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工商管理体制改革市场办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8•【文号】工商办字[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2011年7月7日至8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在四川成都召开。
会议考察了四川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情况,总结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书面交流了经验,部署安排了下半年的工作任务,部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现将周伯华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在部分省区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述职述廉汇报会上的讲话和刘玉亭、付双建、甘霖、王东峰、何昕同志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及钟攸平同志的书面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总局办公厅。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坚持真抓实干狠抓工作落实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努力作出更大贡献--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年7月8日)周伯华同志们:这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回颐总结上半年的工作,强调落实下半年的任务。
两天来,与会同志考察了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恢复重建情况,各省市工商局书面交流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的工作折算,四川省局介绍了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中发挥职能作用的宝贵经验,四位省区市工商局长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刚才,总局各位局领导结合分管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希望同志们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下半年的重点任务以及落实“十二五”规划的问题,讲几点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6月5日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管理等相关事项。
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按照《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政企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原则。
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服务的合力。
--公开择优原则。
逐步完善市场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河南省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河南省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豫政办[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河南省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4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工商局、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交通厅、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法制办、纠风办、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警备司令部联合制定的《河南省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河南省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纠风办、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警备司令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为加强源头治理,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交通部等九部(委、局、办)制定的《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158号)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治超联席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紧密配合,认真贯彻“规范行为、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科学治理”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为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创造良好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车辆非法改装的单位和企业,有效遏制非法改装车辆行驶公路,使改装车辆明显减少,非法改装企业得到进一步整顿,基本杜绝非法改装车辆运输行为。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赣府发[2005]17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9.19【实施日期】2005.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2005年9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实施以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积极推行市场化用工制度和方式,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省属企业要在清理职工档案,理顺劳动、人事、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多种竞争性的用工岗位管理形式,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二、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采用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企业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三、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采取以下方式计发:(一)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
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政风行风建设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政风行风建设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15•【字号】赣工商纪监字[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政风行风建设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赣工商纪监字[2007]6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和省监察局关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风行风工作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全省工商系统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水平,实现总局提出的“四个统一”和省局提出的“党风正、政风清、行风优”的工作目标,现就健全和完善全省工商系统政风行风建设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全省工商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要求,认真落实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解决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工商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全面构建信用工商、法治工商、信息工商、服务工商、廉洁工商、和谐工商,促进工商事业的发展。
二、具体内容(一)加强领导,建立政风行风建设领导机制。
政风行风建设是“为民工程”,是一个行业一个部门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和社会形象的具体展示。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政风行风建设列为全局性大事和“一把手工程”来抓。
要建立党组统一领导,领导班子总体部署,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管行风”的原则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政风行风建设领导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和取消、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和取消、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赣府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和取消、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打造“四最”营商环境,全力建设全国政务服务满意度一等省份,推进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衔接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精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省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变动情况,经多方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印发《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并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系列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落实权力清单制度,对全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内事项按层级、按系统认领实施,涉及权限划分的由省直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确定。
要扎实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尽快承接落实到位;对整合的行政权力事项,科学开展流程再造,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今后,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清单由省政府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一调整。
2020年12月23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8•【字号】武政〔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武政〔2014〕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加强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和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化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围绕国务院制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工作要求,积极创新体制机制。
通过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制度,营造低门槛、宽准入、高效率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调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使我市成为全国投资环境优、登记注册便利、贸易自由的中心城市之一。
二、加快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一)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认真落实国发〔2014〕7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16号)精神,严格执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等规定,认真研究解决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积极推进全市统一实行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自主公示制度,引导公司通过“湖北省暨武汉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公布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和缴付情况,增强出资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众知晓度。
江西省工商管理
江西省工商管理江西省工商管理1 概述江西省工商管理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主管的部门,主要负责江西省范围内的市场监管、商事登记、企业注册、消费者保护等工作。
本文将对江西省工商管理的职责、机构、法规规定、工作特点以及未来发展进行分析。
2 职责江西省工商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场监管和商事登记。
市场监管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市场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商事登记主要负责负责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等工作,维护公司法人应有资格,提升企业登记管理效率。
3 机构江西省工商管理分为机构设置、资格认证、质量管理、防伪认证、信息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六大板块。
每个板块下设多个部门,包括市场监管、商事登记、维权、消费者投诉处等部门。
4 法规规定江西省工商管理秉持“服务立法、规范管理、优化制度、促进发展”的原则,加强立法宣传工作,完善企业注册、商标注册等相关法规,提高政策宣传力度,保障各方权益。
5 工作特点江西省工商管理在开展市场监管和商事登记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5.1 服务贴心江西省工商管理积极探索“全天候、零距离、一站式”服务模式,通过在线办理、预约服务等方式,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贴心服务。
同时,工商管理部门还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如知识产权保护、投资促进等,助力企业发展。
5.2 线上线下并重江西省工商管理既注重线上服务,又注重线下工作。
线上服务通过网络平台,为企业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申报、审批等服务。
线下工作通过窗口服务,为企业提供实体服务,方便企业与工商管理部门沟通。
5.3 政策创新江西省工商管理不断探索政策创新,为企业提供更多保障和便利。
例如,在商事登记方面,江西省实施了“一证通”政策,简化了企业登记程序,提高了登记效率。
在市场监管方面,江西省推行“区域协作”模式,多级、跨区域合作,提高监管效果。
6 未来发展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江西省工商管理将更加注重服务、创新和效率。
未来,工商管理部门将重点加强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法律法规宣传等方面的工作,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04•【字号】辽政办传[2001]137号•【施行日期】2001.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辽政办传[2001]13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确保我省市场办管脱钩工作按期完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市场办管脱钩工作紧迫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是完善国家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确保市场监管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高效,切实履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职责的重要保证。
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一些市的市场已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彻底脱钩。
但各地脱钩工作进行还不平衡,一些地区因遇到一些矛盾和困难行动迟缓。
市场办管脱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各地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企分开和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决定,进一步增强脱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顾大局,识大体,雷厉风行,令行禁止,坚决纠正个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明脱暗不脱、藕断丝连等错误作法,坚决克服“情难却、利难舍”的本位主义思想,把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按期完成。
二、坚持政策,规范运作,彻底完成脱钩任务(一)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将拥有产权或股权的市场和直接兴办的其他经营实体以出售、拍卖、转让等方式进行脱钩。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辽政办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民营经济总量发展、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实施民营经济腾飞计划、促进全省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提出以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支持民营经济总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支持民营经济投资各类产业。
实行非禁即入的准入政策,支持民营经济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项目。
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国有退出的领域,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及所有制结构调整。
(二)支持全民创业。
放开投资人员审查,凡法律允许投资的公民均可直接凭身份证办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注册登记,免除对其他证明文件的审查。
(三)支持灵活选择企业名称。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大类以上,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公司制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实业”、“发展”等综合性用语。
支持沈阳经济区内的公司制企业以“沈阳经济区”作为企业名称行政区划。
允许外地知名字号企业到辽宁投资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
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小升规”工业企业入库培育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小升规”工业企业入库培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7.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小升规”工业企业入库培育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省政府大力推进“众创业、个升企、企入规、规转股、扶上市、育龙头、聚集群”要求,为针对性、有计划地推进我省规下工业上规模上水平,力争完成今年全省规上企业增长1000户的目标任务,经研究,省工信委、省工商局决定联合建立“小升规”储备库,并对入库对象实施跟踪培育。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入库条件(一)在辖区内注册且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2000万元法人工业企业;(二)在辖区内登记,从事工业生产且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二、入库程序(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填好“小升规”储备入库申请表,属工业企业的报至所在县(市、区)工信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个体工商户报至所在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中小主管部门)、工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收集汇总本地储备入库对象申请资料,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形成汇总表,分别报省工信委和省工商局。
(三)省工信委、省工商局将各自收集汇总的储备入库资料进行合并,形成最终储备入库对象名单。
(四)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31号)文件精神,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培育的入库标准、条件将由省工商局另行制定。
三、跟踪培育对推荐上报入库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入规希望较大的重点对象,各地应加强跟踪服务,整合资源进行培育。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30•【字号】苏政发[1998]127号•【施行日期】199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127号1998年12月3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强化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
我省工商局经商省有关部门同意,制定了《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省政府同意这一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江苏省工商局1998年12月18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这是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增强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认真落实好这项重大改革任务,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机构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仍作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派出机构,按经济区域设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6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6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重要意义工商、质监部门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以来,在打破市场封锁、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的变化,工商、质监部门仍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市、县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
为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市场监管职责,促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现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提出明确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我省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各项工作。
二、体制调整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一)总体要求。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权责和条块关系,完善市、县政府功能,健全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水平。
(二)主要内容。
将现行工商、质监系统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省、市州、县(市)三级政府分级管理的体制,业务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发〔2018〕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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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
赣府发〔2018〕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8年3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批复同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工作衔接,省人民政府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于2018年6月1日起废止,不再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与该规定不一致的本地区、本部门的规定。
2018年5月13日
——结束——。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1]154号•【施行日期】200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4号2001年12月15日)各省、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工商局、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事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80号文件要求,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工商、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密配合,协同作战,经贸、外经贸、民政等其他有关部门也要主动配合与协助,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周密部署,积极行动,有效地打击了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严厉查处了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案件,一批传销头目和骨干分子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传销活动又以各种名目在一些地区有所抬头,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从原来的“传商品”演变成“传人头”,并不断变换手法,更具欺骗性;二是利用互联网、股票期权等新形式进行传销,更具隐蔽性;三是少数转变销售方式的转型企业销售行为不规范,并引起一些企业竞相仿效;四是参与传销的人员复杂,一些不法分子、黑恶势力成员利用传销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9.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31号)要求,我委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有关规定,本着“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委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按相关工作要求,将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的、修改的、废止的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有关规定,已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委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应抓紧修改,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对涉及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责任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后续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年9月14日附件
附件3。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厅发〔2015〕7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文件精神,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电子化交易和监管为手段,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规范和约束权力运行。
(二)工作任务。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具有涵盖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必要的交易场所,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综合服务的系统。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开透明、资源共享,完善服务、创新监管,切合实际、统筹推进的原则,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推进省属行业交易机构整合、市县乡交易平台整合、电子交易系统整合,推动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林权交易、排污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以及房建市政、水利、交通、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统一规范的平台进行交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007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007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29•【文号】工商办字[2007]75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007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的通知(工商办字[2007]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各司 (厅、局、室)、直属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2007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明确了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的工作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总局周伯华局长提出的监管与发展的统一、监管与服务的统一、监管与维权的统一、监管与执法的统一和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责任制度和考核、精心组织实施,狠抓检查落实、注重工作实效,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落实2007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为认真贯彻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确保2007年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现按照职责分工,将2007年的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司局和直属单位。
具体分工意见如下(列在第一个的负责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能分工为协办单位):一、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一)健全市场主体准入服务体系,大力支持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和改革开放。
工作任务:1.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体改委、省经委制定的江西省国有独资公司试点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体改委、省经委制定的江西省国有
独资公司试点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4(000)006
【摘要】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体改委、省经委制定的《江西省国有独资公司试点意见》,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国有独资公司试点意见省体改委省经委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
【总页数】3页(P19-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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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工商管理体制改革市场办管脱钩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府字[2002]14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0.08
【实施日期】2002.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
工商管理体制改革市场办管脱钩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
(赣府字[2002]145号2002年10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现将省工商局《关于工商管理体制改革市场办管脱钩工作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工商管理体制改革作出的重大决策。
我省的市场办管脱钩工作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通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已顺利完成。
全省应脱钩的806 个市场已按期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
市场办管脱钩后,在债务移交和人员分流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继续抓紧解决好有关遗留问题,努力破解难题,巩固工商体制改革成果。
对
尚未移交债务的,请当地政府与银行协商债务转移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做好债权债务移交工作;分流人员尚不到位的,应抓紧到位,并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稳定。
市场办管脱钩后,必须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档次,发展新兴业态,促进市场繁荣。
关于工商管理体制改革市场办管脱钩工作情况的报告
(省工商局二00二年九月十一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垂直管理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省工商体制改革市场办管脱钩和移交工作按期顺利完成。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
199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尽快脱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40号),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要尽快脱钩。
1995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1995〕112号),明确了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的必要性、脱钩的原则、范围、步骤和与所办市场脱钩工作中要认真解决的几个问题。
强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是立足本职,加大执法力度,集中精力监督管理好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是深化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有权威的市场执法和监督机构的需要;是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的需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不得兴办经济实体规定的需要。
1998年1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下发后,1999年1 月省政府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1999〕2号),要求结合体制改革,依法依规全面完成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及经营服务人员的移交工作,彻底解决明脱暗不脱、藕断丝连的问题。
1999年5月,省政府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江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办管脱钩和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1999〕17号),进一步明确了市场办管脱钩和移交工作的指导思想、范围、方式、程序、原则及人员分流等政策和措施。
要求按照国办发〔1995〕40号和国发〔1998〕41号文件的规定,通过改革管理体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实行机构、职责、财务、人员“四分离”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投资主体划归产权,全面完成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及经营服务人员的移交工作。
2001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办管脱钩和移交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01〕72号),强调按照赣府发〔1999〕17号文的规定:结合工商体制改革,全省工商系统自办和联办的所有市场产权、债划归市场服务机构。
市场服务机构、人员整建制划转移交给当地,依法依规全面完成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及经营服务人员的移交工作。
2001年7月,朱总理考察国家工商总局工作时就工商系统市场办管脱钩作出重要指示:工商管理部门一定要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绝不能既管市场又办市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绝不能明脱暗不脱。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是重大原则问题,绝不能有半点含糊,不能藕断丝连。
2001年11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3号)。
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必须于2001年12月中旬以前完成办管脱钩任务。
二、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场办管脱钩工作
(一)召开三个重要会议,制定下发三个重要文件,为市场办管脱钩工作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市场办管脱钩和移交工作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