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竞业限制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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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竞业限制协议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鉴于:
1、甲方是从事企业;
2、乙方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3、乙方担任甲方职务,如果离职后到与甲方竞争的公司工作会给甲方带来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就竞业限制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
乙方承诺:乙方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即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任何其他单位任职,更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论是否依法成立)及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非企业单位内直接或者间接地、单独或者共同地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单独或者共同地与之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加盟关系等。
第二条乙方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2.1 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无论何种原因)即乙方不再受聘于甲方,乙方保证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不与任何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不论是否依法成立),直接或者间接地、单独或者共同地建立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聘用关系、代理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不为其提供任何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或工作。
2.2 乙方保证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两年内,在全世界范围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单独或共同地参与、投资、创立、管理任何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非企业单位。
2.3 “与甲方有竞争关系”是指:
2.3.1 与甲方经营相同或类似产品的;
2.3.2 提供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服务的。
2.4 乙方保证,在任何时间,除非经过甲方许可,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唆使、拉拢或诱导在甲方工作期间曾与甲方接触或交易过的任何客户或供应商成为乙方或者乙方投资、合作、服务、工作、管理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的客户或者供应商,或使这些客户或供应商终止或显著减少与甲方的业务往来。
2.5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如乙方与其他个人、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代理关系、加盟关系以及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之后,该个人、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新业务或生产的新的产品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乙方应当主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代理关系、加盟关系以及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2.6 乙方保证,在任何时间,除非经甲方同意,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唆使、拉拢或诱导甲方任何员工或对甲方承担保密、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任何单位工作或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服务。
第三条任职期间、离职时间的界定
3.1本协议所称的“任职期间”,从下列时间中最早的时间开始计算:
3.1.1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
3.1.2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动,与甲方产生事实劳动关
系;
3.1.3乙方从甲方领取劳动报酬。
3.2该“任职期间”,以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时间作为乙方任职期间终结的时间,即离职时间。
第四条竞业限制的地域限制
鉴于甲方的产品及服务是面向全球市场的,所以乙方承担的竞业限制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
第五条劳动关系报告制度
5.1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与其他个人、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代理关系、加盟关系等时,应当明确告知对方乙方对甲方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
5.2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在发生与其他个人、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建立或者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代理关系、加盟关系以及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之后,应当在5日之内,将相关事实通知甲方。
5.3当乙方无论因任何原因离开甲方后,乙方同意甲方对
其新雇主发出通知书,通知新雇主有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
6.1乙方在任职期间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除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之外,不必另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费用。
6.2乙方离职后,对甲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方式支付乙方补偿金:
6.2.1乙方离职时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完毕所有规定
的离职交接手续;
6.2.2甲方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自乙方离职次
月开始按月支付,每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按照乙方在离职日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计算。
6.2.3乙方在领取每一次补偿金时必须向甲方提交其
届时劳动关系证明。
6.2.4乙方不领取补偿金(不论什么原因)的行为,
并不能免除乙方对甲方的竞业限制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方式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救济措施:
7.1.1给予乙方通报批评、记过、调整工作岗位、降
职、降薪、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甲方可以同时给予乙方
一种或多种处理,且不需要按照顺序进行;
7.1.2如果乙方参与甲方的股权激励计划,则取消乙方被授予的股权激励;乙方在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并行权后离职的,2年内不得在甲方竞争对手处从事相同或类似工作。如果乙方在行权后离职,并在2年内到竞争对手处从事相同或类似工作的,乙方应当将其因行权所得全部收益(包括股权及其他收入)返还给甲方,并承担与其行权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1.3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万元;
7.1.4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且上述
第7.1.3项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
继续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
经济损失、可以预见的间接经济损失以及为向乙方行使追
索权而产生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费用、
差旅费用、公告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等。
甲方的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的,乙方的赔偿应当为乙方在违
反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以及甲方为向乙方行使追
索权而产生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费用、
差旅费用、公告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费用等。
7.2乙方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而离职后,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