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审查证据的规则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最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概况等多种种类。
1.物证:指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实实在在的物品,包括文件、书籍、图片、实物等。
2.书证:指书面材料,包括行政行为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指通过证人口述的证据,可以是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提供的证言。
4.鉴定意见:指对其中一特定问题进行科学鉴定所得出的结论。
5.勘验笔录:指法庭或人民法院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的记录。
6.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带、摄影照片等。
7.电子数据:指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网络日志等。
8.现场概况:指案件发生地点的实际情况。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即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但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也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三、证据的采信标准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采信判断:1.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是伪造或篡改的。
2.合法性:证据的采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
4.充分性: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对方的论证或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举证期限:法庭会规定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为20日。
2.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证据的交换,提前知悉对方的证据。
3.举证要求: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等做出要求。
4.证据质证和审查:法庭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查,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5.临时证据:对于临时性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调取、保全的申请。
6.专家鉴定:在需要科学鉴定的案件中,法庭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
五、证据的认定和通知法庭会对证据的认定进行裁定,并将裁定通知当事人。
行政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如何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审理
行政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如何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审理行政诉讼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它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而其中的证据规则则起到了保障公正和透明审理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中的几个关键方面,探讨证据规则如何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审理。
一、事实查明的要求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事实的查明是审理的核心。
证据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和法院在收集、审查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循事实查明的要求。
行政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不得使用非法和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
此外,证据的收集、审查等程序也应当严格符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保证审判的公正和透明。
二、证据的充分性和充分性质的要求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应当能够充分地证明争议事项的真实性。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院应当采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同时也有责任查明其他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证据的充分性质则是指证据必须是合法、真实、准确和充分的,不能歧视或排斥任何一方的利益。
证据规则从根本上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确保了证据的充分性和充分性质,进一步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证据的开示和交换制度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开示和交换制度是证据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有义务向对方提供证据,以便双方能够了解对方的证据情况,从而更好地准备自己的案件。
证据的开示和交换制度能够确保双方的平等地位,避免单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争议的公正解决。
四、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行政诉讼法中的又一个重要环节。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有权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信性。
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规定和法律的规定进行综合评价,真正根据事实来认定证据的效力。
同时,法院也应当尊重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得任意丢弃或歧视某方的证据。
这种证据的审查和认定程序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证据的原则性规定行政诉讼法对于证据的使用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如证据的充分发挥、整理和审议等。
这些原则性规定能够对证据的使用提供一定的指导,使得证据的运用更加规范和具有可操作性。
关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
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假设干规定第一条为标准行政案件的审判,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庭审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审判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包括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标准和行政执法程序)的客观材料。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客观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
一、证据的种类第三条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包括:(一)书证,是指以文字为主的形式在纸等物品上,表达一定的意思,其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二)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规格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三)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或电子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通过鉴定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有权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有争议的现场或物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勘查检验,或者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勘查检验,并将勘验的情况与结果如实记录而形成的一种证据。
二、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第四条当事人在起诉和答辩时,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原物,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证据的原件、原物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后,发还给当事人。
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与诉状、答辩状副本一并发送对方当事人。
第五条原告起诉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提供诉讼成立的必要证据。
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供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根据。
第六条为提高庭审效率,对重大、复杂、专业性强、证据数量大的案件,在开庭前可以进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第七条合议庭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政府行为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规定与运用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角度进行探讨,分析证据的形式、适用与认定等方面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类型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类型可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四个方面。
1. 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材料,包括合同、文件、凭证等。
在行政诉讼中,书证起到了重要的证明作用。
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作为证据,以支持其诉求。
同时,行政机关也可以凭借相关的书面材料来抵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 物证物证是指客观存在的、与案件相关的实物证据,如照片、录音、视频等。
在行政诉讼中,物证的出示可以有效地帮助法院了解案件事实,并对争议点进行认定。
例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告方的污染物样本、污染现场的照片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相关的环境损害。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目击者对案件的陈述和证明。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和事实真相。
行政法院会召唤相关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根据其证言进行判断和裁决。
证人证言在行政诉讼中常常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特别是在涉及政府作为和公共利益的案件中。
4.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专家对案件中争议焦点进行的科学论证和鉴定。
行政诉讼中,各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具有重大意义。
例如,在涉及环境污染的行政诉讼中,相关鉴定机构对污染程度、危害程度等进行鉴定后的结论,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证据的适用与认定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和认定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核心工作之一。
法院会依法进行证据的审查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在行政诉讼中,有以下几种规定和原则:1. 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请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据为原则。
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存在证据争议,双方需要举证争辩。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的重要性不亚于诉讼案件的其它方面。
下面将从行政诉讼证据的五大规则入手,为大家进行解读。
一、证据的公证性证据的公证性是指证据的经过公证机关认定或者经过法律程序的认定。
证据必须经过公证或法律程序的认定,否则不能作为事实的证明。
因为公证机关或法律程序的认定,是对证据真实性及重要性的最基本认定。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越公正,越可信,越能被法官所采纳。
二、证据的严谨性证据的严谨性是指证据应当确凿、具体、详实,不能存在矛盾或漏洞。
证据必须是确凿的。
在行政诉讼中,法官会根据证据的严谨程度来判断案件的依据。
如果证据不严谨甚至有矛盾或漏洞,那么将会严重影响诉讼结果。
三、证据的唯一性证据的唯一性是指案件中的证据只能使用一次,不能重复使用。
证据一旦被使用过,就不能再次递交,因此需要在递交证据时,及时将证据的副本保存好。
一旦证据被重复递交,将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四、证据的时间性证据的时间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所取得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取得证据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时间早晚,会直接影响证据的有效性。
因此,在递交证据前,需要仔细核对证据获取的时间,确保证据的时间是合法的。
五、证据的完整性证据的完整性是指证据必须有由佐证的证明文件,以及与证据矛盾的证据要进行充分说明。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是完整的。
如果证据缺失,将会对诉讼结果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在取证过程中,留意证明文件,确保证据是真实完整的。
如果证据与其他证据产生矛盾,也需要在递交证据的时候,进行充分说明。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所以需要严格按照五大规则进行证据的取证、递交。
只有掌握了证据的五大规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取得胜诉。
对于行政诉讼证据的五大规则,需要在具体的操作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以下是 7 条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内容及例子:1. 嘿,你知道吗?行政诉讼证据可得真实可靠啊!就像警察抓小偷,证据得铁证如山呀!比如说,有人告政府部门办事不公,那他拿出来的证据就得实实在在能证明这一点才行,不能瞎编乱造啊!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呀!2. 哇塞,行政诉讼证据的关联性也超级重要呢!好比你说你头疼,那你得拿出和头疼有关的证据,不能说因为你今天穿了双红袜子就说头疼啊,这多荒谬呀,对不对?比如要证明政府的某个决策有误,那证据就得和这个决策紧密相关呀!3. 哎呀呀,行政诉讼证据还得合法合规呀!不能走歪门邪道搞些不正当的证据哟!这就跟走路得走正道一样,要是抄小路走邪路,那可不行!比如说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那肯定不能用呀,这是原则问题呢!4. 嘿!行政诉讼证据可得及时提交呀!不然过期不候呀!就像你去赶火车,错过了时间车可就开走了。
比如规定在某个时间内要提交证据,你拖拖拉拉不按时交,那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呢!5. 哟呵,行政诉讼证据还有质证这一环节呢!就像两个人吵架,得互相辩驳一样。
对方拿出证据,你也得好好审视,看看是不是真的靠谱呀!比如对方说有个文件能证明什么,你就得仔细研究研究,可不能随随便便就认可了呀!6. 天呐,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可不能马虎呀!这就好比挑水果,得仔细看看有没有坏的地方。
政府的证据也得好好审一审呀,看看有没有漏洞啥的。
比如一份调查报告,就得认真检查里面的内容是不是准确全面呀!7. 哼,行政诉讼证据要是不遵守规则,那可麻烦啦!就像玩游戏不遵守规则会被罚下场一样。
所以我们都得好好遵循证据规则呀,这样才能让行政诉讼更加公正合理呀!结论: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真的非常重要呀,我们都要好好重视,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和权威呢!。
行政诉讼证据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大规则解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请求行政机关采取、不采取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时,对相关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用于证明争议事实和证据的材料和信息。
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则是对证据的收集、申报、审查、保全、规则化等方面的法定要求和司法实践规范的总和。
下面,本文将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大规则进行解读。
一、法定证据法定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可作为证据使用的文件、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形式。
依据证据法明确规定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需再经过其他证明程序。
二、自由证据自由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除法定证据外,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自行提供的证据材料。
自由证据是以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基础,可以用于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提供的自由证据,应当由法院予以合法参考,但法院有权对自由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权威的判断。
三、证据严格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严格规则是指法院在证据使用过程中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证据取得的合法程序进行审查、核实。
证据严格规则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条件,并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
对于违法合规的证据材料,法院有权予以排除或拒绝使用。
四、公证证据优先原则公证证据优先原则是指当事人提供的公证书等公证机关所作的证据享有较高的证明力,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予以优先采信。
公证是指由依法设立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对与民事法律关系、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行为或者事实进行确认、鉴定、证明的活动。
五、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将其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完整、真实地提供给对方当事人和法院,以保证对方当事人有效陈述及诉讼公正。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会规定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将其所准备的证据材料提交给对方当事人,以便对方当事人及时了解并准备答辩。
行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是什么
⾏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是什么⾏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以下资料,如果你想知道⾏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跟着⼩编⼀起往下看吧,相信看过下⽂关于这⽅⾯的知识,⼀定会对“⾏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是什么”有所了解。
⼀、⾏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是什么意思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就有关证据进⾏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和证明⼒⼤⼩进⾏辩论的活动,是对证据进⾏审查的重要环节。
原则上,⼀切证据均应在法庭上出⽰,并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使⼈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也是如此。
因此,在经合法传唤,被告⽆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需要依法缺席判决时,被告提供的证据将会因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当事⼈申请⼈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在庭审中出⽰,并由当事⼈质证;对⼈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由法庭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说明,听取当事⼈意见。
不过,当事⼈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包括对被告缺席判决的情形)。
⼆、⾏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是什么在对证据进⾏对质和辨认过程中,经法庭准许,当事⼈及其代理⼈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鉴定⼈或者勘验⼈发问。
但当事⼈及其代理⼈相互发问,或者向证⼈、鉴定⼈、勘验⼈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引诱、威胁、侮辱等语⾔或者⽅式。
(⼀)对书证和物证的质证对书证和物证进⾏质证时,当事⼈应当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当事⼈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致的其他证据。
(⼆)对视听资料的质证当事⼈原则上应向法庭出⽰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并由当事⼈进⾏质证。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
《⾏政诉讼证据规则》全⽂内容?2002年7⽉5⽇最⾼⼈民法院公布了《最⾼⼈民法院关于⾏政诉讼证据若⼲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2002年10⽉1⽇起施⾏。
这是我国第⼀部针对⾏政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也是最⾼⼈民法院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之后的第⼆部关于诉讼证据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
在⾏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相⽐,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该规定从举证、调取证据、质证和认证等各个⽅⾯都加强了对原告的保护⼒度,使原告在诉讼中可以与被告处于实质上的平等地位。
原告的举证责任,提供初步证据在⾏政诉讼中,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在起诉不作为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其在⾏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政赔偿诉讼中,应当对被诉具体⾏政⾏为造成的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原告或第三⼈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提供证据。
原告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可请专家出庭作证对被诉具体⾏政⾏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可申请由专业⼈员出庭进⾏说明,法庭也可通知专业⼈员出庭说明;法庭在必要时可组织专业⼈员进⾏对质。
七类证据法院认可《⾏政诉讼法》规定7类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证⾔、当事⼈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取证困难法院帮助如果原告或第三⼈不能⾃⾏收集某些证据材料,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则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这些证据包括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特殊证据请求保全在⾏政诉讼中,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当事⼈可申请法院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规定指出,当事⼈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当事⼈申请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提供、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规定和要求。
它对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公正、公平的审判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证据的定义和作用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或者反驳事实陈述的材料、信息、记录等。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式。
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以下作用:1. 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存在性;2. 查明案件的真相;3. 帮助法院做出正确的判决。
二、证据的提供和收集1. 诉讼主体的证据提供责任: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主动提供证据,将自己所依赖的事实陈述予以证明。
被告对于自己所持意见的证明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2. 证据的保全:当事人在与行政机关争议中,有证据可能被毁灭、灭失或者以其他方式丧失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3. 证据的收集:行政裁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当事人还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行政机关有证据隐匿、故意销毁证据、违法获取证据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排除或予以限制。
三、证据的举证和举证责任1. 举证责任的原则: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为首先举证,被告提供反证。
但在行政争议中,被告主张的事实与事实证明责任原则,并应就涉及自己诉讼权益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
2. 倒装举证原则: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于自己有利、对对方不利的,对方提供证明相反的证据,且未能提供证据,对方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应予认定。
四、证据的质证和辨别1. 书证:包括文件、书籍、记录等,可以由当事人提出并出示原件或复制件,也可以由法院着手调取。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受法律保护的证据,应当经过法院同意后方能使用。
2. 物证:当事人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实物作为证据。
行政机关应按照程序留存或退还被查扣的物证。
3.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摄影等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应注意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性等。
4. 电子数据:对于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证据,法院可以依法鉴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使用时要注意证据的采集、存储和提取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司法裁决的基础和依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制定和适用对于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高效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这些证据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规则。
1.书证书证是指书写、印刷或者制作的文件、证件等物品作为证据。
行政诉讼中,常见的书证有行政行为决定书、行政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提供书证作为证据时,应注意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物证物证是指具体物品、实物作为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物证可以是涉案的文件、资料、记录等。
在提供物证作为证据时,需要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法庭上就案件予以陈述的内容。
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以提供对行政行为事实的证明。
应当注意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尽可能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视听资料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形式,可以有效地记录行政行为的过程和现场情况。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采集、保存和呈现1.采集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采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合规的原则,并且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申请采集证据,也可以请求法院调取行政机关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2.保存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存应当注意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提供的证据,避免证据的灭失、损毁或被篡改。
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也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妥善保存证据。
3.呈现证据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呈现主要通过书面材料、证人出庭作证、视听资料播放等方式进行。
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状、证据目录等书面材料提供证据,也可以请求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在呈现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庭程序和规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1. 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证据的收集、提交和审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2.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2.1 公正性原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公正性原则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交和审查必须公正、客观、无偏见。
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应当平等对待证据,互相尊重对方提供的证据,并进行合理的证据辨别。
2.2 全面性原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全面性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供与纠纷有关的所有证据,包括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2.3 法定性原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法定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
证据应当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并经过合法的保存和鉴定。
证据的提交和审查也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 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和提交3.1 证据的收集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自行调查取证:当事人可以自行向相关机关或个人收集证据,如出示书面证据、录音、录像等。
•申请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相关证据,如行政文书、行政档案等。
•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的证据。
3.2 证据的提交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自己所拥有的证据提交给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证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提交,如书面材料需加盖个人或单位的印章。
4. 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4.1 证据的保全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某些证据可能会受到损害或丢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证据保全的申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2 证据的鉴定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的鉴定,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证据的鉴定可以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进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也越来越关注。
但是,难免会有一些行政机关的行为给人民造成伤害,这时人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中,证据作为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起到了认定事实、维护正义的关键作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一、证据规则1. 证据的定义证据指用以证明争议事实的一切能够提供依据的物品(物证)、书证(包括书面和电子文件)、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当事人认可的其他证据。
2. 证据应当具备的要件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真实性: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被证明是虚假的。
(2)合法性:证据应当是合法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不能无关或者不直接相关。
(4)重要性:证据应当有意义,对于确认事实具有重要价值。
3. 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由诉讼当事人自行负责举证。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证据在行政机关手中或者由行政机关具有公信力,可能行政机关也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此外,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情况调取证据。
4. 证据的采信标准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采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如证据是非法获得的,或者被迫作证等,不能用作证明之用。
(2)客观性原则:证据具有客观性,不能单纯以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毕。
(3)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不能有造假情况。
(4)全面性原则:证据应当全面,不能仅凭一份证据作出证明。
二、质证方法1. 书证的质证方法书证主要包括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在质证书面文件时,应当注意文件是不是原件、是否为复印件、公章是否完整等。
质证电子文件时,需要在程序上加以严格保护,以确保其可靠性。
2. 物证的质证方法物证是指可以体现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在质证时,需要注意保存物证的完整性,以及物证是否是与案件相关的。
3. 证人证言的质证方法证人证言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形式,其质证方法需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诉讼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关证据材料。
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原告应当提供其已在行政程序中申请的证据。
以下情况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因被告受理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善等正当理由,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真相和理由的材料。
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国法律有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
1. 主动举证原则: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主要由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在特定期限内应当主动向法院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分为申请方举证负担和被申请方举证负担。
申请方举证负担是指当申请行政诉讼的一方对于其主张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而被申请方举证负担是指被申请行政诉讼的一方对于其辩称的主张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
3. 证据的适用:行政诉讼证据应当有真实性、合法性和足够的证明力。
真实性是指证据能够准确反映事实和真相;合法性是指证据的获取和使用不违反法律规定;证明力是指证据能够推翻对方的主张或支持自己的主张。
4. 证据的提供方式: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可以通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方式。
书证是指书面文件、书籍等形式的证据;物证是指可以触目、摸取的实物证据;视听资料是指可以用眼睛和耳朵接触的证据,如录像、录音等;证人证言是指可以提供证词的证人作出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指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对相关的物证进行鉴定,提供专业的意见。
5. 证据的认定和审查: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
对于申请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加以审查,并在判决中逐一予以质证和评估。
对于未能提供证据的一方,法院可以根据其他证据或延伸证据链推断事实。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动举证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适用、证据的提供方式和证据的认定和审查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存在和实施,有效保证了行政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健康发展。
行政诉讼的证据有哪些规则
⾏政诉讼的证据有哪些规则⾏政诉讼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发展具备⾮常重要的作⽤,在诉讼案件中提交证据的时候,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法律以及规则。
那么⾏政诉讼的证据有哪些规则?店铺⼩编带你了解关于⾏政诉讼的相关知识。
⾏政诉讼的证据有哪些规则⾏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主要是指在⾏政诉令的举证,作证,取证,质证和认证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定和原则。
由于⾏政诉讼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具有⾃⾝的特殊性质和特征,因此,其证据规则除了同其他诉讼证据规则存在共同性之处,更具有⾃⼰独⽴的,有别于其他诉讼活动的证据规则。
1、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民法院、⾏政主体及其相对⼈和其它利害关系⼈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法和应满⾜的条件。
由于⽬前我国还没有统⼀的⾏政程序法,⾏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致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的局限,也不可能对⾏政程序中调取证据⾏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为的规范。
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为的要求。
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
所以我将这⼀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
举证规则⾏政诉讼举证2、举证规则⾏政诉讼举证,就是指⾏政诉讼的当事⼈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政⾏为或事实损害⾏为、损害⾏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应否承担⾏政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
强化被告到庭应诉3、补证规则⾏政诉讼中的补证,是指案件已有证据尚不⾜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当事⼈依法主动或应⼈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诉讼活动。
从⼴义上讲,补证也属于举证,但⼆者是两个相对独⽴的诉讼⾏为。
4、质证规则质证,是指⼀⽅当事⼈在⾏政法官主持下,对对⽅证⼈所作的盘问。
⾏政诉讼质证,指当事⼈及其委托代理⼈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展⽰的证度上影响到法官的内⼼确信。
5、认证规则⾏政诉讼认证是法官对证据三⼤属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所进⾏的综合据进⾏辨认、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的活动。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章制度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核和运用,确保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诉讼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明确、充分,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要求。
第三条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核和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履行证据收集、固定、审核和运用的义务。
第二章证据种类和分类第五条行政诉讼证据分为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六条证据应当分别归类,并标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份数、证据内容等。
第三章证据收集和固定第七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固定。
证据固定应当采取拍照、录音、录像、复制、封存等方式。
第八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九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调取证据。
第十条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能力。
第四章证据审核和运用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确认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织质证,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参加质证。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可信度、相关性等因素,综合判断证据的效力。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确凿证据应当作为裁判依据。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将证据审核和运用的结果记录在案,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证据保全第十六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式。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指用于证明行政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具体证据的相关规定。
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帮助裁判机关了解案件事实、查明责任,并为最终裁决提供依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建立和遵循,对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具有重要作用。
一、证据收集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是案件办理的第一步。
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收集证据:一是自行收集证据;二是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协助收集证据。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收集证据,行政诉讼当事人均应本着真实、合法、公正的原则,遵循法律规定,避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二、证据的形式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多样,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其中,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它包括书面文件、印刷品、电子文件等。
物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体或物品,如合同、单据、照片、视频等。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摄像、录音等手段记录下来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原告、被告、目击者等提供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陈述。
三、证据的收集原则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和重要性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证据的获取过程和方式合法,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真实性原则要求证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伪造或篡改证据。
重要性原则要求证据对案件的事实、权益和法律关系有重要意义,具有证明案件的关键性或决定性作用。
四、证据的提交与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证据责任,应当自行提供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同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裁判机关调取证据或委托律师、专业人士充当证人,为自己辩护或证明自己的权利。
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准确标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意义,并根据裁判机关的要求提供证据原件或副本。
如果当事人未能履行举证责任,裁判机关可根据证据不足或证据未能支持当事人主张的情况进行裁决。
五、证据的认定与审查行政诉讼中,对于提交的证据,裁判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认定和审查。
裁判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鉴定、审查,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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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行政诉讼审查证据的规则
路永强
一、依案卷审查。
1、在西方的某些国家,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从行政案卷入手,被诉讼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行政卷已经记载的证据来支持;法院在审查被诉行为的合法时,不接纳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没有调查收集或者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
这一规则被称为:“行政案卷排除规则”。
人民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审查,主要限于对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一并提出的事实材料的审查,即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
2、在庭审过程中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在庭审过程中进行。
《若干解释》第31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法院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之根据”进一步说明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建立在质证的基础上。
路律师根据行政诉讼质证的特点指出:质证是在庭审过程中进行的,当事人对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的活动。
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相互至于而进行证据遴选,达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目的,客观上也能起到防治法官在证据取舍问题上的恣意。
因此,当事人双方的质证是法院进行证据审查的基础,也是进一步认定证据的必要效力。
3、全面、客观审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证据”这一规定完全适用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全部纳入审查范围,不因种类或来源而厚此薄彼再者,法院应站在完全客观的立场对证据进行审查,避免先入为主或主观臆断
二、人民法院能否补充收集证
举证责任目的正是为解决案件事实不清、真伪不明,难以判读的问题。
在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就应在法律上推定被诉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人民法院不应当代替当事人补充收集证据。
三、行政诉讼认证规则
认证,就是指认定证据,是审查和认定证据的证明力。
所谓认证规则,就是人民法院在对证据进行认定时应当遵循的规则。
行政诉讼中可作为定案证据的事实材料都必须符合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三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