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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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14•【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有关公共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规范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我委对《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2019年版)》(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相关公共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照《规范》出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参照《规范》,对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中相关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2019年版)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月14日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2019年版)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建设项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技术和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科研、生产、医疗或检验等过程提供有特殊要求空气环境的空调通风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9663~9672,16153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5073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WS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39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DB31/T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传染病报告及处置流程

传染病报告及处置流程

内容介绍
基层医疗机构如何开展传染病报告,并做好传染病处置工作直接影响到传染病的有效控制,现将 具体流程总结如下
方法/步骤
传染病报告流程:临床医师发现病例, 确诊后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转交 至防保医师,防保医师核实信息后填 写传染病登记表并上报至传染病络报 告系统。
方法/步骤
面对传染病,防保医师除了进行报外, 为有效控制传染病还要对病例进行处 置
参考资料: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试行)
为知道医疗机构开展感控工作,提高感控水平,制定本感控基本制度
参考资料:流感流行应急预案
流感流行应急预案,是为了有效应对流感大流行,充分做好大流行前的准备工作和大流行发生之 后的应急反应,在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国家流感大流行计划指南》基础上,卫生部组 织制定了《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
参考资料: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经2017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
2015年7月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以国卫办疾控发〔2015〕38号印发《职业暴露感染艾滋 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分总则、职责分工、处置、调查、附则5章20条,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控技术方案(第五版)
《高等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五版)》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为 进一步指导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压实校园防控主体责任, 有序落实常态化防控与应急处置措施,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和当前疫情形势需要制定 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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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本办法于2017年11月27日被上海市市政府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29日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的预防、报告、控制、救治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分类管理)本市对传染病防治实行分类管理。

对甲类、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以及乙类、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依据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针对疾病特点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四条(工作机制)本市传染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属地管理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完善本市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制度,加强与周边地区传染病疫情通报和合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规划,建设和完善传染病防治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传染病工作责任制,统筹协调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部门承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和项目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传染病病人治疗减免政策和紧急收治所需经费;对医疗机构承担政府指定的传染病防治任务,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卫生计生部门主管本市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公安、旅游、交通、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与卫生计生部门之间定期通报疫情监测信息,及时通报突发疫情,共同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区域内的传染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管理和处置、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以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11.17•【字号】沪卫疾控[2005]63号•【施行日期】200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63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落实国家免疫规划,进一步规范接种单位的接种行为,我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附件1)、《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附件2),已经第1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现就加强本市预防接种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辖区内接种单位的指定工作。

要按照“分类管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接种单位的规范化建设,保证接种安全,确保本市免疫规划工作有序进行。

各区县要在2005年12月1日前完成对本区县接种单位的指定工作,填写《上海市接种门诊一览表》(附件3),报我局疾病预防处备案。

对于新开设的接种门诊,各区县要按照《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做好接种门诊的审核,确保接种门诊符合标准,并按规范要求开展接种服务。

二、各接种单位要按照《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接种门诊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要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技术规范,保证接种安全,提高预防接种覆盖面。

三、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接种门诊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落实接种单位的考核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提高本市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和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2.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3.上海市接种门诊一览表(略)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1: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预防接种管理,保障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一、概述传染病是指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够在人群中传播的疾病。

为了防控传染病的传播,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

本文将详细介绍传染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和要求。

二、国家传染病防控法律法规1.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传染病防控的基本法律,于2004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监测、报告、隔离、治疗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2. 传染病防治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管理条例是对传染病防治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于2005年颁布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传染病的分类、报告制度、隔离措施、病原携带者的管理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3. 传染病疫苗管理法传染病疫苗管理法于2005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传染病疫苗的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

该法规定了疫苗的质量标准、监督管理制度以及疫苗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理等内容,保障了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 传染病预防控制法传染病预防控制法于2013年颁布实施,旨在加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监测和报告制度、传染病应急管理等内容,提高了传染病的防控能力和应对能力。

三、地方传染病防控法律法规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各地方也制定了一些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传染病防控法律法规。

1. 北京市传染病防治条例北京市传染病防治条例于2013年颁布实施,明确了北京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体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监测和报告制度等内容,为北京市的传染病防控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条例上海市传染病防治条例于2015年颁布实施,对上海市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了规范。

该条例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隔离措施、病原携带者的管理等内容,保障了上海市公众的健康安全。

3. 广州市传染病防治条例广州市传染病防治条例于2017年颁布实施,旨在加强广州市传染病防治工作。

该条例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的报告制度、传染病应急管理等内容,提高了广州市对传染病的防控能力。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9.08•【字号】沪卫疾控[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疾控(2006)57号)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92号)转发给你们。

为贯彻卫生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根据本市情况,我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做好本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二○○六年九月八日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充分发挥网络直报的优势,规范各级各类医疗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的效率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关于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的通知》、《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上海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机构职责本市传染病报告和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本市传染病报告和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通过“国家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上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沪卫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2月20日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4年,市卫生健康委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四次全会要求,聚焦建设“五个中心”的重要使命,以医学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国家重大战略为牵引,以行业治理现代化为保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增进民生福祉,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中国式现代化健康根基。

一、围绕建设国际一流的医学中心城市,打造“顶天、强腰、立地”的高水平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健康服务需求1.把握目标导向,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落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分层分类推进国家试点和本市试点工作。

加快推进嘉定区国家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

加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估,做好跟踪评价,开展试点单位和示范项目的中期评估。

启动新一周期医院评审工作。

开展全市医疗质量、绩效考核及行风工作专项督导督查。

依据“国考”导向,完善本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深化推动闵行和青浦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区建设。

推进三医协同发展与治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医疗服务价格、药品耗材供应保障、卫生行业人事薪酬等制度改革。

2.对标国际一流,扩大高品质医疗服务供给。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沪卫监督[2012]010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的通知(沪卫监督〔2012〕010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单位)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2012-2016年)》(以下简称“《行动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实施要求通知如下:一、公共卫生监督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以确保全市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以保障市民公共卫生健康权益为己任,高度重视《行动纲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行动纲要》的学习,加强培训,围绕“《行动纲要》职责分解及时间进度安排”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加强对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与服务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实施《行动纲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监督能力。

三、请各区县卫生局于2012年10月30日前将本辖区贯彻落实《行动纲要》的情况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我局将对有关实施情况组织阶段性评估和督导。

特此通知。

附件:《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2012-2016年)》上海市卫生局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附件: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2012-2016年)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单位)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2012-2016年)》(以下简称“《行动纲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废止我局若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废止我局若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废止我局若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2.02.09•【字号】沪卫法[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废止我局若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卫法[2002]1号)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医学院校: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的通知》(沪委办〔2001〕15号)要求,我局对2001年10月31日前制定的630件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措施进行了清理。

依照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的原则,结合卫生行政管理的实际,决定废止下列97件规范性文件。

1、印发《关于本市尸体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卫医管(79)1号];2、关于加强尸体管理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81)4号];3、关于加强肿瘤新病例报告的通知[沪卫医政(81)19号];4、关于加强医院对恶性肿瘤新发病例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83)6号];5、关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的收支管理暂行办法[沪卫医政(85)92号];6、关于执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87)64号];7、印发《关于加强医院健康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87)69号];8、关于做好增设晚期肿瘤病床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88)58号];9、转发《上海市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医政(89)5号];10、关于加强区、县献血办公室建设的意见[沪卫医政(89)9号];11、关于贯彻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暂行办法的意见[沪卫医政(89)19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公民献血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89)83号];13、关于印发《上海市医院防止院内感染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沪卫医政(90)52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医院支援郊县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的通知[沪卫医政(92)9号];15、关于下发《1991-2000年上海市防盲和初级眼保健工作规划》等文件的通知[沪卫医政(92)50号];16、市卫生局、市高教局关于本市高校外国留学生在沪就医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卫医政(93)59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郊县肿瘤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93)73号];18、关于下发“2000年上海市口腔卫生保健规划目标(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94)35号];19、关于转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标(94)35号];20、关于加强本市血液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95)15号];21、关于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6)5号];22、关于填写输血反应卡(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96)44号];23、关于印发《上海市义诊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6)47号];24、关于加强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沪建设施工企业职工献血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96)69号];25、关于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97)39号];26、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卫生部(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药械(90)19号];27、关于新配置医用氧舱规定的通知[沪卫药械(97)71号];28、关于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医院医疗治安秩序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58号];29、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卫生局关于对判刑的、患有传染性麻风病的罪犯管押、改造问题的暂行规定[沪卫医防(1979)26号];30、市卫生局、公安局印发《关于加强公共浴室卫生管理的通告》的通知[沪卫防疫(87)19号];31、关于下发《上海市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标治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工卫(90)19号];32、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对违反规定单位实施会同处罚的意见[沪卫工卫(90)22号];3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爱滋病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防疫(90)42号];34、关于出国人员体检统一归口问题的通知[沪卫防疫(90)68号];35、关于下发《上海市救灾期间卫生防病预案》的通知[沪卫防疫(91)74号];36、上海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高教局关于加强上海市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沪卫防(93)63号];37、关于市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负责全市“三病”防治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防(94)44号];38、转发卫生部《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象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沪卫防(94)50号];39、关于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防(94)102号];40、关于下发《上海市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卫生许可审核程序》等三个程序的通知[沪卫防(95)08号];41、关于实行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报告制度的通知[沪卫防(95)71号];42、关于食品从业人员检测“两对半”结果判断标准[沪卫防(95)107号];43、关于对含碘保健品(食品、药品)管理的通知[沪卫防(96)3号];44、关于下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防(96)42号];45、关于加强社区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沪卫防(96)46号];46、关于下发上海市地方标准《醉制泥螺卫生要求》的通知[沪卫防(96)60号];47、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6)72号];48、关于下发《上海市碘缺乏病防治监测实施方案》[沪卫防(96)82号];49、关于在本市贯彻执行《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6)84号];50、关于贯彻《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等四个国家标准的通知[沪卫防(97)30号];51、关于贯彻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7)80号];52、《上海市青少年儿童验光配镜管理暂行规定》[沪卫防(97)112号];53、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标准《色拉卫生标准》的通知[沪卫防(97)119号];54、关于开展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单位自测人员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沪卫防(97)124号];55、关于下发《非定型包装熟食卤味统一使用“上海市熟食送货单”规定》的通知[沪卫卫监(1998)7号];56、关于转发上海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生鱼片卫生标准》”等三个地方标准的通知[沪卫卫监(1998)9号];57、关于加强大型超市、超市连锁店非专间方式销售熟食卤味卫生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1998)19号];58、关于下发上海市蚊香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卫监(1998)39号];59、关于下发《外埠化妆品登记注册办法》的通知[沪卫卫监(1999)18号];60、关于统一医疗单位冬令膏方门诊收费标准的规定[沪卫中医(89)38号];61、关于本市中医医院建立上下级业务挂钩关系的意见[沪卫中医(91)49号];62、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医疗协作中心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中医(93)17号];63、关于加强中医坐堂行医管理的规定[沪卫中医(90)1号];64、关于加强中医坐堂行医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沪卫中医(90)13号];65、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中医专科(专病)医疗协作中心建设的意见[沪卫中医(95)2号];66、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医疗协作中心验收细则》的通知[沪卫中医(96)15号];67、关于加强胎盘收集管理的通知[沪卫革医(72)36号];68、本市限制开展人工授精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儿(89)2号];69、对仁济医院等单位申请继续开展人工授精工作的批复[沪卫妇儿(90)3号];70、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加强全市妇幼卫生工作的几点意见[沪卫妇儿(91)9号];71、关于《上海市卫生系统行政复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卫法(91)5号];72、关于下发《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试行)的说明》的通知[沪卫法(92)9号];73、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文书规范》的通知[沪卫法(95)7号];74、关于下发《上海市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上海市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沪卫法(96)17号];75、关于重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需要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的通知[沪卫法(92)6号];76、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沪卫人(58)28号];77、关于印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成绩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沪卫人(79)305号];78、关于高级卫生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考核评定程序意见的通知[沪卫人(82)15号];79、关于印发工厂主管医师工作职责和任务(试行)的通知[沪卫人(82)252号];80、关于本市电大第一期医学专修班毕业学员见习期满考核定职的意见[沪卫人(82)366号];81、关于各类中专以上学校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沪卫人(88)244号];82、关于本市农村、里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卫人(91)192号];83、上海市编委、市卫生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各级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比例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卫人(90)403号];84、上海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医疗卫生单位对职业中专班毕业生实行聘用合同制的通知[沪卫人(92)102号];85、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若干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沪卫人(94)121号];86、关于一九九五年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卫人(95)49号];87、关于一九九六年本市卫生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卫人(96)93号];88、关于印发《关于1999年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沪卫人(99)95号];89、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卫人(99)194号];90、关于调整本市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卫收(95)36号、沪价行(95)191号];91、关于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卫生机构价格管理的通知[沪卫收(98)12号、沪价行(98)157号];92、关于建立局党委领导与基层单位主要领导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卫党组(94)字9号];93、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党组(94)字13号];9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干部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党组(95)字32号];95、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系统全面建设“凝聚力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党组(95)字46号];96、关于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到各级党(干)校讲课报酬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卫党组(96)字27号];97、关于上海市卫生局系统中青年干部挂职锻炼的决定[沪卫党组(96)字42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2年夏秋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2年夏秋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2年夏秋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2.04.11【实施日期】2012.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2年夏秋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市眼病防治中心,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有关市级医疗机构:今年以来,全国手足口病发病数、重症数和死亡数较去年同期上升明显,为应对当前十分严峻的传染病防控形势,卫生部印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2〕38号,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

近期,本市手足口病和麻疹发病数也较去年同期有所上升,随着天气转暖本市即将进入菌痢等肠道传染病、乙脑和登革热等虫媒传染病以及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的重点防控期。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社会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现就做好今年本市夏秋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疫情意识,全面落实传染病防控属地化管理责任。

要在区县政府领导下,巩固和完善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教育、食药监、旅游、农业、交通、宣传、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明确职责与任务,针对辖区重点传染病以及影响传染病流行的重点危险因素,完善工作方案、预案和流程,积极协同配合,全面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切实提高疫情发现和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传染病疫情。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部署落实人员培训、应急值守,临床规范诊治、病例报告、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预警和处置等传染病防控工作措施,并发挥区县级传染病专家组的作用,组织开展指导和督查,针对辖区特点和薄弱环节及时整改,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一、概述传染病是指能够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接触传播给其他人的疾病,其传播途径包括空气传播、飞沫传播、接触传播等。

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预防传染病的扩散,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来管理和控制传染病。

二、国际法律法规1. 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卫生条例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传染病控制法规之一。

该条例于2022年修订,旨在协调国际间的传染病控制措施,提供了对传染病爆发的国际协作和响应的框架。

2. 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的第155号公约关于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预防,其中包括了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规定。

各国根据该公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免受传染病的侵害。

三、中国法律法规1.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中国针对传染病防控颁布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监测、报告、隔离、治疗等各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政府、医疗机构和个人在传染病防控中的责任和义务。

2. 传染病预防法传染病预防法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加强对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措施、疫苗接种、卫生检疫等内容,要求各级政府、医疗机构和公民都要积极参预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3.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法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法是中国卫生部于2004年颁布的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分类、报告制度、疫情调查、传染源的控制等内容,为传染病防控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四、地方性法规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个地方也会根据当地的传染病情况和特点制定相应的法规。

例如,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传染病防治条例》,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传染病防治条例》等。

这些地方性法规对传染病的防控措施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以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

五、其他规章制度除了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规章制度对传染病的防控起到重要作用。

例如,中国卫生部颁布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与处理办法》规定了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和处置程序;《传染病疫苗管理条例》规定了传染病疫苗的管理要求等。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防控传染病管理规定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防控传染病管理规定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防控传染病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沪司狱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正文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防控传染病管理规定沪司狱规〔2020〕2号各监狱、局机关各处室:《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防控传染病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7月10日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2020年7月20日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防控传染病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制传染源第三章切断传播途径第四章保护易感人群第五章隔离与消毒第六章疫情监测报告第七章医疗救治和应急处置第八章疫情控制和管理第九章宣传教育与培训第十章责任和考核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规范监狱传染病日常防控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狱内的发生、传播和流行,维护监狱公共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规章,结合上海监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控原则)监狱传染病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诊疗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主要适用于监狱全部在押罪犯的传染病预防、治疗和管理,以及监狱区域内民警、职工及外来人员的传染病防控。

第四条(防控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种类均为本规定防控内容,其中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等易在狱内发生、传播和流行的传染病、新发的或社会暴发流行的传染病对监狱安全造成影响的均作为重点疾病进行防控。

第五条(机构和职能)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管理部门为传染病防控主管部门,负责全局日常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

社会或监狱发生重大疫情时,局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全局疫情的防控处置,各监狱相应成立本单位应对疫情工作小组。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6版)》的通知(修订)【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艾滋病监测管理【发文字号】沪卫计妇幼[2016]02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8.08【实施日期】2016.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6版)》的通知(沪卫计妇幼〔2016〕020号)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妇幼保健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控制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降低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力争率先在儿童中实现“零艾滋”、消除儿童新发感染,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23号)。

我委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修订了《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6版)》,请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各相关单位并遵照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面开展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从维护妇女儿童健康和人口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和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和不断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各司其职,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为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筛查以及感染孕产妇与所生儿童综合干预服务;进一步完善卫生计生系统内部由妇幼部门牵头,疾控、医政医管、财务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1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11]004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1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11]004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1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1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11〕004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我局制定了《2011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2011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方案为及时掌握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状况,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2011年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掌握各类公共场所数据信息,全面了解公共场所卫生状况,逐步提高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及时消除公共场所卫生隐患,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一)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1、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及《关于明确本市撤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证管理工作,规范实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对符合撤销条件的公共场所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更新《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的有关公共场所数据。

2、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工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公共场所的指导服务,结合辖区特点,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定,制定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状况自查表,要积极组织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者开展自查工作,使公共场所经营者明确行为标准,并自觉履行各项卫生管理措施,有效提高行业自律行为。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标准》编制说明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标准》编制说明

上海市地方标准《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标准》编制说明一、项目背景(一)任务来源《DB31/8 托幼机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卫生要求及检测方法》1998年完成制定、2004年完成首次修订。

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近年来《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消毒隔离工作的通知》(沪卫计疾控[2017]6号)、《上海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消毒技术规范》(沪疾控传防[2017]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计疾控[2018]37号)》等对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和消毒隔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6年4月《DB31/8 托幼机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卫生要求及检测方法》经专家评估论证,由强制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并建议对标准进行修订;2018年5月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改标准以《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标准》名称申请负责修订,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2018年6月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纳入2018年度第一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二)预期目标《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等托幼机构。

托育机构的消毒卫生处置可参照执行。

标准具体明确了托幼机构消毒卫生管理要求、日常预防性消毒卫生要求、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消毒卫生要求、卫生指标、消毒方法及检验方法,更全面、详细地为托幼机构的消毒卫生工作提供支撑。

托幼机构依据本标准开展自我评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本标准对托幼机构开展消毒质量监测,卫生监督机构可参照本标准对托幼机构消毒情况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标准对托幼机构消毒质量进行评判,并作为等级评审的依据。

通过本标准在全市的实施应用,以期进一步规范本市托幼机构消毒卫生工作、提升传染病防控能力、更好的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同时也为市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参考。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人口迁移、全球化的不断加深,传染病防治问题日益重要。

上海作为中国经济、金融和文化中心,人口密集,流动性较高,面临着传染病防治的巨大压力。

为了有效应对传染病的威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上海市制定并实施了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下面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传染病防治管理的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注重加强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通过宣传教育、疫苗接种、环境卫生等方式,提高公众的知识水平和自我防护能力,减少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2. 综合防控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强调综合防控,要求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完善的传染病监测、报告和处置机制。

及时发现、报告和隔离传染病病例,追踪和管理疫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尽早控制传染病的蔓延。

3. 依法治理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处置责任,并规定了传染病相关数据的报告和保密制度。

同时,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确保法制化管理。

三、传染病监测和报告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单位建立传染病监测和报告制度。

传染病监测应覆盖全市各个区域和人群,及时掌握疫情信息。

同时,传染病的报告应及时、准确,并采取保密措施,以避免造成社会恐慌和不良影响。

四、传染病防治措施1. 预防接种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必要时可以对特定人群实施强制预防接种措施,并建立接种证明制度。

同时,加强疫苗供应和管理,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卫生教育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加强传染病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通过各类宣传媒体、社区活动、学校教育等方式,普及传染病的预防知识,推动健康生活方式的养成。

3. 环境卫生管理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公共场所、餐饮场所、医疗机构等环境的卫生管理。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5]第5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5]第5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5】第5号1995年6月23日)各区、县卫生局,市有关防治站(所):为贯彻《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拟在本市务工、申领蓝印户口或者居住三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领务工证、蓝印户口之前或者自进人本市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现居住地的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进行健康检查。

第三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健康检查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流动人口健康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等。

第四条用工单位负责所用流动人口健康检查的组织和相关资料的管理工作。

用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所用流动人口健康检查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条本市街道医院、乡(镇、场)卫生院(以下简称医院)负责对所辖地区内流动人口的健康检查和复核,对合格者,在其《暂(寄)住证》的备注栏中加盖健康检查合格章。

第六条医院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对流动人口进行健康检查:(一)既往病史;(二)胸部透视;(三)肝、脾触诊;(四)血吸虫、茫疾、丝虫病检测;(五)肝功能检查;(六)五月至十月加作霍乱带菌检查;(七)对上述项目检查不合格、需明确诊断的,可加做相应的检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施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施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施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字号】沪卫疾控[2003]10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施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108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实施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卫发电〔2003〕142号)要求,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为了提高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质量与时效,本市将于2004年1月起分阶段实施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工作,现就开展网络直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一)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工作本市传染病疫情的网络直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自2004年1月1日起,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施网络直报工作。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在执行现行的《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同时,将疫情数据在新系统《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第二阶段:自2004年2月1日起,在本市505家已经实施SARS疫情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范围内实施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

505家医疗机构在填报《传染病报告卡》的同时,将相关疫情数据在《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其他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填报《传染病报告卡》,由接到《传染病报告卡》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网络直报。

第三阶段,自2004年4月1日起,其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也要实行网络直报工作。

无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其他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填报《传染病报告卡》,由接到《传染病报告卡》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网络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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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7年11月29日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的预防、报告、控制、救治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分类管理)本市对传染病防治实行分类管理。

对甲类、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以及乙类、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依据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针对疾病特点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四条(工作机制)本市传染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属地管理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完善本市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制度,加强与周边地区传染病疫情通报和合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规划,建设和完善传染病防治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传染病工作责任制,统筹协调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部门承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和项目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传染病病人治疗减免政策和紧急收治所需经费;对医疗机构承担政府指定的传染病防治任务,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卫生计生部门主管本市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公安、旅游、交通、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与卫生计生部门之间定期通报疫情监测信息,及时通报突发疫情,共同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区域内的传染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管理和处置、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以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承担传染病监测、传染病规范诊断治疗、病例发现与报告、疫情处置、医院感染管理、业务培训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传染病调查员制度)本市探索建立传染病调查员制度。

传染病调查员一般由经卫生计生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医疗卫生人员担任。

传染病调查员承担传染病病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传染来源,组织标本采集、消毒等疫情处置,提出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建议,制作传染病疫情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情况报告等任务。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内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报告等工作,落实相应的传染病疫情控制处置措施。

任何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政府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组织开展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落实传染病主动申报和传染病自我健康管理,接受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避免造成传染病传播。

第十条(宣传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传染病防治社会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传染病防治公益宣传。

第二章预防第十一条(传染病监测)市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防治规划与监测方案要求,结合本市传染病防治需要,制定本市传染病监测方案与工作计划,组织本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实施传染病监测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市传染病监测方案与工作计划要求,组织开展传染病相关危险因素监测、传染病病例监测、标本采集与病原学检测以及传染病监测数据收集、分析与报告等传染病监测工作。

农业、林业、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本市传染病监测方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在本系统内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相关监测工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监测方案,开展传染病病例监测,标本采集、运送与检测,监测数据录入、收集与报告等工作。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重点场所,禽、畜、水产品养殖、运输、交易和加工场所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开展标本采集和运送工作。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应当实施因病缺勤缺课监测。

第十三条(预警)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传染病监测结果,开展传染病流行趋势分析,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部门报送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预警信息。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开展传染病风险评估,统计分析传染病疫情和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预防接种)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规范设置接种单位,实施疫苗全程冷链和全程可追溯的管理措施。

市卫生计生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疫苗适用性遴选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组织开展疫苗的统一招标和采购。

接种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程实施预防接种,落实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等措施,保障预防接种质量和安全。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调查诊断或者鉴定。

儿童、学生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前儿童看护点和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的,应当督促其监护人及时补种。

第十五条(健康要求)从事早教、儿童看护、护工、产后护理、家政等工作的人员,健康状况应当符合岗位要求。

依法需要取得健康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录用从事前款规定工作的人员时,应当查验其健康状况,并在录用后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劳务中介企业在介绍从事前款规定工作的人员时,应当查验其健康状况。

从事第一款规定工作的人员出现健康状况不符合岗位要求情形的,应当主动告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其治愈前,不得安排其从事原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等传染病预防)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学前儿童看护点应当落实下列基本卫生管理要求:(一)设立卫生保健机构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二)实施每日晨检、健康巡查,落实学生健康体检、预防性消毒和痊愈返校证明查验等措施;(三)开展健康教育,将传染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

第十七条(高等院校等的传染病预防)高等院校、养老机构、产后护理机构、供水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建设工地总承包单位、大型企业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制定传染病应急预案,落实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必要防控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配备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公共卫生设施,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得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管理)消毒服务机构提供消毒与灭菌服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定期对清洗消毒和灭菌器等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和性能检测;(二)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消毒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和防护知识等进行培训;(三)按照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四)对医疗机构的器械、物品、衣物和被服等独立清洗,对可能受到传染病病原污染的物品,应当先消毒后清洗。

第十九条(医院感染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成立医院感染和消毒管理组织,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毒隔离制度和操作规范,使诊疗环境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范,对感染控制重点科室及医护人员落实相关措施。

第二十条(血液与血制品管理)从事原料血浆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药品管理和血液制品管理的相关规定,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经血液制品传播。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实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级管理和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分类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发现疑似法定报告传染病或者疑似不明原因传染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采取样本保藏、运输、检测以及病例追溯、调查核实与报告等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疑似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病例样本。

第二十二条(群众性卫生活动)爱国卫生部门应当倡导公众养成卫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群众性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组织辖区内各社区和单位开展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疫情信息发布和舆情回应)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和防控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传播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相关信息。

卫生计生、新闻等部门应当做好传染病相关的舆情收集,针对舆情信息动态及时回应。

第三章报告、控制与救治第二十四条(传染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法定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病疫情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发现其他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疫情报告人制度。

单位内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疫情报告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第二十五条(调查核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到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当组织传染病调查员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流程与时限进行报告。

涉及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并配合调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控制处置)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传染病疫情,并提出启动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的建议。

卫生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或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对传染病疫情或者疑似传染病疫情的处置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史资料收集、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落实传染病控制相关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传染病病人诊断治疗,按照隔离技术规范,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等措施,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要求,落实病人管理、密切接触者健康管理、预防性服药、应急接种和消毒等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单位疫情处置)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单位应当督促患有传染病或者出现疑似传染病症状的人员及时就诊,接受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开展有关传染病的调查和处置,落实相关预防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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