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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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邯政办规〔2019〕5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邯政办规〔2019〕5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警报信号及发放权限第三章警报试鸣第四章警报设施的设置、更新、搬迁、拆除第五章各部门、各单位职责第六章警报设备维护管理第七章奖励和处罚第八章附则邯郸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战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和平时发挥救灾报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人防警报建设的主管部门。

人防警报实行市人防办、县(市、区)人防办、人防警报设置单位三级管理机制。

第三条警报设施平时为抢险救灾服务。

第四条凡本市内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警报信号及发放权限第五条警报信号。

(一)防空警报信号。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三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十五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解除警报:鸣180秒,一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二)防灾警报信号。

灾害警报:鸣15秒,停10秒,再鸣5秒,停10秒,三遍为一个周期,时间2分钟。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7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7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2]7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7月8日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一、为了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战时能有效发布警报信号、防敌空袭,发挥平时抗御重大自然灾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警报设施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高度、音响范围布点设置的警报音响装置。

其主要作用是战时发放防空袭警报,平时发放重大灾害警报信号。

三、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四、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布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建成的警报设施,由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所辖区域负责组织管理。

供电、电信、移动、联通、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优先提供警报设施所需的电源、通信条件以及为警报信号的发布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

五、警报设施一经确定设置地点,设置地点所在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给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

六、警报设施由设置地点所在单位负责管理、维修,按照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保养的原则,使警报器、支架、电源、控制箱、遥控装置等有关部件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电源和维护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警报设施设置点所在单位,应当接受所在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填写登记表,建立技术档案。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5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保障警报信号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包括固定和移动警报台(站)及其控制设备、供电设备、警报器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保护。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确定警报设施设置点,建设警报设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安装地点和条件,不得阻挠。

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被确定为警报设施设置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该建筑物顶层提供警报设施专用房、专用线路管孔和电源。

第八条警报设施建成后,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规划、公安、无线电管理、通信、供电等部门提供警报设施有关资料。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国防事务【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12.04【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2015)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2003年12月4日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保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良好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信号的传递、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发放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保护义务。

第五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财政、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部门以及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警报信号发放工作。

第二章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保障经费,逐步建立现代化人民防空警报系统。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珠府〔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11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部门、各单位职责第三章警报信号及发放权限第四章防空警报鸣响试验第五章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更新、搬迁、拆除第六章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第七章奖励和处罚第八章附则珠海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战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及平时为抢险救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的基本报知工具,包括防空警报器、控制和通信设备、专用线(电)路、频率、警报视频设备、警报设备工作间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市财政、建设、规划、电信、电力、新闻、无线电管理、户外LED电子显示屏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各部门、各单位职责第五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全市防空警报网的规划、建设、改造,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组织技术培训。

(二)负责由市建设的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制度

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制度

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为加强城市防空设施管理工作,明确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要求和程序,加强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提高防空警报设施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制定本《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所有防空警报设施的使用、检查、保养、维修和管理。

三、职责分工1、市防空办负责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的总体规划和管理。

2、区(县)防空办负责本区(县)内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工作。

3、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防空警报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

4、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认真负责履行日常维护、管理、故障排除等工作。

四、防空警报设施的分类和保养要求1、防空警报设施分为呼叫器、控制盘和放音喇叭等多种类型。

每种设施均应按照其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和保养。

2、根据不同的设施类型,其基础和支架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和维护。

3、警报设施应在定期时间内进入保养流程,保养要求包括设备的拆解和清洗,安装件的检测和替换等。

五、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1、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管理要求、制度和规章制度执行日常管理工作。

2、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设施的设计要求,制定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操作规程。

3、管理人员应当在设施使用、安装和维护全过程中,保持设备的运行稳定性,并在日常维修过程中保障设施运行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六、故障排除1、当出现故障时,设立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和处理。

2、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对故障设施进行详尽的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

3、当常规维修无法解决故障时,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或专业机构进行报告并寻求帮助。

七、法律责任1、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人员在执行管理工作中,如违反法规、规章制度或擅自篡改设施、弃(废)置设备,造成不良后果者,将根据相应法律条款追究责任。

2、二次盗窃、损坏或恶意破坏防空警报设施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3【实施日期】201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范人民防空警报信号鸣放行为,适应战时应战、平时应急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专门用于战时应战、平时应急鸣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固定和移动的警报信号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维护和使用,以及人民防空警报信号鸣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费用是人民防空经费的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鸣放。

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无线电管理、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信号鸣放、试鸣的公告工作。

第八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

兰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兰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0年11月24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实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社会化管护。

第五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管护。

城建、电信、电力、无线电管理等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订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点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设点单位应当为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被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高层或多层建筑顶层,应当修建符合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要求、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房间,作为人民防空警报终端设备用房,建房费用由该设点单位负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购置、安装,日常维护管理由设点单位负责。

武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武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武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施行日期】1998.04.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1998年4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2010年11月1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订,根据2014年5月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再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洪涝、地震、核化事故等严重灾害报警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供电设备、中间控制站、中央控制站等。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警报设施的建设、检查指导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防空警报试鸣等工作。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警报设施安装、维护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通信管理、电业、新闻、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订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制订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并及时通知需要设置警报设施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第六条需要设置警报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警报设施的安装纳入工程建设施工方案,在建筑物上预留安装警报设施的位置,修建相关基础设施,并提供警报设施专用房和线路管孔、电源等相关基础设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4•【字号】常政发[2003]138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3〕1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常州市市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保证战时和平时紧急情况下迅速、准确地向全市人民发放警报信号和人民群众能辨别信号,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进行人防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报设施是指无线电台、交换机、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天线、通信线缆、设备用房及配套有线电路、防雨棚(罩)等人民防空专用通信警报设施。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履行保护人防警报设施的义务,享有接收人防警报信号的权利。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以制止、举报。

第五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控制和掌握人防警报发放中心和重要警报设施,组织全市警报发放和试鸣;(二)制订本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协调市规划、电信、供电、广电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人防警报设施建设;(三)统一组织全市警报器和控制系统改装更新和升级,对已建警报设施迁移、拆除进行审批;(四)督促、检查、指导所辖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及设置人防警报器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进行人防警报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对人防警报设施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五)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桂林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桂林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桂林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正文:---------------------------------------------------------------------------------------------------------------------------------------------------- 桂林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0日)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战时迅速、准确地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专用线路、信道、警报工作问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各县、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各县、城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计划、财政、建设、规划、通信、电力、新闻、公安、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按下列分工由市、县、城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实施:(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全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指导各县、城区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组织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和警报试鸣工作;组织实施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检查和警报设施技术测试。

(二)各县、城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辖区内防空警报器布点方案,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审定;负责本辖区内防空警报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防空警报试鸣的具体落实;在本辖区内协助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警报设施建设,配合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警报设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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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f Fuzhou civil air defense warning facilities management measures编订:JinTai College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XX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XX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XX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XX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XX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XX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XX年6月8 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保障警报信号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包括固定和移动警报台(站)及其控制设备、供电设备、警报器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保护。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抚顺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抚顺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抚顺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国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平时抢险救灾,战时防空袭发放警报信号的重要手段之一。

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人防警报器所在单位的共同责任。

为切实加强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防办是我市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防办是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工作。

各防空警报设点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警报设施维护与管理工作。

二、为落实好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设点单位每月进行自检,各县(区)人防办每季度组织检查;市人防办每年组织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防空警报设点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警报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按要求参加警报试鸣,试鸣时单位要派专人到岗守侯机旁,等待控制中心联络,试鸣后以书面和电话形式及时准确向县(区)人防办上报警报试鸣情况,县(区)人防办以书面形式在2日内向市人防办报告情况。

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五上午9点到10点,警报中心控制主机对各终端机进行通话点名,警报设点单位管理人员必须到位。

四、警报维护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

检查时不得漏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要将处理结果,准确记录,按时上报市人防办。

五、警报试鸣警报试鸣是检测全市警报网络状态的重要手段,也是教育市民提高国防观念的有力措施。

为切实组织好警报试鸣工作,确定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为警报试鸣日,试鸣时间为15时整至15时03分。

试鸣的前5日在抚顺电视台、抚顺广播电台、抚顺日报、抚顺晚报发布试鸣公告。

并分别向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通报。

试鸣警报信号类型(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以试鸣前的公告为准。

六、警报迁移、拆除审批警报设点单位不得擅自报废、拆除、改造(迁移)警报设施。

按照城市或企事业单位建设规划确需拆除、迁移警报设施的,警报管理单位应事先向县(区)人防办报告情况,拆除、迁移警报器前要到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人防办窗口履行审批手续。

防空警报安全管理制度

防空警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我国防空警报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防空警报设施的防护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准确地发出警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确保防空警报设施完好无损,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2. 提高防空警报设施的运行效率,确保警报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

3. 加强防空警报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管理职责1. 国动办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

3. 城市建设、消防、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四、设施管理1. 防空警报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

2. 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单位应确保设施的质量,对设施进行验收,并报国动办备案。

3.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4. 防空警报设施的改造、扩建和拆除,应经国动办批准。

五、运行管理1. 防空警报设施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运行,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发出警报。

2. 防空警报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警报信息的准确传递。

3. 防空警报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设施恢复正常运行。

六、安全管理1.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2.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七、监督检查1. 国动办对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2. 城市建设、消防、公安等部门对防空警报设施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国动办。

3.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上海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范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行为,发挥防空警报设施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防空警报设施,包括防空警报器及其支架、控制设备、电源线、控制专线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拆除以及信号发放的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本市防空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是区、县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拆除以及信号发放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防空警报设施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信号发放经费依法列入市和区县财政年度预算;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经费依法列入区、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每年组织对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检查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民防办负责制定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批准后实施。

区、县民防办负责制定区、县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经市民防办综合平衡后,报区人民政府和区武装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民防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标准。

区、县民防办根据市民防办确定的标准,制定区、县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

市民防办在对区、县防空警报设施规划进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制定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

市防空警报设施规划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九条市民防办根据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区、县民防办根据市民防办的年度实施计划(含原址重建和易地新建),完成防空警报设施建设。

第十条按照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确定的防空警报设施设置点,设置单位不得阻挠。

防空警报设施规划设置点建筑物的所有者,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或者提供)不少于10平方米的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并在接到建设任务书30日内制订配合民防部门施工的计划。

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30•【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0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黎桂康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确保人民防空警报(以下简称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保证战时与平时紧急情况下迅速、准确地发放警报信号并被辨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防空警报设施是指战时防备敌人空袭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专用线路、警报工作间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各有关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协助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民有保护空警报设施的义务,有接收防空警报信号的权利,有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战时防空警报信号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发放,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机关的命令发放;平时可根据需要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由市人防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试鸣5日前发布公告。

第六条防空警报信号的音响规定:(一)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时间180秒;(二)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时间180秒;(三)解除警报:一长音,连续180秒。

第七条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全市防空警报设施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控制、掌管防空警报发放中心和重要警报设施,组织防空警报试鸣;(二)制订全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协调市规划、电信、供电、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三)统一组织全市防空警报设施改装更新,对已建设防空警报设施的迁移、拆除进行审批;(四)指导、检查防空警报器设置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对防空警报设施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五)对破坏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京兴政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1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现将《大兴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大兴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大兴区人民防空警报(以下简称防空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准确地向全区发布警报信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做好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是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驻区中央国家机关、市属单位、人民团体、院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给予通力合作。

第四条本区公民有保护防空警报设施的义务,有接收防空警报信号的权利。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空警报专用频率或混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本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遵循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的原则。

第七条区民防局是全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全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申请安装防空警报设施。

(二)掌握本区防空警报设施的布局和运行状况;检查和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各镇及各设点单位对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组织开展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人员技术培训。

(四)负责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的申报、迁移和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的行政审批工作。

徐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2•【字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3年7月9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7月12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及时地传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报设施是指专用于人民防空的无线电台、交换机、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天线、通信线缆、设备用房及配套有线电路、防雨棚(罩)等设施。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警报设施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规划、无线电管理、市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和通信、供电等单位应当在各自权限和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市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警报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选用的产品、设备,应当符合国家防空警报技术要求。

第七条警报设施的安装,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已规划设点的单位应当给予施工作业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已设有警报设施的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警报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警报设施。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标准版)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标准版)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止敌人空袭、平时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向人民群众报警的重要工具。

搞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战备工作,是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

下文是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保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良好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信号的传递、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发放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保护义务。

第五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财政、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部门以及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警报信号发放工作。

第二章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保障经费,逐步建立现代化人民防空警报系统。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

第八条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等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传递人民防空信号的方案,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警报信号。

电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通信信道,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需频率;电力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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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洪涝、地震等严重灾害报警的公益战备设施。

包括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供电、信号线路等。

第四条人民防空办公室是防空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警报建设规划,组织警报网建设,检查指导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按上级机关要求组织警报发放、试鸣等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各县(市)新建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须按人防警报详规,由建设单位在该项目所在地最高建筑顶层修建由人防办批准的防空警报设备房。

第六条人民防空办公室安装警报设施,需占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场地、位置和空间,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为安装警报设施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设置在有关单位
的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指定专人,在人防办指导下负责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警报设施所在单位负责。

第七条安装警报设施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原权属单位和取得权属单位应共同就警报设施及管理责任进行移交,并报经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通信、新闻部门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有义务为人民防空办公室传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和警报试鸣做好宣传、公告工作。

第九条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对人民防空警报网所需线路实施优先保障,对警报设施所需线路减免使用费;在战时或平时遇有突发事件,应保证警报网所需线路的调用。

第十条人民防空所用国家分配的专用频率,无线电管理部门应予以保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战时所用无线电报警频率,不受干扰。

第十一条电业部门应优先保障警报设施平时与战时使用的线路架设和电力供应。

第十二条因建设需要需拆迁警报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应负责警报设施的恢复或重建;凡影响警报设施性能和安全的临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报告所属地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警报发放权,战时属人民防空指挥机关,平时发放或组
织试鸣,由人民防空办公室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冒用人民防空名义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十四条在人民防空警报音响覆盖范围内的厂矿和企业用于生产、生活的音响信号及信号程式,不得与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混同。

第十五条警报设施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
(二)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三)占用人民防空警报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的。

第十七条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南充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南府发[1999]9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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