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案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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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当事⼈是需要举证,不管是原告跟被告都有举证的权利,可以向法庭提交⼀些对⾃⼰有利的证据。

但是在举证的时候是有责任分配的相关原则,需要提前了解清楚,避免在举证的时候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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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五条举证期限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民法院根据当事⼈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民法院根据当事⼈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的,⼈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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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合同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浅析民事合同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了部分 无效 的事实之后 , 如果 双方对其 余部分 是否有效 有争执 , 由原告对无 应
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事实负证 明责任 。相反的情况是 : 在立遗嘱时 , 包 含数项 处分的遗 嘱的一项处 分无效 , 不 会 自然地使 其他处 分项无效 , 只有 可推
定 的较 短 的 承 诺 期 限 。 受 要 约 人 如 果 可 以 证 明 他 将 这 一 迟 列 的 承诺 表 示 是 及 时
无效 的要件特征承担证明责任。由于错
误、 强制 或欺诈而 导致 的意思错误 , 由试
图 避 免 意 思 表 示 结 果 的 当事 人 承 担 证 明
诉讼请求 以 自己的或对方 当事人 的
法 律 行 为 的 意 思表 示 为 前 提 条 件 的 当事 人 , 当对 产 生 这 种 意 思 表 示 的 情 况 负 应
责任 , 即如果被告不 愿让作为诉讼 基础
证明责任 。其证 明方式有二 : 是用令 一
人信赖的再现意思表示的语言; 二是用根
的合 同生效 , 那么被告应负证 明责任。
于合 同诉 讼 中的证 明责任 的分配 , 笔者 在下文 中的关 于合同所产生 的各 种争议
情 形 下 的 阐 述 即 是 对此 项 原 则 的 细化 和
印证 。
等行 为。 由于导致合同无效 的诸事实属 于妨碍要 件事实 , 以按照证 明责任 的 所 分配原则 , 装合 同有 效的原告对 此不负
内容 的确 定 来 判 断 。这 条 原 则 同样 适 用
意 思表示 的到达这一事 实负证 明责任 。
主 张 表 示 因被 撤 销 而 无 效 的 当 事 人 , 需
实现 而被放弃 ” 承担证明责任 。原告还 必须证 明 , 约定 或意定 的合 同格 式得到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4、过错原则。

5、公平原则。

在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通常需要对举证的责任进行分配。

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这个问题,大家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可能并不知道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搜集了一些有关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资料,希望可以帮上大家。

一、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1)一般规则:该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说。

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成文法规来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4条第1款规定: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规定,只停留在一般表述的层面上,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对哪些具体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够明确,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为了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第5条、第6条又分别对合同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负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当我们就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的时候,法院在立案后会要求我们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有相关条款,那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律师通过采集的相关民诉法知识,给大家重点介绍下。

当我们就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的时候,法院在立案后会要求我们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有相关条款,那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的小编通过采集的相关民诉法知识,给大家重点介绍下。

▲一、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根据《新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三、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

根据《新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证明责任的分配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证明责任的分配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 证明责任的分配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案件所涉及的事实由谁来负责提供证据。

由于证据的提供责任涉及如果有关事实得不到证明应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问题。

如上所述, 在民事诉讼中, 证明责任的主体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为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但与案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在一定情形下承担对案件的某些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职责的法院同样也不承担证明责任。

据此, 案件的证据责任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分配。

具体某一事实应由谁举证,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学者们将其归纳为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

依此原则, 无论是原告、被告, 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还是诉讼中的第三人, 都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

由于法律上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 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证据规定》中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了一些具体的说明。

主要内容有: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 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 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中责任的认定如何解释-

民事诉讼法中责任的认定如何解释-

民事诉讼法中责任的认定如何解释?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证明责任又叫举证责任,它有两项基本原则。

其中,一般规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它体现了诉讼公正的一般要求,也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

我们的生活中避免不了矛盾,有些矛盾可以私底下解决协商,当协商不成功的时候就要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例如劳务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那▲民事诉讼法中责任的认定如何解释?责任的认定对于我们来说好像是很专业的名词,的小编为你解决。

▲一、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基本问题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基本问题,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事实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的适用,也直接影响最终裁判。

因此,审理案件首先应查明案件事实。

支撑案件事实的是证据,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事诉讼法中责任的认定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

其承担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

刑事诉讼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一般由被告即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

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

因此,根据案件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证明责任又叫举证责任,它有两项基本原则。

其中,一般规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它体现了诉讼公正的一般要求,也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

这是民事诉讼传统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法源。

但该原则在实践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摘要: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证明责任的分配对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关系到诉讼中当事人能否胜诉,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我国目前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模式的法律规定仍存在一些漏洞,无法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充分地运用。

如何完善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值得思考,本文拟从证明责任的概念出发,通过分析国内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现状以探究我国目前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漏洞及解决方式,从而实现诉讼中真正的公平。

关键词: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一、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一)证明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判决结果出现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知,证明责任制度的存在是为解决案件事实由哪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来予以证明,若证明不了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等法律问题。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首先认清案件的事实。

在诉讼中确定证据是否充分,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不会产生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亦不会涉及法院应当如何决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的问题。

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由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而无法认清事实的情况,那么当出现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如何判断由谁承担败诉风险?是证明责任的分配的意义所在①。

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分配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谈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首先要确定举证责任,只有在本文所指的举证责任存在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法官如何做出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制度对于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体例,首先我国主要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民事诉讼程序法中对证明责任分配予以规定,同时亦在民事实体法中规定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如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各项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列举了一些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责任分配是指在事故或纠纷发生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将责任划分给相关当事人的过程。

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明:
1. 过失原则:根据过失原则,责任应分配给过失方。

过失可以是指故意或疏忽行为,导致损失或伤害的发生。

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情况,可以证明某一方存在过失行为,并因此应负有相应责任。

2. 因果关系:责任分配还要考虑因果关系,即判断某一方的行为是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如果某方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失或伤害的发生,那么该方应负有相应责任。

3. 侵权行为:在民事法律领域,责任分配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来确定。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侵权方应负有相应责任。

4. 合同约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各自的责任范围和分配规则。

合同约定的责任分配原则可以作为一般规则的依据。

5. 公平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以上规则不能完全适用,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进行责任分配。

公平原则是指根据社会伦理和公共道德原则,合理划分责任。

总之,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需要综合考虑过失原则、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等因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可以综合应用这些规则来确定责任的分配。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原则决定了各方当事人需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和程序进程。

因此,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内涵、发展及其实际应用,为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内涵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性质,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提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责任。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传统诉讼理论中,通常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需提出相反证据或进行反驳。

然而,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逐渐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实践应用(一)一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原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要求,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此外,还考虑案件的性质、类型、诉讼阶段等因素进行分配。

对于涉及法律事实认定的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法律推定、事实自认等情形,举证责任可能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二)特殊原则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知识产权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由于涉及到较高的技术要求和复杂性,往往采用特殊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而被告则需要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等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五、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问题与挑战(一)证据难以获取和保全在民事诉讼中,部分案件涉及的证据可能难以获取或保全,如证人证言、物证等。

这给当事人提供了较大的举证难度,可能导致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公正和合理。

民事证明责任法律后果(3篇)

民事证明责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以使自己的主张成立。

民事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其法律后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胜败。

本文将从民事证明责任的概念、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事证明责任的概念民事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证明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 主观性:民事证明责任是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证明责任,体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意志。

2. 法律性:民事证明责任具有法律强制性,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证明责任。

3. 义务性:民事证明责任是当事人的一项义务,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

4. 不对称性: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并不对等,原告承担更多的证明责任。

三、民事证明责任的法律后果民事证明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胜诉或败诉:当事人未能承担证明责任,其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从而败诉;反之,当事人承担了证明责任,其主张可能得到支持,从而胜诉。

2. 损害赔偿:当事人因未能承担证明责任而败诉,可能需要承担对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3. 案件延期或终止: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未能承担证明责任,可能导致案件延期或终止。

4. 法律责任:当事人故意隐瞒证据、伪造证据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民事证明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之间的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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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要求:
1、当事⼈向⼈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向⼈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条履⾏相关证明⼿续。

3、当事⼈向⼈民法院提供外⽂书证或者外⽂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译本。

4、当事⼈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期,同时依照对该⽅当事⼈⼈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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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那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下面就请跟随赢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一、举证责任含义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行为责任注重诉讼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直到双方无证可举。

行为责任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

结果责任最初由德国法学家尤利乌斯?格拉斯提出,后经许多法学名家的倡导,成为举证责任的主导概念。

结果责任是指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任何一方未能说服法官时应当判谁败诉的问题。

尽管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仍不得拒绝裁判。

法官在作出裁判前,必须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因事实真伪不明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这才是举证责任的本质。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

行为责任督促权利主张者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便法官查明案情,正确下判。

结果责任则是一种潜在的责任,主要针对主张者无法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使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如果判其败诉,又明显不公,法律针对这种情况预先设置由哪一方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当诉讼终结,一旦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法律预先设置的潜在的结果责任,则可能转化为现实。

举证责任的实质在于结果责任,结果责任事关当事人诉讼的成败。

因而如何科学、公正、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就显得至关紧要。

在民事诉讼理论领域,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民事诉讼上的脊梁”;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是每一个民事案件都会遇到的问题,而个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又错综复杂、情况各异。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研究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研究

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研究[摘要]民事证明责任分配横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两大法域,为学者们的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它又是一个极具实务性的课题,证明责任的不同分配直接影响到法官对于案件的裁判结果。

审视我国现行法有关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和司法操作中的不足,综合考量我国的现实语境,可以发现这一制度存在着一些需要商榷和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责任;法律要件分类说;实体法自由裁量权一、证明责任的概念剖析在我国,法学界一直从提供证据责任的角度解释说明证明责任,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李浩学者在他的论文《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含义新探》中提出了证明责任的双重涵义说,指出应当从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两个层面来理解证明责任概念,才逐渐纠正了当时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单言行为责任的片面观点。

现在学者们一般认为证明责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第一,提供证据的责任,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第二,说服责任,它是证明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的整个庭审活动都是围绕说服法官这一目的而进行的。

说服责任的重要性还在于它的实际履行是不利后果负担发生与否的前提;第三,不利后果负担责任,它是一种潜在的风险,当案件事实经过一系列证明过程仍然真伪不明时,法官无权拒绝裁判,此时它就会发生。

二、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民事案件的错综复杂和证明责任分配背后所参考的经济学逻辑,为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研究提供了广阔的天地,学者们为寻求更为合理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提出了诸多学说理论。

这些学说主要包括法规分类说、待证事实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以及上世纪50年代以来应运而生的各种新的学说,如危险领域说、盖然说、损害归属说、利益衡量说等。

其中,在理论界影响最大、长期处于支配地位的学说是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

罗森贝克认为,民法规范的本身已经具备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这是立法者预先设置的结果,因此,法律规范相互之间,或者存在补充关系,或者存在相互排斥关系,两者必居其一。

民诉法简答题

民诉法简答题

1.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法院进行裁判的标准,是一种法院审判权的约束机制,在民事诉讼证明中尤为重要。

答题要点:我国民事诉讼中有三类证明标准,作答时需分点作答,适用情形需准确罗列。

相关法条:《民诉法解释》第108、109条.2.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是学习民事诉讼学科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答题要点:(1)题目将分配规则限定于“我国”,故不需要对理论上存在的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诸多学说进行阐释;(2)教材中将证明责任的分配分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考生可参照作答。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民诉法解释》第90、91条。

3.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包括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学习过程中易混淆的一项基本制度。

答题要点:(1)注意仅限于当事人申请再审;(2)准确罗列判断生效判决、裁定、判决书存在错误的十一类事由。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民诉法解释》第390条、391条等。

4.简述第二审程序的性质及我国审级制度的特点。

答题要点:(1)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一审是初审,二审是终审;(2)对二审性质的认识主要包括续审主义、复审主义等,考生在作答时需区分清楚。

5.简述无需证明的事实。

答题要点:(1)无需证明的事实从学理上划分包括: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四大类,答题时易遗漏;(2)虽然根据现有的法条(《证据规定》第10条)也能罗列出无需证明事实,但这还不足以拿满分,对于每一项免证事实还需做简要的说明和解释。

6.执行根据的构成要件定义:有权机构依法作出的、载明含有一定给付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人可以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特征:(1)是合法生效的法律文书;(2)给付内容明确、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构成要件:(1)必须是特定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转移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转移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转移规则一、引言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转移规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之间证明自己权益的责任的转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责任主要由原告承担,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转移给被告或法庭。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转移规则进行探讨。

二、原告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享有主张权益的主动权,因此承担了证明责任。

原告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原告应当按照事实真相提供证据,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如合同、协议、信函等。

原告在诉讼中可以准备好相关的书证,并提供给法庭。

同时,原告应当注意保留书面证据的原始副本,以便需要进行鉴定或复核。

2. 物证物证是指以物质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物品、照片等。

原告可以通过提交物证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为了确保物证的真实性,原告应当提供有关物证的描述、保存情况等信息,并在需要的时候准备好物证的复制品。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由与案件有关的人提供的证词。

原告可以邀请证人前来法庭提供证言,证人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提供真实、详细的证词。

原告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妥善安排证人出庭,并确保证人的证言与自己的主张相符。

三、被告证明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证明责任可以转移给被告。

在一些特定事实上,被告可以更容易地证明自己无过错或免责。

以下是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的情况:1. 物证在被告掌握下如果某些物证处于被告的实际控制之下,被告应当负有解释或证明的责任。

例如,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财产权益,而相关证据实际上由被告所掌握,这时被告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驳斥原告的主张。

2. 可由被告容易证明的事实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可以更容易地证明自己的无过错或免责。

例如,原告主张被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违规行驶,而作为当事人,被告更容易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合法行为。

四、法庭证明责任法庭在民事诉讼中也承担着一定的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之述评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之述评

最后,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和确认。如果调解协 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如果调解协议不符合法 律规定,法院会裁定不予确认并通知当事人。
通过以上程序,人民法院可以有效地进行调解工作,并保证调解协议的合法 性和有效性。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成为人民法院进行 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及其 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91条之述评
目录
01 《民事诉讼法》司法 解释第91条之述评
02 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03 《民事诉讼法》司法 解释第91条之述评
04 案例分析
05 结论
06 参考内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 之述评
本次演示旨在探讨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及其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 条中的体现。在过错原则、因果关系原则和补偿原则等背景下,通过分析该司法 解释的规定,评价其优点和不足,并探讨这些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结合具体案 例对责任分配原则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对责任分配原则的建议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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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在民事责任领域,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包括过错原则、因果关系原则和补偿 原则等。过错原则要求行为人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果关系原则 则是根据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责任范围;补偿原则则强调对受害人 进行充分补偿,以减轻其损失。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 之述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六)有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的。”该条规定在民事 诉讼法领域引入了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对于责任保全措施的适用具有重要 意义。
首先,该条规定拓展了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除了传统的担保和查封等 措施外,还引入了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使得法院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实际情 况时,能够更加灵活地处理保全问题。其次,该条规定强调了对申请人合法权益 的保护。当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或保全标的物灭失或毁损时,法院可以相应地解 除保全措施,避免了申请人因保全不当而受到损失。

民事法中的事实证明责任

民事法中的事实证明责任

民事法中的事实证明责任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法制国家,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民事法中,事实证明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事实证明责任呢?首先,事实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申请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民事争议的事实一般由当事人提供证据来证明。

因此,事实证明责任实质上是当事人的责任,他们需要承担起提供充分证据的责任。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证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避免诉讼中的不确定因素。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事实证明责任却并非一成不变。

在不同的案件中,根据不同的证据和证明对象,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证据存在的困难会导致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

比如,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能无法提供书面证据来证明合同的存在和内容,这时候法院可能会对申请人的证明责任进行适当的减轻。

此外,事实证明责任也与事实主义原则有关。

在法律上,我们追求的是事实的真相,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因此,当事人有责任提供与实际情况相符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只有当事人履行了事实证明责任,法院才能根据证据作出公正的判断,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事实证明责任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无条件地提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进行预推定的事实,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

例如,对于一些普遍公认的事实,如人的死亡,婚姻关系等,法院可以根据一定的常识进行推定,不需要当事人提供额外的证据。

此外,对于有些特殊的情况,事实证明责任可能会被推倒被反方。

比如在一些侵权案件中,被害人可能面临着证明侵权行为的困境,因为侵权行为往往是在双方之间发生的,被害人可能无法提供直接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侵权方提供证据来证明其无过错。

这种情况下,证明责任就会被反转,由被害人转移到侵权方身上。

总之,事实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它确保了诉讼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德国诉讼法学大师罗森贝克指出,证明责任分配是“诉讼法的脊梁”。

在众多的诉讼法学著作中,研究最多的就是证明责任的分配。

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以法定分配和裁定分配为标准。

法定分配分为一般分配原则和特殊分配原则,裁定分配是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公平原则分配证明责任。

标签:证明责任分配;法律要件分配;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一、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通常是法律预先规定的规范或標准,在诉讼终结时,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使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

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的规范或标准来分配证明责任,如何分配证明责任既能使诉讼迅速高效的完成,又能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证明责任的分配,既要从微观上解决具体个案中的证明责任的公平分配,又要从宏观上确立适用于各类诉讼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则。

①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当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当穷尽所有的证据仍不能将争议的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时,应判决哪一方当事人败诉。

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各国法律一般都预先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以方便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积极的提供证据,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进行裁判提供依据。

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证明责任的分配则是核心中的核心。

公平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既要考虑到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概括性,又要考虑到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种各样新类型的案件不断出现,也是对原有分配标准的巨大挑战。

因此,各种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也层出不穷。

1.待证事实分类说。

该学说对案件待证事实的性质进行归纳,以待证事实能否得到证明以及证明的难易程度来分配证明责任。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现 不利 法 律 后 果 就会 有一 定 的 心 理 准 备 , 即 使 因法 律 要 件 事 实 不 清 而 承 担 了 不 利 诉 讼 后 果 ,也相信是 由于法律 的设定而应当承担 的,而不是因
任 的原则 ,或是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对抗当事人之 间 的适用情形 ,同时 ,赋予法 官一定幅 度内的 自由裁量 权 ,在法律无法详尽时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结合 具体的案件事实与当事人的举证 能力, 自主决定当事人 的举证责任的分担 。我国亦采用此种做法 。 ( )举证 责任分 配的特殊 原则。 1 二 、举证 责任倒 置原则。此原 则主要适用于特殊 的侵权诉讼当中,大家 都知 道 民事诉 讼举证 责任的一般 原则是谁 主张 、谁 举 证 ,但在有些情况下 ,提出主张 的一方当事人 限于客观 原因难以或无法提供证据证 明 自己的主张 ,另一方 当事 人负责举证更为适宜。或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 事权益 ,使双 方当事人 平等承担 举证责任 ,实行 与一 般 民事 案件不 同的举证 责任分 配的规则 ,把本应 由原 告( 受害人 ) 担的举证责任转嫁 到被告( 承 侵权责任 人) 一 方 ,如果被告不提供或 不能提供与原告主张的事实相反 的证据 ,就应承担不负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这就是举 证责任的倒置 。2 、法官 自由裁量原则 。实践 中的纠纷 呈多样性 、复杂性与越来越大的不确定性 ,法律永远 不 可能超前而囊括所有已知与未知的调 整对象 。因此 ,为 使法官不至 于面对 新类型 的纠纷而 无法可依 、束手 无 策,法律必须要做 出明确的规定 ,赋予法官一定幅度内 的 自由裁量权 ,使法 官得以根据公平 与诚信的原则合理 运 用 “ 配权”来 解决举证 责任的 负担无法确 定的 问 分 题 。这与民事诉讼的立法宗旨与任务是相一致的 。 三 、证 明责 任的适用 举证责 任的法律 适用问题 ,特别是举证责任如何在 对抗 当事人之 间分 配是实践中常会遇到的难题。无论法 律 、司法解释对分配原则有无规定 ,无论适用一般还是 特殊的分配原 则,都要求法 官从追求公平 、正义的角度 出发 ,切 实维护法的价值与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合同纠纷里的证明责任

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合同纠纷里的证明责任

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合同纠纷里的证明责任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什么集中体现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的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川;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你好!一、一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1、根据《证据规定》的一般规则,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在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没有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合同纠纷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侵权纠纷案件的一般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即对加害人行为违法、加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有过错、存在损害事实加以证明。

加害人如果就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主张予以抗辩时,加害人就应当对该事实的存在加以证明。

例:《民法通则》第123条,(因为法条知道不让提交,可以自己去了解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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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案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解读来源: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一词与举证责任相当,具有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双重含义。

证明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证明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 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三项分配原则。

只有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才能正确适用,公平、公正地处理民事案件。

[关键词]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分配;基本规则;举证责任倒置;衡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确认了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尽管其中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尚有不完善之处,但它第一次为法官审理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设立了法律依据,应当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

笔者认为,《若干规定》为我国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确定了三项规则。

我国诉讼理论中,证明责任一词往往与“举证责任”相当,具有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双重含义。

主观证明责任(形式证明责任、提供证据责任),是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负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责任。

客观证明责任(实质证明责任),是诉讼进行到终结而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存在的人为此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当事人主观证明责任的履行,其目的是为了达到防止客观证明责任出现的效果。

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可能性的存在,是促成当事人必须履行主观证据证明责任的原因。

随着诉讼活动的开展,主观证明责任可能会发生一次、多次或反复转换,促使当事人充分提供证据,使诉讼结果愈趋明显,从而使案件事实达到相对真实的程度。

当主观证明责任用尽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时,客观证明责任才发挥作用。

一般情况下,客观证明责任已预先由法律设定给特定一方当事人负担,并始终由其承担,不可能存在转移的问题。

所以,客观证明责任实质是一种风险分配,正如德国学者汉斯?普维庭教授所说,它“既与证明无关,也与责任无关” 。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解析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这一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第64 条1 款“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拓展。

笔者认为,这是我国民事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对此应从以下方面理解。

1.“谁主张、谁举证”,实质是借鉴法律要件分类说对证明责任进行的界定。

民事法律规范之间不是属于补充或支援的关系,就是属于相互对抗或排斥的关系,从法律规范的这种关系中可引导出证明责任的分配原理。

民事规范分为对立两类,一类是基本规范,也称请求权规范,系指那些发生一定权利的法律规范;另一类为对立规范,即相对于基本规范而存在的规范,这些规范分为三种情况:其一为权利妨害规范,即指那些在权利发生之始,将权利的效果视为妨害,致使权利不得发生的规范。

其二为权利消灭规范,即指那些在权利发生之后,能使既存的权利予以消灭的规范。

其三为权利制约规范,即指那些在权利发生之后,权利人欲行使其权利时,能使权利的效果予以遏制或消除,从而达到使权利不能实现的法律规范。

为此,根据特定实体法律要件可推导出的证明责任规则是:凡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予以举证;凡否定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

由于各国以成文法形式明确规定证明责任的相对较少,绝大部分证明责任规则都是根据民事实体法的法律构成要件及各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引导出来的。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一种证明责任分配研究方法的统称,即专就个别具体的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按法律构成要件的性质内容,依不同价值标准进行分类,凡归属于某一类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当事人就该事实应负证明责任。

该说对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提出的规范说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分支。

根据罗森贝克规范说的基本原理,若干规定》第二条一款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对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进行了界定:凡主张某种实体权利,或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凡主张某种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存在的当事人,应对存在妨害、消除、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负证明责任。

第二款的规定是对第一款的补充,对于第一款所指当事人不能举证使案件事实不清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作为同一条文的两款规定,内容上是相互衔接,前后呼应的。

2.证明责任始终由提供本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提供证明责任包括提供本证责任和提供反证责任。

如甲向法院诉称,乙欠其债务1000 元。

因为甲是主张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的证明责任。

为了避免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现象的发生而承担证明责任,甲需要从有利于自己的立场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乙欠其1000 元的事实存在,谋求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因此,甲的提供证据行为称为本证。

如果对于甲提供证据后,法官已形成临时性心证,乙不从与本证相反的角度提供证据,对法官的心证产生相反的动摇影响,就将承担还钱的后果。

为此乙也会提供证据证实债务不存在。

这时,乙提供证据的行为称为反证。

这种本证与反证都是提供证据行为,当事人的这种责任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转换。

但是当辩论结束后,或当事人提供全部证据后,法官仍对乙是否欠甲1000 元的事实无法形成“是真”或“是假”的心证,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将适用证明责任规范做出甲承担不利后果的判决。

因此,在诉讼中,证明责任不会发生转移,它始终由承担本证方的当事人承担。

3.对于反驳诉讼请求的正确理解。

在诉讼中,针对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反对意见,这种反对可以分为否认或抗辩。

否认是一方当事人针对相对方的请求提出相反意思表示,认为相对方的请求事实不真实或不存在。

如前所举事例,乙提出其不欠甲钱的意见,就是否认。

在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权利根据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前提下,提出否认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因为从本质上讲,否认不是一种诉讼请求,或者说不是一种“主张” 。

抗辩,是当事人通过主张与相对方主张事实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相对方从而使对方当事人请求的主张,不能实现。

从事实之间逻辑关系看,抗辩事实发生在权利根据事实成立的基础上。

如乙针对甲的请求,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就是抗辩。

而这一抗辩的提出,前提是乙承认欠甲1000 元,只不过现在已过诉讼时效,甲的诉讼请求不应受法律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乙对欠钱的事实已经承认,所以甲对于这一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就已卸除。

而乙所提出的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可视为乙的“主张” 。

从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角度分析,它属于权利制约规范,因此乙对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也就是说,《若干规定》中第二条的反驳诉讼请求是指抗辩请求,而不包括否认。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分析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别做出了特殊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

这一原则是与基本规则的证明责任“正置”相对而言的,因而称之为“举证责任的倒置”。

从表面上看,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原则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是客观证明责任在当事人间的分配,因为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这种提供证明责任的分配常常影响到诉讼结果,即“举证责任分配之所在,乃胜诉败诉之所在” 。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原来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就有规定。

相对以前的规定而言,《若干规定》扩大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而且在一些特殊侵权责任中明确了反对的一方即倒置承受者一方所应当反证证明的内容,这比以前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更具有操作性。

1.举证责任倒置的涵义。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因而有学者将《若干规定》第七条也划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笔者认为是值得探讨的。

因为,举证责任倒置不仅是一个的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而且与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

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产生的历史沿革中不难看出,它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高度发展而产生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危险责任的不断增加,事故损害的频繁发生,向侵权法和证据法都提出了如何对危险责任以及事故责任中的受害人进行有效救济和全面保护问题。

如环境污染问题、产品责任问题、道路交通事故等特殊的民事案件中,与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主流相比,受害者个体的力量显得单薄而弱小,它根本不具备平等的对抗能力和相等的举证能力,反映在民事诉讼中,就出现了举证能力的不对等,如果不考虑举证能力的客观事实而去强调按基本规则分配证明责任,就是形式上的公平而实质上的不公平,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正义和公平。

从这一理念出发,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对一些特殊案件,通过将因果关系或过错的证明负担置于接近事故源的一方承担,加重举证能力强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负担,以平衡当事人之间因社会角色不同而出现的证明能力不平等的矛盾,也能够有效地促使举证责任被倒置的当事人一方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损害的发生。

2.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主义。

《若干规定》中所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类案件以列举式做了规定,这是举证倒置原则的法定主义。

有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官在具体的诉讼中改变了法定的证明责任分配,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以“造法” 的方式确定新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

由此可见,严格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是相通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严格责任实现的途径和方式。

严格责任必须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才能体现其责任的严格性,而举证责任倒置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落实严格责任。

由于严格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例外,其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自由裁量。

证明责任的分配也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使与承受,如果允许法官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自由裁量,无疑允许法官未经审判就决定当事人一方胜诉或败诉。

因此也必须实行法定主义。

笔者认为,关于何种情形需要举证责任倒置,十分复杂,不宜在民事程序法中一一列举,最好的办法是斟酌具体法律关系类型,在民事实体法中对严格责任的抗辩事由做出严格限制,从而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事由。

三、衡平原则的运用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

笔者认为,这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实质标准由法官分配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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