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系检验规程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船舶机舱管系布置检验要点

船舶机舱管系布置检验要点

船舶机舱管系布置检验要点作者:钟建柏来源:《中国水运》2015年第05期摘要:近年来,于机舱布置和管系布置不当引发的火灾、爆炸以及沉船事故时有发生,本文对这些案例进行了初步的分析探讨,提出在船舶检验过程中应注意的要点,以期与验船人员共同商榷学习。

关键词:船舶机舱管系轮机检验在船舶轮机检验工作中,检验的重点就是防火与人身安全防护、水密与抗沉、通道、出入口等方面的要求,验船师应全面而有重点的掌握这些要求,并及时向船东提出相关建议可以很好的预防船舶机舱事故的发生。

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一:2003年,某自卸砂船在井冈山华能电厂附近的赣江江面作业过程中突然起火,机舱和艉楼全部烧毁,直接经济损失十余万元,人员也有轻伤。

后经调查,失火主要原因是:主机排气管布置不当,排气管自主机引出后向下穿过机舱花钢板,在花钢板下面390mm 高度延伸向船尾导出;主机排气管安装质量太差:左、右主机排气管在花钢板下各有一对法兰接头,法兰之间夹有15-30mm的短管,短管靠法兰连接螺栓夹紧,左右排气管此法兰连接螺栓有2根脱落,1根松动,且法兰错位,短管有1.5mm宽的缝隙,法兰接头处又未包扎绝热材料,以致主机排出的高温废气可以从该缝隙处喷出;燃油舱柜布置不当,燃油舱最高油位高于日用燃油柜最高油位,燃油舱高油位时向日用油柜补充燃油,只需打开阀门靠静压头自流注入,且日用油柜的溢流管通至舱底,日用油柜的玻璃液位计的阀为非自闭式;船员操作疏忽,失火前日用油柜注油时,有两次经溢流管溢至舱底,使舱底水含油量超标,且含油的舱底水液面升高至花钢板下的排气管处,从排气管喷出的高温废气引燃液面上的燃油,酿成火灾。

该船是砂船主自己非法打造的船舶,未经船检机构检验就擅自下水非法作业,技术规范都不符合,必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案例二:2008年,某轮在长江湖口段航行途中机舱失火,导致主机启动马达烧毁,增压器叶片受损,辅锅炉燃油控制系统(含控制箱)烧毁,主机附近的主电缆和照明电缆全部烧毁,机舱防火结构部分受损等后果,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规程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规程

船舶建造质量检验规程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贸易的增长,船舶建造行业正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船舶建造质量检验规程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船舶建造质量管理、原材料的选择和检验、制造工艺的控制和质量检验等方面,对船舶建造质量检验规程进行探讨。

一、船舶建造质量管理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良好的质量管理是确保船舶建造质量的关键。

首先,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的设定、组织机构的建立、工作流程的规范化等。

其次,要加强对船舶建造全过程的控制,包括设计、材料采购、制造、试验等各个环节,确保每个环节不出现差错。

二、原材料选择和检验原材料的选择和检验对于保证船舶的质量至关重要。

首先,需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材料,例如船板、焊材、涂料等。

其次,在购买原材料时,要加强供应商的管理,确保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符合要求。

最后,在使用原材料之前,需要进行必要的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合格,例如检验材料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等。

三、制造工艺的控制制造工艺的控制是确保船舶建造质量的重要环节。

首先,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工艺流程,明确每个工序的任务和质量要求,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其次,在工艺过程中,要加强对每个工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艺过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最后,在关键环节和关键工序上,要进行必要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例如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涂装的厚度测量等。

四、质量检验质量检验是确保船舶建造质量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质量检验中,需要采用适当的检测手段和设备,例如超声波检测、X射线检测等,对船舶各个关键部位进行检测和评估。

同时,还需要进行必要的试验,例如耐压试验、耐候性试验等,确保船舶在不同环境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结论:船舶建造质量检验规程是确保船舶建造质量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选择优质的原材料、控制制造工艺和进行有效的质量检验,可以有效提升船舶的质量和可靠性。

同时,船舶建造质量检验规程的实施还需要船厂、船级社、设计单位等相关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为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

2016年最新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船舶管系检验规程

船舶管系检验规程

1、目的对船舶管系加工、安装进行工序检验,旨在控制不合格品产生,使产品质量满足船级社规范和船东要求。

2、适用范围重点改装船舶、造船和海工产品的管系工程。

3、术语和定义(无)4. 职责4.1 铜工施工班组(队)质量检验员负责本班组(队)施工产品的过程检验和完工报检。

4.2 铜工作业区质量检验员负责本作业区内施工产品的过程检验和完工报检。

4.3 单船质量检验员负责现场施工产品的过程检验和完工报检。

4.4 单船工程主管负责联系船东或船检对施工产品进行完工交验。

5、实施程序5.1集配中心材料工对所领取的管材和附件要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缺陷,当即退库;材料进入车间后,如达不到使用要求,需通知车间质量管理员联系相关部门共同确认。

5.2下料区配料工要严格按照图纸规定的要求选用管材和附件,必须保证管材的切割精度;下料区需明确专人对管材下料尺寸进行校对复测,作业区质量检验员负责日常巡检和抽检。

5.3加工区施工队根据托盘配料进行管件加工,装配要求、校管公差都必须满足船级社规范;施工队质量检验员需进行装配检验和精度测量,在自检合格后报作业区检验员检验,必要时由工程主管通知船东或船检进行装配检验,确认合格后转入下道工序。

5.4焊接区焊工必须挂牌上岗,持有相应的焊工证书方可施工,严格按照工艺规范要求进行焊接作业;焊接完工后要清渣修磨、自检签名,然后报本队检验员检验,在得到充分自检和互检后向作业区检验员报检,如有缺陷修补需再次向作业区检验员报检。

5.5由工程主管通知船东或船检进行焊接检验,需要进行无损探伤,由工程主管联系协调,确认合格后将管件进行表面处理;需要压力试验的管件,必须在压力试验报检合格后方可表面处理。

5.6管件安装必须严格按照《船舶管系安装》作业指书要求施工,安装前须复对坐标尺寸、清理管内杂物、检查法兰密封面,在得到单船质量检验员或船东确认后,方可进行管路连接。

5.7通舱件、合拢管及现校管装配和焊接都必须向单船质量检验员以及船东报检,需要进行无损探伤由工程主管联系协调。

船舶装备检验规程

船舶装备检验规程

船舶装备检验规程船舶装备是保障船舶运行安全和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船舶装备的质量和可靠性,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检验工作。

本文将对船舶装备检验的规程和标准进行探讨。

一、检验机构的责任与权利船舶装备检验工作由专业的检验机构承担。

检验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负责执行船舶装备检验的任务,并依法监督和管理相关工作。

检验机构有权对船舶装备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设备。

二、船舶装备检验的流程1.前期准备阶段船舶装备检验应在船舶建造、改装或维护前进行。

检验机构应与船舶管理单位及船厂协调相关工作,确定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同时,还需要准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工具,确保检验的顺利进行。

2.检验任务的确定根据船舶装备的种类和用途,检验机构应确定相应的检验任务。

检验任务应包括船舶装备的性能、材料、制造工艺、安装和调试等方面的检验内容。

3.检验方法的选择根据船舶装备的特点和要求,检验机构应选择适当的检验方法。

常用的检验方法包括可视检查、物理性能测试、功能测试、质量测量等。

4.检验记录的整理检验机构应及时整理并记录检验过程中所采集的数据和结果。

检验记录应详细、准确地描述检验情况,并对异常情况进行说明和分析。

检验记录是后续工作的重要依据,必须妥善保管和管理。

5.结果评定和报告编写根据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应对船舶装备的质量和可靠性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应详细说明各项检验指标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在评定结果的基础上,检验机构还应撰写检验报告,向船舶管理单位和船厂提供检验结论和建议。

三、船舶装备检验的关键环节1.材料和制造工艺检验船舶装备的材料和制造工艺对其质量和性能有重要影响。

因此,检验机构应对船舶装备使用的材料和制造工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2.功能和性能测试船舶装备的功能和性能直接关系到船舶的运行安全和工作效率。

检验机构应进行全面的功能和性能测试,以验证船舶装备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使用需求。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是中国为了加强内河航运安全管理而制定的一套标准。

它为内河船舶的检验和维护提供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本文将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进行介绍。

一、规则背景及目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是中国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旨在确保内河船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营。

这些规则的制定基于对内河航运风险的认识和对船舶安全管理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适用于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包括旅客船、货船、驳船、拖船等各类内河船舶。

这些规则涵盖了船舶的结构、设备、电气系统、消防设施、操作管理等方面。

三、检验内容及要求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要求,检验人员将对船舶进行全面的检查,以确保船舶满足相应的安全标准。

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船舶结构检查:检查船体的完整性和牢固性,确保船舶能够承受内河航行的压力。

2.船舶设备检查:检查船舶各种设备的工作状态和正常运行情况,包括主机、辅机、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等。

3.船舶电气系统检查:检查船舶的电气系统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包括电缆、接线、电动设备等。

4.消防设施检查:检查船舶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能够及时应对火灾等紧急情况。

5.操作管理检查:检查船舶的操作管理是否符合规范,包括船员的资质要求、岗位分工、应急预案等。

四、检验流程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规定了一套完整的检验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安排检验、提出检验意见、核发检验证书等环节。

具体流程可根据船舶类型、情况和检验机构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1.申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法定检验。

2.受理: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受理,并准备相应的检验材料。

3.安排检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船舶实际情况,海事管理机构会安排相应的检验人员进行检验。

4.提出检验意见: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会对船舶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要求整改。

船舶建造与修理质量验收规程

船舶建造与修理质量验收规程

船舶建造与修理质量验收规程序言船舶建造与修理是船舶行业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船舶的安全性、可靠性以及提高航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船舶建造与修理质量,提高船舶行业的竞争力,制定船舶建造与修理质量验收规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船舶建造与修理的不同阶段,分别进行规范制定。

一、设计规范1.1 船舶建造与修理设计的原则在船舶建造与修理的设计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船舶结构强度应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以确保船体在运行中不会发生破裂或变形等严重问题。

(2)船舶设计应考虑到船员的工作环境和人机工程学原理,提高船员的工作效率和舒适度。

(3)船舶设计应满足相关国际安全标准和法规的要求,确保船只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提供适当的逃生通道和救生设备。

1.2 船舶建造与修理设计的技术要求在船舶建造与修理的设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技术要求:(1)船体结构设计应满足动力、电气、通信等各系统的安装布局要求,确保各系统能够正常工作并相互协调。

(2)船舶建造与修理设计应采用现代化的设计工具和软件,以提高设计效率和准确度。

(3)船舶建造与修理设计应使用具备相关船舶建造与修理经验的设计师,确保设计符合实际需求。

二、材料规范2.1 船舶建造与修理所使用材料的选择船舶建造与修理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船舶结构材料应具备良好的强度和耐腐蚀性能,以保证船体在恶劣环境下的使用寿命。

(2)电气、通信等系统所使用的材料应具备良好的绝缘性能和耐高温性能,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船舶建造与修理所使用的材料应具备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和规范的证明文件,确保材料的质量可靠。

2.2 船舶建造与修理所使用材料的检验和验收在船舶建造与修理的过程中,应对所使用的材料进行检验和验收,以确保材料的符合要求。

(1)材料的检验应包括物理性能测试、化学成分分析、超声波探伤等,以确保材料的质量合格。

(2)材料的验收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以提高验收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船舶建造检验指南

船舶建造检验指南

船舶建造现场检验基本项目检验指南广东省船舶检验局2009年目录前言 (2)第一章开工前检查 (3)第二章船体装配检验 (6)第三章船体装配焊后检验 (9)第四章下水前检验(船体) (15)第五章倾斜试验 (18)第六章锚泊及系泊设备完整性检验 (21)第七章救生设备检验 (23)第八章防火结构和消防用品检验 (25)第九章吨位丈量 (27)第十章轴系及螺旋桨制造检验 (29)第十一章下水前检验(轮机) (31)第十二章主辅机安装及轴系对中检验 (33)第十三章船舶管系及动力管系检验 (36)第十四章防污染设备检验 (41)第十五章电缆缚设检验 (44)第十六章电气设备安装检验 (50)第十七章系泊试验 (55)第十八章航行试验 (65)附表 (70)前言为把好建造船舶检验关,落实部海事局强化源头管理的要求,加强船舶建造检验现场检验管理,明确建造检验各项目的检验要求,进一步提高船舶建造检验质量,促进广东省船舶检验局建造检验工作规范化,我局组织有关人员编写了《船舶建造现场检验基本项目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检验指南》)。

《检验指南》包括了开工前检查、船体装配等18个船舶建造现场检验基本项目的检验条件、检验内容、检验要求及标准、检验记录,涵盖了船舶建造检验全过程的各个重要节点。

其各章节的检验依据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政府相关规定、船级社相应规范、批准图纸、我局接受的相应标准、我局的有关规定。

《检验指南》由李劲波担任主编,谭成英、李伟强担任副主编。

陈梦霖编写第一章,陈刚编写第二章,谢泳编写第三章,谭磊明编写第四章,侯建军编写第五、六、七、八、九章,江永坚编写第十章,陈广建编写第十一章,赖建成编写第十二章,刁学明编写第十三章,伍志坚编写第十四章,韦海文编写第十五章,童剑青编写第十六章,谭广信、伍志坚、张甫编写第十七、十八章。

《检验指南》的项目内容及框架由胡卓、余灵、羊少刚及部分编写人员确定,此外王沛仕、余灵、胡卓、陈新辉、王立文、赵国文等对《检验指南》初稿及送审稿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对此深表感谢。

海上营运船舶检验规程

海上营运船舶检验规程

海上营运船舶检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84]1号文发布l984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检验种类、范围和证书
第三章船体检验
第四章船舶舾装设备及船体管系的检验
第五章锅炉装置的检验
第六章机械装置和轴系的检验
第七章电气设备、无线电设备及电子设备的检验
第八章船舶自动控制和遥控设备的检验
第九章冷藏装置检验
第十章安全设备检验
第十一章起货设备检验
[适用范围节录]
1.O.2本规程适用于悬挂我国国旗的及在本局人级的民用钢质海上营运船舶。

对特殊用途的船舶和悬挂外国国旗船舶的检验,可参照本规程及本局的其他有关规定。

1.O.3执行本规程时,应根据船舶的船龄、航区、用途、是否人级及其具体的技术状况,在符合安全的条件下,区别对待。

船舶的船体、机械、电气各有关构件或部件,如超过本规程所规
定的允许蚀(磨)耗限度时,一般应按原建造标准修复或换新。

1.0.4本规程第二章所规定的检验范围,凡由船厂修理者,应由船厂向验船师提交检验;凡未经修理或由船员自行修理的项目,应由用船部门或其授权的代表向验船师提交检验。

1.O.5为保证船舶修理质量,修船部门应根据本局公布的有关规范、规则、规程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制订相应的修理工艺。

船舶在修理中,凡涉及到船舶航行安全方面的重要工艺、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应经验船部门同意。

1.O.6船舶改建或更动设备而影响到船舶稳性、强度、干舷及其他安全性能时。

船厂或用船
部门应将有关图纸、计算资料及设备合格证件提交验船部门,经审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船舶检验规范

船舶检验规范

船舶检验规范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交通工具,其安全性和可靠性十分重要。

为了确保船舶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船舶检验规范。

本文将从船舶建造、设备检验、船员资质等多个方面论述船舶检验规范。

一、船舶建造规范船舶建造规范是保证船舶结构牢固、使用寿命长久的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结构设计:船舶建造必须符合一定的结构设计标准,包括材料选择、结构强度、船体稳定性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范的制定旨在确保船舶在各种海况下都能保持稳定,并且能够承受外界环境的压力。

2. 施工质量控制:船舶建造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包括焊接、钢结构连接、涂装等方面的工艺和材料的选择。

这些规范的实施能够确保船舶建造的质量符合标准,并且能够保证船舶的使用寿命。

3. 消防设施:船舶作为运输工具,特别需要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

船舶建造规范对消防设施的种类、数量、布局等方面有详细的规定,以保障船舶及其乘客的安全。

二、设备检验规范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对船舶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因此船舶设备的检验十分必要。

设备检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机舱设备:船舶的主要动力装置和辅助设备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具体的检查内容包括发动机的燃料输送系统、水冷却系统、润滑系统等等。

2. 导航设备:船舶导航设备是确保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例如雷达、GPS导航、自动舵等。

这些设备需要按照规范进行定期检验和校准,以保证其准确可靠。

3. 通信设备:船舶通信设备的检验非常重要,包括无线电、卫星通信等。

这些设备需要确保与岸上通信的正常连接,以确保在危险情况下能及时与外界通信。

三、船员资质规范船舶的操作和管理涉及到船员的资质和技能,为了确保船员的安全素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资格认证和培训规范。

1. 船员培训:船员需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以保证其具备必要的航海知识和技能。

船员资质的评定与培训的内容和标准需要按照规范进行制定。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舶与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规则是为了确保船舶和海上设施的安全运行,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以及遵守国际海事标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则通常由海事管理机构或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并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首先,船舶与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规则要求船舶和海上设施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建造和装备。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船体结构、船载设备、电气系统、燃油系统、排污系统等方面的要求。

船舶和海上设施在建造过程中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检验和验收,确保其符合规定的标准,以确保安全运行和减少环境污染的风险。

其次,船舶与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规则要求船舶和海上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定期接受检验和维护。

这些检验通常包括船舶的船级检验、航海安全检查、港口国检查等。

船舶和海上设施在检验中必须满足相关安全要求,包括船舶结构的完整性、设备的正常运行、安全设备的可靠性等。

同时,船舶和海上设施还需要定期接受维护和修理,确保其安全可靠地运行。

另外,船舶与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规则还要求船舶和海上设施必须遵守相关的运营规范和操作规程。

这包括船舶的操作程序、货物装卸操作规程、船员的培训要求等。

船舶和海上设施的运营必须按照这些规程进行,并定期接受检查,确保操作规范,提高安全性和效率。

此外,船舶与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规则还要求船舶和海上设施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应急设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灾害。

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衣、救生圈等,应急设备包括火灾报警系统、泄漏报警系统等。

船舶和海上设施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备,确保其完好可用。

最后,船舶与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规则还要求船舶和海上设施必须记录相关的安全和维护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船舶的航行日志、维护记录、检验报告等。

船舶和海上设施的所有者必须保留这些数据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和报告,以提供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总之,船舶与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规则是为了保障船舶和海上设施的安全和环保,确保其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设计、建造、装备和运营。

船舶产品质量检验规程

船舶产品质量检验规程

船舶产品质量检验规程编制部门:质保部(检验)发布日期:2006年9月18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01日质量体系第三层次文件更改记录文件名:船舶产品质量检验规程文件编号:船舶产品质量检验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公司船舶产品质量检验的检验职责、检验程序、检验内容和方法。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军、民船舶产品质量检验的全过程。

2.引用标准QG/JX15-804-2006《产品质量检验控制程序》QG/JX15-805-2006《产品提交军检的控制程序》3.定义检验—对产品或服务的特性进行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其符合性的活动。

自检—施工人员对自己生产的零部件或施工项目,对照图样、技术文件、质量标准等进行的自我检验。

互检—施工人员对上道过程(工序)转来的零部件、半成品及班组长或车间指定人员对组员的产品质量在自检的基础上进行的复验。

专检—由专职检验人员对产品零部件及施工项目进行质量检验。

军检—由军代表对产品零部件及施工项目进行质量检验。

船检—由验船机构验船师对产品零部件及施工项目进行质量检验。

4.船舶产品质量检验的检验职责、检验程序、检验方法4.1船舶产品质量检验的职责4.1.1受检部门受检部门是指向质量检验部门提交外购件、外协件、自制件和成品检验的从事采购供应、对外协作、产品制造和试验工作的科室和车间。

1)遵守质量规范,严格按照图样、技术文件要求进行采购或生产,遵守工艺纪律,做好施工(采购)原始记录,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对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外购件、外协件或制造的零部件、半成品、成品的产品质量负责。

3)认真执行自检、互检、首检检验制度,负责按规定项目(产品报验项目清单)在规定的阶段向检验部门报验,并对报检合格率负责。

4)负责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消除,确保不合格品不送检、不流入下道过程(工序),协助检验人员做好不合格品的隔离工作,对不合格品流入下道过程(工序)及造成的不良影响负责。

河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

河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
(2)泡沫灭火系统控制阀及分配管系外部检视。检查控 制阀动作的可靠性及管系内水流通往各被保护舱室的畅通 性。畅通性试验时试验压力不小于0.5MPa; (3)为泡沫系统服务的水泵及管系的检验,应符合9.7泵 和管系检验的有关规定。
1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1)二氧化碳瓶、管系及阀件等应进行外部检 查。当发现二氧化碳瓶有明显腐蚀时,应对瓶壁 进行超声波测厚检查或进行水压试验;
(5)管系及阀件修理后,对其修理部分应进行1.25倍工 作压力的液压试验。
5、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1)二氧化碳管系应进行气密试验,试验压力为0.69MPa。 (2) 检查机舱二氧化碳遥控施放装置,并作二氧化碳施 放前的听觉和视觉信号报警试验;
(3)二氧化碳管系经修理后,对其修理部分应在车间进 行水压试验。分配阀箱、控制阀及瓶头阀至分配阀箱的管 段其试验压力应不小于11.8 MPa;自分配阀箱至喷头间的 管段,其试验压力1.0MPa。
(2)对用氮气加压的灭火剂容器,应检查容器 内的压力是否在使用范围内。若比设计温度下的 压力下降10%及以上时,应予填充;
(3)对灭火管路及接头(包括附在容器上的阀接头)进 行空气畅通性试验。检查机舱卤代烃系统施放装置,并作 施放前的听觉和视觉信号报警试验;
(4)对用压缩空气驱动卤代烃灭火剂的空气瓶,其检验 要求按9.6空气瓶及其管系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
3、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1)抽查一些喷嘴作效用试验,应急消防泵可 向压力水雾灭火系统供水时,应急消防泵应作效 用试验;
(2)在效用试验中,系统内压力降低时,供水 系统应能自动投入工作。
4、卤代烃灭火系统(原设有的船舶) (1)应对使用15年的贮液瓶进行超声波测厚, 大型贮液瓶还应进行内部检查,以后每10年进行 一次;

新造船系泊试验通用规程

新造船系泊试验通用规程

新造船系泊试验通用规程一、总则1 目的为验证新造船舶机械设备各系统安装的正确性及其工作性能,使现场施工、调试人员、检验员及技术人员能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轮机设备的调试和检验,特制订本规程。

2 运行和测试操作:调试组设备服务商见证:船东代表质量部检验员船级社验船师(《检验与试验》计划(ITP)上要求的项目)3试验数据的记录根据各设备上仪表所显示的参数记录在技术部下发的系泊试验大纲附带的表格上,如需船级社确认时,试验记录须经验船师见证。

试验后,检验报告及数据记录应递交给船东/现场验船师。

4 设定值允许的误差压力设定值允许误差:±2.5%;温度设定值允许误差:±3℃,温度<100℃。

±5℃,温度≥100℃;液位设定值允许误差:±5%;设定值允许误差的详细约定应遵照一切可能。

二、检验规程(一)主机1.参数及设备的试验方法:(1)压力开关使用标准压力表,对报警压力和相关的报警环路经行检验。

(2)温度传感器对温度传感器,可以采用带可变电阻的环路经行模拟试验,从而设定温度值。

舱内油或者水温度报警点的设定可以借助试验电加热器或者冰水,报警点的值的检验可以使用标准温度计。

(3)舱柜的液位开关盒限位开关根据实际安装情况,液位开关或限位开关可用人工调节。

人工调节探测器的闭合或断开触点。

(4)电源故障报警切断非熔断器的开关。

(5)超载试验人工操作启动器内的温度继电器,以此产生超负荷工况。

(6)主机超速试验通过采用安全系统模拟试验的方法,使主机超速试验的设定值降低至额定转速以下。

2.试验要求(1)主机、轴系和螺旋桨等的安装验收合格;(2)试验前主机已初步调整各缸的工作参数;(3)为主机推进服务的辅助机械装置、泵及管系已经试验合格;(4)主机安全保护装置及各系统的报警装置调试合格;(5)完成主机冷态拐档差测量并有合格记录;(6)试验采用柴油、主机滑油、汽缸油牌号及冷却水应符合主机使用说明书要求,并经船东确认。

第三篇_营运船舶检验.-.20051129174944.-.2006113154532

第三篇_营运船舶检验.-.20051129174944.-.2006113154532

第三篇营运船舶检验第1章通则1.1一般规定1.1.1 除本规程第一篇1.4.1的有关规定外,如果在船舶建造时所依据的规则、规范的最新版本中或在本局通报中未作特别说明时,则该规则、规范对这些船舶在营运中亦适用。

检验、试验以及签发、展期和签署本局的证书,应完全符合现行规则、规范的要求。

1.1.2 营运船舶的各种检验应与计划修船相结合,为此,船舶所有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1.1.3 营运船舶各种检验的检验项目的一般范围规定在本规程相应的篇和章节的表中。

以此为基础,根据检验的具体条件,由验船师决定表中各项目的检查、测量和试验的范围。

1.1.4 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可以根据船舶的技术状态或其他原因缩短个别项目的规定检验期限。

1.2 初次检验1.2.1 初次检验时,应查明船舶的船体结构、机械和设备在结构、性能、布置及安装等方面是否符合规范、规则要求,查明可能与规范的偏离及结构上有否影响安全的缺陷。

1.2.2 初次检验包括核查船舶持有的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有关须知和文件,审查图纸资料及技术文件;详细检查、试验和测量。

检验项目应根据船龄、船舶种类及其技术状态按相应船舶的换证检验范围确定。

若船舶具有本局承认的船检机构签发的有效检验证书时,检验范围可适当减少。

1.2.3 初次检验时,应对船舶的稳性、强度等做出评定,重新核定或确认船舶的航区及干舷。

1.2.4 初次检验时,船舶所有人应提供为核实是否符合规则、规范要求所必需的图纸资料及船舶文件(原船舶检验证书、工厂证明等)。

应提交的图纸及技术文件见《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规定》的规定。

如果船舶所有人不能提供上述规定要求的全部图纸资料及技术文件,则应采取措施作必要的计算、绘制图纸和试验,以获取所需的数据。

1.3 年度检验1.3.1 年度检验系指对特定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照规则的有关规定每年进行的常规检验。

1.3.2 年度检验时,应检查所有船舶证书及技术文件,查明船舶及其设备(包括其船体、船舶设备、机械和冷藏装置、电气和无线电设备、备品和备件、防污染设备等)是否保持良好状态,确认对船舶及其设备没有作过未经允许的变更。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模版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模版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模版一、概述船舶安全检查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可靠,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船舶安全检查的组织、责任、程序和要求,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的效率和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确保船员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船舶的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四、主要内容1.船舶安全检查的组织与责任1.1船舶安全检查任务由船舶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并明确责任人。

1.2船舶安全检查的责任人要负责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并及时报告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

1.3船舶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4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1.5船员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材料。

2.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与要求2.1船舶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确保按要求及时检查船舶的各项安全工作。

2.2船舶安全检查应遵循“先人后物,先上后下”的原则,即先检查人员的安全措施,再检查设备和物品的安全状况。

2.3船舶安全检查应按照船舶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进行,检查要全面、细致,确保不遗漏任何安全隐患。

2.4船舶安全检查要重点检查船舶的主要设备和系统,如发动机、舵机、锅炉、电气设备等,以及防火、防污染、救生等装置和设备的状态和功能是否正常。

2.5船舶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责任人要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3.船舶安全检查的记录与报告3.1船舶安全检查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并签字确认。

3.2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要分类保存,保密处理,以备随时查阅和审查。

3.3船舶安全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告给船舶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确保重大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五、船舶安全检查的监督与评估1.船舶安全检查的监督船舶安全检查的监督由船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则总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D、C、B、A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第五条(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六)变更船名、船籍港;(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船舶交验规章制度范本下载

船舶交验规章制度范本下载

船舶交验规章制度范本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确保船舶及其人员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及国际船舶的交验工作,包括船舶的验船、复验、年度检查、特殊检查等环节。

第三条船舶交验工作由船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确保船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四条所有参与船舶交验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篡改、伪造相关文件,不得向管理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第五条船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交验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船舶交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船舶的交验工作应当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船舶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船舶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船舶交验工作。

第八条船舶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船舶交验工作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交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船舶验船第九条船舶取得船旗国批准的进出口货物船舶经中国海事管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中国进出口货物。

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船,确保船舶符合适航、安全、环保等要求。

第十一条船舶验船应当由经批准的验船机构进行,验船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船舶验船应当包括船舶结构、设备、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检查,确保船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十三条船舶验船应当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外观、内部设备、驾驶舱等方面,对船舶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船舶验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分类验船,对不同类型的船舶进行不同的验船标准。

第十五条船舶验船结果应当及时向船舶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六条船舶验船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费用标准由船舶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七条船舶验船结果不合格的船舶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可以重新进行验船。

第十八条船舶管理机构应当对验船结果合格的船舶及时发放相关证书和文件,证书的有效期应当定期复核。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目的
对船舶管系加工、安装进行工序检验,旨在控制不合格品产生,使产品质量满足船级社规范和船东要求。

2、适用范围
重点改装船舶、造船和海工产品的管系工程。

3、术语和定义(无)
4. 职责
4.1 铜工施工班组(队)质量检验员负责本班组(队)施工产品的过程检验和完工报检。

4.2 铜工作业区质量检验员负责本作业区内施工产品的过程检验和完工报检。

4.3 单船质量检验员负责现场施工产品的过程检验和完工报检。

4.4 单船工程主管负责联系船东或船检对施工产品进行完工交验。

5、实施程序
5.1集配中心材料工对所领取的管材和附件要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缺陷,当即退库;材料进入车间后,如达不到使用要求,需通知车间质量管理员联系相关部门共同确认。

5.2下料区配料工要严格按照图纸规定的要求选用管材和附件,必须保证管材的切割精度;下料区需明确专人对管材下料尺寸进行校对复测,作业区质量检验员负责日常巡检和抽检。

5.3加工区施工队根据托盘配料进行管件加工,装配要求、校管公差都必须
满足船级社规范;施工队质量检验员需进行装配检验和精度测量,在自检合格后报作业区检验员检验,必要时由工程主管通知船东或船检进行装配检验,确认合格后转入下道工序。

5.4焊接区焊工必须挂牌上岗,持有相应的焊工证书方可施工,严格按照工艺规范要求进行焊接作业;焊接完工后要清渣修磨、自检签名,然后报本队检验员检验,在得到充分自检和互检后向作业区检验员报检,如有缺陷修补需再次向作业区检验员报检。

5.5由工程主管通知船东或船检进行焊接检验,需要进行无损探伤,由工程主管联系协调,确认合格后将管件进行表面处理;需要压力试验的管件,必须在压力试验报检合格后方可表面处理。

5.6管件安装必须严格按照《船舶管系安装》作业指书要求施工,安装前须复对坐标尺寸、
清理管内杂物、检查法兰密封面,在得到单船质量检验员或船东确认后,方可进行管路连接。

5.7通舱件、合拢管及现校管装配和焊接都必须向单船质量检验员以及船东报检,需要进行无损探伤由工程主管联系协调。

5.8管路安装完毕后,施工人员要认真检查管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自检合格后向单船质量检验员以及船东报检。

5.9根据管路和系统的不同要求,需要做相关密性试验以及管路清洗,施工队应在自检和互检合格后向单船质量检验员报检,单船质量检验员确认
合格后方可向船东或船检报检,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510管系效用试验时,施工队质量检验员、单船质量检验员、船东或船检共同参加验收,
并认真记录试验参数。

5.11报检要求
5.11.1工程完工报检一律凭《检验项目报检单》书面向相应的质量检验员报检;工序报检凭《管加工报检单》书面向相应的质量检验员报检;不得擅自向船东或船检直接报检。

5.11.2《报检单》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端正,质量检验员接到书面《报检单》后,应及时按相关规定、规范要求对报检项目进行检验,并如实记载检验和试验结果。

5.11.3采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检测合格,并有检验有效标识的方可使用,计量仪表的编号要记录在《报检单》上。

5.11.4车间质量检验员要及时整理、提交完工检验记录,并报相关质量管理人员保存、归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