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性质_职能_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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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卷 第4期2009年8月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JOURNAL OF I N S URANCE PROFESSI O NAL COLLEGE (B i m onthly )Vol 123 No 14Aug 1 2009

基金项目:重庆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

作者简介:黄英君,男,经济学博士(保险学专业),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重庆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

中心(CRC I SS )主任、专任研究员,中国保险学会理事。目前主要研究领域为保险与社会保障等。

① 2003年9月28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出席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成立大会”时首次提出了“现代保险功能理论”,认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

② 《现代汉语词典》,P1293,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保险的性质、职能、功能和作用

黄英君

(重庆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 400030)

[摘 要]本文从保险性质出发,归纳了对保险性质、保险职能、保险功能、保险作用研究中的关键问题,分析并揭示了四者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同时从保险和保险公司在性质、职能混淆的起源、结果出发,对各种观点进行了梳理分析,对于捍卫保险的性质,明确保险职能和功能的界限,尊重和继承保险职能,充分合理发展保险功能,都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保险性质;保险职能;保险功能;保险作用;保险公司职能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360(2009)04-0031-07

[Abstract]Starting fr om the insurance nature,this paper sum s up the key issues of research on the nature of insurance,insurance features,the insurance functi ons,and the insurance effect 1It analyses and reveals the inner l ogical connecti on a mong the f our ele ments,and s orts out the vari ous vie wpoints of analysis 1It will Rave great theoretical and p 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defensing the nature of insurance making clear the boundaries be 2t w een insurance features and functi ons,res pecting and devel op ing insurance functi ons 1

[Key W ords]I nsurance nature;I nsurance feature;I nsurance functi on;I nsurance effect;I nsurance com 2pany feature

关于保险的讨论,随着保险发展和保险理论研究的深入而不断的全面和创新,特别是“现代保险功能论”①

的提出,其又再次成为讨论的焦点。但是过去的讨论集中在纵向的对保险性质、职能、功能、作用各自的内容的归纳和总结,而横向的对四者之间的内在的联系和区别还有待深入讨论,鉴于弄清楚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对它们将会有更确切的界定,对于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和功能为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实现和谐社会将会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就理清四者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进行了分析和综述。一、理论界对保险性质的探讨

性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特点,是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②

。保险的性质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事物(例如储蓄、赌博、信用等)成其为自身的根本属性,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范畴,其性质是什么,以及如何界定,通过对保险方面的文献进行简要分析归纳可以看出,世界各国的学者试着以最全面、科学并且准确来定义保险,但是由于研究的角度和方法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对如何定义保

险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学派,

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国内外学术界认识迥异,至今依然争论不休,综而观之,其主要分歧在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否具有共同性质的问题。二十世纪早期以前,国外对保险性质的研究就有“19大学派”之说。《论保险的积德保障功能》一文中对这“十九学说”列表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比较和评论。日本学者园乾治教授将其大体分为“三大流派”即保险损失论、保险非损失论、二元论。保险损失论是以损失概念来解释保险性质,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认为保险是“保险补偿”和“保险分担”,有风险,有损失,才有保险的需要,保险内在职责就是损失补偿,主张以“危险—损失—保险”这个公式来体现保险的本质。如损失补偿说,从法律的角度,认为保险就是损失赔偿合同,此学说认为人们参与保险活动就是为了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够得到损失补偿。再比如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前者观点下的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从而指出保险的性质是多数人互助合作分担损失的关系,后者从危险处理的角度得出保险的性质在于被保险人将危险转嫁给保险人,其代表人物魏兰脱(A1H1W illet)把保险定义为是为了赔偿资本的不确定性损失而积聚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非损失论则认为“保险损失论”不能总括保险领域的属性,应摆脱损失概念,寻找另一种能全面解释保险的立论依据。①例如欲望满足说,其代表德国马纳斯(A1 Manes)认为,②保险是保障保险事故引起金钱欲望的组织,是以损失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为其性质的,本学说以满足代替补偿,以需要代替损失;财产共同准备学说则化偶然为必然,按照大数法则向多数人积蓄货币,形成共同财产准备,委托保险人管理,以实现对意外事故的补偿,保险的定义也因此为按照大数法则进行货币积蓄,建立财产准备。此学说更多是经济确保说和技术说的融合。再有相互金融机关学说,其代表人物米谷隆三把保险定义为是以偶然事件作为发生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视调整货币收支和投资作为保险的性质③。保险非损失论的观点虽然一般都是从某个角度或者外部形式,如有的是从技术角度,有的是从保险的某个功能,有的从保险在经济中的作用等来对保险下定义,但是始终回避不了这样的问题即对损失(在此损失理解为同样适用于人身保险)进行补偿,无论是欲望满足说的以满足代替补偿、以需要代替损失;还是共同财产准备学说建立共同财产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以外事故的补偿;或者相互金融学说强调货币收支和投资,究其基础也是对投资损失进行补偿,否则保险就和信用等经济现象无差异而言。二元论中,人格保险说和否认人身保险说都是坚持损失这个概念,人格说扩大了损失的范围,从财产的损失扩展到精神和道德方面的损失,否认人身保险说,认为无论狭义的损失还是广义的损失都不能阐明人身保险的性质,坚持保险损失补偿就必然否认人身保险是保险;择一说则认为保险要么是对损失的赔偿要么是保险金的给付,二者只能择其一。台湾学者陈云中则把早期学说分成了两大学派④,损害说和非损害说,前者包括损害填补说、损失补偿说、损害分担说、危险转嫁说和否认人身保险说,非损害说则分为统一不能说、技术说、财产形成说、需要说、经济生活确保说、平均说、金融说。他也是以损失概念为标准来进行划分,非损害说尽管试图避免损失概念来解释保险作出了努力,但是所有这些都是在其损失补偿基础之上的发挥,诚然不能固守损失补偿这个基础,但是在基础下进行有益的发展也大大促进了保险的发展从深度和广度方面挖掘了保险发展的动力。

国内对保险性质的研究有:魏华林教授(2004)归纳为“四大关系”之别,即保险经济关系学说,保险法律关系学说,保险制度学说,保险供求矛盾学说⑤。刘茂山教授等(1998)在研究中指出⑥,关于保险的本质问题,在中外经济学与保险学学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见解。这主要是由于人们站在不同的立场和不同的角度来观察保险这一事物而产生的不同的认识和观点。总结出五种学说,即经济补偿制度说、经济补偿合同说,互助共济制度说、经济补偿制度和契约统一说、转移风险财务手段说。这种归纳是就国外保23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 2009年第4期

①②③④⑤⑥转引自:[日]园乾治著,李进之等译,《保险总论》,P8,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83。转引自:《保险总论》P13。

转引自:《保险总论》P15~16。

[台]陈云中:《保险学》,P23-26,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3。

魏华林,林宝清1保险学[M]1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8。

刘茂山主编:《保险学原理》,P161~165,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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