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章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晋宁县工商局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健康进步的工商文化,在系统内外倡导团结友爱、积极进取、服务社群的新风,推动工商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为促进工商事业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培育青年员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理念,培育青年干部“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理念,特成立徐州工商局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以下简称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在机关党委领导下、由机关团委具体组织。

第二条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宗旨是:服务经济,奉献社会,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培育爱心,共同进步。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口号是: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

第三条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本着“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紧密联系工商工作任务,积极向社会开展工商业务宣传与服务等义务活动,有效树立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组织开展活动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青年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广泛开展工商业务知识宣传活动,包括登记注册、消保维权、企业年检等工商业务知识宣传等。

第六条培养干部职工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道德整体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七条为城市发展、城镇管理、社区建设、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为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系统内干部职工、社会成员以及贫困地区提供志愿服务。

第九条开展青年志愿者管理、培训等工作,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发展机会。

第三章队员

第十条青年志愿者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热心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以机关团委倡议和个人自愿的方式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干部职工。

第十一条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干部职工(欢迎热爱志愿者事业的超龄朋友加入志愿者行列),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承认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章程,愿意参加青年志愿活动,可提出申请并经审查通过,均可成为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队员。

第十二条青年志愿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知识,不断提高志愿服务的专业技能。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工商管理知识,积极参加工商文化建设,努力完成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工作及服务活动中发挥模范作用。

(三)青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青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组织的教育和培养,并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二)在队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获得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和其他青年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第十四条接收青年志愿者队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一)本人申请。凡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并愿意加入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干部职工,首先本人需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写明个人资料。(二)审核备案。对申请加入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人员填写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在确认其基本具备青年志愿者条件后,填写审核意见,通知本人并备案。

(三)参加活动。申请加入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干部职工在得知已成为一名青年志愿者后,必须严格履行青年志愿者的义

务,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并服从组织安排。

第十五条建立注册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青年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章程、连续不参加组织活动的青年志愿者,应当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留队察看或劝其离队。留队察看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青年志愿者在留队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留队察看期满,改正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青年志愿者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劝其离队。

第四章标识

第十七条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队旗旗面为红色,旗面左上方为青年志愿者标志,下方印有黄字“晋宁县工商局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重要会议以及队的活动可以使用队旗。

第十八条青年志愿者统一配发一顶红色帽子,帽沿上方印有“青年志愿者”黄色字样,并环绕青年志愿者“心·手·和平鸽”标志。青年志愿者服务时需佩帽服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设队长一人,副队长二人。

第二十条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划分若干小组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建立每月例会制度,有队长召集主持,副队长、小组长参加,研究志愿活动规划,并分工组织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成立晋宁县工商局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晋宁县工商局团委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