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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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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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15-08-13【生效日期】2015-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现结合《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眼于能力建设和素质提升,讲求实效,探索前沿,注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

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以不断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

用人单位要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增加投入以多种形式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将培养与使用有机结合。

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学时认定(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人社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

人社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

人社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更新速度越来越快,必须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专业水平,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

该要求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目标和基本要求。

其中,目标是通过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知识和素质,促进其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基本要求是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身的工作需要和职业发展规划,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和培训计划,并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此外,要求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的监管,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质量和效果。

同时,要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学习和培训方式。

总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级政府部门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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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204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各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为全面推进分类分层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建设,开展大规模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持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一)学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按照管理权限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学时后,在全区范围内认可。

2024年继续教育培训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截止。

(二)内容和方式1.公需科目。

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切实办好“两件大事”,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绿色发展及乡村振兴等领域开展培训。

公需科目实行网络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时。

自治区本级单位培训工作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组织实施,各盟市培训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2.专业科目。

自治区本级单位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和方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各盟市专业科目培训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08.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适应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国家设立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以下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一、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在本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水平,不断适应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2. 原则:自愿参加、因岗派遣、分类管理、综合评价。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1. 参加范围:所有从事或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分行业和部门。

2. 参加对象:具备相应学历和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继续教育的人员。

三、学时和学分要求1. 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具体学时要求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规定。

2. 学分要求:学习结束后,根据所获得的学习成绩和考试成绩,按照一定的学分制度进行评价。

四、培训内容和方式1. 培训内容: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提高技术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

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讲座、实践操作、案例分析、研讨会等形式。

2. 培训方式:培训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可以由专业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主办,也可以由个人自主选择学习方式。

五、评价和认证1. 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通过考试或评价的方式对学习成果进行评价,确认学分并颁发相应证书。

2. 学分和证书应在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及时登记,并纳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六、政策保障和激励措施1. 政策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纳入评职称和职业发展的重要考核指标,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在晋升、薪酬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2. 激励措施: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授予先进个人表彰、学术成果鉴定等荣誉,并提供相应奖励。

以上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专业技术人员也应以自觉主动的态度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及计分办法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及计分办法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及计分办法一、学分规定:根据省市人社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年限内,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必须达到或超过20学分;续聘的,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必须达到或超过10学分。

学分的使用计算为:任期内累加计算,平均使用。

也就是说,每年都学20分,或者,不定每年的分数,只要5年内取得100学分。

特别注意:从2015年开始,市人社部门要求,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必须完成公需课目的培训满30学时,专业项目的计分内容满60学时即可。

学分折算为4.5学时折1学分,除公需课目外,同样累加计算,平均使用。

二、计分办法:1、培训类。

(1)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的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合格的。

按规定的学时或学分计分。

5学时计1学分。

(2)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培训或进修,按日计分,每天计5学时、1学分。

中长期业务进修,一个月内的计5分,不满2个月计10分,不满4个月计15分,部门6个月计20分,半年以上的梅超3个月增计5分。

(3)学历教育,完成本学期所学课程,凭合格证或成绩单,视为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计20分。

2、成果类。

成果级别: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确定为同级别成果;获部门成果奖,部门实际级别为成果级别。

发明专利按省级成果,实用新型专利按市级成果。

成果分数:(1)县级成果一等奖计为满分10学分,市级成果一等奖及为满分15学分,省部级成果一等奖及为满分25学分,国家级成果一等奖及为满分30学分。

(2)成果二等奖递减2分,三等奖递减4分,(3)前三位人员同分计该奖项对应最高分,多于3人的,位次每下降一位递减一分。

3、论文、著作。

级别确定:各级主管部门主办、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为同级别刊物,组织编著的著作为同级别著作;部门所属单位或组织主办的,以举办主体的级别确定;两个以上单位主办的刊物,以规格最高的确定刊物级别。

2015年10月01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2015年10月01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一、总则为了促进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提高,提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内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经验和教育需求,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工程师、技术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农牧渔民、中小企业经营者、政府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志愿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其他人员。

三、基本要求(一)明确学习目标和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应制定明确的学习目标和计划,选择和参加符合自身水平及需要的继续教育项目。

(二)主动参加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选择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继续教育课程,培养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并通过社区教育、网络教育、企业内部培训等形式组织或参加学习活动,自觉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推动专业技术人员成长和发展。

(三)严格按照学习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学习计划进行学习,通过学习评价及时掌握学习成果和取得的证书,积极反馈学习体会和与工作实践的结合情况。

(四)加强学习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对自身学习活动的管理,完善学习档案,对自身学习活动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将知识和技能应用到实践中去,推动知行合一。

四、课程设置(一)继续教育课程含盖全国各类专业技术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管理、工程、医学、法律等领域,应根据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及行业需求,不断调整和更新课程设置。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应涵盖实务操作、理论知识、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内容,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采用多样化教学方法和手段,以满足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不同层次和水平的培训课程。

(三)国家技术职称考试所需的岗位技能等相关的继续教育可以作为普通技术工人继续教育中的一部分。

五、学习方式(一)尚未制订学分制的学习班,按照学时为统计标准,对所学习到的知识应不少于45个学时,按比例折算学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确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基本
原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架构、培训管理和评价、补助政策及实
施程序等。

(一)基本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服务国家
战略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升国民素质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养
和造就,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不断推进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和培训。

2、坚持科学化、正规化、系统化、完善化原则,促进
学习机制和制度改革,构建以专业技术培训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为主的继
续教育体系。

3、坚持分级自治、积极联动、共建共享原则,建立统一的
规范性制度和配套支持机制,确保全社会参与、组织负责、个人主体参与、实施有效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架构1、职
业技能认证制度。

国家建立职业技能认证制度,认证范围涵盖全时段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依据用人单位或行业等需求确定培训模块
和内容,开展职业技能认证考试,给予认证证书。

2、专业资格认证制度。

国家建立专业资格认证制度,持职业技能认证证书的人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5]151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5.09.14
【实施日期】2015.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5年8月13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第一部以部令形式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部门规章,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

颁布实施《规定》对于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将《规定》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政策宣传活动。

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专业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8.20•【字号】豫人社函〔2024〕174号•【施行日期】202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省直单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省管国有企业,省行业协会(学会),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函〔2022〕35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指导,统筹推进继续教育工作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才自主培养机制,提高各类人才素质”的总体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各项决策部署,发挥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作用,统筹指导各地、各行业分级分类开展好继续教育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各自的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专业技术人员对继续教育的正确认识,增强其主动参与意识,实施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创新继续教育方式,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培训,满足专业技术人员多样化学习需求,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切实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培养一批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塑造发展新优势新动能。

二、突出重点,开展继续教育科目学习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人社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

人社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

人社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
关要求
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各个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不断地更
新知识,提升自身能力水平,从而适应多变的市场和社会要求。

为此,人社部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作出了有关要求,以下为具体步骤:
第一步:制定个人学习计划
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职业需求,制定个人学习
计划。

学习计划应该包括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和学习过程中需要完成
的任务等内容,这样才能更好地组织学习,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步:选择合适的学习方式
学习方式因人而异,有的人喜欢课堂式的学习方式,有的人则更
喜欢网络教育等自主学习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应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
方式,从而更好地实现知识的获取和技能的提升。

第三步:参加培训和进修班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举办的培训和进修班,从而获得更高质量
的教育资源。

在教育资源丰富的情况下,专业技术人员在选择培训和
进修班时,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课程。

第四步:积极参加实践活动
理论学习只能掌握知识,而实践活动则是将知识应用到实际操作
中的重要手段。

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实践活动,通过验证自身的
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从而更好地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

总之,以上步骤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要求,只有不断
更新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成为职业生涯
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01•【文号】人核培发[1995]131号•【施行日期】199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31号)现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5年11月1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继续教育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联系科学技术和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主动、有效地为经济建设中心任务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条继续教育对象,是事业、企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内容、方式和时间第六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确定。

主要结合本职工作,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

第八条地区、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重点,提供指导。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0.09.24•【文号】国新出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国新出发〔202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现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年9月24日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保障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高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结合出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包括出版物选题策划、内容编辑加工和校对、装帧和版式设计、信息资源集成开发、编务印制和质量管理、版权运营、出版物营销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出版专业人才队伍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新时代宣传思想工作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推动出版业持续繁荣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

紧紧围绕出版事业发展需要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要求,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出版观教育,把政治能力建设贯穿继续教育全过程,引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政治本领,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有关厅局,各继续教育基地: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实施,不断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按照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省政府《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的要求,我厅组建并开通了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旨在实现继续教育统一服务平台、统一学时规定、统一认定标准、统一证书发放目标。

现就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线上学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和学时规定(一)继续教育学习内容1.公需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方面内容的学习。

2.专业科目。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二)继续教育学时规定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也是法律和政策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的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0学时,专业课不少于60学时。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节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线上学习时间自2023年2月22日开始至2023年12月31日结束,请各单位组织好所属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进行线上学习,逾期不予补学。

线下学习学时认定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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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5号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5年8月13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援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给予扶持。

第三章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
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
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
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
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
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对继续教育效果实施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1日原人事部发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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