的税收分析监控目前增值税政策调整的主要项目有: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调整,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调整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调整等。

在政策调整过渡期,加强对政策调整项目的税收监控就是要防止一些纳税主体利用政策调整前后的间隙,采用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偷逃国家税款,扰乱经济秩序。

开展税收分析监控,就是利用电子税源档案等工具,加强对政策调整涉及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控分析,采用同比分析、环比分析、经营情况与申报情况的对比分析及同行业对比分析等方法,及时发现这些行业、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苗头,通过专项评估、异常企业核查等手段进一步落实,达到堵塞管理漏洞、夯实征管基础的目的,保证各项政策平稳过渡。

二、认真开展对矿产品经营企业、废旧物资经销企业和利废企业的税收核查鉴于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恢复征税,纳税人可能会提前确认销售收入逃避税收的情况,省局决定将矿产品经营企业、废旧物资经销企业和利废企业作为本次税收核查的重点,对其他调整项目核查,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4.08
•【字号】豫国税发[2009]100号
•【施行日期】2009.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100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根据年初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省国税工作要点,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治税,严格征管。

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依法组织税收收入,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税收任务,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财力支持。

二、落实税收政策,服务科学发展。

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执行政策的关系,自觉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大局,扎扎实实、创
造性地抓好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实,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三、强化服务,务求实效。

按照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的精神,加快推进
由“执法+管理”向“执法+服务”理念的转变,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为纳税人多办事、办实事,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九年四月八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5]31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5.10.21【实施日期】2005.10.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311号2005年10月21日)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优惠政策管理,落实好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我省针对福利企业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饲料产品、粮食企业、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免税这五个优惠政策执行最薄弱的环节,制定了《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近年来该《办法》对基层执行政策,加强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该办法暴露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税收政策不断调整、补充和解释,原规定也明显滞后,存在与现行政策不符需要更新的问题,如资源综合利用废渣掺兑比例计算问题。

尤其是总局在出台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开始对部分行业制定管理办法,我省原有办法应据此调整,如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加强增值税管理规定等。

(二)为了加强管理,原办法存在缺少上位法支持的问题,随着执法环境的日趋规范,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日益加强,这些规定的管理效力逐渐减弱,而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明显增大。

尤其是《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要求执法部门执法要有依据、执法行为要规范,需要对原办法中一些超出执法权限的规定进行清理和调整。

(三)对税务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的要求存在过细过重的问题,有的超出其能力范围,有的不属于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等,在外部执法环境监督力度加大的形势下,容易自缚手脚,在一定程度上给基层税务人员造成了较大的工作压力。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七-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七-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七-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问题一纳税人经与房管部门沟通,获知暂不会调整销售合同和过户流程,请问国税发票应如何使用?答复:根据《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问题二某劳务派遣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扣除工资后的余额征税,是否按照收入减去工资后乘以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答复: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公司如果选择差额纳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三某物业公司,2015年5月2016年4月物业收入445万,2016年5月预计物业收入30万,现临时需要处置一处房产,预计收入65万,是否必须认定一般纳税人?答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因此,该公司临时处置房产以外的年应税销售额(445+30=475万元)暂未达到500万元标准,可以暂不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6]27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10.10【实施日期】2006.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276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二OO六年十月十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是税务机关法定的职责和义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纳税服务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以纳税人合法合理的需求为导向,通过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文明、高效的服务,达到科学管理,方便纳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营业税增值税
【发文字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4.01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
理事项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5月1日起,河南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行。

为保证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发票的平稳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7号)及总局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供应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合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实施办法(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实施办法(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税务检查【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8]10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4.21【实施日期】2008.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101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8]3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做好办法培训工作,确保办法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1.审核检查工作底稿2.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3.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4.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5.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国税机关变动维护表6.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操作人员变动维护表7.审核检查人员与纳税人对应关系表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审核检查工作,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以下简称核查子系统)的应用管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核查子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产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04.11【实施日期】2013.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7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4月11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税收执法依据规范统一,提高执法水平,降低执法风险,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国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国税机关的内部管理事项等,依法不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范围的,不适用本办法。

主要包括:(一)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适用的不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文件;(二)各级国税机关原文转发上级国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或对现有政策进行梳理后的政策汇集或汇编(不包含对政策的解释和如何具体适用的说明);(三)向上级国税机关报送的请示或报告;(四)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或者批复;(五)其他不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

第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函﹝2009﹞139号【发文日期】2009-04-29【实施时间】2009-04-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2009﹞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的规定,省局对相关文件亦做了清理,予以公布。

现将总局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总局和省局的清理结果,对本单位转发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将清理结果对社会公布。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且我省已转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8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1.《》(国税函发﹝1994﹞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转发》(豫税发(1994)8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006号) 3.《》(国税发﹝1995﹞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转发》(豫国税发﹝1995﹞05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10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豫国税发(1996)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 6.《》(国税函﹝1997﹞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 《转发》(豫国税发(1997)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7.《》(国税函﹝1997﹞401号) 《关于开展全省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7﹞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8.《》(国税发﹝1998﹞10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20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233号)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10.《》(国税函﹝1999﹞5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9﹞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11.《》(国税发﹝2001﹞14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1﹞332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26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明传(2003)21号) 14.《》(国税函﹝2003﹞4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15.《》(国税函﹝2003﹞1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豫国税函﹝2003﹞458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4﹞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17.《》(国税发﹝2005﹞7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2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18.《》(国税发明电﹝2005﹞2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明传﹝200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19.《》(国税函﹝2005﹞33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5﹞212号) 20.《》(国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函﹝2005﹞102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国税函﹝2005﹞526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163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和全年零税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23.《》(国税函﹝2006﹞127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7﹞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24.《》(国税函﹝2007﹞62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豫国税函﹝2007﹞2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 25.《》(国税函﹝2007﹞102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的通知》(豫国税函﹝2007﹞364号)废旧物资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26.《》(国税函﹝2008﹞40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8﹞228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七近期,我们对营改增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正式文件以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问题一垃圾清运服务的税率如何确定?答复:纳税人提供生活垃圾清运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6%。

纳税人提供生活垃圾以外的垃圾清运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6%。

问题二因为城市规划调整或者棚户区改造等原因,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如何征收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应该如何确定?答复:在总局未明确之前,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和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16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成本利润率执行。

即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其计税销售额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予以核定。

各省辖市的成本利润率,暂按营改增前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确定的成本利润率执行。

问题三纳税人以投融资建设模式开展的建设项目,如BT(即建设-移交)、BOT(即建设-经营-移交或转让)、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复:暂按以下要求办理:(一)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四-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四-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四-财税法
规解读获奖文档
问题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的,按照预售面积开具发票后,在交房时对面积差需要补开或开红票冲减的,如何开具发票和计税?
答复:《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综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时对面积差需要补开或开红票冲减的,如果营改增之前开具地税发票,营改增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冲减或补缴。

问题二营改增前,生产钢构件并负责安装施工的企业,销售钢构件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安装施工费按照建筑业适用3%税率全额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这种业务如何处理?
答复: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问题三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时,经常提前收取一年房租的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豫国税公告[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3〕6号)2013年8月1日起,河南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正式运行。

为保证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普通发票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营改增后共有增值税发票3类,6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2种、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种,增值税普通发票2种。

增值税发票具体适用范围如下:(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为240*140的三联发票和六联发票),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专用发票。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为240*178的三联发票和六联发票),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规格为240*140的二联发票和五联发票),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商业零售)。

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的种类、票样及适用范围营改增后共有普通发票3类35种,包括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9种、卷式5种,手工发票3种,定额发票18种。

其中营改增后新增的发票种类有:河南省运输客票(机打)、河南省运输客票(定额4种)、河南省出租汽车机打发票、河南省出租汽车定额发票(7种)。

具体发票适用范围如下:(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297、241*177.8、190*101.6的三联发票,规格为190*101.6的五联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和现代服务业纳税人选择使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6.03•【字号】豫国税公告[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3〕5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一、在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适用本公告。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附件1),告知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三、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本次我省认定工作中,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按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计算。

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试点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计算亦应按连续不超过12个月计算方式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过渡期内,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存的地税机关监制发票,发票使用完毕后,应按规定领 取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过渡期结束后,纳税人领取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 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过渡期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问题六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 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 取的管理费用,属于陆路运输服务,应该缴纳增值税。
问题九 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 1 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复: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 人。
问题四 新成立的幼儿园,需要纳入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吗?
答复: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所以新办幼儿园 类纳税人 5 月份以后需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第 73 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 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 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十 一般纳税人接受住宿服务,能否抵扣?
答复:一般纳税人购买住宿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的项目,如果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十一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哪里开票?
答复: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开具 发票。
答:根据总局 2016 年第 16 号公告: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 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 式取得的不动产。
问题十二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老项目是按什么时间确认的?
答复:财税〔2016〕 36 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 项目。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一
发布日期:2016-04-15 消息来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一
问题一 不少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因为行业特点在改革前使用定额发票较 多,例如饭店、物业公司下属停车场、机场停车场等,使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开具发票耗 时相对较长、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故试点纳税人想申请领用定额发票,不知是否可行?
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文件同时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 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 〔2016〕36 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问题十三 转租住房,是否适用于总局的 2016 第 16 号公告?
问题三 营改增之后,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
答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 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 纳税人纳税。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 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18 号公告 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 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答复:财税〔2016〕36 号文件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 规模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小于 3 万免税政策有效期规定,如果提供不动产租赁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小于 3 万,符 合文件规定也是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
问题八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 的房地产项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 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七 不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是否按季度申报?是否符合月销售额小于 3 万免 税政策?
税总函〔2015〕199 号文件规定: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 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问题五 营改增之前结存的地税发票如何缴销?
答复:豫国税公告〔2016〕1 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领取的地税机 关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医疗机构门 诊收费统一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答复:原则上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应全部推行发票升级版,确实需要领用定额发票的,应 向省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继续领用定额发票。
问题二 目前,税控设备由航信、百旺提供,按照区域划片,对一些集团企业来说,可能划 片后两个公司的设备都涉及,不利于企业内部管理。
答复:对于集团企业,应遵循集团内部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家税控设备提供商,分 公司税控设备提供商与总公司保持一致的原则,便于企业内部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