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标准07_DB_36_J001-2011_T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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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标准

Jiangxi province local standards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New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s of power

supply facilities

DB 36/J001-2011/T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2011 江西南昌

前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本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国内部分省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先进做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制定了本建设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设计;4.配电房站址及线路走廊;5.设备选型等。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江西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通信地址:南昌市湖滨东路666号邮政编码:330077)。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江西省电力公司

参编单位:江西南昌供电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谭永香、徐先起、汤克艰、杨坚、彭理、肖潇、刘强、李力、肖永杰

行政审查人:王建平、罗敏、刘雁翎、万根华、任红丽、罗祯云、孙虹波、李根木

专业审查人:周为德、龚福根、冯忠、俞志敏、陆镇炳、张洪锦、黄蜀华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3)

3 供配电设计 (5)

3.1 用电负荷容量计算原则 (5)

3.2 新建住宅供电方式 (6)

3.3 电能计量方式 (8)

3.4 配电装置接地 (8)

4 配电房站址及线路走廊 (10)

5 设备选型 (13)

5.1 高压设备 (13)

5.2 低压设备 (14)

5.3 配电自动化 (14)

本规范用词说明 (15)

附录A 新建住宅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16)

引用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 (20)

条文说明 (22)

1 总则

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新建住宅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 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方案和供配电设施用房的设计应与新建住宅详规设计同步。

1.0.4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新建住宅的一户一表供电,设计范围为:10kV电源点起至用户户表。本标准不含新建住宅公建设施计量装置以下部分。

1.0.5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宜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1.0.9 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及农村自住房,可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2 术语

2.1配电站

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

2.2开关站

指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

2.3环网柜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

2.4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2.5配电变压器

指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0.4k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2.6箱式变电站

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含环网供电单元的称组合式箱变。

2.7配置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 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 A)与用电负荷(kW)之比值。

2.8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

电压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2.9 住宅公共用电设施

与新建住宅相对应配套建设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总称,如电梯、水泵、公共照明、景观用电等。

2.10公建设施

为新建住宅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商业设施的总称,如办公、商铺、会所等。

3 供配电设计

3.1 用电负荷容量计算原则

3.1.1 新建住宅用电负荷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每户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每户4kW;每户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下(包括9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每户6kW;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kW;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kW;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kW;住宅公共用电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W配置。

3.1.2 新建住宅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1)配变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2)低压干线截面选择,应按下表1中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3.1.3 新建住宅内公建用电和住宅公共用电设施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kV A以下者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3.1.4 新建住宅内公建设施用电设备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单位建筑面积用电指标估算:办公50-100V A/平方米;商业60-180V A/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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