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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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代理号:
甲方:镇江人才市场
乙方: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依照镇证发[1997]175号《关于批转<镇江市人事代理暂行方法>的通知》,乙方托付甲方人事代理服务,并订立合同如下:
一、托付服务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与乙方不存在隶属关系。甲方不负责乙方的工资福利、病、残、伤、亡以及工作的安置等事宜,乙方的一切法律行为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托付甲方代理其人事档案关系期间,乙方个人档案身份不变,有关工龄运算由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乙方托付甲方代理其人事档案关系期间,甲方负责乙方人事档案的储存、保管、整理工作。
五、乙方托付甲方代理其人事档案关系期间,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
六、乙方托付甲方代理其人事档案关系期间,乙方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及个人信息,如:学历材料、职称材料、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等,应及时转交甲方审核后存入乙方档案,否则后果由乙方负责。
七、托付期满,乙方需及时办理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出或重新托付代管手续。否则,甲方不再保留其人事关系。
八、托付期内,乙方托付甲方提供下列代理服务:(在选择项目前打√)
□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户籍关系挂靠□党组织关系挂靠
□养老保险代收代缴□医疗保险代收代缴□住房公积金代收代缴
九、依照服务内容和苏价费(2003)416号文件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十、乙方托付甲方代收代缴保险的,应在当年度内按本市保险机构的规定缴清所有保险费用,逾期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其中代收代缴医疗保险的,应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携带有关证件前来缴清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用。
十一、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