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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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1术语和定义
1.1工艺事故
因工艺操作失误、巡检不到位、故障处理不及时、技术整改方案落实不力,造成停产、减产或产品质量问题等称为工艺事故。
1.2工艺事件
凡因操作失误,维护不周,操作不当等各种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造成工艺指标偏离范围4小时之内(含4小时),经过采取措施调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称为工艺事件。
2事故的分类
2.1一般工艺事故
生产工艺线因非正常原因或工艺状况出现异常而未能提前主动发现,也未能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造成停产或产品质量下降或关键设备停车12-24小时的。(含24小时)。
2.2重大工艺事故
生产工艺线因非正常原因或工艺状况出现异常而未能提前主动发现,也未能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造成停产或产品质量下降或关键设备停车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的。(含72小时)。
2.3特大工艺事故
A、生产工艺线因非正常原因或工艺状况出现异常而未能提前主动发现,也未能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造成停产或主机停机72小时以上的。
B、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C、造成设备爆炸、车间火灾、厂房倒塌的。
D、特大工艺事故已构成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
故管理办法》由集团安环部或事业部安环部进行处理。
3工艺事故(事件)的上报处理流程
3.1工艺事故事件的报告
3.1.1事故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分厂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1.2发生工艺事件立即用电话口头初报分厂调度,在应急处理完毕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
报告生产技术部备案。
3.1.3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事业部调度室,直接或逐级报告本分厂(部门)负责人,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先报火警。
3.1.4单位(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主管安全与生产的副总经理和安全环保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及损失情况。需向上级部门报告的事故由安全环保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3.2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对于发生的事故事件,均应坚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进行调查和处理。
3.2.1事件由责任分厂组织调查处理,并写出事件调查报告,并于事件发生3日内将调查报告报至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根据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3.2.2事故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调查处理,在事故当日或最晚不超过2日必须组织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并在5日内出具调查报告。
3.2.3对事故原因分析不清,则由事业部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组长由事业部总工程师担任。
3.2.4调查组成员应包括:
1) 发生事故分厂的厂长;
2) 与事故有关人员(当事人及其主操、调度、见证人);
3) 安全员;
4) 如有需要,相关人员(维修人员、项目人员、承包商等)应参加调查;
5) 对于工艺事故,至少应有一名熟悉该工艺的技术员参加。
3.2.5事故事件调查的基本工作程序
3.2.5.1现场处理
——察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
——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图;
——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3.2.5.2搜取有关资料
——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笔录证人证言;
——搜集规章制度、工艺技术等有关资料;
——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
3.2.5.3事故事件分析
事故/事件调查组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实施方案。
3.2.5.4生产技术部或事故事件发生分厂组织事故、事件纠正/预防措施实施方案的评
审,确定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实施方案,并形成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4罚则
依据调查报告,对工艺事件、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重大及特大工艺事故的处罚由调查组根据公司及事业部相关规定评议后评定。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处罚,处罚按责任等级分为:给予扣除目标管理卡、降级降薪、开除留用、解除劳动合同。
玩忽职守,擅离工作岗位,或不遵守劳动纪律而造成工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违章操作,巡检不到位而造成工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对工艺事故隐瞒真相,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真相,伪造现场甚至嫁祸于他人者。
威胁事故报告者,或对事故调查、处理人员进行报复或人身伤害者。
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处理,不服从安排,或处理不力,故意拖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