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院刘教授出席投资者保护教育培训活动
人大法学院徐教授、王教授和刘教授出席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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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徐教授、王教授和刘教授出席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
例》专家论证会
7月6日至7日,徐教授、王教授和刘教授应邀出席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专家论证会,并就该条例的立法名称、调整对象和制度设计发表了重要的学术观点。
来自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人大法工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北方工业大学等单位的代表和专家学者30余人出席了专家论证会。
论证会由中国银监会法规部马晓伟处长主持,中国银监会法规部主任黄毅到会并致辞。
金融市场的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教育
金融市场的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教育金融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是确保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的重要环节。
与此同时,投资者教育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旨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理财能力和决策能力。
本文将探讨金融市场的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加强这两方面的工作。
一、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能够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投资者保护的主要目标包括防范欺诈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透明度、维护投资者资产安全等方面。
首先,投资者保护可以防范欺诈行为。
在金融市场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欺诈行为,例如虚假宣传、内幕交易等。
这些行为不仅会对个体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还会损害市场的信誉,破坏市场秩序。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投资者保护可以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的基础,它关系到投资者的决策和风险管理。
投资者保护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真实、完整的信息,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最后,投资者保护可以维护投资者资产安全。
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使得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面临资产损失的风险。
因此,建立起稳定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机制,保护投资者的资产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的稳定性至关重要。
二、投资者教育的重要性投资者教育是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理财能力和决策能力的重要手段,对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市场稳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投资者教育的目标主要包括提高投资者的理财知识、增强投资者的市场意识以及培养投资者的决策能力。
首先,投资者教育可以提高投资者的理财知识。
金融市场的复杂性使得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理财知识才能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通过投资者教育,投资者可以了解金融市场的基本知识,学习投资分析的方法和技巧,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人大法学院老师参加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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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2013年11月28日,王利明、叶林、刘俊和杨东老师,以及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思远参加了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
王教授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发表主旨演讲;叶林教授主持了“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的分会场讨论,刘教授参加了“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分会场讨论,陈思远同学获得“上证法治论坛”颁发的奖项,杨老师作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代表参加会议。
“上证法治论坛”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学术论坛,已成为沟通证券法学术界、立法界和实务界的重要平台。
今年论坛的主题是“适应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打造中国《证券法》的升级版”,旨在为《证券法》修改提供切实支持。
证监会肖钢主席发表了《证券法的法理与逻辑》的讲话,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全国人大法工委信春鹰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专职委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甘藏春副主任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桂敏杰理事长,先后发表重要讲话。
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武汉大学、浙江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河北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和其他单位的100多名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参加了论坛。
“上证法治论坛”每年举办一届,按照以往惯例,第五届《上证法治论坛》将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
国际资金项目网--刘俊海:科学的诊断是给股市治病的前提
国际资金项目网--刘俊海:科学的诊断是给股市治病的前提人物介绍刘俊海,民商法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顾问。
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常务理事、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主编、《资本市场法治网》主编、多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等。
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司法、证券法。
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政府采购法》等商事经济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
自1996年以来,多次赴荷兰、德国、芬兰、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家和中国港台地区出席国际学术研讨会,并提交英语论文并发表英语演讲。
主要研究专长为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商法经济法前沿问题。
作为核心咨询专家或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政府采购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商事经济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
多次参加立法机关组织的专家座谈会,并多次向立法机关提供咨询建议,多项立法建议被采纳。
独立承担或主持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规范、健全、发展资本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等多项课题研究项目。
发言:法制和诚信是股权文化的力量所在我觉得不管是给人治病还是给股市治病,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科学的诊断。
我们现在的股市症结何在?是缺资金吗?如果是缺资金我们按照找资金的方式找社保基金、找住房公积金,如果不是资金出了问题,我们就应该改辕易辙。
我个人认为中国当前的股市与其说是缺资金,不如说是缺信心,为什么没有信心?因为股市没有财富效应,一是赚不到钱,第二个是还赔钱,为什么没有财富效应?因为市场没有诚信,为什么没有诚信?因为没有法制精神,为什么没有法制精神?因为没有股权文化,就这么简单。
刘俊海弘扬股权文化的若干思考
弘扬股权文化的若干思考内容提要:12月11日晚,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725教室举行,我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刘俊海教授应邀做客本次论坛,以“弘扬股权文化、正确裁判股东权益纠纷案件的若干思考”为题做了精彩的主题演讲。
我院院长助理、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杨东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讲座由我院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
刘俊海教授首先强调了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大背景下鼓励投资、加强股东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接下来,他从六个方面详细阐述了股东文化的核心内容,就如何弘扬股东文化、构建投资友好型的法律体系提出了中肯的建议。
第一,股权神圣。
刘俊海教授以三联商社重组郑百文案为切入点,反思了现阶段资本市场运作中的一些做法,批驳了“仅把资本市场看作发起人和控股股东的摇钱树,而没有看作广大投资者的聚宝盆”的错误认识。
刘俊海教授认为,国家股东的分红权难以充分实现,公众股东也长期蒙受低分红、不分红之苦,这都和股权神圣的理念得不到贯彻有关。
第二,股权平等。
刘俊海教授认为,我国应当废止外商投资企业法,把外资企业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从而实现投资规则一体化,真正做到股东的平等。
刘俊海教授还提出,在例外情况下,法院可以干预公司的分红政策,强制公司分红,防止公司利益的滥用。
第三,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
财力不对等、信息不对称、法律维权成本的外部化通道不同、市场结构不均衡,这四方面原因导致了弱势股东的产生。
刘俊海教授认为,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具有正当性,这种倾斜与股权平等并不矛盾,它恢复了平等,发展了平等,是捍卫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打造资本市场的竞争力。
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在个案中尽量适用有利于弱势股东的实体裁判方案,另一方面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加强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
刘俊海教授还特别指出,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不能简单理解为向小股东倾斜,还要注意对一些弱势大股东的保护。
人大法学院刘教授赴深圳出席交易制度创新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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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刘教授赴深圳出席交易制度
创新研讨会
6月3日,刘教授赴深圳出席交易制度创新研讨会,并就《交易的本质和市场的界定》发表了专题演讲。
据悉,6月5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6月3日举办了“交易制度专题研讨会”。
会议邀请了证监会市场监管部、法律部、基金监管部相关负责人、部分券商、基金公司专业人员、国内部分相关高校专家参与,围绕市场关注的交易制度热点问题及交易制度创新进行了研讨。
部分高校及券商、基金公司的专家分别对会议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在研讨会上汇报专题研究成果。
研讨会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总监龚静远主持,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委书记林凡在研讨会上致辞,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霍达作总结讲话。
刘俊海: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
刘俊海: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4年第22期本期客座总编辑: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证监会规划委员会委员。
2006年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曾经有一句宣言:“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华尔街”。
在刘俊海教授看来,我国资本市场当前低迷的症结并非资金的匮乏,而是投资者信心的匮乏。
由于投资者权益保护不足,致使我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着“重融资、轻回报”,“重效率、轻公平”,“重发展、轻规范”,“重创新、轻诚信”的烙印。
因此,没有投资者保护,就没有资本市场的大繁荣大发展。
《检察风云》(以下简称《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的设计中,如何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刘俊海(以下简称刘):从中小投资者与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关系的角度来看,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有三方面工作要做。
首先要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为核心的投资者友好型市场准入体系。
市场准入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步。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不区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把高风险的投资产品推销给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中低收入人群,包括离退休人员。
有些机构拒不履行对开户投资者的风险披露义务,甚至公然以高额回报误导、欺诈客户的方式开展投资活动。
有些机构肆无忌惮地侵害投资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为从源头上保护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较弱的投资者远离高风险产品,应当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科学划分风险等级,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要不折不扣地执行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以适当的方式、把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
其次,要健全投资者友好型的公司治理体系。
公众投资者不仅仅是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更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与主人。
人大法学院刘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 畅谈新消法的重要意义
人大法学院刘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畅谈新消法的重要意义11月1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刘教授来到民商法前沿论坛,就“新《消法》是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彻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法律基石”,做了全面而深入的讲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宗副教授、德恒律师事务所罗律师出席了论坛,并做了精彩点评。
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德恒律师事务所协办。
首先,刘教授为大家分析了新《消法》七方面意义。
第一,《消法》是消费者理性消费的法宝,特别是在提升维权收益、降低成本方面有很大创举;第二,《消法》是经营者、企业家诚信经营的新标杆。
促使企业家学习《消法》、了解消费者权利和自己的义务,从而消除消费中的潜规则;第三,《消法》是经济增长的永动机,我们应当通过消费者保护,让消费者不但“有钱买”,且“敢买”。
各种类型的消费增多了,促使企业发展,增加岗位,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又促进消费,所以消费应作为经济增长的永动机;第四,《消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消法》对政府有倒逼作用,这次《消法》的修改对政府转变职能有特殊的规定,对企业也有倒逼作用,特别是针对跨国公司和国内垄断企业;第五,新《消法》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老《消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消法》的知名度在人民群众中很高,人民维权意识增强,这会使得人民变成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六,《消法》是社会和谐的安全网。
现有的社会不和谐也是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出现冲突形成的,《消法》可以对社会和谐提供保障。
第七,《消法》是提升中国社会在国际竞争力的加油站,对国内企业而言,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最有竞争力的企业。
其次,刘教授讲授了新《消法》在理论上的升华。
第一,兼顾公平与效率,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特别是对“霸王条款”的改进;第二,规范与发展并重,更注重规范,不能只发展不规范,发展中的问题,不能靠所谓的“发展”解决,第三,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并重,以契约正义为重,契约精神有三个含义,契约自由、正义、严守,特别要注重契约正义;第四,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并重,以实质平等为重,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是弱者,应当对消费者有偏向性的保护;第五,企业自律与行政监管并重,更加加强行政监管,企业的治理与政府干预是成反比关系,企业不能慎重自律,就应当加大政府监管;第六,创新与诚信并重,更注重诚信,例如创设惩罚性赔偿,提高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提高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第七,自力保护和公力保护并重,公力保护更重,特别是消费者组织,不应再是普通民间组织,要有法定经费、编制,切实促进对消费者的保护。
人大法学院刘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 讲授个人信息保护与民法典制定
人大法学院刘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讲授个人信息保护与民法典制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前沿论坛”之“个人信息保护与民法典的制定”学术报告会于5月31日晚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举行。
刘教授首先介绍了他对个人信息分类的见解。
刘德良教授认为个人信息就是直接或间接识别出自然人身份的一条或一组信息,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与人格利益都有直接关联。
因此,按照个人信息与人格利益是否有直接关系,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人格利益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另一类是与人格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其中第一类可以进一步分为阴私和其他与人格利益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与人格利益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可以纳入人格权法保护,而与人格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放入人格权法之中则没有太大意义,可以放入财产法之中。
对于第一类有直接关联的个人信息,刘德良教授认为,我国在立法的时候应当醇化隐私的概念,不应当盲目跟着外国立法模式走,将“隐私”限定为与公共利益没有关系、同时攸关人格尊严的信息,从而明确“与人格利益有直接关联”的外延与内涵。
而对于与人格利益没有直接关联的个人信息,刘德良教授则认为,这一类的个人信息一般人可以正常使用,但不得滥用,法律规制的也就是滥用的行为,而不是使用本身。
随后,刘教授从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的区分角度,对个人信息的价值进行了价值分析。
刘教授指出,区分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基础规则,就是权利对象与权利客体的区分。
权利客体指向利益,权利对象指向利益的载体。
如果我们区分权利客体和权利对象,对某些兼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权利的解释可能就更加顺畅,同时也坚守了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区分的基础。
例如,肖像就不是肖像权的权利客体,而是权利对象。
肖像上既有人格利益、又有财产利益。
当我们提到肖像权的时候,应当是肖像人格权和肖像财产权的统称。
这就坚守了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区分的基础,还能解释肖像财产权的继承、转让问题。
此外,刘德良教授还提到了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人大法学院刘教授主编的互动百科网公司法证券法站点正式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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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刘教授主编的互动百科网公
司法证券法站点正式开通
今年2月,全球最大中文百科网站《互动百科网》邀请刘教授担任公司法、证券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个学术站点的主编,希望与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共同携手,通过互动百科网平台向法律界、财经界和社会各界宣传与推广公司法、证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商法经济法领域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学研究成果。
刘教授欣然接受了邀请。
他对互动百科重视公司法证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术知识的传播的战略举措表示赞赏,认为公司法等站点的开通和及时更新必将为广大热衷于学习研究商法经济法知识的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了一个交流平台。
他还希望公司法证券法学界能通过该媒介为全社会普及商法经济法知识,为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近日,刘教授主编的“公司法”、“证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个站点已正式开通。
《互动百科公司法》的网址是:/ 《互动百科证券法》的网址是:/ 《互动百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网址是:/。
三个站点涵盖了刘俊海教授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接受的媒体采访以及出席各类学术研讨会的演讲与发言,涉及了相关法律领域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
为推动互动性学术交流,三个站点还设有“问答”板块。
保护投资者利益要靠法律——“21世纪商法论坛”专家观点集粹
保护投资者利益要靠法律——“21世纪商法论坛”专家观点集粹编者按在日前由清华大学举办的“21世纪商法论坛”上,国内法学界专家就如何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以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进行了研讨。
本报将部分专家在论坛上发表的主要观点刊登出来,以便读者了解。
资本市场管制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法学家方流芳表示,中国资本市场管制的唯一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
这里所说的投资者是相对于公司经理层、投资银行人员、专业投资人员以外的外部投资者,即社会公众人员。
方流芳认为,中国股市实际上一直是政府发起、控制和管理的。
如果仅仅阅读法律文本,不难看到,中国有全世界最为严格的遏制市场欺诈的法律。
在理论上,中国《证券法》、《公司法》和监管架构是足以遏制任何欺诈的;在国有股、法人股份不能流通的情况下,因为大股东不能通过买卖股票而获利,公司大股东在理论上没有任何动因操纵市场。
按照法律,上市公司的董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不许转让他们持有的股票。
因此,他们在理论上是没有动因去利用内幕信息而直接进行交易。
中国证券市场没有柜台交易、所有股票都由登记公司集中存管;中国没有股票期权交易、不允许透支买进股票、不允许卖出当时没有取得所有权的股票,因此,在理论上,几乎没有可能发生自我交易、对敲交易等市场操纵活动;电脑集中竞价、自动配对成交的交易方式也使监管者更容易发现和追踪异常交易。
由于代表控制权的股份不进入流通,公司收购是在流通市场之外进行的,在理论上,收购纯粹给流通股股东带来利益,发起人、机构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无法从中获得任何利益,也没有可能利用收购而进行内幕交易。
然而,在理论上没有可能发生的事情,在事实上都发生了。
20xx年,中国证券市场每个月都爆出重大新闻,投资者信心大挫。
这些说明管制是失败的,未能有效保护投资者。
究其原因,方流芳认为,如果管制目标存在利益冲突,而管制者又是利益冲突的一方,管制必定走向实现管制者利益的目标,而偏离另外一些目标。
人大法学院刘教授关于依法救市的思考与建议
人大法学院刘教授关于依法救市的思考与建议一.法治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与治理的基本方式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鉴于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出了具体要求:要“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立法精细化”。
法治也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与治理的基本方式。
要确保我国资本市场活力焕发、长治久安,必须增强我国资本市场法律环境的公平性、稳定性、连续性、透明度、能见度、公信力与可预期性。
资本市场的市场化与法治化如影随形,贯穿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与治理的全过程,必须同步推动。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
在资本市场风平浪静、莺歌燕舞时要推行法治,在资本市场风高浪急、白浪滔天时,也要推行法治。
政府既要善于运用财政手段与货币政策手段调控股市,更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维护资本市场的长期繁荣与稳定。
政府没有义务担保股价一路高歌猛进、只涨不跌,但政府有义务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此次股灾背后折射出的问题是对市场规律的严重侵害,对证券监管制度提出了挑战。
政府在救市过程中,必须以法为基,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做到重典治乱、猛药去疴、不枉不纵。
二.资本市场法治的核心是培育股权文化,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资本市场法治的使命是确保资本市场各方主体各行其道,各得其所,各尽其责。
鉴于公众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及其背后的利益相关者(如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与地方政府等)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必须大力培育股权文化,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旗帜鲜明地向投资者适度倾斜。
美国历史上的历次股灾都伴随着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全面改版,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2002年《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与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都是即其适例。
人大法学院刘教授论述建立友好型的投资者维权教育体系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刘教授论述建立友好型的投资者维权教育体系资本市场是信心市场。
如同加大消费者教育对刺激消费信心具有重大作用一样,加大投资者教育的力度对刺激投资信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而投资者教育的核心内容应当是弘扬股权文化,主旨在于帮助广大投资者成为成熟理性的投资者,全面树立科学、睿智、理性、合规、文明、审慎、价值与诚信的投资意识。
广大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目标时要自觉树立“三品合一”的投资理念,破除对技术分析和亲朋好友推介的迷信与依赖,重点关注公司的产品(包括内在品质与外在品牌)、企品(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与社会责任感)与人品(董监高、控制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价值观与道德操守)。
投资者既要大胆行使与维护权利,也要珍惜与严肃对待权利。
要强化投资者的法律风险防范思维,自觉识别和抵制欺诈等失信行为。
个别投资者痴迷于内幕信息,要么卷入内幕交易,要么遭受虚假信息之苦,教训十分深刻。
要进一步拓宽投资者教育客体。
决不能把最容易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人排斥在投资者教育活动之外,尤其不能忽视对针对这些当事人开展的专项教育活动。
教育客体既包括广大投资者,也包括公司、控制股东、公司董监高,还包括证券服务机构,更包括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和自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不能望文生义地把“投资者教育”理解为“教育投资者”,而应当理解为“有关投资者权利与利益的教育”。
为避免歧义,建议把投资者教育更名为“投资者维权教育”。
要进一步丰富投资者教育的内容。
出于唯利是图的目的而功利地进行投资者教育,是非常荒谬的。
投资者教育的目的应当在于帮助广大投资者成为成熟、理性的投资者,投资者教育的内容也不仅仅在于如何买股票,更在于如何防范风险、识别欺诈、维护权益。
既要教育投资者学会如何行使与维护自身的股权,尤其是学会如何睿智投资、依法识别风险和化解风险的专业知识,也要教育投资者之外的各方主体树立尊重股权、敬畏股权、服务股权的主流价值观。
人大法学院刘教授赴杭州为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做消费维权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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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刘教授赴杭州为浙江省工商
行政管理系统做消费维权专题讲座 9月19日,刘教授应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邀请,为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的专题讲座。
讲座由浙江工商局消保分局副局长孙一峰主持。
来自浙江省工商局以及全省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代表三百余人参加了讲座。
刘教授在讲座中首先指出了大力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的重大现实意义。
他认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增进消费者福利、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刺激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重要内容,是整顿与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与竞争秩序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也是我国积极参与引领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刘教授主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牢固树立法治型工商与服务型工商的理念,充分尊重市场自治,切实保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行政指导,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他还就职业打假人是否消费者、新型商品和服务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电子商务中的消费维权等热点消费维权问题发表了法理意见。
刘俊海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的若干争议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的若干争议问题内容提要:2007年4月5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
中心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为同学们做题目为“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的若干争议问题”的精彩演讲。
讲座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春岐主持。
刘教授首先以其仲裁的一个案件为开场白,引出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有关的十三个问题,并逐一进行了生动讲解。
第一个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原则及其例外。
对此刘教授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应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对股东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应采取成立生效主义为原则,批准生效主义或者登记生效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态度。
当然,成立生效主义原则并不排除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依思自治原则,通过法律行为的附款(含条件与期限)控制或者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生效时间。
但是,股权转让合同所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逻辑。
第二个问题: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效力之别。
刘教授强调应区分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股权变动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是源,股权变动是流,前者生效并不必然导致后者生效,前者绝不以后者的生效为前提。
“一股两卖”的,两个股权转让合同可能都有效,但在客观上只有一个可以履行,另一个合同按违约处理。
第三个问题:可以取得、但尚未取得的股权可否成为股权转让标的。
对此,刘教授认为这种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
尚未取得股东身份的受让方在订立合同后如果取得了股东身份,从而取得了对该股东权的处分权,则该转让合同有效。
第四个问题:部分老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无优先购买权?刘教授指出,现行公司法没有赋予老股东此种情况下的优先受让权,尊重老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自由就是弘扬了股东自治和契约自由的精神。
但他同时认为,这并不妨碍公司章程预先做出相反的约定。
第五个问题: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50人时,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合同和公司的效力?刘教授认为,此种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合同与公司均为有效,人民法院既不能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也不能判决解散公司。
人大法学院刘教授赴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做公司法专题演讲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刘教授赴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做公司法专题演讲应美国哥伦比亚大学(Columbia University )法学院的邀请,刘教授应邀于2月5日至7日赴纽约做公司法专题演讲。
2月6日中午,刘教授在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发表题为《中国小股东权利的保护》的专题演讲。
演讲活动由中国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本(Benjamin L. Liebman )教授主持。
刘教授从加强小股东保护的重要性入手,提出了弘扬股权文化的六个基本内涵,并分别就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参与治理权和诉权等小股东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护提出了自己的学术见解,认为中外投资者在中国都受到公司法的平等保护。
2月6日下午,刘教授在哥伦比亚大学日本法研究中心发表题为《全球视野下的中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的专题演讲。
演讲活动由日本法研究中心主任米尔豪普特(Curtis Milhaupt )教授主持。
刘教授首先介绍和分析了中国国有企业在《世界公司五百强》中的竞争力状况及其在海外投资和上市的最新发展动态,认为中国现有的公司治理制度基本上能够支持和鼓励中国国有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并主张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推动了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治理的进一步完善。
他还就破解中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难题、强化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正确看待特大型企业尤其是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理论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彻底根治中美两国公司高管中都普遍存在的“肥猫”现象和天价薪酬问题等发表了自己的学术观点。
2月7日上午,刘教授还应FordhamUniversity 法学院的邀请,做了《中国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的演讲。
讲座由国际与非JD 项目主任司麦丽(Megan Smiley )女士主持。
刘教授在演讲中指出,公司治理与政府干预存在着密切的逻辑关联。
世界金融危机的产生不仅是政府监管不力的结果,更是公司治理失败的结果。
他认为,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干预的存在就有正当性和必要性。
人大法学院刘教授做客本科法学前沿课系列讲座
人大法学院刘教授做客本科法学前沿课系列讲座5月22日晚,刘教授做客本科法学前沿课系列讲座,并做了题为“弘扬股权文化,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的精彩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二年级、本科三年级共90余名学生参加了讲座。
刘俊海教授从为何要弘扬股权文化、什么是股权文化以及如何弘扬股权文化三个角度对“弘扬股权文化”理念进行了精辟阐述。
刘教授认为,在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下,必须抓住历史机遇,及时回应广大投资者的新期待和新需求,大力弘扬股权文化,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
切实把投资者友好型的理念、制度和实践与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紧密结合。
弘扬股权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大力弘扬股权文化,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资本市场的根本目的之所在;第二,弘扬股权文化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第三,弘扬股权文化是推动资本市场和谐、有序、健康发展的助推器;第四,弘扬股权文化是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第五,弘扬股权文化是建设资本市场法治的首要任务,也是衡量资本市场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杆;第六,弘扬股权文化有助于消除资本市场中的不和谐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随后,刘教授从六个方面阐述了“弘扬股权文化”的基本内涵。
第一,股东主权。
股东主权强调股东在资本市场和在上市公司中的主人翁地位。
资本市场就是股东本位的市场,就是投资者本位的市场。
第二,股东平等。
股东平等的要求包括形式上的平等,也包括实质上的平等。
平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法治的平等要求。
因此,应当平等对待民企和国企,二者之间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共同发展。
在资本市场领域、公司法领域、证券法领域、经济法领域,应当打破一切有形的、无形的所有制等级论、所有权等级论和股权等级论,把平等的光芒照耀到资本市场的每一个角落。
第三,关怀弱者。
产生弱者的四个根源包括信息不对称、财力不对等、市场结构不均衡以及财富转移效应。
在此情况下,应当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适度向弱者倾斜,在裁判案件面临两种学说的时候,应当优先采纳对小股东、对公众股东有利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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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刘教授出席投资者保护教育
培训活动
7月9日至10日,刘教授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与青岛证监局的邀请,出席了在青岛举办的投资者保护教育培训活动。
7月10日上午,刘教授出席了青岛证监局与青岛市金融办举办的“2012青岛证券投资百日讲坛”活动开幕式暨“中信万通证券2012年中期投资策略报告会”。
期间,刘教授参观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东软载波公司,来自青岛的一百余名公众投资者与刘教授一起参观了该公司。
在听取董事长兼总经理崔健介绍的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和发展规划之后,刘教授充分肯定了该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希望该公司将进一步弘扬股权文化,善待公众投资者,并积极采取慷慨的、可持续的现金分红政策。
“走进上市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投资者教育活动之一。
7月10日下午,刘教授在青岛麒麟皇冠大酒店作了《弘扬股权文化,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的演讲。
刘教授认为,弘扬股权文化是改善投资者关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强化公司竞争力的关键,是修改《证券法》的主旋律,是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切入点,是确保资本市场又好又快和谐永续发展的战略举措,是贯穿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监管与稳定的主旋律。
他主张,弘扬股权文化,保护投资者权利作为法律的灵魂,应当贯穿于整部证券法。
不仅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律(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要弘扬股权文化,与资本市场基本法律相配套的其他法律(包括侵权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仲裁法、税法等法律)也要体现投资者友好型的价值取向。
他建议构建投资者友好型的法律体系、行政监管体系与司法救济体系,主张在投资者教育活动中进一步弘扬股权文化,主张建立中国投资者协会、并发挥投资指导和投资纠纷化解的维权职责。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副总监苏梅、深交所监察部张付标博士、平安证券公司零售业务部李晓莉总经理也就投资者教育活动发表了演讲。
来自青岛的证券公司营业部以及证券投资者代表二百人出席了讲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