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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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实施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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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实施细则模版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保证其顺利开展,提高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水平,保障各方权益,制定本细则。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是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向进出口企业或国内贸易企业提供保理服务,解决其在贸易过程中所面临的融资、信用和风险保障等问题,从而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的贸易融资工具。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分三种类型:一般保理、先票后货保理和债权保理。

第三条银行与国内贸易企业签订《保理业务协议》,在法定范围内,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银行国内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协议是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主体文件,其约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四条银行作为保理商,与国内贸易企业保理客户签订《保理业务协议》。

协议应明确客户的银行账户、贸易合同等关键信息。

同时,银行应在业务开展前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第五条银行为保理客户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时,应根据客户的资信等级和信用背景,制定相应的融资方案。

同时,银行应建立客户的融资额度,并根据规定调整。

第六条银行为保理客户提供应收账款保险服务时,应安排专业保险公司对收到保险的应收账款保险单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可靠。

第七条银行在进行保理业务时,应加强对客户的监管,对客户的经营管理、信用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

第八条银行开展保理业务最主要的风险是信用风险。

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免此类风险。

银行要求客户提供充分、可靠的信息且尽早核实客户信息,防止欺诈。

同时,银行应保证客户披露的信息不得泄露。

银行要求客户对无货、无权益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纠正,及时调整相关的财务数据。

第九条银行进行保理业务时,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确保各方的权益受到保护。

同时,银行对保理业务的相关费用应充分明示,合理收取。

保理业务流程及实施细则

保理业务流程及实施细则

保理业务流程及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保理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方式,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以获取流动资金。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理业务的流程及实施细则,以匡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保理业务。

一、保理业务流程1.1 客户申请阶段:在保理业务的申请阶段,客户需要向保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公司资质证明、财务报表、应收账款清单等。

保理公司将对客户进行资信评估,并与客户进行初步洽谈。

1.2 合同签订阶段:如果客户通过资信评估,保理公司将与客户签订保理业务合同。

合同中包括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结构、保理期限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保理公司将进行更加详细的尽职调查。

1.3 资金到账阶段:在尽职调查完成后,保理公司将向客户提供融资,即将一定比例的应收账款金额支付给客户。

客户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选择是否一次性提取全部融资额度或者分次提取。

二、保理业务实施细则2.1 应收账款管理:在保理业务实施过程中,客户需要做好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

包括及时跟进客户的付款情况,催收欠款,确保应收账款的及时回款。

2.2 融资利率与费用:保理公司会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融资期限等因素来确定融资利率。

同时,客户还需要支付一定的保理服务费用,包括管理费、利息、手续费等。

2.3 风险控制:保理公司会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客户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应收账款信息,并遵守合同约定,如有违约行为,保理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三、保理业务的优势3.1 资金周转快:通过保理业务,客户可以将应收账款快速变现,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满足企业的经营需求。

3.2 降低风险:保理公司对客户的应收账款进行风险评估和催收工作,降低了客户的信用风险和违约风险。

3.3 提供增值服务:保理公司不仅提供融资服务,还可以为客户提供信用管理、催收伏务等增值服务,匡助客户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保理业务的应用场景4.1 中小企业融资: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保理业务是一种非常便捷的融资方式,可以解决资金周转难题,支持企业的发展。

XX银行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XX银行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XX银行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操作,保证业务的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银行在国内开展的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是指XX银行接受来自国内工程项目的应收账款,为工程总承包商提供的应收账款保理服务。

第四条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目的是为工程总承包商提供融资支持,减轻其资金压力,同时提供风险管理和催收服务。

第五条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客户申请、尽调评审、签订合同、保理融资、催收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申请与尽调评审第六条工程总承包商在需要融资支持时,可以向XX银行提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的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合同、应收账款明细、工程进度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XX银行在收到工程总承包商的申请后,将进行尽调评审。

尽调评审包括对工程总承包商的信用状况、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第九条尽调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通过的情况下,XX 银行将与工程总承包商签订保理合同。

第十条若尽调评审不通过,XX银行将向工程总承包商提供不通过的原因,并给予充分解释。

第三章签订合同第十一条签订保理合同时,工程总承包商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保理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双方基本信息、应收账款转让方式、费用规定、风险责任等。

第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商向XX银行转让应收账款的方式可以是明示转让或暗示转让。

第四章保理融资操作第十四条当签订完成保理合同后,工程总承包商可以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向XX银行申请融资。

第十五条融资金额将以工程总承包商转让给XX银行的应收账款为基础,最高不超过应收账款的60%。

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商应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款项,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第五章催收管理第十七条在应收账款到期后,如工程总承包商未能按时偿还,XX银行将采取适当的催收措施。

XX银行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XX银行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XX银行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实施细则一、XX银行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概述二、适用范围该业务适用于XX银行与国内工程项目公司签订保理合同的情况。

三、合作条件1.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2.合作项目应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3.合作项目需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偿还能力;4.合作项目需提供充足的抵押品或担保措施。

四、合作程序1.风险评估:XX银行将对合作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包括项目公司的信用状况、项目本身的市场前景、项目合同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合适进行保理业务合作。

2.签订保理合同:经过风险评估后,XX银行将与项目公司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具体的业务细节和相关费用。

3.资料准备:项目公司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清单、发票、合同等,以便XX银行进行核验和审查。

4.贷款发放:在核验和审查合格后,XX银行将根据合同约定,将资金划入项目公司账户作为融资支持。

5.应收账款保理:XX银行将对项目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操作,包括核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催收应收账款等。

6.回款管理:XX银行将负责管理项目公司的回款,将回款划入指定账户,并根据约定进行自动还款。

五、费用及费率1.风险管理费:项目公司需按照约定向XX银行支付风险管理费,该费用根据项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2.保理服务费:项目公司需按照约定向XX银行支付保理服务费,该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保理业务金额和期限确定。

六、业务风险控制1.风险评估:XX银行将对合作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合同风险等方面的评估,以确保项目公司的偿还能力和项目的可行性。

2.抵押品或担保:项目公司需提供充足的抵押品或担保措施,以减少XX银行的违约风险。

4.管理控制:XX银行将对项目公司的回款进行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逾期及违约问题。

七、业务合作终止1.双方约定期限届满;2.项目公司未按时还款或违反保理合同的约定;3.项目公司遭遇重大经营困难或资金链断裂的情况;4.其他双方约定的业务终止情况。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保理业务发展,规范保理业务操作,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等法律和行业规范,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和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一项或多项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如下:(一)卖方:即应收账款的权利人。

在保理业务中,卖方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方。

(二)买方:即应收账款的义务人。

在保理业务中,买方是应收账款的付款方。

(三)保理商: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债权并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

在本办法中保理商仅指我行。

(四)商务合同:指买卖双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的各项合同、协议等商业文件的统称。

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各种载体(包括书面、传真、电子等)的合同、协议、订单或其他能确定权利义务的商业文件。

(五)应收账款: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票据、抵债物等权益)。

本办法中应收账款具体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其它经总行认定的债权。

(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卖方、我行单独或卖方、我行联合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买方的行为。

(七)付款期:指自应收账款形成之日起到商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之间的期限。

如商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期,可参考过往交易记录中的付款期和行业惯例进行确定。

(八)保理融资:指我行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行为。

保理融资有预支价金和保理授信两种方式。

(九)融资宽限期:指在实际业务中,我行在应收账款的剩余付款期之外,为了保证保理融资不会意外逾期,给予卖方额外的融资期限。

XX银行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XX银行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XX银行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以下简称工程保理)业务,系指本行受让工程承包商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工程保理业务属于本行国内保理业务范畴,根据本行是否保留对工程承包商的追索权,工程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两类。

根据是否告知项目业主应收账款转让事项,工程保理业务可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两类。

第四条工程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本行开展工程保理业务的项目仅限于符合国家建设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

不得为商品住宅、商业用房建设施工项目办理保理业务。

第六条工程保理业务办理过程中,工程承包商所获得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或授信(包括但不限于预支价金、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只能用于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周转性、经常占用性或临时资金需求,不得用于股票、期货等股本权益性投资活动及其它国家政策禁止的用途。

第七条对于采用再保理或结构保理业务模式提供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服务的,参照本行再保理或结构保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相关术语及解释第八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项目应收账款,系指工程承包商(施工企业、债权人)基于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施工建设服务,应向项目业主(债务人)收取但尚未收取的结算工程款。

该款项为扣除项目业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向工程承包商已支付的预付款、材料款、质保金等款项后的余额。

第九条本细则所称工程承包商,系指直接与项目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BT项目投资协议,下同)的施工企业或BT项目投资方。

第十条本细则所称项目业主,系指直接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BT项目投资协议,下同)的工程发包企业或BT项目回购方。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保理业务发展,规范保理业务操作,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等法律和行业规范,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卖方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和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一项或多项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如下:(一)卖方:即应收账款的权利人。

在保理业务中,卖方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方。

(二)买方:即应收账款的义务人。

在保理业务中,买方是应收账款的付款方。

(三)保理商: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债权并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

在本办法中保理商仅指我行。

(四)商务合同:指买卖双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的各项合同、协议等商业文件的统称。

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各种载体(包括书面、传真、电子等)的合同、协议、订单或其他能确定权利义务的商业文件。

(五)应收账款: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票据、抵债物等权益)。

本办法中应收账款具体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其它经总行认定的债权。

(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卖方、我行单独或卖方、我行联合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买方的行为。

(七)付款期:指自应收账款形成之日起到商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之间的期限。

如商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期,可参考过往交易记录中的付款期和行业惯例进行确定。

(八)保理融资:指我行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行为。

保理融资有预支价金和保理授信两种方式。

(九)融资宽限期:指在实际业务中,我行在应收账款的剩余付款期之外,为了保证保理融资不会意外逾期,给予卖方额外的融资期限。

XX银行工程项下国内保理管理办法

XX银行工程项下国内保理管理办法

XX银行工程项下国内保理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行工程项下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规范工程项下国内保理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原则及相关规定(一)基本概念1.工程项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本项业务)是指建筑施工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将向国内优质项目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由我行为承包商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2.原则上仅可办理公开型、有追索权工程项下国内保理业务。

目前对工程项下买断型国内保理业务,暂不予开展。

3.本项业务纳入国内保理业务管理,除总行有特殊要求外,业务授权、操作流程及会计核算、管理要求等执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本项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二)原则办理工程项下国内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三)相关规定1.工程项下国内保理业务由各分支行营销部对借款人经营情况、信誉情况及贷款担保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申报材料上报总行。

总行公司业务部在分支行报送材料的基础上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法律事务部审核相应的法律要件并出具法律风险意见,风险管理部对其进行合规性审查,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则及发展状况,对业务风险进行评审,提出风险提示,出具评审意见后报审贷会审定。

2.工程项下国内保理融资用途须符合融资合同规定,严禁流入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3.对工程质保金不得办理工程项下国内保理业务。

4.以“建设-转让”(BT)方式承接项目形成的应收账款不得办理工程项下保理业务。

5.不得为房地产项目项下的上游建筑施工承包商办理工程项下国内保理业务。

6.本项业务主要用于满足优质项目上游承包商的短期融资需求,各行可通过为优质项目承包商办理工程项下国内保理业务间接进入他行承贷的优质项目市场。

7.我行承贷的项目办理本项业务需经总行审批同意,并须符合如下条件:(1)项目业主资金充裕,预计短期内对项目贷款无提款需求;(2)通过发放短期国内保理融资可提高我行贷款收益;(3)国内保理业务综合收益(利息收入与手续费收入之和)高于项目贷款收益;8.为防控业务风险、平衡业务收益,对工程项下国内保理业务的项目及承包商总行实行名单制管理。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以卖方(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我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和融资中的一项或多项产品的综合金融服务。

(一)应收账款管理服务,是指我行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和逾期情况等分类、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的服务;(二)应收账款催收服务,是指我行根据应收账款的账期,主动或应卖方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收、法律手段等,督促买方履行商务合同的付款义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催收情况通知卖方的行为;(三)坏账担保,是指由我行或与我行合作的保理机构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卖方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的服务;(四)保理融资,是指我行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为卖方提供的融资服务。

保理融资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预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进口或国内信用证、开立保函等。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是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设施或出租资产等其他原因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益、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等。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不属于应收账款债权的范畴。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热以及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建设设施等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其他经我行认定的债权。

36-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深发银[2024]47号

36-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深发银[2024]47号

附件3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24年版)为规范我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依据《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方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业务受理第一条各分支行开展保理业务时必需配备应收账款管理岗,负责保理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其次条分支行接受卖方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卖方填写《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

我行对相应买方未核定买方额度的,还应同时填写《国内保理买方额度申请书》(附件2)。

第三条卖方提出申请时,除正常授信申请资料外,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一)与买方签订的商务合同;(二)对买方的交货记录;(三)买方的结算周期和付款记录;(四)如有遭买方退货,须供应退货缘由和纠纷解决的状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五)我行认为须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分支行应要求卖方帮助供应能够反映买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材料,卖方的确无法供应的,分支行必需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获得买方资料。

第五条分支行应在卖方提出的业务需求和买卖双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保理业务类型,并尽量保留我行对卖方的追索权。

第六条我行依据卖方提交的材料和有关状况对买卖双方的资格和履约实力进行审查。

(一)卖方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卖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2.卖方的履约记录;3.应收账款的内容、结构和账龄;4.卖方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5.应收账款的坏账率;6.卖方近三年的经营状况。

(二)买方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2.产品市场地位的现状和前景;3.买方在行业内的地位;4.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5.销售收款期和选购付款期是否匹配;6.资金余缺的财务支配;7.卖方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实力的评价。

其次章额度核定第七条办理保理业务原则上应先行核定买方额度。

第八条为有多家买方的同一卖方核定保理额度时,需先行核定买方额度,再行核定卖方针对该买方的保理额度。

同一卖方对多家买方的全部保理额度可在同一保理合同中表现,但应分别限制,不得串用。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行国内贸易融资产品,促进我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升对公产品市场综合竞争力,根据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有关政策、制度及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卖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买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或/及商业资信调查或/及应收账款管理催收或/及为买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我行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应坚持的原则:(一)贸易真实和合法原则。

要确保买卖双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二)统一授信原则。

除“国内保理直通车”名单客户外,保理额度纳入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三)授权管理原则。

除特别规定的以外,国内保理业务的授权比照应收账款融资转授权规定执行。

(四)规范操作原则。

国内保理业务的办理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和总行有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业务种类第四条我行国内保理分为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第三方担保保理。

(一)有追索权保理:是指我行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还融资款的保理业务。

按在转让时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有追索权保理又可分为有追索权公开保理和有追索权隐蔽保理。

公开保理是指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卖方与我行的约定,卖方暂不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我行保留一定条件下通知的权利,在卖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发生改变或我行认为必要时,我行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二)无追索权保理:指我行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卖方追索未偿还融资款。

按在转让时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无追索权保理又可分为无追索权公开保理和无追索权隐蔽保理。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系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本行,由本行向其提供至少下列一项服务:(一)应收账款催收。

本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

本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

本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

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融资服务。

第四条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本行保理业务范围。

第五条开展保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对应业务的前台部门设立应收账款管理岗位负责该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二章主要术语及解释第六条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及解释(一)关于业务主体1.债权人(或称卖方):系指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出资资产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权利人,也是业务的申请人。

2.债务人(或称买方):系指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承租资产的一方,是清偿应收账款的责任人。

3.保理商:系指受让债权人应收账款并向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或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一项或多项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债务人保理商和债权人保理商。

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运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现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银行为国内供应商和买方之间的赊销方式而设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即银行作为应收账款受让方以融资方式和非融资方式代理供应商清收应收账款,并负责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和债权回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一)供应商,指为买方提供货物或劳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二)买方,指对由于卖方提供货物或劳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第四条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授信评估及核定遵循我行信贷权限管理有关规定,并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 年,国内保理额度不得与其他额度混用。

第五条国内保理授信原则上由供应商提出申请。

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主要针对供应商的基本条件核定授信额度;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主要针对买方的基本条件核定坏账担保额度。

第六条供应商可申请一次性额度或循环国内保理额度授信。

一次性额度用完即止;循环额度在授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经办行在授信额度内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应与供应商逐笔签订国内保理合同,并按规定收取国内保理费用。

第七条鉴于我行的国内保理业务目前尚处于试办阶段,我行目前只对形成较大规模、经营稳定、主业突出、产品品牌有较高知名度、市场稳定、发展前景良好的供应商或资信优良的买方提供融资性国内保理服务。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还应收账款的业务。

以下所称融资或收购款均指为购买供应商应收账款债权而向其支付的资金对价。

融资性国内保理我行原则上只受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和隐蔽型及无追索权的公开型 3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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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开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与卖方签署保理业务协议,卖方将在国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或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银行服务。

我行暂只办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国内保理业务的融资方式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票保贴、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等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项下的分类及定义、准入条件、融资额度、期限、费率和授信后管理都应严格执行《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国内保理业务须达到《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准入条件。

第六条国内保理回款账户
国内保理回款账户原则上应为我行以卖方名义开立的活期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保理保证金账户)。

应收账款回款为转账方式的,应通知买方直接汇入卖方在我行开立的国内保理保证金账户。

回款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的,则我行必须取得票据控制权,并在通过贴现、托管并托收、
办理质押并行使质权等方式,按相关的业务操作规程取得相应款项后,转入审批意见中指定的国内保理回款账户。

第三章业务申请
第七条业务申请时,除按照一般授信要求提供材料外,卖方还须提供以下与应收账款相关的资料:
(一)与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
(二)应收账款债权确认文件或以清单形式提供的债权确认文件,如商业发票、发(送)货凭证等与货物交付相关的单据、买方验货合格单等。

如果基础交易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可用卖方与买方历史交易的债权确认文件代替,如过去一年的历史交易记录、银行对账单等可以证明双方历史交易的资料;
(三)关于买方的名称、地址、账号、开户行名称及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等资信情况的材料;
(四)填写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2);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业务的调查与审批
第八条授信受理后,经营行应指定专人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卖方提交的全部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卖方和买方资信程度和授信可行性的调查、评估。

重点调查:
(一)买方与卖方资信状况。

包括确认买方与卖方非关联企业,调查买方与卖方往来情况和历史付款记录,买方占卖方的业务比重,买卖双方的信用记录等;
(二)应收账款状况。

包括确认基础商务合同的真实性与条款合理性,如应收账款账期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后买方的付款责任是否明确,合同约定价款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明显影响卖方追索买方付款权利的条款,对应收账款转让是否有限制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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