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商标侵权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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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缘珠宝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

上海富缘珠宝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

上海富缘珠宝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1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吴斌曹丽萍【审理法官】陶钧吴斌曹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富缘珠宝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当事人】上海富缘珠宝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上海富缘珠宝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文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樊培伟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肖正熊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方星晨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文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樊培伟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肖正熊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方星晨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文俊樊培伟肖正熊方星晨【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海富缘珠宝有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关联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评审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鉴于富缘珠宝公司并未就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涉案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提出异议,经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商标权纠纷落幕,“金六福吉祥”胜诉

商标权纠纷落幕,“金六福吉祥”胜诉

36热点报道商标权纠纷落幕,“金六福吉祥”胜诉文/本刊记者杜翻金六福尚美3月20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行政判决书》(2019京73行初3882号),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驳回“罗志红”(金六福尚美珠宝法定代表人)关于撤销“第 16765307号‘金六福尚美’商标无效宣告裁定”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福 王金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旗下珠宝品牌“金六福吉祥”商标给予充分保护,“金六福吉祥”胜诉。

全六福吉祥柃构臧爾铨三所缳t的惰彤.爾tfl*,/!. i#的诉讼鑰承1*泛攀实及成簿依偏.本觐不ftW.依霈《中»人民麵》p|■行致诉嫒法》*六十九条之建則磯輪|不:ftMf务罗电f a的诉讼满求.» ^ t T»ft 1..山雕志扛負g I【,.宂的>■^不-囅本》1次.各方*寧人*r于本«决事«达之曰起十 10内.41本黢钃交1供狄.#銥_方*搴人人教||耷緬本.■文^«*件受螬费-1元.上诉于*京申离*人民《*.审州长•«人民n窜!i m m*人民I*窜R»•«判决书原文商标权纠纷的来龙去脉据了解,早在2018年1月29曰由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对“金六福尚美”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随后于2019年1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 委员会审理查明,争议商标“金六福尚美”与引证商标“金六福吉祥”相比较,均含“金 六福”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

而“金六福吉祥”的申请 注册日、核准注册日均早于“金六福尚美”,核定使用在第14类宝石、责重金属制首饰 盒等商品上。

基于以上事实,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 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予无效宣告。

”该裁定书发出后,“金六福尚美”负责人不服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关于黄金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黄金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伟,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中国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专业从事黄金珠宝首饰、金银制品销售的企业。

2019年10月,张伟在黄金公司位于某市的一处门店购买了一枚重量为10克的黄金戒指。

购买时,张伟向黄金公司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

双方签订了《黄金购买合同》,合同约定:黄金戒指为9999纯金,重量为10克,价格按照购买时的市场金价计算。

合同签订后,张伟收到了黄金戒指。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张伟发现戒指的重量明显减轻。

于是,张伟将戒指送至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测。

鉴定结果显示,戒指的实际重量为9.5克,纯度为9999。

张伟认为,黄金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黄金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黄金戒指的实际重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黄金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3. 黄金公司是否应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和辩论。

1. 关于黄金戒指的实际重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

张伟提交了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证明戒指的实际重量为9.5克。

黄金公司辩称,购买时已告知张伟黄金戒指的重量可能会因为佩戴、磨损等因素而有所减少,因此,9.5克的重量属于正常范围。

2. 关于黄金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

张伟认为,黄金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戒指重量,构成欺诈。

黄金公司则辩称,其销售过程中已尽到告知义务,不存在欺诈行为。

3. 关于黄金公司是否应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问题。

张伟要求黄金公司退还货款9,500元,并赔偿因其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黄金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黄金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戒指的实际重量,存在欺诈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1. 黄金公司退还张伟货款9,500元;2. 黄金公司赔偿张伟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鉴定费用、交通费用等共计1,000元。

福建省六喜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建省六喜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建省六喜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8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吴斌【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吴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建省六喜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成都市温江区龙凤珠宝有限公司【当事人】福建省六喜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成都市温江区龙凤珠宝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福建省六喜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成都市温江区龙凤珠宝有限公司【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福建省六喜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龙凤珠宝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相关证据材料、被诉裁定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六喜福珠宝公司在原审庭审中认可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

该事实有原审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再查,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期限已续展至2030年1月31日、引证商标三在宽展期内尚未续展、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期限已续展至2030年1月13日,引证商标二、三、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该事实有工作记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生产销售假冒黄金60万缓刑案例

生产销售假冒黄金60万缓刑案例

生产销售假冒黄金60万缓刑案例引言生产销售假冒黄金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探讨生产销售假冒黄金的缓刑案例,从案件背景、犯罪手段、法律责任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案件背景该案的主要被告人是一家名为“金光集团”的公司,该公司以生产销售黄金饰品为主营业务。

然而,经过警方调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掺杂了大量的劣质金属,制造出了假冒的黄金饰品,并以真黄金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

据统计,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高达60万元。

犯罪手段为了制造假冒黄金饰品,该公司采取了多种犯罪手段。

首先,他们从市场上购买了一些低成本的金属材料,然后将其与真正的黄金混合,制成看起来像黄金的饰品。

其次,他们在饰品表面涂上一层金色涂料,使其更加逼真。

最后,他们使用高仿的商标和包装,让消费者很难辨别真伪。

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冒黄金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对于该案件中的主要被告人,法院最终判决其有罪,并判处有期徒刑。

然而,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法院最终决定对其判缓刑,同时要求其支付巨额罚金,并吊销其相关经营许可证。

对社会的影响生产销售假冒黄金的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这种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让他们购买到了质量低劣的商品,造成了经济损失。

其次,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环境,让那些守法经营的企业无法公平竞争。

最后,这种行为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降低了人们对黄金饰品的信任度。

结论生产销售假冒黄金的缓刑案例揭示了这种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

我们必须加强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同时,也呼吁广大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辨别真伪的能力,避免成为生产销售假冒黄金的受害者。

参考文献(略)。

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易永汉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易永汉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易永汉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交通运输其他【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1【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5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甄珂郭伟吴静【审理法官】谢甄珂郭伟吴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易永汉【当事人】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易永汉【当事人-个人】易永汉【当事人-公司】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杜晓梅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石万军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晓梅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石万军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晓梅石万军陈小良【代理律所】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易永汉【本院观点】基于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关联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二审诉讼阶段,梦金园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用以支持其主张:1.“梦金园”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复印件;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2017年9月29日、2019年9月24日的四份判决以及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的判决中再次认可了梦金园公司“梦金园”商标的驰名状态;3.梦金园公司及名下商标所获荣誉;4.国内外如老凤祥、香奈儿、范思哲、古驰等诸多驰名珠宝品牌名下眼镜架、太阳镜的镜架是由贵金属、珠宝饰品作为同一品牌系列配套商品一并发布和展销的证据;5.梦金园公司及其名下“梦金园”商标对外广告代理合同及广告宣传材料;6.梦金园公司对外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及各地区的加盟店照片;7.国家领导人来访视察梦金园公司的部分图片;8.梦金园公司为社会所做的善举;9.梦金园公司对自身“梦金园”商标的成功维权裁定。

“中国黄金”品牌再获最高人民法院保护

“中国黄金”品牌再获最高人民法院保护

TALENTS MAGAZINE 2019/0494文| 应采党的十九大以来,决策层关于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净化商标品牌竞争环境,塑造良好营商环境,成为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行动指南。

正所谓正义从不缺席,作为“中国黄金”商标的合法权利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珠宝)面对侵权者积极运用司法手段,用事实、法律说话,对侵权者做出最好的还击。

去年底,经过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次明确“中国黄金”品牌依法受到保护,系合法登记注册在先的知名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在我国具有唯一性。

经过中金珠宝长期使用和宣传,“中国黄金”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

任何其他主体突出使用该标识,令公众误认为商品来源于中金珠宝公司或与其有特定联系从而导致混淆的,将被认定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标志着“中国黄金”品牌的里程碑式胜利,各级法院和工商部门等公权力机构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是对中金珠宝践行品牌维权工作理念的最好肯定。

一审、二审及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中国黄金”品牌的保护,正是顺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这一趋势。

部分侵权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怀抱侥幸心理,一再做出混淆公众的违法行为,扰乱商标使用管理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使得广大的消费者难以区分商品的来源,误认误购现象颇为严重。

不仅极大的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更加严重的损害了“中国黄金”品牌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特殊价值。

中金珠宝长期以来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不法经营者“搭便车”、“傍名牌”的侵权行为。

面对市场中涌现的各类侵权行为,我们将不惜一切代价加大侵权打击力度,积极配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采取司法诉讼行动,使违法者无处遁形。

助力净化商标品牌,维护良好营商环境,开启法治新时代。

“中国黄金”品牌再获最高人民法院保护坚定信心打好品牌攻坚战奏响维权最强音作进行了一系列净化商标品牌竞作的行动指南。

维权看案例,律师怎么说

维权看案例,律师怎么说

策划知识产权维权看案例,律师怎么说文/本刊记者魏翔琪很多中小型企业由于没有组建健全的法务部门,法律意识较弱,总是在“侵权”的路边游走。

对于 是否属于“侵权”的判断,企业的 衡量标准往往取决“自我意识”的 判断,并不能从法律视角出发,很 容易为自己或给他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此次,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孙月勤、罗穗芳各 自分享了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并进行了分析解读。

案例一:产品设计申请注册商 标,也可能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

事件还原:原告已就四叶草平面图形申请了注册商标,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生产的珠宝仿冒梵克雅宝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引起 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答辩称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原告四叶草珠宝产品造型为行业内常见的造型,不应获得垄断性的权利。

原告的四叶草立体商标已经因缺乏显著性被宣告无效,本 案主张权利的四叶草平面图形商标也已经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就不 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辩称珠宝产品造型本身不同于产品的装潢,且原 告使用的产品造型不具有显著性,且并无证据证明其构成知名商品,故其使用四叶草产品造型的行为不会造成消 费者混淆,原告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不成立。

此次涉及商标侵权的产 品包括项链、手链、耳环等三类。

被告在民事案件答辩所称的原告四叶草平面图形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案,经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和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四叶草平面图形注册商标被宣告 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特定标志通过 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能够实现使相关公众基于该标志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 作用,而无论该标志的组成来源于臆造或是公有领域已经存在的客体,只要能 够实现上述的识别性,就具有了固有显著性。

通常而言,在判断标志本身是否 具有显著性时,应当围绕以下三个因素进行考量:标志本身与其指定使用的商 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判断主体应以具体商品或服务领域中相关公众的普遍知 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依据;判断过程中应当以标志的整体性为原则。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某某、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某某、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某某、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21)甘知民终9号•【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1.05.28裁判规则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之间的冲突,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按照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和避免混淆等原则,依法处理。

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本身缺乏正当性,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容易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

正文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某某、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甘知民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友好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49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某某、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百集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4知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银百集团、田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被上诉人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某某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中国黄金:坚定信心共筑民族品牌梦

中国黄金:坚定信心共筑民族品牌梦

中国黄金:坚定信心共筑民族品牌梦文/本刊记者郭士军民族品牌“中国黄金的民族品牌梦,是不断创新、开拓市场和转型发展,打造属于中国人自己的、充满民族信心的黄金珠宝民族品牌。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金珠宝”)党委书记、董事长陈雄伟在谈及中国黄金的品牌梦时说。

如今,“中国黄金”品牌在中金珠宝的运营之下,已经发展成为国内黄金珠宝行业的领军品牌。

自2006年成立以来,中金珠宝就承担着中国黄金集团产业链延伸的重任,走在黄金珠宝终端销售的前沿,秉承“黄金为民肩负使命”的企业精神,通过实施“品牌+连锁”的经营战略迅速发展壮大。

在十余年的时间里,形成了以可靠信赖的“中国黄金”为母品牌,以引领黄金轻奢风尚的“珍•如金”以及快时尚银饰“珍•尚银”为子品牌的品牌架构,终端品牌店面逾2000家,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品牌影响力辐射海内外。

中国黄金的民族品牌梦己迈岀坚实一步。

勇敢“亮剑”淸理千余家仿冒门店中金珠宝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不仅仅带来了突出的销售业绩,也提高了“中国黄金”品牌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赢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同时,“中国黄金”品牌的成长和壮大过程,也是积极维权、肃清行业生态环境的过程。

近年来,我国黄金珠宝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中国黄金”品牌“山寨”首饰,以“擦边球”的方式侵犯“中国黄金”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可枚举,“中国黄金”的品牌唯一性遭到破坏。

一个严峻的课题摆在了“中国黄金”面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有效地打击假冒、巩固“中国黄金”的市场地位、维护名牌形象,成为中金珠宝必须思考和解402019全国两会专题•民族品牌保护决的问题。

这也是“中国黄金”品牌健康持续发展、实现民族品牌梦的必然要求。

在消费市场,“中国黄金”品牌被侵权者屡次“搭便车、傍名牌”,诸如“香港中国黄金”“中国黄金珠宝”“中国老牌黄金”等侵权品牌大量涌现,使得广大消费者难以区分商品来源,误认误购现象极为严重,不仅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中国黄金”品牌作为国有无形资产的特殊价值。

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第一章:商标案例1. 北京奥运会五环商标案案情介绍:该案是中国第一次引起全球关注的商标案件之一,涉及到北京奥运会的五环商标。

国际奥委会认为该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引发了一场长时间的法律纠纷。

案件结果:最终,国际奥委会撤回了对中国北京奥组委商标的复审请求,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2. 百事可乐商标纠纷案案情介绍:该案涉及到百事可乐与一家中国饮料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

百事可乐声称该公司的商标侵犯了其知名商标权。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支持百事可乐的主张,并责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商标。

第二章:专利案例3. 高铁技术专利案案情介绍:该案是中国高铁技术的一起专利纠纷案件。

一家中国企业声称另一家企业侵犯了其高铁技术的专利权。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责令被告支付巨额赔偿。

4. 智能手机专利案案情介绍:该案是一起涉及智能手机技术的专利侵权案件,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智能手机相关专利权。

案件结果:案件仍在审理中,尚未有最终结果。

第三章:著作权案例5. 网络小说侵权案案情介绍:该案是一起网络小说作者起诉盗版网站侵犯其著作权的案件。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6. 影视作品侵权案案情介绍:该案涉及到一部电影的侵权问题,原告声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第四章:专有技术案例7. 机械设备保密技术案案情介绍:该案是一起涉及机械设备保密技术的侵权案件。

原告声称被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和使用了原告的保密技术。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8. IT公司商业机密案案情介绍:该案涉及到一家IT公司的商业机密问题,原告声称被告窃取了其商业机密并利用其进行竞争。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第五章:反垄断案例9. 高科技行业反垄断案案情介绍:该案是中国高科技行业一起涉及反垄断问题的案件。

金商标案例

金商标案例

金商标案例
一个著名的金商标案例是著名的奢侈品牌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与美国棒球帽品牌New Era(纽尔瑞。

金商标的案例。

2017 年 3 月 28 日,Louis Vuitton 提交了一份诉状至中国法院,指控纽尔瑞被怀疑侵犯其在中国注册的金商标。

Louis Vuitton 提出了很多证据来证明其注册金商标的先使用权,包括为期 20 年的使用和广告宣传。

法院受理后,立即采取了保全措施,包括扣押了纽尔瑞在北京
市商家的商品,禁止纽尔瑞使用相关金商标的商品进入北京市场。

该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重新引起了人们对于金商标保护的重视。

这个案例是一个典型的金商标案例,因为在这个案例中,Louis Vuitton依靠其在中国注册的金商标,成功地阻止了纽尔瑞在中国
市场销售使用类似的金商标的商品。

这显示了金商标的保护对于品
牌所有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帮助维护商标的独特性和商标
所有者的声誉。

此外,这个案例还强调了对于金商标的有效使用和宣传的重要性。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考虑了Louis Vuitton多年来对其金商标的有
效使用和广告宣传。

因此,品牌所有者在注册金商标之后应该积极
保护和有效使用这一商标,以增加其商标权益的强度和可靠性。

总之,这个案例是一个成功的金商标案例,证明了金商标的重要性和保护的必要性。

品牌所有者应意识到金商标的价值,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和维护其商标权益。

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与六福集团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

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与六福集团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

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与六福集团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4【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62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伟孔庆兵刘岭【审理法官】潘伟孔庆兵刘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六福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六福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六福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范雷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高薇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黄倩倩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范雷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高薇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黄倩倩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范雷高薇黄倩倩【代理律所】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被告】六福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相关证据材料、被诉裁定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六福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2019)京行终6952号行政判决认定:在第16184551号“柯六福”商标的申请注册日(2015年1月19日)前,引证商标四在“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等商品上经过使用已为公众广泛知晓、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双立人亨克斯股份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双立人亨克斯股份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双立人亨克斯股份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4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雪王晓颖宋川【审理法官】樊雪王晓颖宋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双立人亨克斯股份公司;杜海强【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双立人亨克斯股份公司杜海强【当事人-个人】杜海强【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双立人亨克斯股份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朝阳北京铭尊律师事务所;贾江涛北京铭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朝阳北京铭尊律师事务所贾江涛北京铭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朝阳贾江涛【代理律所】北京铭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杜海强【被告】双立人亨克斯股份公司【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购买黄金没有logo标志的赔偿案例

购买黄金没有logo标志的赔偿案例

购买黄金没有logo标志的赔偿案例基本案情:
2014年4月,吴某、贾某从某珠宝店处购买六桂福品牌金项链和手链各一条,其中项链18836.97元,手链8748.98元。

由于项链上没有标识,吴某、贾某要求某珠宝店予以退货并赔偿损失,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吴某、贾某诉至法院。

裁判赔偿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吴某、贾某在某珠宝店购买六桂福品牌的金项链和手链,某珠宝店应向吴某、贾某出售具有标识的金项链和手链,而某珠宝店卖给吴某、贾某的金项链上无六桂福标识,某珠宝店违反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关于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金银饰品的规定。

应认定某珠宝店向吴某、贾某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吴某、贾某要求增加赔偿吴某、贾某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吴某、贾某购买金项链价款的三倍。

故判决某珠宝店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吴某、贾某购买金项链价款的三倍损失。

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74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甄珂马军王东勇【审理法官】谢甄珂马军王东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南昌市金得利珠宝商行【当事人】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南昌市金得利珠宝商行【当事人-公司】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南昌市金得利珠宝商行【代理律师/律所】刘莉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计海军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莉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计海军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莉莎计海军【代理律所】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南昌市金得利珠宝商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0 18:34:34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7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

法定代表人:张秀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海军,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南昌市金得利珠宝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上诉人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简称梦金园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66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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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4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甄珂孙柱永曹丽萍【审理法官】谢甄珂孙柱永曹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金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金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金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金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权责关键词】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该条所指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爽信"构成,虽然“爽信"在古文中曾有“失信"的意思,但对当代的一般消费者而言,不易理解其在古文中的含义,更易理解其字面意思“爽快的信息",亦无证据可证明其为“爽约"的意思或公众将其认知为“爽约"的含义,同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

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中国黄金”的同名商标权官司

“中国黄金”的同名商标权官司

“中国黄金”的同名商标权官司
秋实
【期刊名称】《法治与社会》
【年(卷),期】2022()11
【摘要】从字面上理解,“中国黄金”包括“中国”和“黄金”二字,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对黄金产地和“黄金”这一贵金属名称的通用称谓,在“中国黄金”已被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其他企业对这四个字的使用是否侵犯商标权?2022年1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一纸判决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总页数】2页(P36-37)
【作者】秋实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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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中国黄金”商标侵权案胜诉
作者: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3年第04期
中国黄金在香港起诉香港中国黄金有限公司侵犯其“中国黄金”商标,由于香港中国黄金没有呈交抗辩,香港高等法院日前裁定中国黄金胜诉。

据了解,中国黄金集团公司1月在香港起诉称,香港中国黄金公司侵犯其“中国黄金”商标,不但以“中国黄金”商标在网上推广金饰珠宝店业务,并向第三者发出特许经营权,让他人以“中国黄金”作招牌在内地经营金行,影射其业务,令公众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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