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建设[2015]146号文-铁路施工招投标实施细则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济铁建发(附件) 〔2011 〕 187号
JNJG/JG-2011-060-01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铁路建设依法合规,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法》(七部委第27号令)、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铁建设[2010]205号)等招投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局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施工监理、物资设备、施工图审核及桩基检测等服务类招标投标活动,其他进入我局二级交易建设市场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也应按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实施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甲供物资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甲控物资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监理、施工图审核、桩基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招标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须执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施工监理、甲供物资设备、施工图审核及桩基检测等服务类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甲控物资设备招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并依法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铁总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2•【文号】铁建设〔2012〕105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105号现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有形建设市场交易规则》(铁建设[2008]56号)、《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建设[2010]39号)同时废止。
2012年5月22日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秩序,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监督,依据《行政监察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铁道部对铁道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监督工作分标前、标中和标后三个阶段。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应依法进行,监督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五条铁道部建设司归口监督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对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抽查,受理并组织调查涉及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的投诉举报。
第六条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简称驻部监察局)依法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和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工作进行抽查,受理并组织调查涉及人员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七条铁道部计划司负责监督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受理并组织调查涉及相关内容的投诉举报。
第八条铁道部建设司和驻部监察局对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抽查,每年对组织招标的铁路局和部管铁路公司抽查比例不低于30%。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她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就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与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与防灾减灾,节约能源与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与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与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与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与审核工作。
铁建设〔〕号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铁建设〔2013〕4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公布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2013年2月1日起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项目执行本细则。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04〕7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2013年1月7日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大中型国家铁路项目、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项目。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在地方交易市场进行,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一阶段设计的施工图已经批复);(三)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结合施工标段划分情况,合理划分监理标段。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具备监理招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编制招标计划并报铁道部审批。
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概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交易场所等。
第七条监理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预审方式。
监理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二)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三)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四)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五)开标;(六)评标委员会评标;(七)公示、确定中标人;(八)签订监理合同。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12年92号文
表人或 法定 代表人授权 的代 理人签字或盖章 的。 铁路局和铁路 公 司招标 时 ,可 将招标 公 告发布 之 日前 1年 内 在本单位管辖 范围内发 生较严重质量安全 稳定 问题或运 营安全事 故作为资格 审查 的条件 。作为资格预 审条件 的 ,应 在 资格预 审文 件 中载 明。 第二十 二条 资格 审查委员会可 以书面方式要求对下列 内容
应 当限于 补偿 印刷、邮寄 的成本支 出 ,不 得 以营利为 目的。对于 招标文件所附的设计文件可 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资格预 审文件或招标 文件售 出后不予退还 。除 因不可抗力或 者其他非招标 人原 因 ,招 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 审公 告、招标 公 告后或者发 出投标邀请 书后擅 自终止招标 。 第十 八 条 资格预 审原则 上采用合格制 ,符 合资格预 审文件
承包和单价承包 招标投标活动 ,工 程总承包 同时执行铁道部相关 规定。 第 三条 工 程建设项 目符合 《 程建设项 目招标 范围和规 工
模标准规定 》 要求的 ,必 须通过招 标选择施 工 单位。任何 单位 和个人不得将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 目化整为零或者 以其他任何 方式规避招标。 第 四条 铁路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
招标文件应按 照国家发展 改革委等 9部 委颁布
的 《 、批准 的招标计划和铁道部颁布 的 《 标准施 工 招标文件》 补 充文本》 编 制 ,空 白部 分根据项 目的 实 际情况 填 写。招标 文件 应载 明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第二十八 条 招标 文件规定 的各项技术标准应 符合 国家强制
性标准 ,且 均 不得要 求或标 明某 一特定 的专利 、商标 、名称 、设 计、原产地或 生产 供应者 ,不 得含有倾 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 人 的 其他 内容。 招标 文件 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文件 ,技 术标准 明确 、工 程数量准确、施 工 组织 清晰 ,由 投标人 自主报价 。 第 二 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 文件 中载 明廉政要求 ,明 确招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全文
铁路建设⼯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全⽂建筑⼯程采⽤招标投标的⽅式是建筑业常⽤的承包⼯程的⽅法,其实是铁路建设⼯程中。
铁路建设⼯程由于关系到铁路运输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对铁路建设⼯程招标投标的管理也⾮常严格,下⾯彭松明律师将为⼤家介绍铁路建设⼯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全⽂,我们⼀起来看看。
铁路建设⼯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全⽂:⽬录:第⼀章总则第⼆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第五章开标第六章评标第七章中标第⼋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铁路建设⼯程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依法进⾏招标投标。
为规范铁路建设⼯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的合法权益,保证项⽬质量和公众安全,提⾼投资效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或企业合资铁路、地⽅铁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的施⼯、监理及与建设⼯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专⽤铁路和铁路专⽤线的建设项⽬可参照执⾏。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达到以下规模和标准之⼀的必须进⾏招标:(⼀)⼯程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或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民币以上的;(⼆)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民币以上的;(三)重要设备、主要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民币以上的。
不⾜以上规模和标准的铁路建设项⽬参照本办法进⾏招标。
第四条铁路建设⼯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法⼈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式⾮法⼲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铁路建设⼯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总建设[XXXX]59号)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总建设[2014]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铁路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施工标段、设置资质条件和范本中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的内容。
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参与研究确定者要签字背书。
第二章招标计划审批
第七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铁建设[2004]7号
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铁建设[2004]7号2004年1月29日)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工程、外资、建设开发中心,经规院,铁通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监理公司: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现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部令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按规定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招标人可直接发包:(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在建工程追加工作量,原中标人有能力承担且不改变原委托监理合同的实质内容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铁总建设[2015]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规定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规定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抓好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落实部党组“快速、有序、优质、高效”搞好铁路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办法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建〔1996〕81号)和《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工〔1998〕45号)。
二、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机构有建设项目的部属单位必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和设立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
领导小组组长由第一管理者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主管建设工作的领导担任,组员由建设、计划、财务、监察等业务部门组成,招标办设在建设主管部门。
各招标办要建立评标专家库(力争1999年6月底前建成)并报部备案,专家库的人数应超过评委组成人数的4~5倍。
开标后要及时成立评标委员会,评委中的专家委员人数不应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委员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应邀请项目主管单位的监察人员进行监督。
三、分层运作,各负其责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归口管理铁路行业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并负责部管建设项目招标计划的审查、报批及评标方案、招标结果的审查、核准;部授权各部属单位的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按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建设项目招标计划的审批及评标方案、招标结果的审核。
遇有重大问题,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应及时报告招标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四、严格资格预审制度各招标单位在出售标书前必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才可购买标书。
投标及参与联合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严禁铁路运营管理单位参与铁路工程施工(大修、病害整治、救灾、抢险工程除外)。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
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建发〔2012〕439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合资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路局前发《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济铁建发〔2011〕187号)、《转发铁道部<铁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抽签规则>的通知》(建建函[2011]71号)、《转发铁道部<关于开展综合评估法三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铁建函[2011]327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JNJG/JG-2012-036-01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铁路建设依法合规,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等招投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局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含委托代建项目)施工、施工监理、物资设备、施工图审核及桩基检测等服务类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要求且应当招标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标选择实施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甲供物资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甲控物资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监理、施工图审核、桩基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研究细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146号)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批复招标计划的仍执行原规定。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应主动接受国家铁路局等有关政府部门及总公司对铁路建设项目开展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第七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施工标段、设置资格条件和范本中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的内容。
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签字背书。
第二章招标计划审批第八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
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
第九条迁改工程(包括“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应优先采取经济补偿方式。
铁总建设-[201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总建设-[201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146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批复招标计划的仍执行原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4月30日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应主动接受国家铁路局等有关政府部门及总公司对铁路建设项目开展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第七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施工标段、设置资格条件和范本中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的内容。
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签字背书。
第二章招标计划审批第八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大中型国家铁路项目、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项目。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在地方交易市场进行,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一阶段设计的施工图已经批复);(三)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结合施工标段划分情况,合理划分监理标段。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具备监理招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编制招标计划并报铁道部审批。
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概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交易场所等。
第七条监理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预审方式。
监理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二)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三)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四)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五)开标;(六)评标委员会评标;(七)公示、确定中标人;(八)签订监理合同。
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空白部分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
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高速铁路的监理投标人可以是中外联合体。
146号文铁路施工配合费文件
文号146号的铁路施工配合费文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文件,它对于铁路施工和相关配合费的管理和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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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文件的主要目的是规范铁路施工配合费的征收标准、使用范围和管理程序,以确保铁路施工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