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瑞士金融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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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瑞士金融监管体制

论文关键词分业监管监管特点监管问题

论文摘要20世纪90年代瑞士金融的一种趋势就是发生在银行业和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彼此渗透实现银行保险业务联合同时为了克服现有银证统一的分业监管体系的缺陷瑞士在1998年开始对其金融监管进行全面改革那么瑞士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存在什么特点可以使得瑞士成为国际金融中心文章从瑞士金融监管体制现状以及问题进行分析解释瑞士的改革以及为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提供参考

一、银证统一的分业监管体制

瑞士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瑞士银行和证券由瑞士

联邦银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FBC)统一监管瑞士私营保险业由瑞士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督局(以下简称FOPI)监管的分业监管体制其中FBC又实行两级监管体系既监管活动在FBC与授权的外部审计公司之间的监管职责的分工

在瑞士除了最主要的FBC和FOPI(这两个机构目前监管着大约330家银行和200多家保险公司)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责还由很多监管机构承担

(一)监管机构框架

1.联邦银行委员会(FBC)(1)组织结构FBC由7至11名成员组成由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FBC在行政上隶属于瑞士联邦财政部(以下简称FDF)但独立于联邦委员会的指示FBC基于其独立性对金融部门的各个部分的监管拥有绝对权威(2)监管活动瑞士的银证监管是采取两级监管体系银证监管是基于作为国家监督机关的FBC和一些得到授权的审计公司之间的任务分工在这两层监管体系下FBC委托授权的审计公司进行现场审查而自己保留负责全面监督和执法措施的权利FBC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进行直接现场确认审查由于大银行集团在瑞士金融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FBC 需要自己亲自对瑞士两大银行—瑞士联合银行(UBS)和瑞士

信贷银行(CS)实施直接监管同时为确保监管体系的活力FBC 对授权的审计公司开展质量控制和检查有时FBC会直接监察审计公司对银行或证券交易商的审计程序(3)运行费用为了维持运作FBC每年向受其监管的机构征收监管费监管费的多少是比照FBC上一年度的支出来征收的因此监督机构的活动经费是独立于邦联的财务预算的同时也不用纳税人承担

2.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管局(FOPI)FOPI受联邦委员会委托对瑞士私营保险业寿险、意外险、损害保险和再保险进行监管它的主要权限有给保险公司颁发经营许可;对人寿保险公司和医疗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审查保险公司递交的年报;为保险业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代表瑞士保险业签订国际协定等此外作为对联邦社会保险局(FSIO)监管的补充FOPI开始监管可以接受的健康保险从2006年初开始保险中介机构也纳入FOPI的监管范围

FOPI实施监管的费用由被监管的保险公司承担该办公室每年发票的税收额就可以完全涵盖监管当局购置的保险设施所带来的成本

3.反洗钱控制局(AML-CA)AML-CA行政上附属于FFA组织AML-CA有四个部门自律监管组织

(self-regulatingorganizationsSROs)部门直属金融中介(financialintermediariesdirectlysubordinatedDSFIs)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协助其他三个部门完成工作设在联邦财政部财政事务管理局负责直接或通过行业自我监督组织监管所有其它非银行系统的金融中介机构和个人另外根据FATF的要求成立了洗钱报告处(MROS)隶属于联邦司法部负责报告洗钱嫌疑问题也是瑞士的情报中心

4.瑞士国家银行(SNB)SNB在他的职责范围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SNB必须按照宪法和章程的规定以国家利益为首位其首要目标是确保物价稳定同时考虑经济发展

(二)监管规则体系

瑞士监管当局的监管权利有法律保证同时必须严格遵从法律规定监管当局实施监管对金融问题进行裁决必须有法律依据严格依法执行监管行为从法律上保障了监管权威性

在瑞士金融部门是多层次的反映在金融监管规则上也是如此瑞士八大联邦行政局有权参与联邦立法除了宪法、联邦法以及联邦条例以外监管规则架构里还包括监管当局发布的通告和通知规则架构的完整性还包括指示指示自律规则

在监管范围不同程度的执行这些指示部分是基于法律的授权委托(如股票交易的自律规则就是基于联邦股票和证券交易法)另一部分是通过达到监管机构授权的准标准化条件作为最低标准(如SFBC的某些通告)自律规则比较贴近市场在瑞士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层面上有许多与金融监管规则相关的双边以及多边协议如与欧盟、WTO/GATS的双边协议

二、监管体制特点

(一)监管主体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

1.金融监管当局拥有高度独立性是国家金融体制健全的表现之一瑞士金融监管拥有的高度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行政独立和财政独立上(1)行政独立在瑞士担负银行监管职能并不是国家的中央银行而是银行委员会银行委员会的七名成员由瑞士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七名成员除主席外其余均为兼职成员由于银行委员会的特殊性质银行委员会成员不能在银行和金融机构中任职其现任成员多为瑞士著名金融专家和经

济学者每月定期举行会晤研究谈论金融监管的方向性、战略性问题每年向联邦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银行委员会的成员虽然由联邦政府任命但联邦政府却对银行委员会没有指示权无权插手银行委员会的监管工作和内部事务亦无权过问银行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这种高度的自主性无疑成为银行委员会有效、充分地行使监管职能的前提(2)财政独立瑞士监管当局实施监管的费用不是来自联邦财政部的统一配置而是向被监管机构收取费用来弥补监管成本维持机构运行并且监管当局独立编制本机构的财政预算以及财政支出这样监管当局通过财政独立而拥有充分的监管行使职能

2.瑞士银行委员会拥有绝对金融监管权威FBC每年向银行发布公告对银行、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条文做具体阐述和解释;银行委员会有权在联邦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起草、制定涉及金融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定经联邦委员会批准即生效执行;在监管工作中如果遇到难以参照现有法律条款解决的问题或根据新的国际条约必须对瑞士现行的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调整即由银行委员会牵头会同国家银行、瑞士银行家协会等机构共同组成专家工作组制定出相应的补充管理规定或法律条款修订草案送交联邦委员会审批FBC有权根据法律获得全面的信息即使是银行保密法也不能例外但是审计公司例外因为其信息来源需要多方面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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