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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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度写范文财税2016年47号文件全文解读【财税2019年36号文件全文解读】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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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47号文件全文解读【财税2019年36号文件全文解读】与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的政策解读财税【2016】36号文对融资租赁行业中不同性质的业务从税目、税率、销售额、以及承租方进项税的抵扣方面做了相关规定,与全面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差异简表如下:税目的变化:全面营改增之前,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包括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全面营改增后,租赁服务仍然属于现代服务业,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目不再界定为“现代服务业”,而是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财税[2016]36号发布,全面解读房地产等4大行业营改增热点问题一、四大行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6%、11%新政: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华税: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房地产、建筑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大幅增加的风险。

二、可以抵扣项目与不可抵扣项目新政: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和适用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和适用

第一部分 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 二 三
租赁的分类 直接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

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2
一、租赁的分类
•㈠租赁的相关概念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 以获取租金的协议。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 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这里应注意区分租赁开始日和租赁期开 始日。 •⑴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条款做出承诺 日中的较早者。简单地说,租赁开始日就是租赁协议签订日。在 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 租赁,并确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应确认的金额。
Hale Waihona Puke 二、直接融资租赁的处理(简称直租)
租赁本金 年付租次 数 期数 日期 计息天数 租赁本息 ¥ 1,000,000.00 1 不含税租金 不含税本金 不含税利息 增值税金 365 366 367 366 366 175,500.00 175,500.00 175,500.00 175,500.00 175,500.00 150,000.00 150,000.00 150,000.00 150,000.00 150,000.00 150,000.00 150,000.00 150,000.00 150,000.00 68,558.34 74,141.85 80,180.08 86,710.08 93,771.90 101,408.83 109,667.74 118,599.26 128,258.18 81,441.66 75,858.15 69,819.92 63,289.92 56,228.10 25,500.00 25,500.00 25,500.00 25,500.00 25,500.00 期限 10 手续费 综合成本 剩余本金 ¥ 8.14% 实际支付现金流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融资租赁业税率分三档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融资租赁业税率分三档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融资租赁业税率分三档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将融资租赁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明确了融资租赁企业销售额,但于2016年3月23日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将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税率划为三种:不动产融资租赁按11%征收;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按17%征收;融资性售后回租视同贷款,按6%征收。

36号文还延续了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说即征即退的政策;将融资租赁下游企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完善了税收抵扣链条;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实缴资本达1.7亿元的要求并制定了过渡期政策。

全面营改增售后回租定性为金融服务按6%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税率按照标的物的不同,文件将融资租赁服务区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分别按照17%和11%税率进行征税。

在性质方面,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定性为金融业务,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销售额(1)融资租赁业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融资性售后回租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

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 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3]106 号)。106 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 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全面实施以后,公司发生的融资性 售后回租固定资产业务,支付的租金(即利息)不可以抵 扣进项税且对本金部分不能开具专票。 三、案例 甲公司和乙公司就甲公司生产设备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租 赁期 3 年,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每年末支付租金 100 万元,租 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 8%。该设备公允价值 250 万元,账 面价值 270 万元,未提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预计使用 5 年。甲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直 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乙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实 现融资收益,发生初始费用 20 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13 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 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为: 1、出售资产
融资性售后回租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
2016 年 5 月 1 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融资性售后回租由原来的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变为贷款服务。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 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 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 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二、税收政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 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 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 中,关于贷款服务,解释如下: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 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 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 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 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 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

融资租赁政策2016最新政策

融资租赁政策2016最新政策
融资租赁政策在2016年经历了重大变革,全面实施了营改增,将融资租赁服务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根据政策规定,融资租赁服务根据标的物和方式的不同,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租赁和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性售后回租等类型,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其中,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为11%,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为6%。此外,政策还明确了融资租赁服务的销售额计算方式,以及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政策将其本质上视为以资产价值为基础的融资性业务,因此将其划入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并对其销售额进行了特殊规定。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档介绍的是2016年的融资租赁政策,对于用户关心的2024年政策规定,可能需要进一步查阅最新的相关政策文件以获取准确信息。

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政策汇总

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政策汇总

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 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 为40%。
税收优惠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 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 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 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 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14】16 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 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 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 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 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 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 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 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以下方法 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 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 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税率为6%
销售额
(1)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 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 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飞机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飞机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飞机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2016版融资租赁税收有关的规章及文件汇总,下面的内容由店铺为您整理归纳,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6版融资租赁税收有关的规章及文件汇总财税字[1999]183号-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最近,一些地方来函询问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在征税时能否予以扣除,现明确如下: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前各地在执行中不论是否允许扣除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对纳税人以往的营业额均不再调整。

国税函[2000]514号-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在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时,政策执行不一,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营业税,为统一增值税政策,严肃执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财税[2016]140号文逐条解读

财税[2016]140号文逐条解读

财税[2016]140号文逐条解读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在平安夜、圣诞节、元旦来临之际,各位快(ku)乐(ming)的财税童鞋们,跟杜师一起学习一下最新的文件吧!财税[2016]140号文件一共18条,是对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行业的部分具体事项进行了补充规定,咱们先来看最后一条: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童鞋们!盆友们!这份文件是减轻企业负担的利好消息,虽然是12月21日发布,但是除第十七条之外,其他条款都是从2016年5月1日,也就是追溯到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日期开始执行,之前已缴的增值税如果按本文件应该免征或不征的,可以在以后应缴增值税款中抵减。

想拿年终奖?认真学习此文,对照一下你所在的企业是否存在可以抵减税款的情形吧!一、债主≠老板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杜师解读:营改增中,对于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认为是让渡货币资金使用权,应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但是对于所有者投入股本,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则不属于营改增的征税范围。

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收益的区别,通俗来讲就是债主和老板的差别,关键点在于两个字“保本”,同样是提供资金出来,无论取得的回报是利息、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投资收益还是什么名义,只要是保本的,本质上都属于债主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收益属于利息收入,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反之,如果是不保本,就是资金提供方要承担投资风险,本质上就属于老板的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股权投资,就不属于营改增的征税范围。

融资租赁业务所得税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所得税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所得税会计处理1、关于固定资产初始威本。

在会计处理上,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向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可见,税法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而是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2、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

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税务上,《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项规定要求将会计上确认的长期应付款全额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在其使用期间内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税前扣除的。

所以,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税法上不再允许税前扣除。

对此需注意对固定资产折旧和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两方面的纳税调整,这两方面的方向应当是相反的。

3、关于折旧。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会计与税法计提折旧都是以固定资产的幸刀始成本为基础,由于其初始成本确认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其每期折旧额的财税差异。

相关案例xx年12月1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企业向乙企业租入设备一台,合同主要条款如下:租赁期限: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4年。

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15万元。

该设备xx年12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50万元。

租赁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

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均为1000元。

2016版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置和税收政策汇总

2016版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置和税收政策汇总

2016 版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置和税收政策汇总2016-09-27 来源:专业人材培育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一、例题:(下附最新政策汇总)直接融资租赁1)出租人会计处置“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式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

假设某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 17%)购入资产的价值本钱为1000000 元,融资租赁合同总额 1500000 元(不含税),分 10 年等额归还。

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后融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

租赁期间以第一年为例,计算出实际利率为8.14%(插值法计算),第一年末确认的融资收益为81400元,融资租赁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如下:⒈购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贷:银行存款117万元⒉租出设备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0万元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50万元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派未实现融资收益借:银行存款17.55万元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2.55万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8.14万元贷:租赁收入8.14万元⒋租赁期届满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不需要做任何处置。

2)承租人的会计处置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平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二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若是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纳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不然,应当采纳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1至附件4

财税(2016)36号-附件1至附件4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共五则)

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共五则)

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共五则)第一篇: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法处理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法处理第一部分会计处理规定(一)租赁期开始日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人资产的人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时将会行使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人最低租赁付款额。

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时不会购买租赁资产,租赁协议要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的余值进行担保,则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应当计人最低租赁付款额。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律师费以及差旅费等,计人租人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

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推销完毕。

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三)租赁资产折旧计提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

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四)租赁期满一是返还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分有担保余值和无担保余值两种情况。

有担保余值的情况下,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承租人担保余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承租人担保余值),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融资租赁税务会计若干问题(二)

融资租赁税务会计若干问题(二)

融资租赁税务会计若干问题(二)原创2016-08-01 高金平高金平税频道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融资租赁税务会计若干问题(二)二、融资租赁增值税处理(一)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36号文件中的融资租赁仅指直租业务,无论是有形动产直租,还是不动产直租,均按“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无论是有形动产回租,还是不动产回租,均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具体政策适用如下表所示:税收要素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融资租赁计税方法一般计税,其中有形动产适用税率:17%;不动产适用税率:11%简易计税,征收率3%计税依据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从事融资租赁的,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融资利息、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租赁服务”计征增值税。

有形动产(境内使用)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不适用即征即退跨期老合同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征收率3%有形动产(境外使用)税收优惠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不动产跨期老合同或试点前取得不动产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合同,或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前取得,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

征收率3%试点后2016年4月30日后签订合同,且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后取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征收率3%融资性售后回租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6%简易计税,征收率3%计税依据无论是有形动产还是不动产,凡符合条件的从事售后回租服务的纳税人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融资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符合条件的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为销售额,按“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

跨期老合同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售后回租合同,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财税(2016)36号文营改增关于融资租赁部分的解读

财税(2016)36号文营改增关于融资租赁部分的解读

应交税金=47.17 * 6% - 1 = 1.83万元
9
6、日常运营影响
员工报销指南 营改增后因公衣食住行需要索取什么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能够抵扣增值税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发票联次及作用
记账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深 度
专用 发票
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普通 发票
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培训内容 CONTENTS
3
1、36号文概述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 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 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 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 值税。
4
2、成文时间及执行日期
文号 成文时间 财税36号文 2016年3月23日 财税106号文 2013年12月12日 执行日期 2016年5月1日 2014年1月1日
例 题
本月取得进项税额1万元
租息收入销售额(17%税率)=(800-1000)/ 1.17 = -170.94万元
租息收入销售额(6%税率)= (400-400)/ 1.06 = 0万元 咨询收入销售额(6%税率)= 50 / 1.06 = 47.17万元
-170.94万元 * 17% = -29.06万元 销项下期抵扣
注:自36号文执行之日起,106号文相应废止。
5
3、相关税率
品名 新税率 老税率
融资性售后回租 (贷款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经营/融资) 不动产租赁服务 咨询服务费
6% (承租人无法抵扣) 17%
17% 11% 6% 17% 5%(营业税) (客户可以抵扣) 5%,6% ,17%

2016年融资租赁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及计算公式

2016年融资租赁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及计算公式

2016年融资租赁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及计算公式1.融资租赁营改增的相关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共包括四个附件,分别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伴随着该项文件的出台,全面营改增的靴子终于落地,营业税也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以下是新的税制调整下,融资租赁营改增的相关政策的归纳。

1.1.不动产租赁业税率明确为11%文件明确了“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I”将不动产租赁与不动产销售适用同一税率,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1.2.融资性售后回租被重新界定为贷款服务文件在金融服务定义中明确了“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II”1.3. 1.7亿由注册资本变实收资本文件明确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III”将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注册资本”要求变更为“实收资本”,并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1.4.超3%即征即退重新提起财税【2013】106号文件曾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全面“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财税【2016】36号文解读

全面“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财税【2016】36号文解读

全面“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财税【2016】36号文解读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视同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而直租和经营性租赁则根据标的物的不同,有形动产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不动产则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内容接近五万字的36号文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如何规定?为什么36号文要根据标的物的不同来区分不同税率?新的政策对融资租赁行业究竟有那些影响?本文将就以上内容展开论述。

一、 36号文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规定1、36号文的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核心思想36号文的核心思想是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属性和融物属性区分,售后回租业务和直租业务分别纳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更多的体现了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属性,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计税,税率为6%。

直租是融资和融物的结合,税率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租赁税率为11%,动产租赁税率为17%,税率和物本身的税率一致。

我们谈到融资租赁业务时,常说的一句话就是: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

而以往的税收政策并未完全反应融资租赁集融资和融物于一体的属性,本次36号文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虽然低,但是租息进项税不得抵扣。

36号文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而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因此租息不得抵扣,36号文颁布之前,承租人可以抵扣售后回租租息进项税。

2、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继续保留,且不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2013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政策,即借款利息和发债利息可以抵扣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

2016年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政策盘点:准入、税收、业务开展等均迎来利好政策

2016年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政策盘点:准入、税收、业务开展等均迎来利好政策

2016年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政策盘点:准入、税收、业务开展等均迎来利好政策文 / 康茜来源: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随着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全国各地均响应号召,先后有天津、吉林、山东、湖北等地发布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从全行业角度促进了融资租赁以及金融租赁行业的加快发展。

2016年度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各细分问题,给予政策支持,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实施备案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发放贷款后以结息日起90天为节点,差别缴纳增值税;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审定完税价格的公告》来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完税价格。

各项政策概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6年9月3日,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三年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施,大幅提高了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和规范化水平,今年1-6月,4个自贸试验区99%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是通过备案方式设立的,与“逐案审批制”相比较,纸质材料减少90%,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内,受到广泛认可。

《征求意见稿》就适用范围、备案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规范,同时规定港澳台投资者投资备案事项参照本办法办理。

关于简政放权,根据《征求意见稿》,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须审批,只需经过备案即可完成设立及变更手续;关于放管结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较为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条款,在“放”的同时,为备案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依据和手段;关于协同监管,《征求意见稿》明确备案机构将与工商、外汇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

2016融资租赁税务

2016融资租赁税务

2016融资租赁税务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

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所以店铺带来融资税务详解。

2016融资租赁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5]655号【发布日期】1995-12-22 【生效日期】1995-12-22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5年12月22日国税函发[1995]6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反映,目前我国负责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的单位有两家,即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26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一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管理体制不相适应。

对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传统租赁的区别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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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汇总2016-09-27 来源:专业人才培养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一、例题:(下附最新政策汇总)直接融资租赁1)出租人会计处理“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法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

假设某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购入资产的价值成本为1000000 元,融资租赁合同总额1500000 元(不含税),分10 年等额偿还。

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后融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

租赁期间以第一年为例,计算出实际利率为8.14%(插值法计算),第一年末确认的融资收益为81400元,融资租赁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如下:⒈购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 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万元贷:银行存款117 万元⒉租出设备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0 万元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 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50 万元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借:银行存款17.55 万元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 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2.55 万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8.14 万元贷:租赁收入8.14 万元⒋租赁期届满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不需要做任何处理。

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实务中不好明确确认的都计入了当期费用)。

承接上面案例承租人:第一步: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150000×10=1500000(元);现值计算:每期租金150000 元的年金现值=150000×PA(10 期,8.14%),现值合计=1000187.26,现值大于公允价值(1000000)。

因此,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000000 元。

第二步: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1500000-1000000=500000(元)会计分录:⒈从出租方租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 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50 万元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25.5 万元(15*17%*10 年)贷:长期应付款175.55 万元⒉支付租金,分摊确认费用支付第一期租金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7.55 万贷:银行存款17.55 万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 万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2.55 万借:财务费用8.14 万元贷:未确认融资费用8.14 万元3)资产折旧的计提承租人应对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折旧政策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同自有应折旧资产一样,租赁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

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且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应以租赁合同而定。

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4)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情况: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

1.返还租赁资产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通常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规定须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营业外支出”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支付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经营租赁1)出租人的处理⒈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比如自用的建筑物用于出租时,应将其从固定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⒉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⒊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⒋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⒌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承租人的处理1.对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2.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某些费用等。

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形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迚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⒊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⒋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例如:2015 年1 月1 日,A 公司向B 公司租入办公设备一台,租期为3 年。

设备原价为100 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 年。

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开始日(2011 年1 月1 日)A 公司向B 公司一次性预付租金150000 元,第一年年末支付租金150000 元,第二年年末支付租金200000 元,第三年年末支付租金250000元。

租赁期届满后B 公司收回设备,三年的租金总额为750000 元。

A 公司账务处理如下:2015 年1 月1 日:借:长期待摊费用150000贷:银行存款1500002015 年12 月31 日:借:管理费用250000贷:长期待摊费用100000银行存款1500002016 年12 月31 日:借:管理费用250000贷:长期待摊费用50000银行存款2000002017 年12 月31 日:借:管理费用250000贷:银行存款250000售后回租售后租回交易,是指资产卖主(承租人)将资产出售后再从买主(出租人)租回的交易。

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均应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⒈出售资产(1)出售资产时借: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2)收到出售资产价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贷或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没证据证明公允)(贷或借):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有证据)⒉租回资产租回资产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卖方(承租人)出售资产时,不确认收益。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账面价值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即按与该项租赁资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进行分摊,调整各期的折旧费用。

①租回资产时: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②租回资产以后各期:支付租金: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银行存款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贷:累计折旧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租回资产形成一项经营租赁1.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并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销售的固定资产按照售价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确认营业外支出。

2.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应确认当期损益。

如果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租赁付款比例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

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

①租回的资产——不用账务处理,只需作备查登记。

②租回资产以后各期支付租金时: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贷:银行存款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税收政策及优惠1)增值税1、税率: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税率为17%(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用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实纳税额占其实际收益的比率来表示)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3.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税率为6%2、销售额的确定(1)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 年4 月30 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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