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_图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贯彻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贯彻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8•【文号】安健函[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贯彻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健函〔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规范》,进一步强化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全面落实其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抓好宣传培训教育《工作规范》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总局50号令)的有关规定,对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技术服务过程提出了全面具体的规范和要求,是依法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及其监管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工作规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宣传贯彻意见和实施方案,把《工作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要组织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工作规范》,深刻领会其内涵,全面掌握各项具体要求,切实强化其依法规范执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要发挥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管工作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将《工作规范》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和资质认可及延续现场技术评审口试、笔试、实操的必考内容。
各地贯彻实施《工作规范》的意见和方案,请于6月30日前报总局职业健康司(技术服务监管处)。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意见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2011年发布)
【法规标题】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意见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豫安监管办〔2011〕156号【适用区域】河南省【发布时间】2011-08-22【生效时间】2011-08-22【关键词】职业健康监护【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意见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豫安监管办〔20112011〕〕156156号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学习,广泛宣传《指导意见》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强化职业危害治理、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促进全国职业健康工作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特别是具体承担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把学习《指导意见》作为当前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学习,进一步提升对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明确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掌握职业健康监管本领,提高监管工作能力和水平。
要采取集中培训、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指导意见》,使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都能熟知《指导意见》的内容,掌握《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增强主体责任意识。
要将学习宣传《指导意见》同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总局23号令和27号令以及中央编办〔2010〕104号文件等结合起来,使用人单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是职业卫生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必须依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职业危害防治法定责任,增强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职业病法律法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二OO一年第30号发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鼓励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为迎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企业面临的国际劳工标准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挑战,规范各类中介机构的行为,国家经贸委在原有工作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以下简称《审核规范》),现予发布。
1999年发布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同时废止。
《审核规范》是用人单位和认证机构审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依据。
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谋求外部认证时,遵循自愿原则。
已获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原有证书仍然有效。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学习《指导意见》与《审核规范》,提高素质,更好地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管理模式,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依据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经贸委颁布并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所取得的经验,参考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
1.目的(1)消除、降低和避免各类与工作相关的伤害、疾病和死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全体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2)指导用人单位自愿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更好地贯彻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3)指导相关部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及实施指南。
国家安监总局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23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要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经省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抓好职业健康工作的责任感职业健康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民生工程,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恪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责任感,始终把职业健康摆在重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二、健全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本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与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职责。
各级安监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规范职业健康管理,切实履行职业健康综合监管职责;卫计、人社、民政、总工会等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责任体系,承担本行业和业务范围内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督促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三、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要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一、职业健康安全法律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载)(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主席令第83号,2009年2月28日最新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65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3年7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48号,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更新)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令第40号,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28号,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0日起施行)1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1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2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2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神宁灵矿〔2012〕19号关于开展2012年度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矿属各单位、机关科室: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行为,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关于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煤安发[2011]127、《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神宁办[2011]25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2012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成立职业健康领导小组组长:张吉李海峰副组长:赵华成员:马宏东李和龙李建武边毅彦武书泉戴良宗职业健康领导小组组织结构图二、成立职业健康管理小组组长:樊启副组长:王黎民李怀明成员:周少军买学萍张海平郑海龙陈勇钱凤红姜晓静各单位行政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小组设在安全管理科,樊启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怀明具体负责职业健康日常工作开展。
职业卫生管理小组组织结构图三、职责划分(一)矿长张吉全面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二)党委书记李海峰负责全矿的职业健康的宣传,并督促各单位齐抓共管。
(三)生产副矿长赵华负责采掘工作面的喷雾和除尘系统的正常运行,协助矿长抓好职业健康具体管理工作。
(四)总工程师武书泉负责健全和完善地面、井下除尘系统,抓好测尘工作;不断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工作。
(五)党委副书记马宏东负责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六)经营副矿长边毅彦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七)工会主席戴良宗负责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示的管理工作。
(八)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矿职业健康工作的具体事务,检查督促全矿各单位在作业场所对职业健康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考核工作。
(九)灵新煤矿职业健康职能分配表四、工作措施(一)全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层层建立防治机构,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及防治措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10〕9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化和发展,事关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事关社会发展、和谐与稳定。
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认识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科学制定作业场所安全健康工作方案,将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重点监管范畴,列入重点工作计划,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时部署、同步推进,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畴,逐级抓好考核与责任落实。
二、健全机构,完善监管体制各市安监局要结合贯彻落实四月份全省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座谈会精神,积极向当地政府请示,争取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配齐配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监管执法装备和仪器,做到机构、人员、装备、责任“四落实”。
加强对县(市、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建设的指导和支持,配备足够力量的专职监管人员,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落实。
加强与同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协作,建立各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好本地区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努力形成密切联系、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共同配合的工作局面。
三、强化督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9.21
•【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09]273号
•【施行日期】2009.09.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
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09〕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执法装备建设,提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供在配备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时参考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
联系人及电话:孙栋梁、秦兴强,************、6446344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
职 业 安 全健 康 的现 实需要 。职业健 康 工 作 事 关 劳动者身体健康 和 家庭 幸福 ,事 关经济社会和 劳动力 资源持 续健康发展 ,事 关全 面 建 “ ” 成 小康 社会和 健康 中国 宏 伟 目标 的实现 ,既 是 重大 的 民生 问题 , 也是 重大 的社会 问题 。实施 一 体 化监 管执 法 ,是 现 阶段 解 决 职 业 监 管力 量严 重不足 等 突 出问题 的有 效途 健康 监 管任务 量 大 面广 、 径 ,是 保 护 劳动者 职 业 安 全 健康 的现 实需要 。 (二 )推 进 一 体 化 监 管执 法 是 优 化 资 源配置 、 落 实 简政放 权 的 必 然要 求 。通过 一体 化 监 管执 法 ,可 以进 一 步优 化 安 全 监 管部 门 的资源配置 ,实 现 同类事项 综合 执 法 ,避 免对 企 业 的重 复执 法 、 多 放 管结合 、 头监 管 ,减 轻 企 业 负担 ,是 落实简政放权 、 优 化服务 改革 目标 的必然要求 。 (三 )推 进 一 体 化监 管执 法是 深 化安全 生 产 领域 改 革 发 展 的重 大举 措 。职业健康 与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相 辅 相 成 ,相 互 促 进 。强化 职 业 健康 监 管是 安 全 生产 管 理 体 制机 制 改革创 新 的重要 内容 ,是 解 决 安 全 生产 工 作 深 层 次 问题 的重要举 措 。推进 一 体 化 监 管执 法 , 能 够进 一 步 理 顺职 业 健 康 监 管体 制机 制 ,推 动政 府 监 管 责任 和 企 业主体 责任有效 落实 ,提 升职 业 健康 监 管效 能 ,有 效遏 制职 业 病 高 发 态势 。 二、 总体 要 求 (一 )指 导 思 想 。 牢 固树 立红 线意识 和 安全 发 展 理 念 ,以 强化 安 全 生产 和 职 业 健康 监 管为 目标 ,建 立 完善 一体 化监 管执 法 制度 和 职责 明晰 、 协调 -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一、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原则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旨在制定一套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的发生,降低风险,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为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原则:1. 安全生产方针: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安全生产目标:实现零事故、零伤害、零职业病,持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 安全生产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风险管理原则:全面识别和评估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
(3)全员参与原则: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4)持续改进原则:不断优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1.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 工作机构(1)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计划,收集、整理和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演练和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等工作。
(3)安全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4)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查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安全职责项目经理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安全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确保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3)负责项目安全生产资源的配置,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4)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5)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6)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02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XX有限公司MS-CARE-01社会责任及EHS手册(1.0版)制订:审批:2020-1-1发布 2020-1-1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高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为职业病危害防控和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现就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一)高度重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
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关系职业健康监管部门能否公正执法、科学执法、规范执法的重要因素。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从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规范和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的角度出发,将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深刻认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一是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是否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或强度是否超标、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有效、个体防护用品是否适用等检测检验,需要技术支撑;二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效果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卫生许可准入条件评价等职业病危害状况评价,需要技术支撑;三是职业健康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场所检查执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都需要技术支撑。
(三)充分认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紧迫性。
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控形势非常严峻。
一是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行业(领域)较多、范围较广;二是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严重威胁着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三是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人数众多,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已经引起国内、国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