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2017年第146号公告附件2(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授权使用书)
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注册分类3、4、5.2类)(征求意见稿)
附件4-2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注册分类3、4、5.2类)(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受理部门 (1)三、资料基本要求 (1)(一)申请表的整理 (1)(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1)四、形式审查要点 (2)(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 (2)(二)沟通交流审查要点 (2)(三)申请表审查要点 (3)(四)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5)(五)其他提示 (9)五、受理审查决定 (10)(一)受理 (10)(二)补正 (11)(三)不予受理 (11)(四)受理流程图 (11)六、其他 (11)七、附件 (12)1.化学药品3、4、5.2类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 (13)2.参考目录 (16)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注册分类3、4、5.2类一、适用范围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4、5.2类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二、受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资料基本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应根据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格式整理,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表的整理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其中至少两份为原件;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1套综述资料(应包含模块一、模块二),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综述资料中的申1请表应为原件),具体要求详见《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四、形式审查要点(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1.药物临床试验终止后,拟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自获准之日起,三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自行失效;仍需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170825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颁布时间:20170825为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为便于企业选择参比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把《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所附289个品种的原研企业药品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供企业选择参比制剂时参考。
清单分为已在中国境内上市和未在中国境内上市两类。
建议企业按以下顺序选择其一作为参比制剂备案:(一)原研药品:进口原研药品、经审核确定的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药品、未进口原研药品;(二)在原研企业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可选择美国、日本或欧盟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药品。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建议企业按照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研究,未备案的无需再备案;对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存疑的,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公开审议,并公开审议结果。
二、企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参比制剂全部向社会公开。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未公布参比制剂的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后区别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一)可以确认符合参比制剂条件的;(二)存疑的;(三)明显不符合条件的。
对于(二)(三)两种情况是否继续进行研究或重新选择参比制剂,由企业自主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企业自行从境外采购的参比制剂产品,在提交一致性评价资料时需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所用参比制剂是标明企业的产品。
企业发现所使用的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的,应终止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已申报的,应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报告并撤回一致性评价申请,视情况免于责任;监管部门发现企业使用的参比制剂产品为假冒产品的,应及时通报相关企业,终止审评审批;已批准上市的要撤销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开信息,责成企业作出解释并根据情况立案调查。
化学药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试行)
2.1.2 境外申请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 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文,以及注册 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 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 境外已上市药品发生变更,应当提交境外上市国家或者地区 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 中文译文。除涉及变更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规格及生产场地外, 境外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可以依据当 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 其中按照化学药品 1 类、2 类批准的境外生产的药品,申请 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 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 2.3 申请使用药品商品名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4 变更境外生产场地的,应提交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 该药品生产场地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新药临床试验期间改变境外生产场地的,应提供其临床试验 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况说明。 2.5 对于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变更的,应提交 相关规定。 2.6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证明文件(涉及变更时适用) 2.6.1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 供货协议、发票等(适用于制剂未选用已登记原辅包情形)。
............................................................................ 7 (一)受理 ................................................................................ 7 (二)补正 ................................................................................ 8 (三)不予受理 ........................................................................ 8 (四)受理流程图.................................................................... 8
12.原辅包登记程序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政策实施情况
无需临床试验的生产/
上市 仿制药注册费
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
市
补充申请注册
常规项
费
需技术审评的
国产 19.20 43.20 18.36
31.80 0.96 9.96
单位:万元
进口 37.60 59.39
36.76
50.20
0.96 28.36
药品再注册费(五年一次)
由省级价格、 财政部门制
定
22.72
范围
仿制或进口境内已上市药品制剂所用的原料药(56号公告第九条)
不
通 过
状态“I”
原料药 生产企业
原料药 登记
公示
单独审评
通 过
状态“A”
NMPA♦CDE 2019年12月4日
17
原料药登记、缴费和审评程序
NMPA♦CDE 2019年12月4日
药品注册费标准
项目分类
新药注册费
临床试验 生产/上市
NMPA♦CDE 2019年12月4日
11
原辅包登记平台数据的构成
146号公告
已受理未完成审评的品种转入登记平台——第Ⅰ类
申请人自行登记的品种
——第Ⅱ类
56号公告 符合公告第八条要求转入登记平台 ——第Ⅲ类
NMPA♦CDE 2019年12月4日
12
登记资料一致性承诺书
146号公告发布时审评未结 束由药审中心转入登记平台 的原料药、药用辅料。
56号公告发布后根据批准信息转 入登记平台部分批准证明文件有 效的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 材。
登记人如提交登记资料,应承 诺资料信息完全真实,并与注 册申请提交的申报资料包括回 复补充资料完全一致。
登记人如提交登记资料应承诺资料 信息完全真实, 并与国家局/省局 批准信息完全一致,批准后的变更 均经过国家局/省局批准活备案。
《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
《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中关于药品与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关联审批的要求,同时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总局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以下简称“146号公告”)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关于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在审批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的要求,我中心起草了本管理规定。
二、起草过程(一)本管理规定第一稿由我中心于2017年10月起草完成上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经药化注册司与法制司会签,我中心根据合理意见修改后于2017年12月5日在原总局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2018年1月5日,我中心收到业界反馈意见和建议共计591条,具体如下:116家企业反馈意见和建议474条;6家协会和行业组织反馈意见和建议69条;12位个人反馈意见和建议35条;2家政府机构12条;1家科研机构反馈意见和建议1条。
(二)我中心根据业界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在修改过程中通过邮件、组织会议讨论等方式征求了中心内部各审评部门的意见,针对146号公告中未明确的事宜,如原辅包登记规则的要求、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流程等,在本管理规定第二稿中作了明确规定。
(三)2019年8月15日,56号公告开始实施,原料药登记仍为行政许可事项,我中心根据《药品管理法》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对于原辅包与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原料药的管理方式和程序,修改后形成本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
《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用原辅材料的管理,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这里交待了“上位法”根据法学原理,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是最低的,不得与上位法冲突如若冲突,以上位法为准当然了,《药品管理法》据说也在探讨如何修订而混身贴满了补充规定补丁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也差不多该再次升级了吧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于药品制剂注册和已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中药提取物、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辅材料进行备案,适用于本规定。
由此可见,首先中药饮片这个顽疾还是得不到更高位面的监管饮片依然是各省市诸侯监管,或者不监管此外,2005年就征求意见的《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至今还没有看到搞出了什么名堂来这么些年了,SFDA可以拿出来作为依据的只有一个函《关于印发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的函》而药用辅料监管事实上还是诸侯割据,各地根据监管需要自行出台例如《天津市药用辅料注册管理办法》对于药用辅料,挺根本的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是“已有国家标准”的辅料,都没有界定清楚相应的,什么是“新”辅料也就说不清楚了最后,我们发现,我们中国特色的DMF是和制剂注册捆绑的,这无疑也是中国创造,后有详述第三条药用原辅材料备案,是指用于药品制剂注册和已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的原辅材料的生产厂商,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平台,按照要求提交原辅材料相关信息的过程。
虽说还没有出台细则,但这个信息平台如何搭建的确很引人遐想,或瞎想全英文提交就不要想了,这是个主权问题就是不知道能否实现全电子提交,这应该不至于需要提供公证认证的证明性文件原件吧如果电子提交,如何防范侵入,篡改和失窃?该系统是不是要去做一个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如同SFDA要求企业这认证那认证一样该信息平台是否也需要出示相应资质,操作人员是否也需要获得相应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毕竟,DMF中的技术秘密,是攸关企业身家性命的第四条原料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实行注册管理,同时实行备案管理。
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
附件7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月日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受理部门 (1)三、资料基本要求 (1)(一)申请表的整理 (1)(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1)四、形式审查要点 (2)(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 (2)(二)申请表审查要点 (3)(三)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3)(四)其他提示 (7)五、受理审查决定 (8)(一)受理 (8)(二)补正 (8)(三)不予受理 (8)(四)受理流程图 (8)六、其他 (9)七、附件 (9)1.生物制品变更申报资料自查表 (10)2.参考目录 (13)生物制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生物制品补充申请事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事项(境外生产生物制品适用)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期间变更事项。
二、受理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
三、资料基本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等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
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表的整理生物制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均为原件。
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具体要求详见《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四、形式审查审查要点(一)申请事项审查要点1.对于已上市生物制品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全面评估,按照《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选择变更事项。
2.变更分类应根据实际变更内容以及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变更分类申请有误需进行调整的,申请人应当按新变更分类重新申报。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包材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DMF)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包材申报资料的 内容及格式要求(DMF)1989年9月 美国FDA发布草案2009年6月 药审中心组织翻译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翻译北核协会审核药审中心最终核准目录I. 前言 (1)II. 定义 (1)III. DMF的类型 (2)IV. DMF的申报 (2)A. 传送信函 (3)1. 首次申报 (3)2. 修订 (3)B. 管理信息 (3)1. 首次申报 (3)2. 修订 (4)C. DMF内容 (4)1. DMF的类型 (4)a.第一类:生产地点、厂房设施、操作步骤和人员 (4)b.第二类:原料药、原料中间体、及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或制剂 (4)c.第三类:包装材料 (5)d.第四类:辅料、着色剂、香料、香精,或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 (5)e.第五类:FDA认可的参考信息 (6)2.一般信息和建议 (6)a.环境评价 (6)b.稳定性 (6)D. 格式、装订和移交 (6)V. 查阅DMF的授权 (7)A. 给FDA的授权信函 (7)B. 给申请人、发起人和其他持有人的副本 (8)VI. DMF受理和审阅政策 (8)A.与DMF处理相关的政策 (8)B. DMF审阅 (9)VII. 持有人义务 (9)A. DMF变更时按需通知 (9)B. 建立授权查阅DMF的人员名单 (9)C. 文件的年度更新 (10)D. 代理的委任 (10)E. 所有权转移 (10)IX. DMF的终止 (11)原料药、药用辅料及包材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DMF)I.前言DMF是提交给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文件,它可以用来提供有关一种或多种人用药品的制造、加工、包装和贮藏中使用的设施、工艺和物料的详细机密信息。
DMF的提交并无法律和FDA的规章的必需要求,提交与否完全由持有人自行决定。
DMF中的信息可以用来支持新药临床研究申请(IND)、新药上市申请(NDA)、仿制药申请(ANDA)、其它的DMF、出口申请或以上文件中任何一种文件/申请的修订和补充。
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新规2019年第56号公告解读
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新规2019年第56号公告解读较2017年第146号公告,范围扩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和使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均适用于2019年第56号公告要求。
7月有许多重要的文件发布,其中2019年第56号公告对原辅包厂家、制剂厂家有重要的影响,56号公告发布的内容较多(后有详细解读),其中最重要的有几点:•原料药登记人可以在登记平台自行打印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和标签等。
••原料药技术审评将收费。
目前的收费标准即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中药品的收费标准。
••仿制或进口境内已上市药品制剂所用的原料药,原料药登记人登记后,可进行单独审评审批。
••原料药需进行GMP检查。
••原料药的变更申请需经过批准,依据的法规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现就进一步明确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原辅包)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原辅包的使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主要是指原辅包的质量、安全及功能应该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
原辅包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由原辅包登记人在登记平台上登记,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时与平台登记资料进行关联;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平台登记的原辅包,也可在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由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一并提供原辅包研究资料。
新增“原辅包登记人”概念。
2017年第146号公告的描述是“药品制剂申请人仅供自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或者专供特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可在药品制剂申请中同时提交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资料(资料要求参照本公告执行),不进行登记。
4《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总体要求)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应当符合药用要求,其质量、安全及功能应该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
第三条(关联审评审批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审评审批药品制剂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药用辅料、药包材一并审评。
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以下简称“仿制化学原料药”)可申请单独审评审批。
第四条(原辅包登记) 化学原料药、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实施登记管理,原则上原辅包登记人应为原辅包生产企业,境外原辅包企业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按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以下简称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相关产品信息并提交登记资料,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五条(关联审评结果公开)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并设立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原辅包的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给药途径等基本信息,供相关申请人或者持有人选择。
化学原料药关联审评审批或单独审评审批通过的,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审评通过的,药品审评中心在原辅包登记平台更新登记状态标识。
第六条(登记号管理原则)同一企业在同一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原辅包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相同的,应按照同一登记号登记。
采用不同原理的生产工艺(如发酵、合成、半合成等)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可按照不同登记号登记,采用相同原理的生产工艺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应选择最优工艺进行登记。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一、为便于企业选择参比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把《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 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所附289个品种的原研企业药品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供企业选择参比制剂 时参考。清单分为已在中国境内上市和未在中国境内上市两类。建议企业按以下顺序选择其一作为参比制剂备案:
(三)在欧盟、美国或日本上市但未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经临床研究证实无种族差异的,可使用境外上市申报的生物等效性研 究、药学研究数据等技术资料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上市申请;可能存在种族差异的,应开展相应的临床试验。审评通 过的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四)上述技术资料,应是用于向欧盟、美国或日本监管部门申请上市的完整研究数据,包括药学研究数据、生物等效性试验 资料等,应符合中国现行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并需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场检查。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 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撤销批准证明文件。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2017-08-25 21:10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2017年08月25日 发布
为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十七、对企业申报的一致性评价申请,审评结论均向社会公开。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向社会公开其产品说明书、企业研 究报告及生物等效性试验数据,涉及企业生产工艺及其参数等技术秘密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 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另行规定。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将在公布不予通过决定的同时说明不予通过 的理由。
总局2017年第146号公告附件1(1.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表)
附件1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表—1——2——3——4——5——6——7——8——9——10—原料药登记—填表说明申请人保证:本项内容是各登记机构对于本项登记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郑重保证,各登记机构应当一致同意。
其他特别申明事项:需要另行申明的事项。
登记号:需填写由“原辅包登记平台”生成的登记号。
1.本登记属于:系指如果属于登记国产原料药填写“国产原料药登记”,如果属于登记进口原料药填写“进口原料药登记”,如果属于登记港澳台原料药填写“港澳台原料药登记”。
本项为必填写项目。
2.品种通用名称:应当使用正式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其增补本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
本项为必填项目。
3.英文名称:英文名填写INN英文名。
本项为必填项目。
4.包装:系指直接接触原料药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如有多个包装材质要分别填写,中间用句号分开,例如“玻璃瓶。
塑料瓶”。
包装规格是指基本包装单元的规格,原料药的基本包装单元,是原料药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的原料药最小包装,如:每瓶×毫升,对于按含量或浓度标示其规格的液体、半固体或颗粒,其装量按包装规格填写。
配用注射器、输液器或者专用溶媒的,也应在此处填写。
每一份登记表可填写多个包装规格,不同包装规格中间用句号分开,书写方式为“药品规格:包装材质:包装规格”,例如:“0.25g:玻璃瓶:每瓶30片”,多个规格的按上述顺序依次—11—填写。
本项为必填项目。
5.质量标准:指本项原料药登记所提交药品标准的来源或执行依据。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需写明药典版次;属局颁或部颁标准的,需写明何种及第几册,散页标准应写明药品标准编号;来源于进口药品注册标准的,写明该进口注册标准的编号或注册证号;来源于国外药典的,需注明药典名称及版次;其他是指非以上来源的,应该写明具体来源,如自行研究,国产药品注册标准等情况。
本项为必填项目。
6.专利情况:所登记原料药的专利情况应当经过检索后确定,发现本品已在中国获得保护的有关专利或国外专利信息均应填写。
12.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工作进展情况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工作进展情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0年7月2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背景01目录CONTENTS原料药的登记受理020356号公告实施情况04关联审评审批管理办法01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背景审评审批制度原辅包管理方式的演变国发〔2015〕44号2016年134号公告国发〔2017〕46号厅字〔2017〕42号文2017年146号公告2019年56号公告第十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关联审评审批制度。
在审批药品制剂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
药品审评中心建立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信息登记平台,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公示,供相关申请人或者持有人选择,并在相关药品制剂注册申请审评时关联审评。
关联审评登记公示年度报告延伸检查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登记状态标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节类型标识状态A I 总计原料药10073295913032药用辅料229618964192药包材6370486811238总计18739972328462标识注释:A 已批准在上市制剂使用的原料/辅料/包材,单独通过技术审评的原料药。
I 尚未通过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原料/辅料/包材,尚未单独通过技术审评的原料药。
原辅包登记信息统计表(数据截至6月30日)原辅包信息公示0256号公告实施情况56号公告发布信息中心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类型批准信息转入标A 原料药8769药用辅料1964药包材5778总计16511药用辅料地方省局✓仿制或进口境内已上市制剂所用原料药可进行单独审评审批,药审中心启动了146号公告发布后转入中心未开展审评的104件仿制原料药审评任务;✓药审中心将93个审评结论为通过技术审评的原料药技术转让申请平台标识状态更新为A;✓药审中心将328个由中检院移交的已公示并通过技术审评的药包材平台标识状态更新为A。
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问题解答
9、药包材发生改变处方、工艺、质量标准、原材料来源等 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时,使用该药包材的药企如何申报?如何 审评?
• 按照公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单独受理药包材、药用辅 料注册申请,不再单独核发相关注册批准证明文件。目前药用辅料和 药包材的变更渠道尚不清晰,后续还会专门制定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 变更指导原则。如影响到原使用的制剂产品,可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由 制剂企业按照补充申请申报。
10、药包材企业生产新产品,是否必须通过药企注册新药时 的关联申报才能进行备案并获得备案号?
• 按照公告,新辅料或新包材,均需按照“用到再报”的原则,与制剂 产品进行关联申报,即凭制剂产品的受理号提交申报资料。因此需及 早参与制剂产品的早期开发。 •
11、原进口包材在进口注册证到期后,原用户用何文件支持 其继续使用?包材生产企业是否对其进行资料备案申报即可?
• 根据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第 三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包材、药用辅料应按程序与药品注册 申请关联申报和审评审批,《药包材及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另行 公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单独受理药包材、药用辅料注 册申请,不再单独核发相关注册批准证明文件。生物制品企业在新产 品中使用无注册证辅料,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关联审评,提交审评资料。
2、在关联审评审批实施的过渡期内,新的药物制剂在申请 时,采用的是已获得注册证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若按照 DMF资料要求准备所有材料,是否可以优先审评?
• 答:在目前实施的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管理制度中, 尚未规定对药用辅料进行DMF资料备案相关管理要求,因此目前国家 药品监管机构不单独接受药用辅料DMF申报资料。“公告”已由国家 总局于2016年8月10日正式发布实施。“公告”实施后,目前已经上 市的药品使用的药用辅料,如果已获得批准文号,在其他同类制剂中 使用时,如果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范围内,特 别是高风险制剂用辅料以及国家总局根据需要特别要求监管的药用辅 料,仍需进行关联审评;如果不在“公告”中规定的实施关联审评的 药用辅料范围,则无需进行关联审评。(本期回答问题专家为国家药 典委员会业务综合处副处长洪小栩)
总局2017年第146号公告附件1(1.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表)
附件1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表—1——2——3——4——5——6——7——8——9——10—原料药登记—填表说明申请人保证:本项内容是各登记机构对于本项登记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郑重保证,各登记机构应当一致同意。
其他特别申明事项:需要另行申明的事项。
登记号:需填写由“原辅包登记平台”生成的登记号。
1.本登记属于:系指如果属于登记国产原料药填写“国产原料药登记”,如果属于登记进口原料药填写“进口原料药登记”,如果属于登记港澳台原料药填写“港澳台原料药登记”。
本项为必填写项目。
2.品种通用名称:应当使用正式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其增补本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
本项为必填项目。
3.英文名称:英文名填写INN英文名。
本项为必填项目。
4.包装:系指直接接触原料药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如有多个包装材质要分别填写,中间用句号分开,例如“玻璃瓶。
塑料瓶”。
包装规格是指基本包装单元的规格,原料药的基本包装单元,是原料药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的原料药最小包装,如:每瓶×毫升,对于按含量或浓度标示其规格的液体、半固体或颗粒,其装量按包装规格填写。
配用注射器、输液器或者专用溶媒的,也应在此处填写。
每一份登记表可填写多个包装规格,不同包装规格中间用句号分开,书写方式为“药品规格:包装材质:包装规格”,例如:“0.25g:玻璃瓶:每瓶30片”,多个规格的按上述顺序依次—11—填写。
本项为必填项目。
5.质量标准:指本项原料药登记所提交药品标准的来源或执行依据。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需写明药典版次;属局颁或部颁标准的,需写明何种及第几册,散页标准应写明药品标准编号;来源于进口药品注册标准的,写明该进口注册标准的编号或注册证号;来源于国外药典的,需注明药典名称及版次;其他是指非以上来源的,应该写明具体来源,如自行研究,国产药品注册标准等情况。
本项为必填项目。
6.专利情况:所登记原料药的专利情况应当经过检索后确定,发现本品已在中国获得保护的有关专利或国外专利信息均应填写。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与关联审评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与关联审评审批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于2019年12月01日起施行,该法中有涉及关联审评审批的条款,而在2019年07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了最新的关联审评审批的公告,下面我们就对法律和公告中涉及关联审评审批的条款进行梳理。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与关联审评审批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引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制度)(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为责任主体,原辅料和包材供应商分担质量责任的双重责任追溯体系,具有保护技术秘密、利于审评科学性等多项优点,有利于药品供应链质量保证。
DMF制度下[我国称为关联审评审批(2019年56号公告)],DMF持有者[我国称为原辅包登记人(2019年56号公告)]属于独立个体,MAH有替代选择余地。
一个供应商DMF出现问题,不合适制剂或生产场地因违规被监管机构处以禁令时,MAH可选择其他供应商或更换生产场地。
这样,DMF持有人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能够被更多的制剂所使用,必须主动提高其产品的质量;同时,因为原辅料包材可影响制剂的质量,因此MAH作为责任主体,在选择供应商时,一定会严格进行供应商审计,筛选优质的原辅料包材供应商。
因原辅料原因导致制剂被认定为假药和劣药时,一方面原辅料DMF持有者要受到处罚,另一方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也要受到处罚,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
二、药品的定义与关联审评审批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重新对药品的定义进行诠释(第二条):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旧版(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的定义(第一百条)为: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新规2019年第56号公告解读
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新规2019年第56号公告解读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新规2019年第56号公告解读较2017年第146号公告,范围扩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和使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均适用于2019年第56号公告要求。
7月有许多重要的文件发布,其中2019年第56号公告对原辅包厂家、制剂厂家有重要的影响,56号公告发布的内容较多(后有详细解读),其中最重要的有几点:原料药登记人可以在登记平台自行打印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和标签等。
原料药技术审评将收费。
目前的收费标准即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中药品的收费标准。
仿制或进口境内已上市药品制剂所用的原料药,原料药登记人登记后,可进行单独审评审批。
原料药需进行GMP检查。
原料药的变更申请需经过批准,依据的法规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现就进一步明确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原辅包)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原辅包的使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主要是指原辅包的质量、安全及功能应该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
原辅包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由原辅包登记人在登记平台上登记,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时与平台登记资料进行关联;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平台登记的原辅包,也可在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由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一并提供原辅包研究资料。
新增“原辅包登记人”概念。
2017年第146号公告的描述是“药品制剂申请人仅供自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或者专供特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可在药品制剂申请中同时提交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资料(资料要求参照本公告执行),不进行登记。
总局2017年第146号公告附件2(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授权使用书)
附件2
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授权使用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本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或被授权人)__________,同意提供产品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人)_______用于______制剂的研究、开发以及上市生产。
该产品登记名称为_____,给药途径为_____,产品登记号为_____。
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或被授权人)
签字盖章__________
日期:
注:1.本样稿仅供参考,如产品较多,可以采用列表的方式提供。
2.如为供应商需有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授权,并
附授权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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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授权使用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本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或被授权人)__________,同意提供产品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人)_______用于______制剂的研究、开发以及上市生产。
该产品登记名称为_____,给药途径为_____,产品登记号为_____。
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或被授权人)
签字盖章__________
日期:
注:1.本样稿仅供参考,如产品较多,可以采用列表的方式提供。
2.如为供应商需有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授权,并
附授权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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