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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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开办信合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的请示-11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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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开办信合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的请示-11页word资料信用社(银行)开办信合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的请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为了进一步促进XXX市X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业务发展,增强服务功能,增加服务品牌,拓展服务领域,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在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取得中国银监会开展银行卡业务的批复后,按照有关文件规定XXX市X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XX区联社)自评认为已具备了开办信合银行卡(借记卡)(以下简称银行卡)业务的条件,现提出开办银行卡业务申请:一、基本情况XXX区是古都XXX最早的三个城区之一,位于市区东北部。

面积29.98平方公里,人口53万,辖11个街道办事处,13个行政村,是省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有政府等机关驻地所形成的行政区,也有XXX最繁华、最长的商业区,包括民生百货大楼、解放百货大楼、XXX妇幼用品商店等2019余家商业、服务业、饮食业网点星罗棋布,全面带动商业经济发展,同时,辖区内有众多的西北地区规模最大、品种最全的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零售的专业市场,康复路工业品批发市场、轻工业批发市场、胡家庙蔬菜批发市场、万寿北路药材批发市场、华清路青干果批发市场等西北重要的日用工业品集散地。

XXX区联社是XXX区辖内原来的金花落信用社和兴庆信用社组建起来的,2019年上半年完成了统一法人工作,并按照监管局要求彻底转换了经营机制,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了各级管理责任。

统一法人后的XXX区联社所辖7个信用社14个营业网点,全部分布在全区的主要繁华地段和人口居住密集区域,为开办银行卡业务构筑了覆盖范围最广的网点资源。

二、XXX区联社具备开办信合银行卡(借记卡)的条件1、具有良好的零售业务基础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改革使XXX区联社活力焕发,效益提高,业务发展。

XXX区联社截止2019年9月末资产总计189681万元,负债180324万元,所有者权益9357万元,其中股本金3453万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0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2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2019年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金农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doc

2019年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金农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doc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金农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金农借记卡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维护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银监部门有关规定和《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金农借记卡章程(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农借记卡是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银行)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自愿委托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的统一品牌借记卡。

各委托单位为发卡机构。

金农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金农借记卡必须先存款后消费或取款,不得透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持卡人是指依照《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金农借记卡章程(试行)》取得金农借记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持卡人持金农借记卡可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各营业网点、经签订协议联网的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柜台及有“银联”标识(经银联批准入网后)的ATM机和特约商户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渠道联网使用。

第五条凡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单位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材料,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单位卡,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第六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代理申领时还须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条申领单位或个人可申领一张主卡和多张附属卡。

主卡持卡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附属卡的各种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进行控制,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第八条金农借记卡内各账户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个人卡账户存款利息按有关规定由发卡机构代扣代缴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九条金农借记卡所有权属各发卡机构,开办金农借记卡产生的有关风险及法律责任由各发卡机构承担。

第十条金农借记卡业务中涉及存款的业务遵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存款业务管理规定及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业务管理规定执行,涉及金农借记卡的其他业务,遵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9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为加强对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监管,促进其审慎经营、稳健发展,银监会制定了《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银监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报银监会备案。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为加强对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统一法人社)的监管,促进其审慎经营、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监管原则和目标(一)监管原则。

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对统一法人社实施审慎、持续有效监管,促进其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对统一法人社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

在对统一法人社进行综合评级基础上,依据不同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二是明确目标、逐步提高的原则。

督促统一法人社对照监管目标制定计划,使其在经营、管理等方面逐步达到监管要求。

三是合规监管、风险监管并重的原则。

要以合规监管为基础和抓手,努力在规制上充分体现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逐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监管目标。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统一法人社的实际情况,督促统一法人社制定资本充足率和贷款拨备覆盖率持续提高、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的规划。

到2007年底,统一法人社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评级应不低于B级;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不良贷款比例按四级分类计算不高于15%;贷款拨备覆盖率多数应达到要求;法人治理架构健全,治理机制稳定有效运行;建立了制度完善、管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加强市场准入监管,提高准入质量(三)机构准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21•【文号】银监发[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4]23号)各银监局:现将《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一、总则(一)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保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经批准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

实行县(市)、乡(镇)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地(市)联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四)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

(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二、入股条件(八)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系统全面开展“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银行卡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银行卡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银行卡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25•【文号】银监办发[2006]140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银行卡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40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监管信息表明,最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银行卡业务存在风险隐患。

为遏制案件发生,控制新的信用风险,现作风险提示如下:一、风险状况(一)债券投资业务风险状况今年一季度,由于资金较为宽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业务发展迅速。

截至3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余额3552.4亿元,比年初增加697.64亿元,增长24.4%。

其中,福建、云南、陕西、天津等四省(市)增幅较大,分别比年初增长45.27%、55.62%、114.38%和154.32%。

少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债券投资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对合规开展业务审核不严,加强内控管理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制度措施不完善,加之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操作不规范等因素,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二)银行卡业务风险状况近年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业务发展迅速,对增强服务功能,提升竞争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银行卡业务系统内部管理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风险隐患:不能严格执行各业务系统的密钥管理制度,特别是POS密钥管理不严;不能严格约束与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之间的外包关系,在选择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前没有充分审查、了解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实际的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能力;确定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后,与其签订的书面合同,没有全面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业务主机生产环境和开发测试环境管理不严格,存在制卡流程管理和重写磁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最近,因虚假申领银行卡进行商户POS套现行为引发的欺诈风险事件频繁发生,涉嫌欺诈的交易金额水平有所上升,商业银行开展银行卡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等呈现上升态势。

现就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通知如下:一、银行卡发卡业务应执行严格的资信审批程序。

各发卡银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注重对银行卡持卡人有效身份的确认,在发卡前必须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

银行卡业务人员应尽可能了解客户的主要情况、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消费信贷记录和还款情况等,细分并审慎选择目标客户群体,将必要的核实内容、评估情况和授信情况以适当形式记录保存,为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提供持续稳定的基础。

为从源头控制风险,各发卡银行应依法为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对申请人的资信审核工作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可利用法定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和其它外部信用信息系统等辅助管理银行卡业务风险。

二、银行卡发卡业务应遵守严格的授信额度管理制度。

初始额度审批及其适度调整要遵循审慎原则,根据银行卡申请人的整体资料和财务情况,综合评估其偿还能力后核定各类银行卡的授信额度。

对每个无担保客户,应根据对其风险状况的评估进行集中化的银行卡账户最高总授信额度管理。

对已持有多家银行发行的多张银行卡的无担保客户,在其账户总授信额度可能超出最高总授信额度时,发卡银行可不予核发新的银行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6•【文号】银监发[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30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为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准入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方式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应本着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有利于增强服务功能,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原则,以地、市、县联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为发卡主体,省联社可接受地、市、县联社外包委托,统一负责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实行统一申请、统一品牌、统一管理政策和内控制度、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与银联进行入网谈判等。

二、省联社申请银行卡(借记卡)的条件省联社申请统一品牌银行卡(借记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就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

(二)有合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已建立安全、高效的银行卡(借记卡)计算机处理系统。

三、地、市、县联社开办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的条件(一)开业三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符合审慎经营规则,经营状况良好。

(三)在省联社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下,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四)有合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管理机构。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文件要求,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是由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业务活动以为农村信用社提供服务、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为宗旨。

但近两年来,部分省联社受利益驱动,违反服务农村信用社宗旨,背离农村信用社实际需求,违规开展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农村信用社利益,弱化了“三农”金融服务。

2009年末,全国有24家省联社开展了资金经营业务,业务总规模超过4000亿元,其中资金来源的90%以上为农村信用社资金,资金运用的80%以上在系统外,而经营收益仅有不足5%返还给农村信用社,有的省联社甚至超越风险管控能力盲目扩张,超范围经营,产生新的风险隐患。

为规范省联社经营业务行为,加强对省联社经营业务的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和规范省联社经营行为。

省联社要牢固树立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理念和宗旨,以促进全辖农村信用社的持续稳健发展为职责和目标,从加强支农服务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合规经营,围绕农村信用社的基本需要开展业务。

业务规模要以不影响支农水平为底线,与农村信用社的利益相一致、与自身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不能为利润引诱而盲目开展经营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10月8日银发[1999]33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现将《关一呼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总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进行检查和规范。

附: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聘用的业务代办员(农村信用代办站、农村信用服务站)在筹集支农资金、改善支农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对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员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区农村信用社聘用代办员把关不严,聘用人员数量超过实际需要,且分布不合理,违规经营和管理混乱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济案件时有发生。

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防范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信用代办站设立条件。

农村信用代办站作为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支农服务范围的延伸和补充,在方便农民、为农服务、筹集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证明,农村信用代办站适应我国农村地域辽阔、交通不便和农民居住分散的实际情况,是边远偏僻地区农村信用社加强支农服务的有效形式。

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考虑,农村信用代办站这一支农服务形式不仅现在需要,而且今后将会长期存在。

关于规范信用卡业务市场监管的若干建议

关于规范信用卡业务市场监管的若干建议

清算 ,同时须按 照货 币转 换费 率等 算收 付 ,所以受 理 网点仅 限 当时的 外汇 专营 银行— — 中 国 行之 间联 网通 用 的瓶 颈 。随 着 中国人 民银行 跨行 清算等 支 银行 。 18年 ,中国银 行正式 与有 关 的特约 商户 签约 ,开 付 能 力的大幅 提高 ,国内信 用卡 发卡 及收单 业务 取得 了长 93 始直 接受 理境 外持卡 人在 中 国境 内特约 商 户的消 费并提 供 足 的发展 ,并 在V S I A、M atr a d 国际银行卡组 织中 se C r 等 资金 清算 ,由此 拉开 了中国银行 业 自主收 单业 务的序幕 。
吹 响 了 扩 充收 单 市 场 的 进军 号 。 由于 只 做 收单 业 务 很 难 本 实现 ,但 在具 体运 行过程 中仍 有一 些环节 与初 衷相 悖 。 能 动地 发展 ;只做 发卡 业务 ,发 出去 的卡在 哪里 使用 、如 本 文 中提 出几点 完善 信用卡 收单 业务 及监 管的建 议 ,以期
3 巾围 信用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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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平台■■●■●
1尽快 制定 信用 卡业 务风险 管理 指引 》 .
在管 理 职责 明 确的 前提 下 ,各 发 卡行 和收 单 行在 经营
由 中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制定 信 用卡 业 务风 险 过 程 中所 享 有的 权利 、承担 的责 任 、应尽 的 义 务以及 相应 管 理指 引 ,对 经营 信用 卡业 务 过程 中面 临 的市 场风 险 、 的监 管机 构 就会 清晰 明 了 ,落实 监管 要 求的效 率 会大 大提
二 政府部 门参与成立监管收单市场的权威机构
应 在 政府 部 门 的支 持和 领导 下 ,成 立监 管 收单 市场 的 专 门 的权 威 权 力机 构 , 以提 高监 管 的权 威 性 与 管 理 力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5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51号
二、发展普惠金融,构建多层次服务网络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遵循发展普惠金融要求,结合不同服务区域的客户数量和服务半径,契合其经营特点和服务需求,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自助银行和金融服务点等多种形式,加快建立多层次服务网络。在建立精品旗舰网点、标准化营业网点的同时,鼓励在村镇、社区设立分理处(分社),加快向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农村商业银行可根据社区、村镇金融服务需要,探索设立根据授权经营部分业务的分支机构,实行错时、定时灵活经营,按照授权展业;要加大自助机具布设力度,大力推广金融服务点,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金融机具服务“村村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51号)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展普惠金融有关要求,鼓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加快构建多层次服务网络,持续提升运行效率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区域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七、建立评估机制,强化准入后续监管
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完善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框架,强化服务规范性持续监管,对新设且运行满一年的分支机构开展准入后评估,重点评估合规经营、风险管理、业务发展、资产质量、支农支小和普惠金融服务状况,评估结果作为差异化市场准入依据。对合规经营、发展良好的,要支持其新设分支机构;对管理薄弱、发展缓慢的,要限制新设分支机构;对违规经营、形成风险的,要暂停一定期限或取消当年新设分支机构。
六、实行信息公示,强化分支机构规范管理和风险管控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注重强化市场约束,根据分支机构的不同种类,分别建立统一规范的营业信息公示制度,提升市场形象,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有效防范声誉等金融风险。分支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从业人员、业务范围、营业时间、投诉渠道、收费标准、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临时停业和终止营业的,应至少提前10天在该营业场所予以公示,具体公示内容由属地银监局确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23•【文号】银监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均衡的信用卡营销激励机制,严禁对营销人员实施单一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发卡营销行为规范机制,在营销过程中必须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营销人员必须充分告知申请人有关信用卡的收费政策、计罚息政策,积极提示所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潜在风险,并请申请人确认已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适当方式积极为客户提供信用卡账单通知和还款提醒服务。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发卡营销的市场竞争行为,积极维护良好、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不得以赠送礼品、换取积分、提高授信额度等为条件强制或诱导客户注销他行信用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在发卡营销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负有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严格的文档管理和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妥善管理信用卡申请表等重要文档,对信用卡申请表应实行统一印制,统一保管,统一编号,严格领用,防范仿制。

五、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扣收费用的除外。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学生发放信用卡。

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向经查已满18周岁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时,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

中国银监会关于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24•【文号】银监发[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7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内蒙古、吉林等6省(区)开展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目前整体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问题,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三农”特点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由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甘肃、青海6个省(区),扩大至全国31个省(区、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

试点省(区、市)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参照《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反映的农村金融服务充分状况,筛选确定试点初选地区,商地方政府同意并报银监会确认后,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各省(区、市)先选择1-2家机构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AA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AA(以下简称“AA”)银行卡业务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AA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借记卡)章程》及《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通卡是指AA自愿委托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河北省联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的统一银行卡(借记卡)品牌,由AA发行的具有银联标识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

分个人卡和单位卡两种,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不得透支。

第三条AA为信通卡发卡机构和法律关系主体,作为信通卡的债务人,承担支付责任。

所辖联网营业机构为发卡网点。

凡可办理信通卡业务的各发卡网点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AA开办信通卡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已与河北省联社签署《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借记卡)外包委托协议》;(二)取得河北省联社同意使用信通卡品牌的批复;(三)加入河北省联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四)在河北省联社结算中心开立有清算账户;(五)设立专门的银行卡业务岗位,配备一定数量素质高、责任心强、具备金融业务知识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符合审慎经营规则,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七)建立科学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制度;(八)已由河北省联社统一向河北银监局备案,业务开办前并向当地银监分局备案。

第二章信通卡的种类及功能第五条信通卡的种类:信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公务卡);按卡片表面是否记载持卡人姓名分为记名卡和普通卡;按卡片的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单位卡均为记名卡。

第六条信通卡的主要功能:(一)一卡多账户功能。

一张信通卡可以开立人民币活期、定期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定活两便、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存本取息等多个储蓄账户,持卡人凭一张卡就可办理多种储蓄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28•【文号】银监发[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75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为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监管,促进省联社稳健发展并依法合规履行职责,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监管原则对省联社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管原则。

银行业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对省联社进行监管。

(二)法人监管原则。

主要做好对省联社法人治理、理事和高级管理层尽职的监管以及自身业务经营和履职行为的监管。

(三)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的原则。

重点做好省联社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监管和省联社资金自营业务的风险监管。

(四)银监会监管和银监局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银监会负责对省联社监管的组织指导,负责对机构、业务、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准入事项的核准及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的认定和处理,银监局主要负责对省联社日常监管工作和有关准入工作的初审。

(五)总结评价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委托在做好对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北京、上海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除外,下同)工作情况总结评价的同时,要履行好对省联社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3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3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36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自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发展的同时,自身综合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在监管、改革和发展方面均取得突出成绩。

当前,面对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银监会2009年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保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为中心任务,增强有效监管的科学性与针对性,提高应对金融危机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能力,确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稳健高效运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守风险监管底线,科学把握监管尺度,切实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坚守风险监管底线1.在今年取消信贷规模控制情况下,要按照“分类必须准确、拨备和资本必须充足、风险管理和核呆力度必须到位”的工作要求,严密防范信用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要不断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紧盯风险迁徙趋势,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严防区域性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严防群体性事件和重特大案件发生。

2.继续坚持不良贷款“双降”、拨备水平持续提高、存量不良资产有效处置的监管目标,持续化解存量风险。

2009年末,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要力争较年初下降3个百分点,达到13%左右。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整体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50%以上,其中,拨备严重不足(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30%以下)的机构在2008年基础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至少再提高15个百分点。

中间业务准入

中间业务准入

中间业务准入1. 银监发[2008]8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第二条专营机构的业务范围限于《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中所包含的授信业务,即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以及相关的中间服务业务。

2.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号针对的银行是: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容:在我国农村不少地区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问题仍然突出。

在继续优化农村金融基层网点布局、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以点带面,推进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决定在全国选择粮食主产区或县域经济发展有扎实基础的部分县、市深入组织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

3.金融创新:中国银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的必由之路刘明康 2006.6鼓励商业银行自主开展人民币衍生产品业务。

衍生产品是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提高人民币增值业务比重,中国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自主开展人民币衍生产品业务。

当前,外资银行参与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交易的深度和广度逐步提高,交易规模呈放大趋势,但中资银行对这些基本产品的知识和操作还不够熟悉。

因此,中国银监会积极鼓励商业银行走出去虚心向外资银行学习并且加强实践,逐步提高自主开展人民币衍生产品业务的能力。

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2006.5以地、市、县联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为发卡主体,省联社可接受地、市、县联社外包委托,统一负责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实行统一申请、统一品牌、统一管理政策和内控制度、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与银联进行入网谈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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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
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6‟30号 2006年5月16日)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准入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方式
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应本着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有利于增强服务功能,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原则,以地、市、县联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为发卡主体,省联社可接受地、市、县联社外包委托,统一负责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实行统一申请、统一品牌、统一管理政策和内控制度、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与银联进行入网谈判等。

二、省联社申请银行卡(借记卡)的条件
省联社申请统一品牌银行卡(借记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就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

(二)有合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已建立安全、高效的银行卡(借记卡)计算机处理系统。

三、地、市、县联社开办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的条件
(一)开业三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符合审慎经营规则,经营状况良好。

(三)在省联社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下,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四)有合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已建立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省联社申请银行卡(借记卡)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市场预测并附辖内各地、市、县联社外包委托省联社申请统一品牌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及技术、管理、服务协议和双方权利、义务协议(包括发卡主体、风险责任、法律责任、开发建设网络信息系统费用等)。

(二)银行卡(借记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

(三)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主要包括:1.业务管理办法;2.业务操作规程;3.会计核算办法;4.内部安全管理制度;5.风险防范措施;6.银行卡(借记卡)技术标准。

(四)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营管部)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

(五)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一式两份。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省联社应先将有关材料提交银监局,经银监局审查合格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银监会审批。

银监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

省联社变更银行卡(借记卡)名称、修改章程,也应按照上述程序报银监会审查决定。

(二)地、市、县联社发卡,应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申办银行卡的文件、材料报银监分局初审后,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地、市、县联社取得开办银行卡(借记卡)业务资格后,向省联社提出使用统一品牌银行卡(借记卡)申请,省联社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

六、其他要求
(一)地、市、县联社将发卡申请、银行卡(借记卡)管理、技术外包委托给省联社,应遵循自愿的原则。

省联社负责设计银行卡(借记卡)、采用技术标准和制作空白卡;统一向银联申请银行卡(借记卡)BIN号中每个地、市、县联社的发卡行识别代码,各地、市、县联社以发卡行标识代码进入省联社区域性清算网络和全国清算网络。

地、市、县联社为发卡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实行独立核算,银行卡(借记卡)的收益全部归地、市、县联社所有,有关风险也由地、市、县联社承担;银行卡(借记卡)基本信息格式的录入由地、市、县联社负责。

省联社开发、建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信息系统及系统维护费用,由外包委托的地、市、县联社分担。

(二)已经批准办理银行卡(借记卡)业务的江苏、浙江、贵州、重庆、湖南省(市)联社,由于不具备《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申办银行卡业务应“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的条件,为避免法律风险,要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规范,明确地、市、县联社作为发卡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落实外包委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后的相关协议要于2006年底前报银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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