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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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油脂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油脂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油脂回收管理办法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食品加工业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餐饮业废弃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排放废弃食用油脂和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贮存、加工、运输、购销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规划、交通、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废弃食用油脂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综合利用。

对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回收利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六条对因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和控告。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排放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排放单位)和收集加工废弃食用油脂单位(以下简称收集加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开工前向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通过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排放和收集加工废弃食用油脂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原有产生排放和收集加工单位,由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产生排放单位应当限期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设施。

第八条废弃食用油脂应当按照规范收集,由具有经营资格并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单位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加工,不得交给其它单位和个人。

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暂行

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暂行

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在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第四条管理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主体责任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是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保证废弃食用油脂得到妥善处理。

第六条收集和运输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单位应当使用专门的容器盛放废弃食用油脂,并按照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要求,将其交送给具有废弃食用油脂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收集和运输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并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保证废弃食用油脂的安全、卫生、环保运输。

第七条处理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并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保证废弃食用油脂得到合法、安全、环保的处理。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排放、填埋或者用作饲料等非法用途。

第八条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卫生健康委员会可以采取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对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处置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处置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的处置,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食堂(以下简称食堂)在食品加工、供应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的收集、存放、运输、处置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食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上海市和相关管理部门关于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食堂应当设立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管理责任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食堂应当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和废弃物处置技能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的收集、存放、运输、处置记录,做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

第三章收集与存放第八条食堂应当在食品处理区内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容器应有盖子,防止异味散发和污水溢出。

第九条食堂应当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分类收集,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

第十条食堂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及时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送交处置单位。

第四章运输与处置第十一条食堂应当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交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并签订处置协议。

第十二条食堂应当要求处置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处置资质证明,确保废弃物得到合法、安全的处置。

第十三条食堂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处置台账,详细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处置时间、处置单位等信息,并长期保存备查。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食堂应当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的收集、存放、运输、处置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

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

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1.1 为了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处理、利用等活动。

1.3 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实行分类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理、综合利用。

第二条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与运输2.1 餐饮单位、食品加工企业等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并在容器上标明废弃食用油脂字样,以便于识别。

2.2 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单位应按照环保、食品安全等相关规定,对废弃食用油脂进行分类、密封、打包,并做好标记,确保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废弃物分开存放。

2.3 废弃食用油脂的运输单位应具备危险废物运输资质,使用专业运输工具,确保废弃食用油脂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污染环境。

2.4 废弃食用油脂的运输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运输时间、路线、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和数量等信息。

第三条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3.1 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符合环保、食品安全等相关规定。

3.2 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应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实现废弃食用油脂的无害化、资源化。

3.3 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不污染环境。

3.4 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处理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废弃食用油脂的利用4.1 废弃食用油脂经处理后,可作为生物柴油、饲料、肥料等资源进行利用。

4.2 废弃食用油脂的利用单位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

4.3 废弃食用油脂的利用过程中应确保产品质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4.4 废弃食用油脂的利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上海市人民*令第45号-01-13-04-01-----------地方法规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第六条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卫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其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行收运、处置的情形外,餐厨垃圾应当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第十条经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第十一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第十二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第十三条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第十四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第十五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第十六条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市容环卫局第十七条除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情形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用;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第十八条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厨余垃圾作为畜禽饲料;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摘要:一、背景介绍1.餐厨废弃油脂的定义和危害2.上海市对餐厨废弃油脂的监管政策二、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概述1.名单的制定目的2.名单的涵盖范围3.名单的更新周期三、具体收运单位名单1.单位名称2.单位地址3.联系方式四、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的管理措施1.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的职责2.收运单位的资质要求3.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五、总结1.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的意义2.对未来餐厨废弃油脂管理的展望正文:一、背景介绍餐厨废弃油脂,又称地沟油,是指餐饮业、食品加工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脂。

地沟油的回收、加工、再利用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导致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等问题。

为了规范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运、处理,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公布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

二、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概述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是上海市政府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具备餐厨废弃油脂收运资质的企业进行审核、公示的结果。

名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市场的监管,确保废弃油脂得到合法、规范的处置,防止地沟油回流餐桌。

名单涵盖的范围包括上海市各个行政区,收运单位负责将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油脂进行统一收运、处理。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会根据市场需求、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定期进行更新。

三、具体收运单位名单为了方便公众查询,以下是部分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具体名单以上海市政府官方公布为准):1.上海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某号联系方式:************2.上海某某废弃油脂处理有限公司单位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某路某号联系方式:************……四、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的管理措施为了确保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的规范进行,政府对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单位、收运单位都有明确的管理措施:1.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废弃油脂交给具备资质的收运单位进行处理,不得将废弃油脂交给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摘要:1.餐厨废弃油脂的定义和来源2.餐厨废弃油脂的利用方式3.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4.餐厨废弃油脂在欧洲市场的需求和前景5.中国在餐厨废弃油脂领域的发展和优势正文:一、餐厨废弃油脂的定义和来源餐厨废弃油脂,又称为UCO(Used Cooking Oil),是由食用油和肉类在生产加工和使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油脂。

它的来源包括餐厨废弃油脂、地沟油、泔水油、煎炸老油、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二、餐厨废弃油脂的利用方式餐厨废弃油脂的下游主要作为生物柴油原料,与甲醇(ME)进行酯化或酯交换反应制备UCOME(生物柴油的一种)。

据研究表明,0.97 吨的UCO 可制备1 吨生物柴油,而大约1.22~1.25 吨的未经处理的地沟油、餐厨废油可制备为1 吨的标准UCO。

生物柴油中芳香族烷烃、硫、铅含量低,燃烧后排放有害物质较于普通柴油可减少30%,在催化剂的作用下生物柴油的污染物质排放量甚至可减少60% 以上。

三、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由于本文无法提供完整的名单,请参考相关政府网站或咨询当地有关部门获取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名单。

四、餐厨废弃油脂在欧洲市场的需求和前景欧洲对于废油脂理论需求潜力近6000万吨/年,但受制于有限的资源量,废油脂供应将保持长期供不应求的景气状态。

由于废油脂有限的供应量,未来这部分块潜力市场需主要采用成本更高的三代原材料来实现。

掌握优质且稀缺废油脂资源的中国加工企业在这个6000万吨/年的市场下,将常态处于供不应求的高景气状态。

五、中国在餐厨废弃油脂领域的发展和优势从食用油消费量来看,中国2020 年食用油消费量达4109 万吨,占全球消费量的20%,是主要的食用油消费国。

此外,中餐特殊的烹饪方式决定了餐厨垃圾中含有较多的废油脂,且部分油会伴随烹饪过程流入下水道成为地沟油。

而海外(尤其是欧洲)饮食以色拉油、煎炸油为主,产生的废油量小。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企业评议方案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企业评议方案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企业评议方案为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管理,推进对餐厨废弃油脂收运企业的有效监管,确保本市餐厨废弃油脂依法收运,营建规范有序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市场运行环境,根据《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沪府令97号)的精神,以实现全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管理工作安全、稳定为目标,推进收运服务企业规范服务意识,夯实工作基础,强化监管能力,提升餐厨废弃油脂收运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以规范收运为主要依据,公开评议内容、工作要求、评议标准、评议办法等,对各区辖区内各收运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质量予以客观评议,及时公开评议结果。

三、评议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附表《餐厨废弃油脂收运企业评议表》。

四、评议主体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务、公安、以及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评议小组共同开展评议。

五、评议方式由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企业进行评议,其中服务多个区的收运服务企业,由市废管处根据其服务的各区管理部门的评议结果,取其平均得分。

其中9月为区管理部门准备期,组织评议人员(本区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市场监督、环保、水务、公安、城管执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成),并通知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企业准备好备查材料;10月为评议月,由各区评议小组集体对各收运服务企业进行评定,现场形成评议意见,形成评议报告,在10月30日前提交市废管处,市废管处根据各区的评议结果汇总形成全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评议报告向行业公布。

六、评议的等级和依据一个评议周期总分为100分,对运营过程未满足《收运服务评议标准》(见附表)所要求的项目予以扣分。

评议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运营考核得分超过95分(含95分)为优秀,94分至90分(含90分)为良好、89分至80分(含80分)为合格,低于79分为不合格。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7.27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市工商局、市技术质监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消防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在召开部分成品油经营企业、区县经委座谈会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经委、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全市成品油市场稳定和安全。

附件: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止本市餐饮业和食品加工业废弃食用油脂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以下简称废弃油脂),是指餐饮业和食品加工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废弃油脂的排放、回收、加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商业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废弃油脂回收和加工的定点工作进行协调。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废弃油脂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县环保局)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废弃油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市工商、卫生、公安、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废弃油脂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排放规定)餐饮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排放废弃油脂,应当使用专门的容器盛放;排放含油脂废水,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

第六条(排放申报和登记)餐饮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排放废弃油脂,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县的环保局如实申报、登记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以及防止污染的设施、类型。

需要改变排放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的,应当在改变前30日内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由分类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法[2017]1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7.27
【实施日期】2017.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
由分类指南》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17〕150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相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系统监管实际,我局梳理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并经2017年局第1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试行,并将在试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汇总,及时反馈至市局政策法规处。

行政执法实践中,若具体案由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7日
附件: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第号《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代市长杨雄年月日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年月日市政府令第号公布)第一条(目地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地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地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地餐厨废弃油脂,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地在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以下统称“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中产生地废弃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含食用动植物油脂地废水.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地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地监督管理工作.本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产生餐厨废弃油脂单位地监督管理.本市发展改革、商务、环保、水务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地跨部门综合协调工作.第五条(单位主体责任)本市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地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产生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地单位是餐厨废弃油脂处理地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六条(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一体化经营)本市鼓励通过改进加工工艺、引导公众科学饮食消费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油脂地产生数量.本市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地资源化利用.本市推进实行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地一体化经营模式.第七条(收运单位地确定)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地产生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地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地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需求地,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地程序予以增加.产生单位可以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地收运本单位产生地餐厨废弃油脂地企业,并取得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地同意.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地单位和收运本单位产生地餐厨废弃油脂地企业(以下统称“收运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地相关收运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地收运活动.第八条(收运单位招标方案和招标要求)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明确收运单位地数量和条件、服务范围、服务期限等事项,并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收运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二)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并取得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地自有厢式货运车辆和收集容器;车辆和收集容器安装电子监控设备.(三)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地贮存、初加工场所以及车辆停放场地;贮存、初加工场所地选址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地有关规定,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四)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地信息管理系统.(五)有健全地企业管理制度.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时,可以设定严于前款要求地招标条件.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地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收运服务协议”).收运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单位地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收运地餐厨废弃油脂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九条(处置单位地确定)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市餐厨废弃油脂地处置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活动地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地处置单位无法满足全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置需求地,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地程序增加处置单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地处置活动.第十条(处置单位招标要求)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二)有满足处置需求地处置设施、计量与原料检测设备;经处置后地产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采用地处置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处置场所地选址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地有关规定,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四)有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地人员.(五)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地信息管理系统.(六)有健全地企业管理制度.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时,可以设定严于前款要求地招标条件.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地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处置服务协议”).处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单位地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餐厨废弃油脂经处置后地产品及其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定向收运)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地餐厨废弃油脂交由本办法第七条确定地收运单位收运,并与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合同.收运合同应当明确收运地时间、频次、数量和餐厨废弃油脂收购价格等内容.餐厨废弃油脂收购价格应当按照本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食品协会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制定地餐厨废弃油脂收购指导价确定.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地原则,对餐厨废弃油脂收购指导价地制定予以指导.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本条第一款规定地收运单位以外地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本单位产生地餐厨废弃油脂.第十二条(定向处置)收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送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确定地处置单位处置,并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处置合同应当明确送交地餐厨废弃油脂含水率指标、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收购价格等内容;其中,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收购价格应当按照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制定地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收购指导价确定.第十三条(合同备案)收运单位应当自收运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收运合同报收运服务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处置单位应当自处置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处置合同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产生单位地申报)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月向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本年度餐厨废弃油脂地种类和产生量.第十五条(产生单位地设施设置要求)产生单位应当设置专门地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其中,餐饮服务单位还应当按照本市有关推进计划安装符合要求地油水分离器.油水分离器地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餐饮废水隔油器》()地要求.新设立地餐饮服务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油水分离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予核发口岸卫生许可证,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六条(产生单位地收集使用要求)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和油水分离器地完好和正常使用.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单独收集,不得将餐厨废弃油脂混入餐厨垃圾等其他生活垃圾或者裸露存放.第十七条(收运联单)产生单位向收运单位交送餐厨废弃油脂时,应当对交送地餐厨废弃油脂地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并与收运单位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地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联单(以下简称“收运联单”)上签字、盖章.收运联单地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八条(收运要求)收运单位应当按照收运服务协议、收运合同地要求,定期从产生单位收运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地要求,在收运餐厨废弃油脂地车辆外部显示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收运单位收运餐厨废弃油脂时,收运车辆和收集容器地电子监控设备应当保持开启状态,并与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地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收运单位应当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洒落.第十九条(收运人员要求)收运人员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作业时,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地要求,穿着统一地作业服装,并佩戴身份标识牌.收运人员应当参加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组织地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第二十条(贮存、初加工场所要求)收运餐厨废弃油脂地车辆进入贮存、初加工场所时,收运单位应当将收运联单记载地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与车辆实际收运地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贮存、初加工场所安装地电子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保持开启状态,并与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地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贮存、初加工场所排放地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地有关要求.第二十一条(处置联单)收运单位向处置单位送交餐厨废弃油脂时,应当对送交地餐厨废弃油脂地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并与处置单位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地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服务联单上签字、盖章.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服务联单地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二十二条(处置要求)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处置服务协议地要求,对餐厨废弃油脂进行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经处置后地产品应当符合相应地产品质量标准.处置场所安装地电子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保持开启状态,并与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地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处置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油脂处置设施、设备地完好,定期对相关设施、设备地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处置场所排放地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地有关要求.第二十三条(处置地禁止性要求)处置单位不得将未经处置地餐厨废弃油脂或者处置后不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地产品予以转售或者用于其他用途.未经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第二十四条(台帐和信息管理要求)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油脂地记录台帐,如实记录每日交送、收运或者处置地餐厨废弃油脂地种类、数量、时间、相关单位名称.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地记录台帐记录地内容以及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形成地检测、评价结果等信息,输入本单位地信息管理系统,并每月将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地信息报送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地要求,逐步将本单位地信息管理系统与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地信息管理系统联网.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地要求,逐步使用电子联单.第二十五条(行业自律)本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食品协会、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制度,督促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加强餐厨废弃油脂产生、收运和处置活动地管理;对违反行业自律制度地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地自律惩戒措施.第二十六条(评议制度)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水务、公安、城管执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收运单位、处置单位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地情况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收运单位、处置单位经评议不合格地,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收运服务协议、处置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第二十七条(相关许可监管)本市食品药品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地规定,将餐饮服务单位地油水分离器地安装和使用以及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收运联单和记录台帐等管理制度地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餐饮服务许可证、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延续地审核内容之一.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地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收运联单和记录台帐等管理制度地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发地审核内容之一.在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地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现制现售活动地,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收运联单和记录台帐等管理制度地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延续地审核内容之一.第二十八条(信息共享)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水务、公安、城管执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建立餐厨废弃油脂监管地信息共享制度.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置)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餐厨废弃油脂处理应急预案,做好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地应急处置工作.第三十条(投诉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地,可以向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地,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地,应当移交有权处理地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对擅自收运、处置地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或者处置活动地,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城管执法部门地监督下,将擅自收运或者处置地餐厨废弃油脂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地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或者处置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产生单位地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地,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第三十三条(对收运单位地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将餐厨废弃油脂送交本办法确定地处置单位处置地,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办理收运合同备案地,处元以上元以下地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电子监控设备保持开启状态或者实时联网地,处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核对地,处元以上元以下地罚款.第三十四条(对处置单位地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办理处置合同备案地,处元以上元以下地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电子监控设备保持开启状态或者实时联网地,处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地,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处置单位因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地,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处置服务协议.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台帐和信息管理要求地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地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单位、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餐厨废弃油脂记录台帐地;(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地信息地.第三十六条(案件移送)本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产生单位有违反本办法地行为且不属于本部门职责地,应当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城管执法部门.第三十七条(行政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地,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法确定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二)未将本办法规定地要求纳入相关行政许可审核;(三)未依法处理发现或者投诉、举报地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油脂地行为;(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地行为.第三十八条(利用动物、动物产品和食品加工废料生产食用油地处理)对病死以及腐败变质地家畜家禽等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食品加工废料应当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地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本市农业、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病死以及腐败变质地家畜家禽等动物以及动物产品、食品加工废料处理活动地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5•【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

本市规划、建设、商业、工商行政、房地资源、水务、质量技监、市容环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新建饮食经营场所的要求)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成片开发的居住地区,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二)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三)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设计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体设计规范由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四)油烟排放口位置应当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餐厨垃圾处理管理由市、区两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为规范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现将《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上海市市容环卫局二00五年四月五日附: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实施方案《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为切实有效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及管理的实际,特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餐厨垃圾管理网络;实现厨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的规范收运;提高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确保各区厨余垃圾实现妥善处置;建设高标准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设施,实现集约化处置,杜绝废弃食用油脂进入食品链的可能。

二、工作任务1、完善管理网络在已经建立的厨余垃圾管理网络的基础上,将废弃食用油脂纳入管理范畴,完善市、区、街道(镇)餐厨垃圾管理网络。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全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包括组织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招投标和监管,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协同实施《办法》等。

具体管理工作由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承担。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包括餐厨垃圾申报管理、组织餐厨垃圾收运、组织厨余垃圾处置,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以及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执法活动、社会宣传等。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指南为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可不增加经营项目的情形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的原则,已取得风险等级较高经营项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从事风险等级相同或较低的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不增加相关经营项目(见表1)。

表1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可不增加经营项目的情形二、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除外)和单位食堂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设置(一)需设置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常见品种需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的常见食品品种,以及常见食品品种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的对应关系见表2。

表2 需设置专间、专用操作场所常见品种与对应的经营项目(二)可共用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情形1、生食类食品制售(即食生食品)需单设专间,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操作/仅冷加工操作)可以在同一专间内操作。

共用同一专间的,专间面积可较各品种累计面积适当减小。

2、各种需设置专用操作场所的品种,可以在同一专用场所内操作,或者在冷食、冷加工糕点专间内操作。

(三)生食海产品、生食果蔬的加工操作生食海产品可食部分、即食生食果蔬的分切,应按规定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进行。

整鱼的去头、去皮和果蔬分拣、清洗等操作应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外进行。

三、关于餐饮服务环节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开设置;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的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将运送的成品加以无污染覆盖。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实施《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承担。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体责任)本市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产生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是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收运单位招标方案)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并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招标方案应当明确收运单位招标资格条件,依据“就近、经济”原则确定收运单位的数量和服务范围,收运单位服务期限一般为5年。

区绿化市容部门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对跨区连锁经营产生单位实施集中收运的,其收运单位由市绿化市容局招标确定。

第五条(收运单位招标要求)区绿化市容部门设定的收运单位招标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区绿化市容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贮存及初加工场所条件、初加工设备配置、收运车辆数量、从业人员资格等方面设定严于前款要求的招标条件。

第六条(收运单位信息公开)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内中标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企业名录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公布,便于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信息,并方便社会监督。

第七条(产生单位申报受理和签约)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通过“一网通办”网上平台向所在区绿化市容部门申报本年度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产生量,并和区绿化市容部门招标确定的收运单位签约。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97号文)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97号文)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97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油脂,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在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以下统称“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含食用动植物油脂的废水。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产生餐厨废弃油脂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商务、环保、水务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的跨部门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单位主体责任)本市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产生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是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一体化经营)本市鼓励通过改进加工工艺、引导公众科学饮食消费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

本市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资源化利用。

本市推进实行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40P)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40P)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分类实施。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经营场所内的食品经营活动负责。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和网上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经营者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八条船舶供餐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经营期间主要靠泊点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经营业态的,应当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见附件1、2、3、4)。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沪绿容[2011]165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管理的通知(沪绿容〔2011〕165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近期,在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中,一些废弃食用油脂收运企业经常出现“跨区域收运”情况,造成收运企业间出现纠纷,对本市的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造成了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收运企业行为,依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5号令”)和《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号令”),经研究,现就进一步采取的管理措施通知如下:一、依法明确收运范围根据“45号令”第十条“经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的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以及“5号令”的有关规定。

本市目前已获得餐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下同)收运服务行政许可的28家企业(见附件),应严格按“45号令”的规定,在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划定的“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内,从事废弃食用油脂的收运作业服务,不得出现“跨区域收运”行为。

二、对“跨区域收运”行为的执法认定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运企业的管理,督促收运企业依法从事收运服务作业,提高规范服务的水平。

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据“45号令”和“5号令”,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

对“跨区域收运”行为,应依据“4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进行处罚。

(本市已获餐厨垃圾收运服务行政许可的企业名单及其服务作业区域见附件)。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沪绿容[2011]85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通知(沪绿容〔2011〕85号)各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为进一步落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建立世博后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情况的审议意见”,切实加强本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建立“世博后”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源头申报和监控1、要加强与环保、食药监、质监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全面掌握产生单位信息,逐步建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单位的管理档案。

主动开展上门宣传、申报办理,落实收运服务等工作。

年内要基本实现大中型餐饮单位、企事业单位申报全覆盖。

2、要以大中型餐饮单位、企事业单位食堂为管理工作的重点,会同环保部门对有条件的产生单位安装油水分离器和隔油池锁固装置。

加强对产生单位日常巡查,督促收运单位按照30L、60L、120L桶体容积的标准配置加盖的收集容器,努力做到应收尽收,避免废弃食用油脂的非法收运。

要每月将收运情况记入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单位的管理档案。

各区(县)要定期在有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产生单位的申报及执行情况。

城管执法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的企业和单位,应依法从严处罚。

二、强化专业化、规范化收运1、根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必须为同一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要督促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按有关要求申办废弃食用油脂收运资质;对取得资质许可的收运单位必须合理划定收运作业范围、制定收运服务标准,督促收运单位认真落实收运台帐、收运处置联单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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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范废弃食用油脂的收运处置行为,根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市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实施;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的日常管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负责本市市管水域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产生申报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的申报受理工作,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产生量以及流向等基础信息。

第四条投放要求
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按照60升、30升、15升规格配置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并设置规范的餐厨垃圾处理标识,保持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等。

产生单位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交由未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认定的收运、处置单位处理。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督促产生单位按照环保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五条收运单位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区内的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情况,确定收运单位,收运单位应取得本市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服务资质许可。

第六条收运要求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收运单位的的监督、检查、考核,制定作业规范,督促收运单位做到收运标识(样式见附件一)、服装、上岗证、作业方式(取消二轮车挂桶收运)的“四统一”,保证本市的废弃食用油脂进入规定的处置单位。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区域内的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情况,督促收运单位合理配置专用收运装备,并由处置厂对每辆进出车辆配置与处置厂相配套的IC卡。

各收运单位必须将所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直接送到规定的处置单位,不得另行处置,也不得进行初加工,并认真落实收运联单制度。

第七条收运台帐
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的单位应当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根据废弃食用油脂的来源、收运量、处置去向,认真做好收运情况日统计表、收运情况汇总表及收运联单的汇总,建立完善的收运记录台帐。

(表式见附件二)
第八条处置单位
经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招标确定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负责本市的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工作。

处置单位应与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并根据运距、收运量、油脂品质等协商确定废弃食用油脂的收运处置费用。

第九条处置计量
处置单位必须配置符合管理要求的称重(计量)系统、IC卡数据处理系统以及视频监控系统等,并对各区、县送来的废弃食用油脂进行品质检测和核量,做好收运处置费用的结算工作。

第十条处置要求
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密闭化、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环保处理设施,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污水、臭气、残渣、噪声等经处理后各项指标均应满足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

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处置的单位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未经加工或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或将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处置台帐
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根据废弃食用油脂的运输单位、处置量、产品销售情况等,认真做好处置联单汇总、处置统计台帐以及处置产品销售台帐,建立完善的处置记录台帐(表式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监管工作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对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的申报、收集容器配置、处置出路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对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的收运情况进行监管,并建立监管档案,各收运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流向等情况汇总后报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负责对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进行监管,并建立废弃食用油脂处置企业的监管档案;同时处置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废弃食用油脂处置来源、种类、数量、产品去向等情况汇总后报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申报、收运、处置的全过程进行日常执法监察。

第十三条记分要求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单位监管档案记分标准》(见附件四)、《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监管档案记分标准》(见附件五)对废弃食用油脂处理企业的违规行为实施累计记分管理。

记分周期为一年,总分为10分,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10分的,该周期内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纳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0分的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或处置企业,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市容环卫局可以解除与废弃食用油脂处置企业签订的招标处置协议;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协议。

被解除协议的餐厨垃圾处理企业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的垃圾收运、处置招标。

对餐厨垃圾处理企业的违法行为除实施累计记分管理外,其违法行为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投诉和举报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或举报人。

第十五条执法检查
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和收运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做好排查摸底工作,及时将管理动态向城管执法、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通报,并做好开展执法检查行动的协调、组织、配合工作。

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做好对违反《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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