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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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

一、婚姻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二、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九、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财产案件收费:

1、1万元以下:50元:

2、1-1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5%-200元;

3、10-2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300元;

4、20-5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1.5%+1300元;

5、50-100万的部分:标的额x1%+3800元;

6、100-2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9%+4800元;

7、200-5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8%+6800元;

8、500-1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7%+11800元;

9、1000-2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标的额x0.5%+41800元。

十一、案件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1%+67400元。

十二、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十三、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四、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北京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

关于全面放开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区司法局、区律师协会(联席会)、各律师事务所:

按照中央和北京市“放管服”改革要求,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取消我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是我市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的一件大事,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维护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的正常秩序,确保“放而不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全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严禁串通涨价、恶意低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联席会)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违反统一收取律师法律服务费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不开具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或办案差旅费有效凭证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各自职权,依法依规查处,切实维护首都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四、《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京发改规[2016]10号)的废止将由发文机关另行依法办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

2018年3月2日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河南省律师协会

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

(2016年4月23日省律协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河南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行业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河南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按规定标准执行。在标准未公布之前,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除上述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包括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代理仲裁、代理案件执行和申诉(指代理提起案件再审前的申诉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办理专项法律事务、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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