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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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5月联合印发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始了法制化的进程,使我们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考核有了法律依据,走出了经济责任审计法制化的重要一步。国有企业是我国的经济命脉,如何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进行考核,有效地监督和约束领导人员的经济行为是我们长期以来研究的重点。国有企业领导者有着双重的身份,一方面作为国有资产的受托人,有责任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另一方面,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其任职期间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负有责任。所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范畴成为科学评价领导人员的基础。如何确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畴应首先从它的基本概念入手。

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

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审计的范围是审计客体的外延,就是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审计监督活动,它是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作出评价的同时,对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作出评价。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是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从目前我国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来看,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如下:

1.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从目前正式开展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的情况看,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主要有:省、地级市、县三级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国务院部门,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一般为部、委直属事业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规定,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则必须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据此,目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离任审计是审计人员托管理资财的运用及其效果所负责任进行的监督、评价活动。其理论根据为:审计是因两权分离后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的,归根到底审计就是审查资财管理者对资财所有者应履行的经济责任。现代审计中的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是离任审计的两种表现形式。前者审查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后者审查资金运动的效果和效率情况。

按照审计的内容,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和破产经济责任审计。

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对经济责任人完成其承担的承包目标、租赁目标、任期目标等目标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这类审计主要是根据经济责任人与上级主管部门、发包(或出租)单位或者本级政府部门所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或目标责任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审计目标、范围明确,重点突出。破产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主要审查和确认企业破产的原因;确定对企业破产应当承担责任的

主要责任人;监督破产企业的财产物资,包括破产清算时资产、负债项目的确认,资产价值的评估,破产资财的变卖和分配等。这种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全面地对企业整个破产过程进行审计,确认责任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的一种,是经济责任主体授权或受托对领导人员任期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财务收支或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对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活动。从概念上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畴要比审计的范畴大。一般来说平时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主要用于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符合国家财政法规,在财务收支方面有无违法违规行为。而经济责任审计除了用于评价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以外,还运用于评价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能力和业绩,对领导人员的调任、免职、辞职起到重要的参考依据。从审计的对象上来看,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规定,企业领导人员指的是国有及国有资本金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从实际上来看,审计的对象不仅包括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还包括其所在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上来看,它是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完善权力制约机制的需要。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多个部门的职责,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严格限定在领导人员任期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财务收支或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方面,而不能任意扩大。

国企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的范畴

(一)财务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财务责任包括保全责任和控制责任。作为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有责任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保证其所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一般都定有一定时期内需要实现的经济指标,这些指标的完成情况成为企业领导干部经营业绩的集中体现。有些领导干部为了提升自己的经营业绩,弄虚作假,虚列指标。因此只有在领导人员提供确实、可靠、

完整的会计资料的基础上,才可以对领导人员的各个方面展开审计工作。可以说财务责任是其他责任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财务责任,其他责任则成为无根之本、无水之源。与此同时,只有在财务责任中把好关,才能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从而有效地约束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活动,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二)法纪责任

法纪责任是指领导人员要在经济活动中遵纪守法,不能触犯国家法律。通过审计,验证领导人员所提供的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评价其相关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制度,揭露违法乱纪的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绩效责任

绩效责任是以节约责任、效率责任、效果责任为目标的。作为企业的法人和国有资产的受托人,审查人员就是要审查其是否以经济节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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