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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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预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卫应急[2010]1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7.12

【实施日期】2010.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琼卫应急〔2010〕16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指导和规范各地卫生系统做好防洪水、防台风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海南省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我省地处南海,是台风、洪涝和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洪水、台风造成的健康危害,指导和规范各地卫生系统做好防洪水、防台风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洪水、台风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由于洪水、台风及其次生灾害引发的危害公众健康而需要组织开展的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各医疗卫生机构自身防洪防台风工作。

其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危害的旱灾、风灾等灾后卫生防病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卫生系统对洪水、台风的防范意识,完善防御洪水、台风灾害卫生应急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洪水、台风灾害卫生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

1.4.3 依法防控、处置果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防洪防台风工作制度,对洪水、台风的到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序、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1.4.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开展防洪防台风的知识宣传,加强各有关行业和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有效地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尽可能减少、降低洪水、台风带来的危害和损失。

2.1 省卫生厅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省卫生厅成立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统一指挥全省卫生系统防洪防台风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省卫生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防洪防台风工作,厅机关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2.2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防洪防台风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卫生系统的防洪防台风工作。

2.3 日常管理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负责防洪水、防台风灾害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工作。

2.4 专家咨询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防洪水、防台风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咨询组。

2.5 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2.5.1 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救援队伍)

负责因洪水、台风造成的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治,临时安置点群众的医疗工作,灾害期

间就诊人员伤害信息和疫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确保灾害期间群众有病能及时得到救治。

2.5.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灾前卫生防病物资(消杀药品、生物制品)的储备,灾后卫生防病、健康教育、卫生防病物资的调运、灾民临时安置点饮用水检测、生活环境的消杀指导、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与评估等工作。

2.5.3省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协调指挥灾区相关的医疗急救工作。

2.5.4 卫生监督与食监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负责灾区及灾民临时安置点的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还应协助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预防性消毒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2.5.5 现场工作组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承担灾区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任务。前往灾区的医疗卫生人员可组成医疗救治组、疾病控制组、卫生监督组等专业工作组开展工作。

根据《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洪水、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将需要开展灾后卫生应急的洪水、台风灾害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3.1 一般(Ⅳ级)

3.1.1当省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部宣布启动Ⅳ级响应的洪水、台风时,省卫生厅启动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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