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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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依法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经济、安全、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原则1.坚持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

2.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协调,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3.坚持科技创新,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原则。

4.坚持责任明确,风险防控,公开透明的原则。

5.坚持绩效评价,激励机制,良性竞争的原则。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项目论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工程项目前期论证,明确工程需求和工程目标,编制勘察规划、工程设计文件。

2.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加强现场管理。

3.监理单位监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

4.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5.工程质量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工程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质量问题处理1.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整改,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依法进行鉴定,责任人应当接受处理,保障受损群众的合法权益。

3.审计、检察等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五、法律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资格认定和违法违规处理。

3.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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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安全性的原则,注重预防为主,全面推进质量强度、工程安全、节能环保、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职责,指导施工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各方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综合施工法规和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质量设计文件,并对设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制定施工方案,设立质量控制部门,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并承担施工工程质量控制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检测,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查,提供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投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招标投标文件中还应包括质量保证金,以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评定,确定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和资质符合要求,方可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工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有关部门。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筑工程安全、可靠、优质、节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验收等活动的组织、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应当具有安全、可靠、优质、节能等特点。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验收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术条件,依法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条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对建筑工程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建筑工程监督部门应当履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土地利用、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应当具有安全、可靠、实用、经济、美观等特点。

第八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具有可读性、完整性、准确性、可行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公示,并经建设单位核准。

第十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建筑工程竣工前及时修改完善,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应当具有安全、可靠、优质、节能等特点。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公开公正、透明,选用合格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当完成有关手续,取得有关许可证,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应当注重现场管理,保证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应当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记录,制定工作日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范、公正、公正、公正。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并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建筑物的安全、耐久和使用功能。

第七条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的质量控制等。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控制部门,配备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三章土木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土木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土木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功能需求。

第十二条土木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土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的质量控制等。

第十四条土木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控制部门,配备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土木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四章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安装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安装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功能需求。

第十七条安装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2022-2023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规定

2022-2023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规定导读:在日常生活之中,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其实是对工程项目结束之后,对工程质量的保障,建社工程项目中对质量的要求是特别重视的,国家法律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修期的实施,那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有哪些规定呢?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规定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消失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商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消失的缺陷进行修理的资金。

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分1、起算点的差异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②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方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缘由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缘由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促进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机构。

第三条建筑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应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保证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证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当明确设计任务书,要求设计单位按照任务书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审核设计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任务书,对设计内容进行逐级审核和评审,发现设计不合理、有风险隐患的问题,应当及时修改完善设计方案。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详细说明设计方案的技术要求和使用说明,阐明施工中的重点和注意事项,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保障施工质量。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方案中涉及到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进行技术攻关和试验验证,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能力,制定严格的施工计划并落实实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保证合理的施工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现场管理制度,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选用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尤其是涉及结构安全、火灾安全等方面的材料和构件。

房屋建筑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及时、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为了缔结或变更土地和房屋所建设的功能不同的建筑物。

第三条根据本条例,各类建筑工程,应当执行质量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

二、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在建筑工程上实施质量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计划、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审核、检验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派员负责质量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质量技术人员,实施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质量档案的保存,包括计划、方案、施工记录、监理报告、审核报告、财务报表等。

三、质量检查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第十条检查报告应当引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的标准和规范,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并包含以下成果:(1)建设单位实施质量管理的状态和成果;(2)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的建设行为及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3)检查主体采取的改进措施和矫正措施;(4)检查主体未能准确明确及及时处理质量问题的原因。

四、质量审核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当地专业施工单位和有关专家,按程序召开质量审核会议,就检查报告结果进行审核,并编制审核报告。

第十二条审核报告应当引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的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按计划进行了质量管理;(2)本工程上发生的质量事故及事件;(3)本工程的技术、管理等质量问题;(5)本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改善对策;(6)有关人员应给予责任安排和治理措施。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核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依法立即行使。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

为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涉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履行自身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支持建筑工程质量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加强工程所涉及的各方合作与协调,提高工程质量。

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质量预控、全过程控制和全员参与,着力解决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大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管力度,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第八条具体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由建设部门依法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建筑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不得降低标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职责第十条建设单位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主体,应当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委托专业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和工程施工要求,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目标和质量责任,制定和实施工程质量控制方案。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督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材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

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

建筑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质量管理,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与效益。

根据《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筑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和评估等建筑工程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评估单位以及建筑材料、产品供应商等,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质量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建筑质量监督体系正常运行。

第二章建筑质量管理的主体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建筑质量管理的主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建筑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评估等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建筑质量管理。

第六条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的主体,应当承担建筑质量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严格的施工工艺及控制措施,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七条监理单位是建筑工程监理的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监督施工单位,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条设计单位是建筑工程设计的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设计满足安全、质量要求的方案和图纸,并对施工期间的图纸变更和技术方案审查确认进行监督。

第九条勘察单位是建筑工程勘察的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勘察和评估,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条检测单位是建筑工程检测的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和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评估单位是建筑工程评估的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施工期间和竣工验收评估,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三章建筑施工和监控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不同特点和施工环境,制定并执行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采取科学的施工管理措施,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最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最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最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

热门城市:衡水律师随州律师安顺律师揭阳律师广东律师桂林律师张掖律师江门律师贺州律师萍乡律师工程质量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财产安全,为了加强对见着工程质量的管理,我国便在建筑工程领域制定出台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出的▲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房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房产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购房客户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集团房产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第三条要求。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优质工程评选;六、协调解决工程质量争端,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七、对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可提请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八、负责建筑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质量签订。

第九条工程质量责任签定应当由质监机构负责,其签定结果可以作为奖励调解和处罚的依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领开工许可证前14日,必须到质监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供有关资料,接受质量监督。

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一节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

一个单体工程需要几个设计或者施工单位承包的,应当明确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申办开工许可证,并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依合同规定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提供条件。

因建设单位的原因导致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构配件、代者,第四章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生产或者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一节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并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的原则,并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评定和监测。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所具备的满足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要求的能力。

第二章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应当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制定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各方及相关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法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符合质量要求,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假冒伪劣产品。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施工工艺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负责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的评定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发放质量评定证书。

对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启动运营。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量、质量要求等因素进行。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应当根据工程质量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机构进行,评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公正。

...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附件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标准附件3: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方法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1:建筑法注释:建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建筑工程的相关法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贯穿工程全过程,实行全员质量责任制,依法推进。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一切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工程质量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依法维护建设工程质量。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五方责任制”。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具备法定资格,主要负责承包工程的预算、评审、设计核查、招投标、施工管理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实行全程把关。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主要负责实施施工活动。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独立、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合理规范、安全施工。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独立、公正地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审批、规划设计编制、施工过程中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投标过程中把关,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厂房建设单位应合理选择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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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合法合规。

(二)综合施策,全面管理,追求卓越。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和职责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五)质量监督部门(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领导,切实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责任。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建筑材料质量监督。

第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九条资源开发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切实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保证建设工程的合法合规。

(三)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计划和施工方案。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有明确的管理权限。

(二)具有相应的技术和人员配备。

(三)与被监督对象保持独立。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暂停施工、停止使用等措施。

……(以下省略)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计划模板2. 建设工程施工方案模板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报告范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单位:指在建设工程中发起、组织和实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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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档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原则,依法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主管部门是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的国家机关或者依法设立的地方组织。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以及相关部门、人员。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施工工艺、材料等方面的控制,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质量要求的达到。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防止违规施工以及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严格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确保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和合理的原则,切实保障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保证施工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所有建筑工程活动,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相关环节。

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建筑工程质量,不能因追求利益而损害工程质量。

第八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律,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第九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以质量为中心的原则,强调“质量第一”的理念,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稳定可靠。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全员参与、全程管理的原则,强调团队作战、全员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环保节能的原则,促使建筑工程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持续改进、科学创新的原则,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公正的原则,加大对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包括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

第十六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确保设计合理、符合要求,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遵守相关规定,执行质量管理计划,保证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以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包括建筑设计、施工、监理、质检等环节。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先进、绿色、环保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质量至上,推动工程建设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依法进行,建立健全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注重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采取措施全面提高施工质量,减少质量事故发生。

第六条鼓励引进先进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技术和设备,加强科技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水平。

第二章质量监督与检查第七条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

第八条建筑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确定监理人员和质检人员的配备数量,确保监理和质检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

第十条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施工前,应编制质量控制计划,并报备给监理单位和相关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质检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建筑材料和产品的质量,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持续提高自身质量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五条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

第三章质量追溯系统第十六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建立健全质量追溯系统,追踪工程的质量来源和施工过程,确保质量问题的溯源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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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0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〇〇〇年六月三十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
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整理的房屋建筑质量管理条例,

第11页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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