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1、为使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切实有效执行,根据《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2、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制度由药剂科监督实施。
3、对制度的执行情况采取以科室自查、质量管理部门检查为主,药剂科督查为辅的检查与考核方式。
4、对制度的执行情况须做到各科室每月进行一次自查,质量管理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药剂科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
具体时间由药剂科统一布置,检查结果作为业效考核的依据。
5、药剂科确定各科室检查与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等检查与考核指标。
6、各科室、质量管理部门应依据检查与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在药剂科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真的自查、检查,并对自查、检查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自查、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应确定责任人、检查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对整改措施的实施结果应进行必要的追踪。
7、各科室应将自查结果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药剂科。
8、对于不按药剂科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的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影响的大小、存在问题严重程度酌情扣发该科室的奖金,对于存在问题严重、不能严格按制度要求执行而给单位带来损失的要采取撤职和经济处罚等方法追究该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第二篇_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表第01 页第 02页第03页第04页第 05页负责人: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2、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制度由药剂科监督实施。
3、对制度的执行情况采取以科室自查、质量管理部门检查为主,药剂科督查为辅的检查与考核方式。
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样本)
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样本)一、制度目的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储存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保护患者用药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涉及药品采购、配送、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工作人员。
三、药品采购管理1.采购程序: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采购条例的规定实施药品采购。
采购程序包括:药品需求申请、招标程序、评审、合同签订等。
2.采购合同:药品采购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法规规定,且合同条款明确、完整、合法、有效。
采购合同应包括: 采购药品名称、数量、质量标准、货期、价格等内容。
3.供应商管理: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和管理,建立供应商档案并随时更新。
四、药品配送管理1.药品验收: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人员应当认真核验药品的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以及合同内容等情况,对全部药品实施检查。
被检查部分的检疫分类、药物检验暨相关药品质量复检等应在规定时间完成。
2.药品储存: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药品储存设施,按规定实施药品分类、定序、标识、存储、调配、使用、保管和处理等环节的管理。
五、药品使用管理1.药品配制:按照药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医保目录要求进行药品配制。
药品使用定量应按照规定使用,取用药品配量严格按照病人医嘱执行。
2.废弃药品的处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废弃药品。
药物废物、药品残留的采集、贮存、处理等环节应符合规定的标准。
3.药品抽样检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抽样检测制度,定期进行药品抽样检测,确保药品质量的安全。
六、药品管理的记录与归档1.药品入库单、审批单、采购合同、验收单、领用单、发药单等重要文件逐一建档保留。
2.药品配额的每次使用实行登记和记录,保留3年以上。
3.药品库存量应及时调整,做好药价与同类药品比较的记录,保留3年以上。
七、药品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江苏省医院医疗规章制度
江苏省医院医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医院管理体系,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各级医院,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等。
第三条医院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从事医疗活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护医疗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置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医疗秩序。
第九条医院应当加强医疗器械管理,遵守医疗器械管理法规,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医院应当加强药品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规范用药行为。
第二章医疗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流程,规范医务人员及时、准确、规范地开展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告知患者诊疗方案、费用标准等信息。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伦理规范,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纪律,不得违规开药、浪费医疗资源、虚报诊疗费用等。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医疗器械和药品,不得擅自调换药品、使用过期药品等。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记录诊疗过程,完整保存病历资料,不得随意篡改病历信息。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医疗质量评审,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控。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实行门诊质量管理制度,规范门诊诊疗流程和诊疗标准。
第二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住院质量管理制度,强化住院病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医院应当加强医疗巡查和监督检查,发现医疗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医疗不良事件。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培训试卷
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培训试卷姓名:分数: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60分)1、医疗机构应制定考核培训计划,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加强对药学人员的(药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药剂工作。
2、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学人员(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岗位。
验收、养护人员应进行(视力、辨色力)检查。
3、根据药品储存保管要求,药库应分别设置与其使用量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柜))。
4、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危险品应设置(专库或专柜)存放,并有相应的安全保管措施和(警示标志)。
5、药品仓库应严格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不合格库(区)),并有明显标志。
6、医疗机构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购进药品。
购买药品时,应按规定索取相关(证照)、(证件)和(合法的票据),并对销售人员和购进药品的渠道进行审查确认。
审查确认合格的,填写购药记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
7、医疗机构应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并记录,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并验收到(最小)包装。
验收应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8、购进需要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疫苗等药品,应当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做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9、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库(区)为(绿色),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
10、(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之间应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分库存放;(易串味药品)单独密闭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设专库存放,并有必要的安全措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做到(专人专库)(柜)加锁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二)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建设,完善药事管理制度;(三)提高医务人员药事服务能力,加强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四)推进医疗机构药事信息化建设,提高药事管理效率;(五)加强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作,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医疗机构药事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药事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临床科室负责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以及具有药学、临床医学、医学统计学等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药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二)审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三)监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四)指导医疗机构药品临床应用;(五)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六)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药事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储存、供应、调剂和临床应用;(二)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三)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四)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五)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应当设立药事小组,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本科室药品的使用和调剂;(二)负责本科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三)参与本科室药事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四)其他与药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一、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特殊物品,其质量与人体的健康密切相关。
为严格不合格药品的控制管理,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剂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三、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
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包括:1、药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2、药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3、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
四、在药品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放于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负责人处理。
五、药剂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及时通知仓储、调剂室等岗位,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
同时将不合格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识。
六、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七、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1、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负责人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药品;2、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仓库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药品报损有关单据;3、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在药剂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药品销毁记录”。
八、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九、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至少两年。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31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31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了全面加强全省医院药事管理,提升医院药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我厅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医院药事管理。
医院药事管理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人民健康、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药事管理工作的方式和水平直接影响到整个医院的医疗安全、质量和水平。
同时,全面提高医院药事管理水平,大力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也是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重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药事管理,充分发挥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协调药学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共同促进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和相关药品管理工作科学规范。
二、认真开展医务人员培训。
医院药事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集中精力组织开展全员培训、重点培训,督促广大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使每位医务人员切实掌握和遵守药品科学、合理、安全使用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药品使用环节管理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管理制度(五篇)
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管理制度1、为使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切实有效执行,根据《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2、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制度由药剂科监督实施。
3、对制度的执行情况采取以科室自查、质量管理部门检查为主,药剂科督查为辅的检查与考核方式。
4、对制度的执行情况须做到各科室每月进行一次自查,质量管理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药剂科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
具体时间由药剂科统一布置,检查结果作为业效考核的依据。
5、药剂科确定各科室检查与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等检查与考核指标。
6、各科室、质量管理部门应依据检查与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在药剂科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真的自查、检查,并对自查、检查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自查、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应确定责任人、检查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对整改措施的实施结果应进行必要的追踪。
7、各科室应将自查结果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药剂科。
8、对于不按药剂科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的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影响的大小、存在问题严重程度酌情扣发该科室的奖金,对于存在问题严重、不能严格按制度要求执行而给单位带来损失的要采取撤职和经济处罚等方法追究该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管理制度(二)为了保证本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保证其适宜性、有效性、充分性,特制如下规定:一、审核工作按年度进行,于每年的____月份组织实施。
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对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1、当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发生变化时;2、公司的质量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变化时;3、公司所处的内、外环境,质量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人员设置、经营结构发生较大变化时;4、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和隐患,需要找出原因,进行质量改进时;5、公司的经营策略和质量体系系统创新,对其有效性做出评价时;6、审核时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同被审核部门的有关人员讨论分析,找出发生问题的主、客观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药品验收管理制度范本(5篇)
药品验收管理制度范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制订本制度。
二、药品验收必须按照验收程序,依照药品的验收标准对购进药品和销后退回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三、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性状的检查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的检查。
四、验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按抽样原则进行抽样,所抽取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验收完毕后应尽量恢复原状。
五、验收首营品种应有生产企业该批药品质量检验报告书。
六、验收进口药品,必须审核其《进口药品通关单》或《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应审核其《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审核《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原印章。
七、药品验收必须有验收记录。
验收记录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准确无误。
药品验收记录保存期限至少超过有效期后____年,但不得少于____年。
八、验收员对购进手续不清或资料不全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或上陈列架销售。
发现不合格药品时,应严格按照不合格品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发现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及时报质管员复查处理。
药品验收管理制度范本(2)1. 前言本药品验收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药品验收流程,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适用于药品验收过程中涉及的各个环节。
2. 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药品采购、接收和验收的合规性,并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任何药品质量问题。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药品采购、接收和验收的部门和人员。
3. 术语和定义3.1 药品:指任何化学药品、中草药、制剂、生物制品等具有治疗、预防、诊断疾病或改变人体生理功能的物质。
3.2 验收:指对药品进行检查和确认,以确定药品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3.3 质量管理:指以质量为导向,通过规定的系统和程序来控制、保证和改进药品质量的过程。
质量管理制度考核办法(6篇)
质量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工作质量是顾客安全和经济效益的前提和保证,各部门员工必须增强质量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牢固树立各项工作以质量第一的思想,加大工作质量管理力度实现严格管理、高质量、盈客户、创效益的目标,特制定工作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
1.办公室1)保持办公室的清洁卫生,不迟到早退。
发现一次扣____元。
2)所有员工应进行上岗培训和技能培训,培训不足扣____元。
3)在办公室不做与工作无关事情,做好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
发现一次扣____元。
4)做好人员档案的建立和文件管理工作,发现一次扣10~____元。
2.生产车间、班组1)公司设立质量奖励基金,每年____元。
2)各产品质量事故及质量返工的罚款,进入公司质量奖励基金。
3)对一贯重视产品质量的车间、班组,对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质检人员),可由质检人员提出推荐意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发放质量特别奖____元,并进行表彰。
4)每个分项产品品种,凡一次验收合格者,奖励____元。
5)每个分项产品品种,凡一次验收达到优质产品者,奖励____元。
6)每个分项产品品种,凡二次验收合格者,罚款____元。
7)每个分项产品品种,凡三次验收合格者,罚款____元。
8)以上奖励或罚款在每月结算工资时发扣。
3.操作员工1)不迟到早退,按要求着装,发现一次不合格扣____元。
2)进出入车间,不得吸烟。
发现一次不合格扣____元。
3)在车间内不得做与工作无关事情,不得串岗,不得使物资逆向流转。
发现一次不合格扣____元。
4)生产场所、设备、工器具必须按要求清洗消毒,保持环境卫生。
不得在车间内吃食物、吐痰等。
发现一次不合格扣____元。
5)严格按工艺要求进行生产,并根据技术人员安排做适当调整。
违反一次扣____元,并追究因操作不当引起的损失。
6)按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不得将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流转。
发现一次不合格扣____元,并追究因操作不当引起的损失。
4.质检员1)按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作为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药品管理涉及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医疗质量的保障。
因此,建立规范、规程和标准对于医疗机构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规定,详细介绍药品采购、入库、储存、配置、使用、报废等方面的规程,以确保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质量和安全。
一、药品采购药品采购是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起点。
首先,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药物采购制度,明确采购程序和责任主体。
在采购过程中,医疗机构应与合格的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并制定严格的采购标准和要求。
此外,还需建立药品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二、药品入库管理药品入库管理是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医疗机构应制定合理的药品入库管理制度,包括对药品的验收、检验、记录和报告等工作的要求。
在药品入库时,应特别关注药品的包装完整性、标签标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此外,还需定期对药品进行库存清点和检查,确保药品的有效期限和储存条件。
三、药品储存管理药品储存是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的关键环节。
医疗机构应建立合理的药品储存管理制度,明确药品的分类储存和储存条件要求。
在储存过程中,应定期对药品的温度、湿度和灯光等环境因素进行监测和调控,并禁止将不同类别的药品存放在同一区域或同一货架上。
同时,还需定期进行药品检查,排查过期、变质、霉变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
四、药品配置与使用药品配置和使用是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核心环节。
医疗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药品配置和使用流程,明确责任和权限。
在药品配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医嘱和操作规程,遵循正确的操作技术和原则。
在使用过程中,应注重药品的合理用药,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和疗效。
五、药品报废管理药品报废管理是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结束环节。
医疗机构应制定完善的药品报废管理制度,明确药品报废的条件、程序和责任主体。
在报废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要保证药品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总结: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医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024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2024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024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是我国卫生部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药物使用安全性。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的详细介绍。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的基本原则。
其中包括“以患者为中心,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全员参与”的原则,强调了医疗机构在药事管理中应该以患者的健康需求为核心,形成统一的药事管理体系,并落实到每个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岗位上。
其次,规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具体内容。
其中包括药品采购管理、药品储存管理、药品配送和调剂管理、药品使用管理、药品信息管理等方面。
这些具体内容,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药物的合理使用率。
在药品储存管理方面,规定了医疗机构应该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包括药品库房的布局和管理,药品储存的温度和湿度的控制等要求。
要求医疗机构定期进行药品的库存盘点和药品质量检查,确保药品的保存质量。
在药品配送和调剂管理方面,规定了医疗机构应该建立药品配送和调剂制度,确保药品的及时供应和合理调用。
要求医疗机构建立药房和病房间的药品配送程序,提高药品的使用效率。
在药品使用管理方面,规定了医疗机构应该建立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包括药品的处方和发放、医务人员的用药指导等内容。
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用药培训,并建立药物不良反应和处方审核制度,避免药物的滥用和不合理使用。
在药品信息管理方面,规定了医疗机构应该建立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药品的档案管理、药品的信息传递和共享、药品的使用反馈等。
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对药品的追溯和监测,及时掌握药物的使用情况和不良反应情况,保障药品的安全性和效果。
综上所述,2024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细化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各个环节,为医疗机构提供了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有助于提高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
医疗机构应该按照该规定的要求,不断完善和落实药事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制度及规范内容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制度及规范内容一、总则1.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工作,确保药品安全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健康,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所有部门的药品管理工作,包括药库、药房等。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人员,建立健全药品使用、采购、配送、储存和处置等制度。
4.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人员的药品管理培训,提高医疗人员的药品管理水平,确保药品使用安全。
5.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药品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及时完善制度,确保药品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药品采购与供应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合理采购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2.药品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止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采购台账,记录采购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及有效期限等信息。
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供应商档案,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价格清单等信息。
5.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进行评估,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确保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情况符合要求。
三、药品接收与验收1.医疗机构在接收药品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验收登记台账,记录接收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及有效期限等信息。
3.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进行药品质量验收,对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等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4.医疗机构在验收合格的药品时,应当及时将药品入库,防止药品受到损害或污染。
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质量抽检制度,对入库的药品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测,确保药品质量符合要求。
四、药品储存与保管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储存制度,合理布置药品库房,确保药品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2.药品储存库房应当具有必要的通风、遮光、防潮设备,保持干燥、通风、清洁,并符合药品的储存要求。
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储存、调配的全过程。
第三条各级医疗机构应依据本规范对本单位药品的购进、储存、调配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第四条凡是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不得设立药房(柜)或者药库。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严格执行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使用药品的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药剂科负责人、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或者专职药品质量检查员对本单位使用药品的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事管理委员会或者药事管理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指导、协调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合理用药、不良反应监测上报等药事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药事管理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或者专职药品质量检查员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并对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行使否决权。
第八条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专职检查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使用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使用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并符合以下条件:(一)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者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二)一级(含一级,下同)医疗机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或者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三)其他医疗机构专职质量检查员应经过卫生、药监部门考核和确认。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采购、验收、养护等组织或者人员。
第十条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调配等工作必须由药学技术人员担任,采购与验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为满足不同层次患者购药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为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购药需求,制定本制度。
二、设立独立的调配、拆零场所或者专用操作台,拆零场所及拆零使用的容器、工具等,如天平、药匙、药刀、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
定期消毒、清洗,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染药品。
设专门人员负责药品拆零,对其每年进行健康体检。
三、拆卸前,应检查已拆卸药品的外观质量。
质量可疑或外观性能不合格的,不得拆解。
拆卸药品时,不得徒手直接接触药品。
四、药品拆零分装后,做好分装记录,在包装材料上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使用期限、医疗机构名称、拆零日期等内容。
拆零药品不得混批包装。
五、拆除后的药品应当集中存放在拆除柜台内,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
未在拆解柜内拆解的药品,应移入其他柜台,购买后应立即拆解,并保留原包装。
六、拆零后的药品如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
七、药品拆除应当有详细记录。
拆卸零件的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原始包装应保存到拆卸零件用完为止。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企业的管理规范,作为员工的行为准则,店铺收集了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麻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使用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司法、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药品使用质量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要求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对所使用药品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影响药品使用质量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药事管理机构与人员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药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药事管理机构的设置参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应当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诊所、卫生所、村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培训的人员负责药事工作;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应当分别由中医药、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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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储存、调配的全过程。
第三条各级医疗机构应依据本规范对本单位药品的购进、储存、调配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第四条凡是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不得设立药房(柜)或药库。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严格执行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使用药品的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药剂科负责人、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或专职药品质量检查员对本单位使用药品的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事管理委员会或药事管理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指导、协调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合理用药、不良反应监测上报等药事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药事管理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或专职药品质量检查员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并对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行使否决权。
第八条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检查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使用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使用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并符合以下条件:(一)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二)一级(含一级,下同)医疗机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三)其他医疗机构专职质量检查员应经过卫生、药监部门考核和确认。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采购、验收、养护等组织或人员。
第十条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调配等工作必须由药学技术人员担任,采购与验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制定考核培训计划,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加强对药学人员的药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药剂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学人员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岗位。
验收、养护人员应进行视力、辨色力检查。
第三章房屋与设施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配备与调配处方量相适应的中西门诊药房、病区药房等,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无污染物,存放药品的药瓶、药盒、药架、药橱(柜、斗)、地架、工作台和调剂工具、衡器等应符合调剂工作需要,并做到摆放整齐、整洁卫生、标签醒目、定位存放。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配备与药品使用量设置相适应的中西药库。
年采购药品200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其每万元库存药品库存面积,中西药不低于1.5㎡,中药饮片不低于4㎡;年采购药品200万元以下的,设置中西药库、中药饮片库,仓库总面积不少于100㎡。
第十五条根据药品储存保管要求,药库应分别设置与其使用量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柜)。
第十六条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危险品应设置专库或专柜存放,并有相应的安全保管措施和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药品仓库应严格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不合格库(区),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八条药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不得有霉斑、蛛网或脱落物。
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分库(区)存放,中药饮片、中药材应专库存放,药库(房)与病区、办公、生活等区域应严格分开。
第十九条药房及药库应根据药品储存及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或设施:(一)保持药品与地面、墙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地架、药架等设施;(二)防霉、防鼠、防虫、防尘、防潮、防火、防盗、防污染、防走油等冷藏、避光、通风设备或设施;(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承担委托代购或配送药品的一级医疗机构,应有对药品仓库调控温湿度的设备并定时记录;(四)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线路、器材和照明设施,冷藏设施应有应急装置;(五)符合卫生要求的药品分装场所和设施;(六)符合规定要求的中药饮片的加工炮制及代煎中药设施;(七)符合洁净要求的静脉注射液配制中心(室),并有足够的面积且布局合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管理等使用的各种仪器、设施、设备等,应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校验,并建立记录档案。
第四章采购与验收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购进药品。
购买药品时,应按规定索取相关证照、证件和合法的票据,并对销售人员和购进药品的渠道进行审查确认。
审查确认合格的,填写购药记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
第二十二条购进药品的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其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药品批准文号、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价格、发票号码等内容。
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购进药品时,应向供货单位索取以下资质证明文件:(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三)签订有质量条款的书面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四)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受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五)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六)企业产品批准证书(含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标签说明书批件(复印件);(八)药品销售发票(包括随货同行);(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批签发生物制品,应同时索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购进进口药品时,除应向供货单位索取上述资料外,还应索取以下资料:(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或《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购进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同时索取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准许证》和《进口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上述各类复印件均须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
第二十四条对首次供应企业的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以及首次采购药品的合法性、质量等情况应进行审核。
内容包括:药品的许可证、委托书、供药渠道、销售发票、批准文号、质量标准、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并记录,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并验收到最小包装。
验收应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主要检查内容及要求包括:(一)药品包装应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应有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
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应有规定的标志。
(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每件包装上,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应注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在包装上标明批准文号。
(三)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四)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
(五)购进需要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疫苗等药品,应当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做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第二十六条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合格的药品应按照规定要求,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内,并附有明显标志。
不合格药品的认定、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五章药品储存与养护第二十七条药品的储存、摆放应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第二十八条药品储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药品应按其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柜)中,其中常温库(10~30°C)、阴凉库(≤20°C)、冷库(柜)(2~10°C),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二)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库(区)为绿色,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
(三)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之间应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分库存放;易串味药品单独密闭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设专库存放,并有必要的安全措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做到专人专库(柜)加锁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四)药品应分品种按批号存放。
堆放应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控制堆放高度,堆垛之间应有一定的距离。
药品与地面、墙壁、顶棚、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药品与墙、屋顶(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垛与垛之间不少于3厘米。
第二十九条养护人员应根据存储药品的周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建立养护检查记录。
(一)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发现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
(二)定期对药房、药库温、湿度进行检查,发现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三)加强有效期药品管理,近效期的药品应有标志。
(四)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分类保管等方法进行保管、养护,防止霉变虫蛀。
第三十条药品的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并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
如发现质量可疑问题,应暂停出库,及时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或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第六章药品调配与使用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的调配、拆零场所或者专用操作台,拆零场所及其拆零使用的容器、工具等应定期消毒或清洗,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染药品。
药品拆零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三十二条直接接触拆零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应当清洁卫生,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药品拆零分装后,应做好分装记录,在包装材料上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使用期限、医疗机构名称、拆零日期等内容。
拆零药品不得混批包装。
第三十三条药品拆零应当做好详细记录。
拆零记录至少保存一年,原包装应当保存至拆零药品用完为止。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调配药品必须由具备资质条件的药学人员承担,对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认真进行审查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