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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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精编(2篇)

2024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精编(2篇)

2024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精编简介: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是指对计划生育家庭生育的病残儿进行鉴定和认定的过程。

病残儿鉴定条件的精编对于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提高病残儿救助的精确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基于____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办法》,结合社会发展情况和科技进步,对2024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进行精编。

一、身体类疾病1. 先天性心脏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中国心脏病学会相关标准。

2. 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孩子任一侧肾上腺(包括双侧)异常增生。

3. 先天性脑瘫:鉴定标准:符合国际常用的脑瘫分类标准,如GMFCS、MACS 等。

4. 先天性共奴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中国骨科学会相关标准。

5. 先天性耳聋: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纯音测听平均听力损失达到40dB以上。

6. 先天性白内障: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患有双侧白内障。

二、智力类疾病1. 脑功能障碍: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孩子智商测评结果为智商低于70。

2. 自闭症: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自闭症诊断标准,如DSM-5等。

3. 精神发育迟滞: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精神发育迟滞诊断标准,如DSM-5等。

三、遗传类疾病1. 常染色体遗传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常染色体遗传病诊断标准。

2. 单基因遗传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单基因遗传病诊断标准。

四、其他类疾病1. 肢体残疾: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人体任一肢体功能障碍程度达到欧洲手术治疗协会等肢体残疾评定标准。

2. 其他相关疾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孩子患有其他严重影响生活能力或社会适应能力的疾病。

以上鉴定条件是根据科技和社会发展的最新进展精编而成的,旨在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生育的病残儿得到正确的鉴定和认定。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专业医师队伍建设,提高鉴定的精确性和公正性。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二○○二年一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医疗质量及标准】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医疗质量及标准】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一、非遗传性疾病因患非遗传性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会发生相同疾病(一) 呼吸系统疾病1.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2.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3.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线、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5.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二)消化系统疾病1.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经X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肝硬变,经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证实,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1.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

经心脏检查和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2.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3.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4.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5.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2.各种病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障碍,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无效者。

3.肾病综合征,有典型临床表现,并经化验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能缓解或发展成为慢性肾衰者。

计划生育案例分析题

计划生育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王华与赵丽响应国家号召实行晚婚,婚后2年生育一子,为晚育,由于父母不在身边,王华请假一周照顾妻子,之后,单位按事假处理,扣发了王华的奖金。

王华单位的做法对吗?为什么?答:不对。

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三十条规定:女方为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案例分析题:一对夫妇申请再生育,其理由是男方离异再婚,有二个孩子,长女10岁,长子5岁,均为合法生育;长女随母生活;长子随父生活,男方现再婚。

娶女方为离异,未生育过子女。

请问此夫妇可否再生育一胎子女?为什么?答:不能再生育。

因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九款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而本案例中虽再婚一方未生育但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一个子女的条件,所以不能再生育。

三、案例分析题:李国栋与张天玲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初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2年9月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未生育过子女。

李国栋于2003年再婚,女方(已年满30岁)系再婚,有一女儿, 1998年出生,问李国栋再婚后可否再生育一胎子女?为什么?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答:可以。

因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九款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而本案例中再婚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且已年满30岁,符合条件,所以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他需要办理二胎审批手续。

四、案例分析题:李莉莉与赵军(二人均无工作单位,城镇户口),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1年9月26日生育一男孩,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哪一条规定?对其应进行怎样处理?答: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六章第四十四条规定。

本案例是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所以按照规定他们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病残儿医学鉴定及其父母再生育审批程序

病残儿医学鉴定及其父母再生育审批程序
病残儿医学鉴定及其父母再生育审批程序
(一)办理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女方户籍登记在禅城区,第一个孩子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第一个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书》、病残儿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病残儿的有关病历资料和病残儿医学鉴定组专家指定提供的资料的原件。
(六)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粤价函[2004]146号文规定,鉴定费每例收费250元。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夫妻提出书面申请,有工作单位的,将申请书分别交男、女方所在单位加具意见,无工作单位的,将申请书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加具意见。交单位或村(居)委会加具意见时,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2、由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后,将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送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审核。
6、在鉴定前的一周,由区计生局技术科向申请人发出鉴定通知。申请人按通知要求,携带病残儿、病残儿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资料原件到指定地点进行医学鉴定。
7、鉴定结束后由区计生局向申请人发出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五)办理期限:区计生局每年组织两次病残儿医学鉴定及审批工作,于每年的3月底和9月底前收齐申请后集中办理。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镇(街道)计生办,镇(街道)计生办在收到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区计生局,区计生局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特殊情况将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办理。
3、由镇(街道)计生办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再次进行核实,将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送区计生局。

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

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

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是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严重的遗传疾病、精神疾病等问题在下一代中传承。

鉴定过程需要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以下是一篇关于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的文档。

一、计划生育病残儿的定义和鉴定标准计划生育病残儿是指因生了某种疾病或“三级以上残疾”而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儿童,这种影响可能包括负担医疗费用、失去劳动能力、无法正常生活等。

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需要依照国家颁发的《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管理办法》进行。

根据办法,如下情况符合鉴定标准:1. 某种严重遗传疾病:如慢性闭角型青光眼、严重血友病等。

2. 先天性疾病:如先天性脑积水、先天性心脏病等。

3. 神经系统疾病:如脑瘫、重度智障等。

4. 特定器官疾病:如严重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等。

5. 三级以上残疾:指对生活和工作有严重影响的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等残疾。

以上疾病或情况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经医学检查确诊。

2. 患者年龄在0-14岁之间。

3. 病情严重,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较大负担。

4. 病情不可逆,能够长期影响患者生活和工作。

二、鉴定流程和程序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分为医学鉴定和社会评估两个步骤。

1. 医学鉴定:通过医学检查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计划生育病残儿的鉴定标准。

2. 社会评估:由社会工作者或专业评估机构,通过走访家庭和了解患儿、家庭情况,评估患儿对家庭和社会的影响程度。

在鉴定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方面:1. 鉴定程序透明,公正公平。

2. 保护患儿和家庭权益,维护其隐私,对鉴定过程进行保密。

3. 制定出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的鉴定标准和方法。

三、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的作用和意义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的作用不仅在于避免一些特定疾病在下一代中遗传,同时也对避免贫困、减轻社会负担、促进人口健康都具有积极作用,重要意义在于:1. 帮助家庭了解孩子的病情,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和康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发布部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12.29【实施日期】2001.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

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生育政策具体内容

生育政策具体内容

⽣育政策具体内容你是否也对⽣育政策具体内容有⼀些疑问呢?很多⼈都在⽹上寻找答案,今天店铺⼩编针对⽣育政策具体内容这个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赶紧来⼀起来了解看看吧!⽣育政策具体内容⽣育政策具体内容:⼀胎政策男⼥双⽅均未⽣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愿安排⽣育第⼀个⼦⼥。

⼆胎政策推⾏⼀对汉族夫妻⽣育⼀个⼦⼥。

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者,由夫妻双⽅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育⾏政部门审批,可按⼈⼝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育⼀个⼦⼥:(⼀)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患⾮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的;(⼆)再婚夫妻,⼀⽅⽣育过⼀个⼦⼥,另⼀⽅未⽣育过的;或再婚前双⽅各⽣育过⼀个⼦⼥,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个⼦⼥后⼜怀孕的;(四)独⽣⼦与独⽣⼥结婚的;(五)夫妻中⼀⽅在矿⼭井下、海洋深⽔下的⼯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作的(六)夫妻双⽅均属农业⼈⼝,第⼀个⼦⼥是⼥孩的。

特殊政策(⼀)⽆违反⽣育政策多⽣⼦⼥;(⼆)夫妻双⽅提出⽣育申请;(三)家庭环境有利于⼦⼥的健康成长;(四)具备下列条件之⼀:(1)夫妻依法收养⼀个⼦⼥后⼜怀孕的;(2)再婚前⼀⽅已⽣育过两个⼦⼥,另⼀⽅未⽣育过,现家庭⽆⼦⼥的夫妻;(3)再婚前双⽅各⽣育过⼀个⼦⼥,现家庭⽆⼦⼥的夫妻;(4)再婚前双⽅各⽣育过⼀个⼦⼥,其中⼀⽅丧偶,现家庭只有⼀个⼦⼥的夫妻;(5)夫妻⽣育的第⼀胎⼦⼥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都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的;(6)夫妻⽣育的第⼀胎⼦⼥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根据国家《病残⼉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母再⽣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育的;(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曾⽣育⼦⼥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题库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题库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一)A1型题、X型题[A1型题]l.《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开始施行的日期是( ) 。

A.2001年10月1日B.2001年6月13日C.2001年10月13日D.2001年6月1日E.2002年6月13日哪个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 。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E.国务院办公厅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调整的对象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B.包括香港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C.包括澳门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户D.包括台湾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E.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关生殖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指导原则是( )。

A.以避孕为主B.以宣传教育为主C.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D.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E.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生殖健康服务质量5.下述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法律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条例》是部门规章,只对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具有法律效力B.《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机构和服务人员具有法律效力C.《条例》是部门规章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机构和服务人员具有法律效力D.只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法律效力E.只对各级计划生育技术单位具有法律效力6.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向谁申请补发( ) 。

A.原发证机关B.主管部门C.司法机关'D.工商机关E.同级人民政府7.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什么具体项目( ) 。

A.施行避孕、节育技术B.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C.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D.计划生育手术开发主的诊断、治疗E.人工流产8.当事人对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哪个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 。

病残儿医学鉴定部分

病残儿医学鉴定部分

病残儿历年原始的病历资料和复印件两份;
近期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 历或住院病例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病残儿母亲单位或村计生主任的职责

了解本单位或村(居)委会辖区内病残儿发 生情况,主动关心病残儿家庭,宣传国家人 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介绍关于申请病残儿医内知情者意见后,审核申请资 料是否完备、真实;

时间:1-2次/年


鉴定专家:5人以上
鉴定的一般程序:
区市初审—市级鉴定
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处理

申请人可在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 个月内,直接向地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 理部门书面申请重新复议,也可直接向省人口 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鉴定。


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而怀孕生育的,一律按政策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概念

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
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做出是否为病
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 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意见》 (国家级和省级)提出相应的是否再生育的指 导意见。
病残儿的概念

先天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精神方面
及生理方面、功能性及器质性,目前无法治疗
外怀孕生育处理。
或经系统治疗不能正常成长,可能导致生活、 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的儿童。
正常劳动力

个人的智力、体力能承担国家、社会分配的不
同性质、不同层次的一般脑力和体力劳动。

虽不能承担一些特殊的专业,但可以承担一般
的专业,这种情况仍视为能够成长为正常劳动
力。
常用病残标准分级
级别 一级 二级 生活能力 完全不能 自理 劳动能力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发育状况 智商 举例 脑瘫 聋哑、中 度智力 低下 红绿色盲 轻度脑震 荡 有重大生 <25 理缺陷

《病残儿鉴定社会调查、家系调查材料》

《病残儿鉴定社会调查、家系调查材料》

《病残儿鉴定社会调查、家系调查材料》调查时间:年月日时调查地点:调查人:、、被调查人:、、、、现就、夫妇申请病残儿鉴定情况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请各位如实反映该夫妇孩子及其三代以内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转反面)被调查人签名(摁手印):手印手印:手印手印:手印手印调查人签名:乡镇(街办)盖章:年月日注:1、调查人为乡镇(街办)计生工作人员,调查人为提问者,被调查人为回答者。

2、被调查人为申请人的老邻居、老同事,并对该夫妇情况较了解的知情者。

3、问或答要涉及夫妇双方小孩的病史,三代之内有无遗传性病史,有无近亲结婚史,小孩是否是独生子女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4、调查人需2人以上,被调查人需3人以上。

第二篇:病残儿鉴定材料另见地样详图资料)(二)乙方投资联合开发都该宗土地,应合法无任何纠纷,如因该宗土地四址界限图内遗留产生的纠纷,以及相关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甲方解决,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如因该宗土地宗地图外新规划涉及到周边相邻单位及居民因建设所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解决,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该项目建设实施中需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需要和甲方出面协商的,甲方应积极提供并参与协调。

第三条合作方式(一)甲方以现有全部土地约1847㎡为出资,四址界线以土地使用权宗地图为准(宗地图见附件)。

(二)乙方负责该项目开发资金筹集、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工程款支付、除甲方400㎡门面以外的房屋销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都选择等事宜,并承担该项目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合作时间甲乙双方合作时间从签订本协议时起,到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止。

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应理解为:(1)该项目工程完全按照设计图纸全部建设完毕;(2)该项目的销售部分的房屋销售完毕或甲乙双方认为销售完毕的;(3)该项目完成各种行政报批手续、办理各种竣工手续、完成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手续的:(4)其他双方认为应该完成的事宜。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二00年一月十八日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 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4年 12月 1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

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Sheet1 - 三明市人民政府

Sheet1 - 三明市人民政府

36
吴占烨

2001.12
大田建设大 同村
37
吕济煌

大田桃源桃 1994.08 新村 大田县建设 建乐村
38
高超琛

1996.08
39
黄文丽

大田县富山 2001.01 新村三路七 巷1 大田县太华 1996.03 镇华山村
40
范文武

编号 患儿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地址
诊 断
专家鉴定意见
41
8
黄鸿

1998.01
9
谢洪斌

将乐县万全 1996.11 乡高坪村
10
廖国伟

宁化县济村 1991.07 乡龙头村
11
管翠霞

1996.09
宁化县泉上 镇罗李村
后天性聋哑
12
陈国才

宁化县城郊 1989.09 乡茶湖江村
右眼弱视(视 不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不符合再生育 力右眼0.2, 条件。 左眼0.8)
54
李福英

永安燕南永 1989.11 桨村
先天性聋哑
55
李福珍

永安燕南永 1989.11 桨村
先天性聋哑
56
罗若旭

永安槐南洋 1999.09 尾村
大脑发育不全。属非遗传性疾病,根据《病残儿医学 大脑发育不全 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原则》一(七) 3,建议:准予再生育。 智力低下 (IQ=45分) 精神发育迟 滞? 属非遗传性疾病,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 其父母再生育指导原则》一(七)1,建议:准予再 生育。 诊断不明,建议到上级医院精神专科确诊后再鉴定。

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1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5月12日)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科学指导优生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户籍在广东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生育的子女由于各种原因致病、致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申请人”是指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夫妻;“被鉴定者”是指申请做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小孩。

第四条各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以《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为依据,以《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参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参考,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

中央和省、市驻地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的病残医学鉴定工作,原则上由夫妻中女方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省、地级市两级设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鉴定组),成员由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组成。

鉴定组在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职责。

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分类,从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或医学专家库中抽取5名以上的专家组成鉴定小组。

第七条鉴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并接受上级鉴定组业务指导。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鉴定组都要保证鉴定程序的合法和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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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一、非遗传性疾病因患非遗传性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会发生相同疾病(一)呼吸系统疾病1.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 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2.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 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3.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 线、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5.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二)消化系统疾病1.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经X 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肝硬变,经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证实,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1.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

经心脏检查和X 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2.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 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3.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4.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 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5.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2.各种病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障碍,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无效者。

3.肾病综合征,有典型临床表现,并经化验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能缓解或发展成为慢性肾衰者4.肾血管性高血压,有高血压为主的症状和体征,经核素肾图、肾动脉造影、血浆肾素活性测定等项检查证实,手术治疗无效者。

(五)血液系统疾病1.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性紫癜等,有典型临床表现,并有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各种白血病,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或其它检查证实者。

(六)结缔组织疾病结缔组织疾病,如: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风湿热等,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并造成组织器官损害或肢体功能障碍者。

(七)神经系统疾病1.各种神经系统疾病造成的残疾,伴有严重的神经功能障碍及中度以上智力低下,经智商测定,智商指数低于55 分者。

2.脑炎、脑膜炎、脊髓灰质炎、脊髓炎等疾患造成严重后遗症和神经功能障碍,有确切的病史、症状和体征,经其它辅助检查证实者。

3.大脑发育不全、脑积水、脑性瘫痪,有典型的症状和体征,经检查证实,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4.脑、脊髓血管畸形,有症状和体征,经辅助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效果不佳者5.继发性癫痫,有明显病因和两年以上详细病史,经系统治疗无效,发作频繁,经脑电图及其它检查证实者。

(八)内分泌疾病1.非遗传性的垂体性侏儒、垂体性巨大畸形、散发性克汀病、儿童期甲状腺功能低下等,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实验室检查证实,已严重影响发育,不能治疗或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地方性克汀病其疾病严重程度同散发性克汀病,但再现率高,一般不宜再生育。

其母亲经系统治疗有效后,可考虑再生育。

(九)运动系统疾病各种因素引起的骨骼系统畸形、关节运动障碍、脊柱和肢体残疾等,不能正常活动,严重影响生长发育,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明显效果或不能手术矫正,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十)后天性眼、耳疾病1.各种后天性原因造成的盲(含单盲)、聋、哑者。

2.外伤或其它眼疾所致的视力障碍,经治疗,双眼矫正视力仍低于0 .3,或一眼视力低于0 .2,另一眼视力在0.5 以下,生活难以自理者。

(十一)其它疾病1.经各种检查证实,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后效果仍不佳的疾病,并严重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各种恶性肿瘤、恶性组织细胞病、组织细胞增生症等,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各种检查证实者。

3.大面积烧伤、烫伤、外伤、血管瘤、黑痣等,严重影响功能,不能手术矫正治疗或治疗效果不佳者。

二、遗传性疾病子女患有下列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根据遗传方式和能否做产前诊断等因素,按指导原则,综合判断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

无家族史者不一定不是遗传病,如隐性性连锁遗传,隔代才能完全表现出来,故家族史不能只看父母兄弟姊妹,还需扩大范围了解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堂表伯叔舅姨,绘出系谱图。

有些隐性遗传疾病由于群体基因频率高,虽然血缘关系很远,有时也会偶合而使子女致病,必须了解双方家族史。

(一)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1.常见病种:如软骨发育不全、缺指、并指症、成骨发育不全、马凡氏综合症、先天性外耳道闭锁、下颌面骨发育不全、先天性肌强直、扭转性痉挛、周期性麻痹、家族性多发性胃肠息肉、膀胱外翻、多囊肾(成年型)、神经纤维瘤、肾性糖尿病、结节性硬化症、先天性小角膜、先天性无虹膜、先天性白内障、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球形红细胞增多症、地中海贫血、鱼鳞病、遗传性血管神经性喉水肿、可变性红斑角化症、遗传性出血性毛细血管扩张症、慢性进行性舞蹈病、毛发红糠疹、特发性致纤维化肺泡炎等。

2.指导原则(1)病残儿的父母之一患病者,其再发风险率很高(50 %)。

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病残儿父母正常,家系调查又除外家族遗传病史、可能为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二)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I.常见病种:如白化病、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糖元储积症、低磷酸酯酶症、神经鞘磷脂储积症、粘多糖储积症(U型以外的各型)、同型胱氨酸尿症、尿黑尿酸症、家族性黑蒙性痴呆、肝豆状核变性、先天性聋哑、小头畸形、多囊肾(婴儿型)、先天性再生不良性贫血、先天性肾病综合症、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脐带型)、劳蒙毕综合症、恶性贫血(先天型)、遗传性小脑性共济失调、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小眼球、先天性全色盲、视网膜色素变性、着色性干皮病、垂体性侏儒、早老症、肝脑肾综合征、遗传性Q—T 延长综合症、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症、婴儿型遗传性粒细胞缺乏症、婴儿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肺泡微结石症、肺泡性蛋白沉积症、散发性克汀病等。

2.指导原则(1)病残儿的父母外表虽然正常,但都是致病基因携带者,所生子女每胎都有25 %的发病机会,50%为携带者,再发风险率很高。

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对新生儿期可以防治的病种,如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散发性克汀病等,如第一胎因某些原因已造成不可逆智力低下等,有条件进行新生儿筛查和实验室检查的,可考虑再生育。

但生后必须作筛查和实验室检查。

若是病儿,应及时用药或饮食治疗;无早期筛查和诊断治疗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X连锁隐性遗传病1.常见病种:如进行性肌营养不良(Duchenne 型)、血友病(甲、乙型)。

无丙种球蛋白血症、无汗性外胚层发育不良、粘多糖储积症(U型)、自毁容貌综合征、肾性尿崩症、慢性肉芽肿、导水管阻塞性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1)X 连锁隐性遗传病的再发风险率很高,每胎男性有50 %机会发病,女性有50%机会为携带者,不宜再生育。

(2)对于Duchenne 型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甲或乙型血友病等能做产前诊断的疾病,依产前诊断的结果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

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母系家族(舅、外甥、姨表兄弟)无发病者,病儿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可考虑再生育。

四)X 连锁显性遗传病1.常见病种:如抗维生素 D 佝偻病、遗传性肾炎、先天性眼球震颤、葡萄糖-6- 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等。

2.指导原则(1)病残儿的一级和二级亲属均无病时,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比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2)病残儿母亲患病时,每胎子女各有50 %机会患病,再发风险率高,不宜再生育。

(3)病残儿的父亲患病时,每胎女性均患病,男性则全部正常,经产前诊断可考虑生育男性第二胎。

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五)多基因遗传病1.常见病种:如先天性心脏病、小儿精神分裂症、家族性智力低下、脊柱裂、无脑儿、少年型糖尿病、先天性肥大性幽门狭窄、重度肌无力、先天性巨结肠、气道食道瘘、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先天性食道闭锁、马蹄内翻足、原发性癫痫、躁狂抑郁精神病、尿道下裂、先天性哮喘、睾丸下降不全、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1)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肥大性幽门狭窄、先天性巨结肠、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等,手术效果较好,不宜再生育2)对脊柱裂、无脑儿等可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原则上可考虑再生育,但须在产前诊断监测下。

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不能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做家系调查。

一、二级亲属无发病者,再发风险率低于5%,可考虑再生育;一、二级亲属为相同疾病的患者,再发风险高于10 %,不宜再生育。

(六)染色体病1.常见病种:如21-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猫叫综合征、杜纳氏综合征、克氏综合征、不平衡重排及脆性X 综合征等。

2.指导原则(1)染色体病的病儿,应同时进行父母染色体检查,正常时可考虑再生育,但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者。

(2)染色体病的病儿,若其父母之一为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再发率为100% ,不宜再生育;若其父母之一为非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可考虑再生育,但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者。

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其它1.上述以外的其他遗传病或遗传性质难以确定的疾病,应组织会诊,将初诊意见、全部检查资料与家系调查资料一起上报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进一步确诊2.病残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如传染性肝炎、肺结核、性病、爱滋病(AIDS )、心脏病、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癫痫、恶性肿瘤等,从指导原则考虑,在治愈前不宜再生育。

批准再生育指标后,应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部门指导下生育,进行咨询和孕前、孕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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