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2023简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引言地方标准是为了适应和规范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制定、实施和管理的一种地方性标准。
为了更好地做好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保障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公正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特此制定。
一、总则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确保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权威性,促进地方标准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保障地方标准在各个领域的有效应用。
二、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2.1 提案1.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的制定提案。
2. 提案应包括标准名称、制定背景、目标要求、技术内容和实施效果等必要信息。
2.2 立项1. 行业主管部门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核,评估提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2. 若提案通过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初步方案。
2.3 编制1. 组织编写地方标准的工作组,明确工作任务和编制要求。
2. 根据初步方案,工作组开展调研和讨论,搜集相关资料,形成初稿。
2.4 征求意见1. 将初稿在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各界的评审和建议。
2. 工作组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和完善。
2.5 审核审批1. 经过征求意见的调整,工作组将稿件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查稿件的科学性、技术性和实施可行性。
3. 审核通过后,行业主管部门将稿件上报地方政府进行审批。
2.6 发布实施1. 地方政府审核通过的地方标准将进行发布。
2. 地方标准发布后,行业主管部门将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地方标准的有效实施。
三、地方标准的管理措施为了保障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权威性,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本办法制定如下管理措施:3.1 编制和修订管理1. 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明确的地方标准编制和修订流程,确保标准制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编制和修订地方标准的工作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简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 引言地方标准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由地方政府组织制定的具有地方性质的标准。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保证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进一步推动地方标准的有效实施和运用。
2. 制定地方标准的基本原则- 科学性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 适用性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考虑地方特点和实际需求,保证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 公开透明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和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 参与性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鼓励广泛参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多利益相关方的共识。
3. 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3.1 项目确定制定地方标准应由地方政府明确项目的确定,确定标准制定的目标和范围。
3.2 组织制定地方政府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和利益相关方参与标准的制定工作,明确标准的编制责任。
3.3 资料搜集和研究制定地方标准前,需要搜集和研究相关资料,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内外相关标准等。
3.4 起草标准根据资料搜集和研究结果,制定地方标准的初稿,并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和利益相关方进行讨论和修改。
3.5 征求意见制定地方标准的初稿完成后,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受公众的评议和建议。
3.6 审查批准制定地方标准的初稿经征求意见后,由地方政府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3.7 发布实施经审查批准后的地方标准应由地方政府正式发布,并明确实施时间和范围。
4. 地方标准的管理4.1 标准备案地方标准应向地方政府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包括标准的名称、发布时间、实施范围等。
4.2 标准的修订和废止制定地方标准后,应根据需要对标准进行定期修订和废止,确保标准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4.3 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应建立地方标准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标准的有效运行。
地方标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提高地方标准质量,保障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方标准应当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协调性和统一性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标准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第八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九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立项;(二)起草;(三)审查;(四)批准;(五)发布;(六)备案。
第十条地方标准的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标准化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三)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四)具备必要的制定基础。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的起草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地方标准的审查应当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地方标准的批准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地方标准的发布应当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进行。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的备案应当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地方标准的实施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实施;(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便民、高效;(四)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第十七条地方标准的实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地方标准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二)地方标准的实施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三)地方标准的实施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四)地方标准的实施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提高地方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满足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第五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二)起草:组织专家和相关利益方起草地方标准草案;(三)征求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四)审查: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五)批准:地方标准草案经审查通过后,由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六条地方标准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三章地方标准的实施第七条地方标准发布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地方标准的监督第九条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地方标准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和具体,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一、前言地方标准是指由地方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发布并施行的具有强制性和指导性的技术规范。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标准制定程序,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二、标准的制定程序1. 立项地方标准的制定需经相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立项报告,说明制定该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依据。
相关部门将根据申请进行评估,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入制定程序。
2. 组织制定制定地方标准的具体责任单位应建立标准工作组,负责组织标准的制定工作。
标准工作组成员应包括相关专家、企业代表、用户代表等,确保制定出的标准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和科学性。
3. 起草标准工作组根据立项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标准的起草方案。
起草方案应包括标准的目录结构、内容概要以及参考文件等内容。
起草方案通过评审后,开始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
4. 征求意见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相关各方的意见。
可以通过会议、座谈会、网络调查等形式,收集并整理相关意见。
相关意见应在征求意见稿中得到适当体现和回应。
5. 内部审核标准起草完成后,应进行内部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的逻辑结构、表达方式、用语准确性等方面。
内部审核通过后,将进入标准的审查程序。
6. 专家评审为了确保标准的专门性和科学性,应邀请一定数量的专家对标准进行评审。
评审主要包括对标准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指标设置等方面的审查。
专家评审通过后,标准将进入正式发布程序。
7. 批准发布经过专家评审的标准,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布。
审查主要包括标准的合规性、适用性等方面的评价。
审查通过后,标准将正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布执行日期。
三、标准的执行和管理1. 执行地方标准的执行是强制性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标准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标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2. 定期评估发布后的地方标准应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是指在特定地区或行业内制定并执行的标准。
地方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地方市场秩序、提升产品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地方标准,并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制定《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地方标准管理的背景与必要性地方标准作为一种补充国家标准的重要手段,对于满足地方市场需求、促进地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地方标准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标准制定程序不规范、标准实施缺乏有效监督等。
因此,制定一部针对地方标准管理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具有非常必要的意义。
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以科学、客观的原理为基础,确保其科学性与合理性。
2.法律性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标准与法律法规。
3.公开透明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应公开透明,接受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4.合作共享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充分吸收各方意见,与国家标准保持高度一致,并实现标准之间的共享与互认。
三、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规定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需求调研、制定方案、征求意见、审批发布等环节,确保地方标准制定的程序科学、规范。
2.地方标准的评审与审批:明确地方标准的评审与审批机构,建立合理的评审与审批机制,避免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政绩工程和滥竽充数现象。
3.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定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机构,加强对地方标准实施的督促和监督,确保地方标准的有效执行。
4.地方标准的修订和废止:规定地方标准的修订和废止程序,及时进行地方标准的修订和废止,避免过时标准的影响和干扰。
四、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效果与意义通过制定并有效实施《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将能够达到以下效果和意义:1.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与执行,提高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加强地方标准的监督与管理,防止标准制定中的不规范行为和违法违规现象。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
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审查部(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审查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对符合《*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予以经费补助。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第十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市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市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16日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
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四川省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标准,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地方标准分为省级地方标准和市(州)级地方标准。
省级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州)级地方标准由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地方标准的制定(一)制定范围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重点包括以下方面:1、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2、为保障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命健康安全和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3、本省地方特色产业、特色产品等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二)制定主体省级地方标准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组织起草,也可以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起草。
市(州)级地方标准由市(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组织起草,也可以由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起草。
(三)制定程序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等程序进行。
1、立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
2、起草: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立项要求,开展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等工作,形成地方标准草案。
3、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对征求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
4、技术审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的方式。
5、批准发布:经技术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2023修正版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安徽省各级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效力,促进地方标准制度健康发展,为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规范和可靠的标准服务。
2. 基本原则- 科学性原则:地方标准制定必须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 公开透明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公平公正原则:地方标准制定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损害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 国际接轨原则: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国际标准的相关规定,并尽量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第三条制定程序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 研究确定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 讨论和研究地方标准的内容和结构,明确制定目标和要求3. 制定地方标准草案,并组织评审和征求意见4. 组织专家审定地方标准草案,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5. 上报省级标准化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6. 按照核准的地方标准编号进行发布第四条制定依据地方标准的制定依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原则和要求2.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3. 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4. 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要求第五条制定组织机构制定地方标准应当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组,并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和讨论。
第六条制定周期地方标准的制定周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地方标准的发布和实施第七条发布程序地方标准的发布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 地方标准的稿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和修改完善后,上报省级标准化管理机构审批2. 省级标准化管理机构根据审批结果,决定是否发布地方标准3. 地方标准的发布应当通过指定的标准发布渠道进行,并向社会公众公示第八条实施和执行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强制性执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北京市标准化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下同)、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或者在城市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地方标准原则上为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和复审,依法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七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标准化工作:(一)开展标准化研究,建设本行业标准体系;(二)提出地方标准项目立项申请,承担制定地方标准的任务,进行地方标准的合法性审查,对强制性条款存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同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三)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开展地方标准复审;(四)组织本行业、本领域地方标准实施,制定保证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组织地方标准宣贯培训,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
第八条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推动地方标准的实施,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组织地方标准的审查和日常管理。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1. 引言地方标准是在国家标准之上,适用于某特定地方的标准化文件,具有地域性和局部性特点。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旨在规范和统一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和管理流程,保证地方标准的质量和适用性,促进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衔接。
2.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各地方政府制定、发布并管理地方标准的活动。
3. 名词定义- 地方标准:指在国家标准框架下,由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制定的标准化文件。
- 制定单位:指受地方政府委托或责任主体制定地方标准的组织或单位。
- 发布单位:指地方政府指定的负责发布地方标准的组织或单位。
4. 制定流程地方标准制定流程主要包括规划、起草、论证、审批、公布五个阶段。
4.1 规划阶段制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地方标准的制定目的、依据、范围、内容和计划,并进行初步调研和立项。
4.2 起草阶段制定单位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计划编写地方标准的技术方案、起草稿,并组织相关专家和利益相关方进行论证和修改。
4.3 论证阶段制定单位应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利益相关方参与地方标准的论证。
论证内容主要包括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合理性、科学性等方面的评估和讨论。
4.4 审批阶段经过论证和修改后,制定单位将地方标准提交给地方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要求严格,包括评审、公示、听证等环节。
4.5 公布阶段经地方政府指定的发布单位审查合格后,地方标准将向社会公布,并通过适当的渠道和媒体进行宣传,确保地方标准得到广泛传播和应用。
5. 评审和监督为确保地方标准的质量和适用性,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的评审和监督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 对制定单位和发布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组织对地方标准进行评估和评审,建立标准修订制度;- 推动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衔接,促进标准化与国际接轨。
6. 地方标准的应用各地方政府应加强地方标准的宣传和推广,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积极应用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加强地方标准的质量控制和提升地方标准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第二条地方标准应当由具备相应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能力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制定。
第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制度。
第四条地方标准应当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发展需要,并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确保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第六条发布地方标准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
第七条发布的地方标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有效实施。
第三章地方标准的实施和执行第八条地方标准的实施应当依法进行。
第九条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地方标准的实施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标准的执行意识和水平。
第十一条违反地方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地方标准的管理第十二条地方标准的管理由地方标准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地方标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标准管理制度,健全标准管理的组织、人员、设施、资金等相关支持体系。
第十四条地方标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的评价和修订工作,保持地方标准的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标准制定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地方标准的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的宣传推广工作,提升地方标准的使用率和影响力。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见附件部分。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地方标准:由地方制定,适用于特定地域的技术规范和测试方法等标准。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指与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新版】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地方标准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应用。
第二章制定
第一节制定机构
1. 地方标准的制定应由具备标准化工作能力的机构承担,具体机构由地方政府指定。
第二节制定程序
1. 制定地方标准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民主的原则。
2. 制定前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确保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 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标准制定的公正性和包容性。
4. 制定草案应进行专家评审,并组织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三章实施和管理
第一节实施
1. 地方标准的实施应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地方标准的有效执行。
第二节管理
1. 地方标准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地方标准的高效管理。
2. 管理人员应具备标准化管理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监督和评价
第一节监督
1.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地方标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节评价
1. 地方标准的评价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参考资料: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旧版】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指南
地方标准实施和管理指南。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是指由地方政府制定并实施的,适用于某一地方范围内的标准。
地方标准的制定对于加强地方管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地方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适用性,进一步优化地方标准制度,依法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行为,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1.法律法规原则: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科学性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基于科学理论和技术实践,并考虑到地方实际情况。
3.公平公正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4.透明度原则: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应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应及时发布。
二、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1.确定需求:地方政府根据需要确定地方标准的制定任务,并对制定的地方标准进行需求调研。
2.组织编制:地方政府成立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组织编制地方标准,并明确责任人员和工作要求。
3.制定草案: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需求调研结果,编制地方标准的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征求意见:地方政府在制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邀请专家、企业代表等相关方参与评审。
5.修改完善: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评审结果,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6.制定定稿:经过多次修改,地方政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的定稿,并提交批准部门审批。
7.审批发布:批准部门对地方标准进行审批,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发布。
8.实施监督:地方政府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并及时修订和更新地方标准。
三、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管理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推广宣传: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地方标准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地方标准的认识度和遵守度。
2.执行指导: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地方标准执行的指导,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事业单位合理应用地方标准。
3.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地方标准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地方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四川省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等工作,保障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促进地方标准的有效实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制定、修订、发布四川省地方标准的活动。
二、地方标准的制定2.1 制定程序制定四川省地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立项:确定标准制定任务,明确制定单位和牵头单位。
2. 研究制定:开展标准研究,征求专家意见,形成初稿。
3. 报批备案:初稿完成后,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4. 征求意见:对初稿进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5. 审定发布:经过修订、审核后由主管部门审定发布。
2.2 制定原则制定四川省地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性原则:标准制定应当基于科学理论、技术要求和实践经验。
2. 公开透明原则:制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公平公正。
3. 民主程序原则: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共识。
4. 立足四川原则:四川省地方标准制定应当与四川实际情况相结合,符合本地区发展需要。
三、地方标准的修订3.1 修订程序修订四川省地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调研分析: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确定修订内容。
2. 制定方案:制定修订方案,征求相关意见。
3. 修订草案:修订完善标准内容,形成修订草案。
4. 审批发布: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发布修订标准。
3.2 修订周期四川省地方标准的修订周期一般为5年,特殊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四、地方标准的发布4.1 发布形式四川省地方标准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发布:1. 书面文件:以印刷文件形式发布。
2. 电子文件: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平台发布。
4.2 发布内容发布四川省地方标准应当包括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主管部门等信息,并附上标准全文。
五、地方标准的实施5.1 实施监督对四川省地方标准的实施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标准落实到位。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一: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概述1.1 引言在国家标准规范体系中,地方标准在推动本地区经济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对四川省地方标准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执行效果,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制定、实施和管理的地方标准。
第二章地方标准的制定与管理2.1 地方标准的提出2.1.1 提出单位:由四川省相关部门、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提出地方标准的需求。
2.1.2 需求调研:提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需求调研,明确地方标准的内容和范围。
2.1.3 编制方案:提出单位根据需求调研结果编制地方标准的编制方案,包括标准名称、编号、主管部门、编制单位等。
2.2 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2.2.1 立项备案:编制单位根据编制方案提出立项申请,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2.2.2 组织编制:编制单位根据立项备案结果组织专家进行地方标准的编制工作。
2.2.3 征求意见:编制单位将编制完成的地方标准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进行合理修改。
2.2.4 审查批准:主管部门对编制完成的地方标准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进行批准或要求进一步修改。
2.2.5 发布实施:地方标准批准后,由主管部门发布并组织实施。
2.3 地方标准的管理与监督2.3.1 建立档案:主管部门对制定的地方标准进行档案管理,包括标准的备案、审查、批准等文件。
2.3.2 审查监督: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评估,确保地方标准的有效执行。
第三章地方标准的评价和修订3.1 地方标准的评价3.1.1 评价指标:根据地方标准的实施效果、社会影响等指标对地方标准进行评价。
3.1.2 评价结果:根据评价结果,对地方标准的管理与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3.2 地方标准的修订3.2.1 修订需求:根据评价结果和实际需要,确定地方标准的修订需求。
3.2.2 修订程序:修订地方标准时,按照制定地方标准的程序进行,并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修订.pptx
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推动地方标准实施,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原则上为推荐性标准,分省级地方标准和市(州)级地方标准,其立项、制(修)订、实施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制(修)订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 (二)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 (三)组织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 (四)组织和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 笫六条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省、设区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标准化 技术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 笫七条地方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地方标准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参照国家标 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地方标准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按照社会团体自愿原则,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地方标准转化: (一)符合地方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技术内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需要在有关行政区域内推广实施; (二)由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制定和发布; (三)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实施满2年且实施效果良好; (四)自愿版权归属地方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 第二章标准的立项
第九条地方标准立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
(二)与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能普遍适用且不属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统一实施的技 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16日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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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
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
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并对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论证评估、调查结果以及审查意见,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第十二条起草单位应当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四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与编制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的下列事项进行技术审查:
(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二)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三)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四)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起草单位应当将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地方标准,与技术审查意见处理情况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报送材料齐全、制定程序规范的地方标准予以批准、编号。
第十八条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省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组成。
市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组成。
第十九条地方标准发布前,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变化的,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建议。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等,作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决定。
第二十条地方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其制定的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
第二十二条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发布公告及地方标准文本。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备案的地方标准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复审地方标准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作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
复审结论为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
复审结论为废止地方标准的,应当公告废止。
第二十六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标准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号或者备案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
或者公告废止未备案标准;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标准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审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利用地方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或者制定主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告废止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地方标准,可以按照地方有关规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0年9月6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公布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