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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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深人规[200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各级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行政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分类和管理第五条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行政机关的职责任务和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目录,在行政机关编制限额内核定聘任制公务员的编制。

对于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的,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编制时应当明确编制的使用期限。

第六条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分为专业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

专业类职位是指机关工作中专业性较强,承担一定专业管理职能的职位。

辅助类职位是指机关工作中事务性较强,属于辅助从属性质的职位。

第七条专业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按照工作性质纳入相应的职组、职系。

每一职系可以按照职位特点、任职资格、权责轻重设高级主任、一级主任、二级主任、主管、助理等若干职务层次。

第八条市人事部门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分析评价,定期颁布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和公共行政管理的发展变化及时更新,建立职位的动态管理机制。

用人机关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向市人事部门提出补充或调整职位目录的建议。

各区用人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或调整职位目录的,由区人事部门统一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聘任制公务员职位空缺不得使用委任制公务员。

第九条用人机关应根据本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编制配备情况和职位目录拟定聘任制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公务员法》对聘任制的新规定(简)

《公务员法》对聘任制的新规定(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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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条件
聘任公务员需要的前提条件: 聘任公务员需要的前提条件: 一是编制限额; 一是编制限额; 二是工资经费限制。 二是工资经费限制。 机关编制和工资经费的多少, 机关编制和工资经费的多少,都是通过 法定标准和程序来确定的。 法定标准和程序来确定的。
聘任公务员只能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 限额内进行。 限额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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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实施情况: 聘任制实施情况:
公安机关公开招聘警察 部分职位聘任制 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2007年 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7年 1月实施)规定,“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 月实施)规定, 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 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 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 但是, 制。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家 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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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聘任合同内容的规定。
(一)聘任合同期限 一是有固定期限。即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 一是有固定期限。即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 二是无固定期限。即合同有效期无明确规定。 二是无固定期限。即合同有效期无明确规定。 三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三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二)职位及其职责要求 工资、福利、 (三)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四)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 1、工作条件 2、工作纪律 3、聘任合同终止的条件 以上都是必备条款。 以上都是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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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市公务员部分职位将实行聘任制。 福建:厦门市公务员部分职位将实行聘任制。 2005年 12月 (2005年,12月) 北京:法院招考176名聘任制公务员 。(2006年 北京:法院招考176名聘任制公务员 。(2006年 1月 ) 深圳首次招考聘任制公务员。( 。(2007年11月 深圳首次招考聘任制公务员。(2007年11月) 1。实行职务管理和合同管理:聘任制公务员聘 实行职务管理和合同管理: 期为1 期为1至3年不等 。 2。聘任公务员设年金制度。 聘任公务员设年金制度。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薪级工资制,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薪级工资制,参照企业员 工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工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按照本市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此外, 按照本市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此外, 市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还为聘任制公务员建立职 业年金制度。 业年金制度。

深大公务员制度(第九章公务员职位聘任)

深大公务员制度(第九章公务员职位聘任)

职位聘任的意义
1.可以满足公务员机关多样化的用人需求。
意义
2.可以健全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 机和活力。
聘任制实行的条件
1.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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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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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4.在规定的编制 限额和工资经费 限额内进行。
3.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 门批准。
聘任的实施
1.公开招聘:参照公 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 进行。 2.直接选聘:直接对 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 考核,审查其条件, 如学历、资历或者经 验等,然后确定是否 聘任。
1.合同管理。
2.平等协商。
3.任期明确。
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期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任合同。
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为期限的聘任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一)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或本 市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 制公务员的; (二)聘任制公务员 近5年内没有本办法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连 续聘满10年的。
《公务员法》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 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 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 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 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 限额内进行。
职位聘任的特点
年度考核不称职或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 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 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 从事原工作、或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 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合同示范文本)The contract concluded after the parties reached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s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合同示范文本)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用人机关(甲方)聘任制公务员(乙方)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20XX年4月版)使用说明一、本聘任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作为我市行政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签订聘任合同的标准文本。

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但应符合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

二、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三、填写本合同一律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四、本合同须由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亲自签订。

五、本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作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六、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可写“无”或划上斜杠(/)七、合同编号规则为:用人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订立年度+顺序号(三位号)八、职位填写要求为:职类+职组+职系。

九、本合同订立时间不得在合同期限起始时间之后。

用人机关应自合同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用人机关)主要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聘任制公务员)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计划总体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计划总体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计划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深人发[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计划总体方案》的通知(深人发〔2008〕62号)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办、社会事务办,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计划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二○○八年八月七日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计划总体方案为保证我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制度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我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在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试行职业年金计划,总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为增强我市聘任制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保障聘任制公务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以我市试点聘任制公务员制度为契机,在聘任制公务员中试行职业年金计划,逐步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国家公务员制度相衔接,既体现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又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实施原则。

聘任制公务员全部纳入职业年金计划。

(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聘任制公务员享受职业年金待遇以其在国家机关担任公职为前提,与其所付出的劳动、服务年限、做出的贡献直接相关。

(三)与聘任制公务员考核、奖惩制度及反腐倡廉工作密切结合的原则。

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的积累、发放与公务员的考核、奖惩状况、廉洁自律表现等因素直接挂钩,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奖廉罚贪。

(四)综合平衡原则。

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替代率等指标必须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相适应,使聘任制公务员、委任制公务员及企业员工退休待遇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深府办[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7日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五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六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2023年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

2023年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

2023年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尊敬的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我谨代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您收到本次聘任合同的事宜表示感谢。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深圳市公务员聘任制度,确保公务员人才的选拔、使用和管理,特制定了本合同,并希望您仔细阅读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一、合同内容1. 双方关系:本合同为深圳市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2. 职位聘任:根据申请人的资格、能力和工作表现,行政机关在职位进行选拔和录用,并明确职位名称、级别。

3. 任职条件:公务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如年龄、学历、政治素质等,并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4. 合同期限:聘任期限为三年,期满后行政机关视情况决定是否续聘或解聘。

如有续聘,合同期限以实际情况为准。

5. 工资待遇:公务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具体数额由行政机关确定。

二、权利与义务1.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有权依法管理和使用公务员,对公务员进行培训、考核、奖惩等,并为公务员提供工作条件和环境。

2.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应履行职责和任务,保守国家秘密,执行法律法规,服从上级指示,维护国家利益,并享受国家规定的权益和待遇。

三、绩效考核与奖惩1.绩效考核:行政机关将根据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务员聘任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2.奖惩措施: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和激励,对工作不力或违反职业行为准则的公务员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四、劳动保护和待遇1.劳动保护:行政机关负责对公务员的劳动权益进行保护,确保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工作条件:行政机关将为公务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确保公务员的工作顺利进行。

3.社会保险:公务员按照国家和地区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五、解除合同1.双方解除:公务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自动解除。

聘任制公务员改革探析——以深圳市为例

聘任制公务员改革探析——以深圳市为例

2020年12月第23卷第24期中国管理信息化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Dec.,2020Vol.23,No.240 引 言作为公务员制度的基础,公务员录用机制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公务员制度经历了推荐选拔和统一分配阶段、考录制度的探索阶段、考录制度的推行阶段以及考录制度的规范化阶段,随着200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探索公务员分类改革、聘任制改革又被提上日程。

广东省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在探索、试行公务员分类和聘任制改革道路上成为了第一批“吃螃蟹”的人,但好景不长,2018年上半年,深圳市对所有聘任制试行以来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转任,统一转为委任制公务员,聘任制改革戛然而止。

而探讨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改革相关内容,仍对相关人员研究聘任制改革提供了一定参考。

1 文献综述从国外的公务员制度看,英国的公务员制度始于19世纪30年代的文官制度改革,其后经历了多次改革,于1996年开始对一般公务员和高级公务员进行分别管理,并制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高级公务员管理制度、公务员录用执行公开考试制度;美国的现代公务员制度深受英国影响,对公务员主要实行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1978年发布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法》制定了高级公务员序列,其公务员的录用主要分为竞争性考试录用和直接委任;日本的现代公务员制度深受美国影响,1947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法》确立了其公务员制度基础,将公务员划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录用分为选举制和委任制。

国内的公务员聘任制研究在200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后开始,其中,学者周建国、刘茜认为,推行公务员聘任制有利于拓宽用人渠道,激活公共人事系统的活力,但还需要通过全面发挥社会核心价值、完善聘任制管理制度等措施实现公务员聘任制的基本目标;张宏伟认为,聘任制改革对创新公务员管理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优化机关人才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谢丽娜认为,聘任制公务员制度改变了传统公务员制度中的僵化管理模式,对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制度意义;罗升鸿、钟云华认为,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点为逐步完善该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提供了宝贵经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深人社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局,盐田区公务员和职员管理办公室,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月15日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市外公务员转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外各级机关(含中央和省直属机关的驻深单位)的公务员(以下简称市外公务员)调入本市机关单位(含本市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任综合管理类处级以下职务或者其他职类职务。

第三条市外转任工作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考试与考察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外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市外转任工作的统筹管理和转任人员审批。

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各机关单位按管理权限承担本区、本单位的市外转任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外公务员转任本市处级职务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资格条件:(一)在市外机关担任同级或者以上领导职务;(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四)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制度,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廉洁,形成高效的政府工作系统,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是指深圳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按本办法管理,但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除外。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管理,遵循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纪;(二)为人民服务,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三)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政府的声誉;(四)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执行公务;(五)忠于职守,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六)服从领导,执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和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三)参加政治理论、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四)对本单位或者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五)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六)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据本办法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管理制度)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和监督约束且重,实行统筹调度、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和职务序列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执法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组可进壹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目录,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组、职系、职位设置情况进行明确。

各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说明,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位的主要职责、任职条件等予以明确。

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壹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

根据工作实际及对公务员学历、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于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不存于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七条壹、二级执法员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职数由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壹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3.5%,二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5%。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深府[2012]8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深府[2012]8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深府[2012]8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自2010年全面启动以来,以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三大职类为基础的公务员职位体系和分类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有效提高了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拓宽了公务员职业发展通道,搞活了机关用人机制,优化了机关人力资源配置和行政运行机制,但也存在职位分类比较粗、配套制度不够健全、日常管理尚需磨合等问题。

为深化改革,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务员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全力打造专业、高效、公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为深圳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有效的人事制度支持和有力的公务员队伍保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公务员职位体系(一)研究探索综合管理类共通性职位管理机制。

为促进政府内部管理的统一和规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务员管理先进经验,开展职位调研分析,探索提出对政府内部财务、人事、行政后勤、电子政务等共通性职位实施职系管理的思路。

(二)增设行政执法类专业执法职系与专业技术类职系。

根据部分执法工作的专业性要求,研究将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卫生监督等执法队伍中专业要求较高的食品执法、特种设备执法、药品执法、医疗执法等职位设置为专业执法职系。

适应机关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需要,拓宽专业技术类职位范围,将审计部门中财务审计、工程审计等职位设置为专业技术类职系,研究在规划、统计等部门中设置专业技术类相应职系。

围绕精细化管理,对行政执法类专业执法职系和专业技术类各职系开展职位分析工作,以职系为单元制定职位规范,明确各职系的主要职责、入职条件、能力要求、晋升资格等,为实施更有针对性的招考、培训、考核等制度奠定基础。

深圳聘任公务员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深圳聘任公务员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深圳聘任公务员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核心提示:深圳聘任公务员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小编从用人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的八种情形和用人机关可以解除的六种情形为您介绍深圳聘任公务员可解除合同的14种情形。

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深圳市进一步加强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进一步细化合同管理,规定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要在规定时间内订立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聘任合同的,经督促后仍不签订的,视为其主动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制公务员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由下一级领导职务晋升到上一级领导职务等导致工作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变更聘任合同等,进一步增强了合同管理的操作性。

《办法》规定,聘任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

首次聘任的合同期限为3年。

《办法》首次明确首聘合同的具体情况,比如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到用人机关的;从市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首聘合同都是3年。

以下八种情况,用人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一)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四)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六种情况,用人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二)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四)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者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也不能从事由用人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五)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六)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深府办〔2010〕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统筹调度、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执法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组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目录,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组、职系、职位设置情况进行明确。

各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说明,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位的主要职责、任职条件等予以明确。

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

根据工作实际及对公务员学历、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试行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五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六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七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八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主任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九条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2017最新)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2017最新)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五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六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八条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聘用制管理制度

公务员聘用制管理制度

公务员聘用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优化公务员聘用制度,提高公务员团队素质和管理效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聘用对象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聘用对象为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较高学历的人才。

2. 公务员聘用对象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守法意识,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聘用程序1. 公务员聘用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

招聘公告应当在规定的报刊、网站上公布,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公平参与。

2. 公务员聘用分为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

3. 笔试及面试内容应与招聘职位相关,包括业务知识、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等。

4. 体检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并必须由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5. 考察对象包括个人品德、工作态度、团队协作能力等,以及社会评价等。

6. 合格的聘用人员将被录用为公务员,并签订聘用合同。

四、聘用监督1. 聘用程序及结果应当定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对聘用公务员进行定期考核,对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当做出相应处理,并及时通报。

3. 公务员聘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聘用监督制度,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五、聘用奖惩1. 优秀的公务员将获得相应奖励,包括薪酬、晋升等。

2. 对不合格或失职失责的公务员将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警告处分、停薪留职等处理。

3. 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聘用终止1. 公务员因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胜任工作的,聘用部门应当及时终止其聘用合同,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2. 公务员应当在退休年龄到达时自动离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由公务员聘用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2. 公务员聘用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提高公务员聘用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对本管理制度作出的修改和解释,由公务员聘用部门负责公布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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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27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试行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五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六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七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八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主任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九条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公开招聘,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按照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的,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计划;(二)发布公开招聘公告;(三)报名;(四)笔试;(五)资格初审;(六)面试;(七)体检、资格复审、考察与公示;(八)聘任审批。

必要时,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拟订公开招聘计划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公开招聘计划,制定公开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发布。

公开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用人机关、职位、名额和资格条件;(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三)需提交的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六条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一般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应聘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考试实行分类考试,考试内容根据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十八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应聘人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并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组织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当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和考察。

资格复审主要核实应聘人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

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条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资格复审和考察情况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送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内容包括用人机关名称、职位、拟聘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聘任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任;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任,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任。

第二十一条因体检、资格复审、考察、公示不合格或个人放弃聘任资格等空缺出的名额,可在同职位考试总成绩合格考生中,按排名高低顺序,依次递补拟聘人选,并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采用选聘方式的,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一)申报选聘计划。

提交选聘计划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选聘计划须包括选聘职位、名额、资格条件、选聘范围、薪酬待遇、考试或考核的方法及程序等内容;(二)组织选聘。

组成考评小组,按照选聘计划规定的范围、资格条件等选定应聘人,并按照选聘计划规定的考试或考核方式及程序对应聘人进行考试或考核,确定拟聘人选,并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办理考察和公示手续,确定拟聘人员名单;(三)聘任审批。

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聘任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或体检资格,不予聘任或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聘任合同的订立第二十四条用人机关应当在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聘任后60日内,根据公开招聘或选聘计划与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应届毕业生被聘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可在其获学校派遣之日起3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二十五条聘任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六条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的有合同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

用人机关原则上应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首次聘任的聘期一般为3年,续聘的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不得超过编制使用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七条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或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二)聘任制公务员近5年内没有本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且连续聘满10年的。

第二十八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九条聘任合同由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并经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合同文本上盖章或签字生效。

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任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聘任合同期限;(三)聘任职位及其主要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或绩效目标;(四)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五)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聘任合同的其他事项。

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用人机关与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约定的试用期为6个月,包括在聘期内。

试用期内,由用人机关对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由用人机关按招聘职位明确的职组(职系)、职务(职级)、入职薪级任职定级,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对调任、转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或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十二条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实行薪级工资制度的,按照其入职薪级工资标准的80%执行;(二)未实行薪级工资制度的,按照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用人机关为聘任制公务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聘任制公务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机关支付违约金。

用人机关要求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三十四条聘任合同期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任合同。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聘任期考核合格,本人提出续聘的,用人机关应与其续签聘任合同。

是否续签聘任合同,应当在聘任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确定。

第四章聘任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三十五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用人机关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不影响聘任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条用人机关发生调整、合并或撤销等情况,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聘任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机关继续履行。

第三十八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任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符合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发生变动的,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变更聘任合同。

第四十条变更聘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一份。

第五章聘任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一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依法服兵役的;(三)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四)用人机关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聘任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

聘任制公务员因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机关。

除上述情形外,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聘任制公务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仍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即可解除聘任合同。

第四十三条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一)聘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或有2年为基本称职的;(二)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四)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五)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目标,也不能从事由用人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六)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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