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义利观的提出——孔子和孟、荀的义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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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义利观的提出——孔子和孟、荀的义利观

杨树森

(《逻辑修养与科研能力》112~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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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义利关系与社会财富分配直接相关,在社会生产关系转型时期总是受到人们的特别关注。我国学术界多认为“孔孟主张义利对立,尚义排利”,这是对孔孟极大的误解。孔子虽然强调义的重要性(尚义),但同时又承认私利存在的必然性和普遍性,他们不反对人们(包括君子)在合乎义的前提下对私利的追求。对孔、孟义利观的准确的概括应该是“重义不轻利、尚义不排利”。

关键词:孔子儒学义利观

“义”与“利”是的中国哲学史的一对范畴,从本质上说它是一个有关社会财富分配的重大问题,因此在社会生产关系转型时期总是受到人们的特别关注。我国目前正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如何评价和对待传统义利观的问题又被提了出来。近有学者撰文指出:“由孔子提出的儒家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念与市场经济下的物质利益原则是相悖的”①,类似的观点还常见于报刊时评;《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义与利”条也说“孔孟主张义利对立,尚义排利”。其理由仅仅列举了两句简短的言论:“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对梁惠王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诚然,作为百科知识型的参考工具书,我们不能要求它在条目中对基本观点展开全面论证,但是它说“孔孟主张义利对立,尚义排利”,确实代表我国哲学界和伦理学界的普遍观点,在一般知识阶层乃至普通老百姓中,它也基本上已成定论。

笔者认为,从现有典籍中有关孔、孟的言论和行为的全部材料看,说“孔孟主张义利对立,尚义排利”,乃是对孔子和孟子一种极大的误解,用“义利对立,尚义排利”来笼统地概括儒家义利观的特点,也有失偏颇。必须澄清对孔、孟的误解,搞清楚儒家义利观的历史发展的轨迹,才能对儒家义利观的本来面貌得到一个客观而完整的认识,才能正确评价儒家义利观在现代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一、儒家义利观的提出——孔子和孟、荀的义利观

(一)从孔子的言论和行动看孔子义利观的本来面目

义利关系涉及到社会财富的分配,它在私有财产和私有观念出现以后就受到人们的重视。形成于西周初年的《周易·乾卦》中就有“利者义之和也”(周易·乾卦)的说法,略早于孔子的齐大夫晏婴也说过“义,利之本也”(左传·昭公十年)。《周易》和晏婴都早于孔子,可见义利关系问题不是孔子最先提出来的。

在《论语》中,“义”字出现凡24次,“利”字出现凡11次,可见孔子对义和利做过认真的思考,并发表过许多言论。孔子言论中的“义”,用他自己的话来解释“义者宜也”(《中庸》第二十章),汉代辞书《释名》解释说:“义,宜也;裁制事物使各宜也。”可见孔子的“义”是适宜、合乎情理、公平合理的意思。匡亚明先生将它解作“公平合理”②,甚为恰当。

孔子言论中“利”,就是利益、功利的意思,利益又有“公利”和“私利”之分,“公利”与“私利”是相对的,但与“义(公平合理)”相对应的“利”应该理解为私利。

要全面而准确地理解孔子的义利观,不能仅仅根据他所说的一两句话,而应对孔子有关义利关系的全部言论和孔子一生的行为作全面的考察。在《论语》中,孔子关于义利关系主要有以下一些言论:

1.“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里仁)。

富者,财之丰也,贵者,位之显也。人们希望富贵,当然属于追求私利,而孔子认为富与贵乃“人之所欲”。值得一提的是,《论语》中孔子将“君子”和“小人”对举达19次之多,如“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为政)、“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述而)等等,而此处却笼统地说富贵是“人之所欲”,这里的“人”是既包括小人,又包括君子的,可见他认为在追求私利(富贵)这方面,君子和小人是没有差别的。孔子同时又强调,虽然人人(包括君子)都追求私利(富贵),但必须以合乎“义”为前提,所以他强调“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而这明显是对君子的要求,由此看来,前句“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中的“人”,虽然包括所有的人,但孔子的意思重在强调君子同样有“富与贵”(私利)的欲望。

2.“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於我如浮云。”(述而)

这两段话出现在同一篇中,而且是相邻近的两章,它们从正反两方面表达了孔子本人处理义利关系的准则。这是将“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

也”的一般原则应用于自己的必然结论。既然人人都追求富贵,我也不例外,假如能得到富贵(私利),我甚至宁愿去当低贱的“执鞭之士”,而不以为耻(因为当“执鞭之士”虽然不够体面,却不属于“不义”之举);但我是君子,对富贵必须“以道得之”,所以,不合乎义的富贵对我来说就像过眼浮云一样,我是不会去争取的。

3.“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泰伯)。

这里孔子将义利关系放到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去讨论,具有深刻的涵义。所谓“邦有道”者,国家管理有序、社会公平也,在这样的条件下,富贵只能靠合乎义的手段才能得到,如果一个人在有道之邦仍然贫穷卑贱,那就说明他不够勤奋或者缺少才能,因此是可耻的;但是,如果国家管理不善,社会不公,通过发不义之财来达到富贵的目的,那也同样可耻。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孔子认为对合乎义的正当利益不去努力追求,与用不义手段追求不正当利益一样,同样都是可耻的。这就从正面肯定了对合乎义的私利不仅可以去追求,而且应该去追求。孔子这里将义利关系放到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去讨论,是相当深刻的。

4.“君子义以为质”(卫灵公),应该“见利思义”(宪问),若“放於利而行,多怨。”(里仁)。

这几句话的含义是:君子要将义作为内在的品质修养,在看到有利可得时应该想一想取之是否合乎义,如果不能用义来约束自己,而放任自己的私欲膨胀,就会召来很多抱怨。孔子实际上是在肯定君子也有追求私利的欲望的前提下,要求君子用“义”来约束自己的取利行为。《论语·宪问》记载:当孔子听说当时有名的“廉静之士”公叔文子并非如人们所传的“不取”私利,而是“义然后取”,而且“人不厌其取”时,他深表赞许:“其然!岂其然乎!”因此,“义然后取”虽不是孔子本人的原话,却可以代表孔子的观点。

孔子是一个言行一致的人,以上言论中表达的有关义利关系的主张,也体现在他自己的行为中:孔子并不拒绝物质利益,他招收学生要收“束脩”作为学费;他平时对衣食颇为讲究,《论语·乡党》记孔子的生活习惯:“缁衣羔裘,素衣麑裘,黄衣狐裘”,“食不厌精,脍不厌细”,连座椅的垫子也要用毛深温厚的狐貉皮毛来做(“狐貉之厚以为居”)。《论语·阳货》还记载,当鲁国搞叛乱的公山弗扰和晋国搞叛乱的佛肸先后邀请孔子去做官时,他都一度动心欲往,还说“吾岂匏瓜也哉?焉能系而不食”(“我又不是匏瓜,哪能挂在那儿不食世禄呢”),但当子路提醒他这不符合“义”时,他最后并没有去,这也许是对“见利思义”的最好注解。孔子五十岁从政,官至大司寇行摄相事(代理宰相),可谓“富且贵”也,但在鲁君和执政的季桓子耽于声色而殆于政事的情况下(此所谓“邦无道”也),孔子就主动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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