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工伤认定案件审判思路
工伤认定案件审判思路工伤认定案件的审判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审查事实关联性:在工伤认定案件审判过程中,首先要审查事实关联性,即根据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事故原因与工作岗位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这需要注意事故发生时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地点、过程中发生了事故,是否存在明显的事故原因。
二、审查用人单位责任:工伤认定案件中,还需要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责任,即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安全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主要责任,那么工伤认定应该认定为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鉴定意见审查:在工伤认定案件审判过程中,还需要对相关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鉴定意见一般由职工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提供。
审查鉴定意见时需要考虑鉴定机构的资质、技术水平等因素,对鉴定结论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判断。
四、查明损失范围:在工伤认定案件审判过程中,还需要查明职工因工伤所受的损失范围。
根据职工受伤的程度、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判断职工因工伤所受的经济损失,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五、适用法律法规:工伤认定案件审判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判断事故的性质、责任的归属以及赔偿的标准等。
审判人员需要对《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确保审判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案件审判思路主要包括审查事实关联性、审查用人单位责任、鉴定意见审查、查明损失范围以及适用法律法规等方面。
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充分性,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各方面因素,科学、公正地进行裁判,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工伤赔偿案件审判实务中的五个疑难问题
工伤赔偿案件审判实务中的五个疑难问题工伤赔偿案件是劳动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或疾病受伤或患病,造成工作能力损失需要补偿的案件。
在工伤赔偿案件审判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疑难问题,下面就介绍五个常见的疑难问题。
一、是否构成工伤在工伤赔偿案件审判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是否构成工伤。
工伤的判定,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因此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细致严谨的分析。
例如,工伤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伤害或者其他身体的减损,那么问题就出在如何判断这个疾病、伤害或减损与工作有因果关系。
在一些类似于电脑输入法、键盘工作等工作环境中,可能会让劳动者患上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炎等疾病,这时候就需要分析,这个疾病是否跟工作相关。
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工伤,需要综合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工作分析、医学鉴证等多个因素进行评估。
二、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之间的关系在劳动者因为工伤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可能会获得工伤保障。
然而,这些保障并不包括工伤赔偿,因此,工伤认定仅仅是确认事实上的工伤,而不影响工伤赔偿的实行。
而另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认定工伤案件,劳动者可以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再认定。
通常情况下,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之间的关系都需要综合考虑,遵循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赔偿。
三、受害劳动者责任的承担问题在一些工伤案件中,可能有部分责任应当由受害劳动者承担。
例如,在安全操作规程已经明确要求保护装置必须保持良好状态,而受害劳动者因为故意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安全装置无法起作用,那么受害劳动者的部分责任应当承担。
这时审判人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综合评估责任承担的比例和应当承担的数额,进行公正公平的裁断。
四、工伤赔偿的数额问题在工伤赔偿案件中,赔偿数额往往是被关注的重点。
为了确保公正公平,裁判人员通常需要参考工伤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评估工伤赔偿的方案和数额。
然而,在实践中,评估赔偿数额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材料的全面性、法律法规的适用、争议化双方的诉讼行为等等。
处理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处理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是当前法律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类案件,处理这类案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问题,以及事实认定、证据审查等具体问题。
下面,本文将重点介绍处理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工伤认定问题处理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时,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发生了工伤。
工伤指的是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所致的受伤、疾病或死亡,需要通过工伤认定来确认。
判断是否属于工伤范畴,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事件是否与工作相关;2)受伤原因是否是工作过程中的事故、职业病或其他因素;3)时间、地点和经过是否与工作有关系;4)伤害是否影响了工人的健康。
如果确认属于工伤,就可以进行工伤保险赔偿的申请和处理。
二、赔偿计算问题赔偿计算是处理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的核心之一。
计算赔偿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等。
具体来说,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伤残等级,并计算出相应的抚恤金、医疗费、残疾补助金等赔偿金的数额。
如果有人身损害的情形,则要进行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等。
如果发生工伤导致死亡,就需要给予死亡赔偿金和其它相关赔偿。
三、证据问题证据是决定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赔偿结果的关键因素。
证据不足或不合法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注意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影响证据可信性因素较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证人的真实性;2)证据的来源;3)证据收集和保管的合法性;4)证据鉴定的合法性;5)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
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定赔偿金的数额和范围。
四、申诉和复审问题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进行申诉和复审。
因此,在处理工伤保险赔偿纠纷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申诉和复审的因素。
事实上,申诉和复审的资格是必要的,因为不仅可以为受害人争取到更多的赔偿金,而且还可以找出工伤保险赔偿的规则和程序是否合法。
工伤保险待遇争议解决思路研究
理论与实践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工伤保险待遇争议解决思路研究上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李岩岩摘要:如今,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在不断增多,这就会导致社会工作复杂性加大。
其中工伤保险作为保障工人生命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工伤保险待遇就是在认定相应的工伤后,对其进行经济形式的补偿。
为了进一步保证工人的权益不受到侵害,本文对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解决思路进行了分析,希望可以给相关的企业提供借鉴价值。
关键词:工伤保险;待遇争议;解决思路一、工伤保险中的争议(一)工伤认定争议如果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职工的家属或者是职工自己,就可以在事情发生以后,或者是被鉴定为职业病的时候起,在1年之内,直接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生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费用,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保证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能力鉴定争议主要就是用人单位和工人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是否存在着争议。
在工伤职工经过治疗以后,如果其伤情相对稳定,但是被认为存在残疾,对工人的日后生活带来了影响,这个时候就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对申请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不认同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以后的15日内,向省和直辖市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从而进一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三)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在工伤保险待遇争议过程中,如果因为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时候,单位没有按员工的实际工资缴费,造成待遇支付差异的情况,在这个时候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要按照劳动争议中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首先,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对其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及用人单位的申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是否赔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围绕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工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现立足于审判实践,对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合理场所的判断孙某受公司指派去机场接人。
孙某从公司办公大楼下楼,欲至院内停车场开车,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脚滑摔倒,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
孙某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摔伤事故系工作原因造成,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孙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案例二:涉及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诱发疾病的认定胡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右大腿外伤。
当日,胡某因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就医诊治。
经司法鉴定,胡某原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本次交通事故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关联度为15%。
区人社局据此作出决定,认定胡某因交通事故致使右大腿外伤属于工伤,但未将冠心病认定为工伤。
胡某不服,认为区人社局对此事故诱发冠心病未认定为工伤明显不当,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
案例三:涉及外地出差期间因突发疾病死亡的审查毕某按公司要求赴外地出差,在出差期间突发疾病后送医抢救后48小时内死亡。
医院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导致死亡。
毕某家属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经调查后认定毕某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导致死亡视同工伤。
该公司不服,以毕某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二、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难点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注重对受伤职工的医治关怀,又考虑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保护条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工伤案件审理裁判要旨
工伤案件审理裁判要旨工伤案件审理裁判要旨被告甲公司在原告乙的劳动合同中,对乙进行了劳务派遣。
乙在甲公司派遣的工作岗位上,因疲劳久坐引发严重腰椎间盘突出,导致工伤。
在此背景下,在应付工伤赔偿时,甲公司辩称乙非甲公司员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乙是否应当视为甲公司的在编员工,进而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派遣是指用工单位将自己具有用工需求的岗位,委托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
劳务派遣是一种用人形式,其目的是在用工单位需求不稳定或需要外部力量时,通过借调来满足劳动力需求。
根据乙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确定,甲公司是乙的用工单位,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而乙在合同中被明确派遣到甲公司从事工作,并按照甲公司的工作指示进行工作。
派遣工作具有以下特征:1. 有特定的委派行为。
甲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即将乙派遣到甲公司工作。
2. 派遣劳工履行工作职责时,可以直接向用工单位交办工作事项,并由用工单位传达工作要求。
3. 乙在工作过程中将会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需要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 派遣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后,劳动者将返回劳务派遣单位。
在本案中,乙在甲公司工作期间,乙履行了甲公司指定的工作职责,接受了甲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也遵守了甲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派遣的特点,因此可以认定乙是甲公司的委派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执行用工合同时应当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如果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和赔偿手续。
综上所述,根据乙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以及派遣工作的特点,乙应当被视为甲公司的在编员工,与甲公司间有劳务关系。
乙在工作期间因疲劳久坐引发严重腰椎间盘突出,符合工伤的定义。
甲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裁定驳回甲公司的异议,裁定甲公司对乙的工伤进行赔偿。
浅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在审判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在审判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工伤事故的频发,严重影响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工伤损害赔偿争议也让劳资矛盾日益激化。
很多劳动者因工伤成为弱势群体,他们的处境激发起民众的同情心和正义感,让社会对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特别是农民工、临时工等工伤认定问题,一直是工伤争议中的重点和难点,加之定性的不确定和程序的复杂冗长,使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在工伤赔偿道路上步履维艰。
正确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笔者结合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认定和赔偿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一、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程序复杂冗长。
工伤赔偿制度因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不进行过错相抵,可使一些农民工、临时工从中获得某种实体或程序上的利益,但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临时工却承受不起时间和金钱的消耗。
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平均每起纠纷在此阶段花费4个月时间,职业病人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甚至更长;确认劳动关系后,农民工、临时工才能启动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程序,在这个环节又会耗费很长时间。
而农民工、临时工、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寥寥无几。
这意味着,若用人单位不主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临时工就要再经历“一裁二审”来追讨赔偿。
如此一来,平均每个工伤案件,自工伤发生到获得生效的法律文书,需要长达一年多的时间。
所以,工伤保险赔偿争议处理机制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临时工、雇工来说已经失去了特殊保护的意义。
他们无奈只能选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请求。
有的虽选择了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获得了法院判决,但内心的不平往往会让其对案件再次上诉、缠访。
如原告李某2004年7月在煤矿务工时头部受伤,住院治疗46天后双方协商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原告得到了30000元赔偿款。
事后原告对该协议反悔,于2006年2月向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超过申请期限,该局不予受理。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
要点
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为标题,我们来探讨一下这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应该是以保障工人权益为出发点,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事实为基础,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全面、客观、细致地审理案件,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裁判要点应该是根据工伤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工人是否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是否在工作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患病等,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工人的实际情况,如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综合判断工人应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要注重听取工人和用人单位的意见,充分尊重双方的权益。
三、要注重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
四、要注重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可执行性,确保裁判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需要全面、客观、细致地审理,注重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
工伤案件思路(大全5篇)
工伤案件思路(大全5篇)第一篇:工伤案件思路工伤案件思路一,相关概念解析(因为要认定工伤的前提就是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劳动关系,所以对相关概念的辨析相当重要),这说明排除了雇用关系、承包关系、定做加工关系、承揽关系、诸如保姆、钟点工,不具招工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招用的临时工,农村承包经营遍及雇用的长短工、农村及社会族群之间的帮工。
但是对于离退休人员因工受伤是否属工伤,在重庆万州已有判例认定为工伤相关链接:1951年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1996年10月1日劳动部办法,2004年1月1日国务院条例一、非法用工:现阶段能进入仲裁程序,或叫能立案受理的只有两种情形:一是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单位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与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发生的争议二是用人单位与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之间变赔偿数额之间发生的争议。
,由此可以看出,非法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应有经营字号,商业品牌,或是对外使用权的称号,只是另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而已,说明并不包括包工头雇用工人的情形。
非法用工与事实劳动关系非法用工是不一定构成工伤,因为没有劳动关系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二、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种特殊的雇用关系,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判断一是双方对工作内容是否约定,即是否达成了合意,当然有中介人员证明更好二是员工的工作内空是不是属于单位经营范围内的日常性工作,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的意图,并非一次性工作,三是是否接受了单位的管理和支配以及控制关系,比如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比如遵守规章制度(考勤与考核等到)这是关键。
劳动关系中,有从属关系,劳动者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
另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也可以借鉴英国的雇员与独立承包人的区别标准,即控制标准,并且综合组织标准,(所做工作是不是组成部分,比如护士对于医院与旅客对于出租车是不同的),还可以去考虑一下工具因素,即生产工具的归属。
上海一中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上海一中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一、案件审理思路上海一中院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审理:1.确定案件事实:首先,应认真核实案件中的事实,包括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内且履行职责时受伤;工伤鉴定情况以及劳动者是否已提交相关证据等。
只有准确了解案件事实,才能为案件的裁判提供依据。
2.工伤认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工伤认定的依据。
包括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要求等方面的参考,并结合工伤认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判断。
3.保险责任界定: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工伤保险合同,界定保险责任的范围。
具体而言,需要明确工伤保险应承担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标准。
4.合同约定及解释:根据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合同的约定,审查各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是否存在解释争议等。
如劳动者未按合同约定的程序申报工伤,工伤保险公司是否有拒绝赔付的正当理由等。
5.证据审查和鉴定意见:对于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包括工伤鉴定报告、医疗费用凭证、收据等。
此外,需要认真审查工伤鉴定意见及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等。
6.提供法律援助:对于需要法律援助的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规,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措施,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裁判要点在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时,上海一中院需要关注以下几个要点:1.工伤认定的准确性:根据相关的鉴定意见和证据,确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判断是否为工伤的重要依据之一。
2.保险责任界定的合理性:根据工伤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需要关注各项待遇标准的合理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合法。
如医疗费用凭证、收据等,是否能够充分证明工伤发生以及相关费用的发生。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工伤认定与行政裁判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工伤认定与行政裁判按: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起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前提是权利人已经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属于行政部门职权,对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不服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工伤认定与行政裁判]§ 行政诉讼受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行政诉讼中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主体、申请期限与受理部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裁判尺度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裁判尺度
一、工伤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因工患职业病,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
二、赔偿责任主体
工伤赔偿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则其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三、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
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式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四、赔偿金额的确定
赔偿金额的确定应以实际损失为依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同时,要考虑到工伤对劳动者未来工作能力的影响,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五、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应按照规定及时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六、工伤复发及后续治疗费用
对于已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若需要进行后续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举证责任
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劳动者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即证明自己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等事实。
用人单位如提出异议,也应承
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如因证据不足或无法认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等情况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法院对工伤案件的审理
法院对工伤案件的审理法院对工伤案件的审理工伤案件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
对于工伤案件的审理,法院需要依法审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首先,法院在审理工伤案件时,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证据权和提供证据的义务。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供相关医学证据、劳动合同、工资单、事故发生地点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法院应当认真筛选这些材料,并要求劳动者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工伤发生的事实和工伤与工作相关的原因。
其次,法院需要依法判断工伤的认定条件是否满足。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需要满足工伤的事实、有工伤发生的原因、工伤发生的地点和时间以及工伤与工作的因果关系等四个条件。
法院在审理工伤案件时,需要对这些条件进行合理、严格的判断,确保工伤的认定结果准确、公正。
第三,法院在审理工伤案件时,应当注意劳动者的赔偿权益。
工伤案件的审理不仅仅是对工伤事实的认定,还涉及到对劳动者的赔偿义务。
法院需要依法计算劳动者的工伤赔偿金,并对雇主健康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赔偿给予合理的确认和判定。
最后,法院在审理工伤案件时,应当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当坚持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通过合理的判决结果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法院应当积极主动地介入和协调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工伤争议,推动双方达成合理、公正的解决方案。
总之,法院在审理工伤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证据、工伤的认定条件、赔偿的权益和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因素。
通过公正、公正的审理,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这不仅有利于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劳动合同判例解析:工伤待遇纠纷
劳动合同判例解析:工伤待遇纠纷概要:原告王某在被告甲公司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因甲公司未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王某起诉甲公司索要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等。
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地方性规章等,在先行确定王某可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期限及其月平均工资之后,依法做出了判决。
一、案情介绍原告王某于2017年3月24日6时30分许,在单位工作期间拉车行驶至冷库门口时,由于冷库内的工人突然开门,将王某撞伤。
王某被诊断为左示指中节指骨粉碎型骨折,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王某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65212元(4110元×15+4110÷30×26);(2)被告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28770元(4110×7),陪护费1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816元(6688×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880元(4110×8),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00×9);(3)被告给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12330元(4110×3);(4)被告给付原告加班费6165元(137÷8×4×90)。
被告甲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停工留薪期应当是一个月,伙食补助费应当是每天26元;加班费没有事实依据;护理费没有医疗机构的证明,陪护费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需有鉴定机构鉴定;交通费没有依据证明该交通费与此次伤有关系;一次性就业伤残补助的依据不准确,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就是本人的工资,42880元与其本人工资不符。
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2月14日,原告王某到甲公司从事后环真空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给原告参加工伤保险。
2017年3月24日6时30分许,原告在单位工作期间拉车行驶至冷库门口时,由于冷库内的工人突然开门,将原告撞伤,在医院治疗12天,诊断为左示指中节指骨粉碎型骨折,被认定为工伤,伤残十级。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院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与用人单位或保险公司之间因工伤保险待遇的分配方式、金额等问题发生分歧,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和裁决的纠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涉及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生活保障,因此,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时要全面评估相关证据,公正裁决,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审理中,法院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认真审查工伤保险立案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的立案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工伤事故必须是在劳动者从事工作的过程中发生的,必须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等。
因此,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时,要认真审查工伤保险立案的过程和条件是否合法,确保劳动者按照合法程序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法院要全面审查工伤保险待遇的分配方式和金额是否合理。
工伤保险待遇的分配方式和金额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和损失情况来确定,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因此,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时,要全面审查劳动者的伤残情况和损失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分配方式和金额,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法院要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时,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发现企业或保险公司存在不合理的行为,如故意压低工伤伤残程度、提供虚假证据等,法院应坚决打击,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与用人单位或保险公司之间因工伤保险待遇的分配方式、金额等问题发生分歧,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时要全面评估相关证据,公正裁决,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生活保障和社会安全。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
裁判指引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当事人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举证责任如下分配:
⑴劳动者应就存在工伤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停工留薪期、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⑵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损害赔偿费用支付事实
举证。
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已满16周岁,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不满16周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由冒用人承担次要责任。
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四、用工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挂靠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前述两款规定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法院工伤判决
法院工伤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事故的认定和赔偿,法院在判决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工伤判决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事故的发生原因、劳动者的工作环境、身体
损伤程度等因素,以公正、合理的态度做出裁决。
首先,法院需要对工伤事故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
这包括了解事
故发生的具体经过、相关证据的收集和鉴定等。
只有通过充分的调查,法院才能准确地判断事故的责任主体,从而为受害劳动者提供
应有的赔偿和保障。
其次,法院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法院在认定工伤时,需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工作任务的性质、事故的发生原因等因素,确保认定结果符合法律
规定,并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需要对工伤赔偿金额进行合理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医疗费、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停工留
薪期的工资和伤残赔偿金等。
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综合考
虑劳动者的伤情、工作能力的损失、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保赔
偿金额能够真正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总之,法院在工伤判决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需要全面、客观
地进行调查和认定,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如此,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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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上海一中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工伤当事人之间因工伤保险责任的分担和工伤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引发的争议。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涉及的主体宽泛、规定庞杂、争议较多,导致此类案件的审理相对复杂。
现结合典型案例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主体的确定钱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A公司劳务派遣至B公司担任操作工。
钱某在B公司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因工致残程度十级。
钱某辞职后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和B公司共同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案例二:涉及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支付义务的承担侯某与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时被压伤食指,并被认定为工伤、因工致残程度十级。
后侯某被C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侯某遂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C公司的劳动关系。
后生效判决认定C公司为合法解除,对侯某请求不予支持。
侯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C公司赔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三:涉及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竞合胡某系D公司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第三人为主要责任人。
胡某被认定为工伤、因工致残程度十级,且在与第三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已获赔残疾赔偿金。
胡某在职期间D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胡某辞职后申请仲裁,要求D公司赔付其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一)工伤保险待遇主体宽泛易疏漏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工伤保险待遇主体较为多样化。
一方面,我国从业人员种类多样,除典型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外,还有非全日制从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等。
这些从业人员符合一定条件时,均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我国用工模式较为复杂,除典型劳动关系外,还有诸如劳务派遣、挂靠、指派、借调、违法转包等多种形态,工伤事故发生时需明确工伤责任承担方。
由于涉及工伤保险待遇主体范围的规定较为分散,实践中易产生疏漏。
(二)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繁杂难把握工伤保险待遇适格主体确定后,因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主体、赔付项目及赔付标准的确定涉及受工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法院需着重审查。
根据用人单位有无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有无存在漏缴又补缴等不同情形,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主体亦有区别。
实践中,由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繁多,相关规定分散在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中,工伤保险待遇赔付项目及赔付标准的审查较难把握。
(三)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处理存争议出于对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工伤认定的范围已作适当扩张,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事故时易引发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
该两种诉讼请求权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尽相同。
实践中对于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情形,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重复赔偿项目能否兼得、重复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如何确定等存在争议。
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法院应注意充分保障受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发展,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首先审查主体是否适格,其次审查是否经过工伤认定程序,最后审查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赔付主体、赔付项目、赔付标准的主张能否成立。
此外,当遇到双方当事人就工伤保险待遇私下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等特殊情形时,法院也要注意把握相应的审查原则。
(一)审查主体是否适格工伤保险待遇适格主体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权利人和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方。
1、工伤保险待遇权利人(1)典型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我国境内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如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3)非全日制从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或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且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已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劳动者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亦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5)符合工伤保险参保条件的外国人与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境内就业并符合参加工伤保险条件的外国人,以及在内地就业且参加工伤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均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方(1)典型劳动关系下的用人单位典型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方。
劳动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工伤事故发生时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方。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指派单位为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方。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为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方。
(2)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劳务派遣单位为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方。
劳务派遣单位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但双方约定不得对抗被派遣劳动者。
如案例一中,钱某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方应为劳务派遣单位,因此应由A公司支付钱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3)违法转包业务的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方。
(4)被挂靠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方。
(5)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未按项目参保的本市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赔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查是否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待遇一般需经工伤认定程序。
对于当事人已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所涉伤害已经过工伤认定程序的,可直接进入下一审查步骤。
对未经工伤认定程序直接起诉的当事人,法院告知当事人应及时按规定申报工伤认定。
未经过工伤认定的案件,不作为工伤案件处理。
(三)审查工伤保险待遇主张能否成立在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适格主体以及是否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后,法院需对工伤保险待遇各项主张进行审查。
根据用人单位有无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存在漏缴又补缴等不同情形,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主体、赔付项目、赔付标准等均存在差别。
1、对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处理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根据劳动者所处阶段的不同,本市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主体及赔付项目如下:实践中,易引发争议的具体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查要点如下:(1)医疗费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目录以外的非必要、非合理医疗费,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对于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超过三十天不满一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医疗费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因用人单位导致医疗费不能或仅能部分获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不能获赔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是劳动者工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以与劳动者原工资福利相符的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或工伤事故发生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加以确定,并不得低于本市同期最低月工资标准。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期限,原则上应为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
如劳动者自愿放弃病假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休息时间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的,可以劳动者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如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早于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的,则应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且经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如劳动者经过二十四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后仍需继续治疗、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劳动者病假待遇。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工致残五至六级的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因工致残七至十级的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解除劳动关系时距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法定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
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劳动者因工受伤致劳动就业能力减弱而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并无直接关联。
同时,不以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为标准判定劳动者应否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更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案例二中,在C公司单方合法解除侯某劳动关系的情形下,C公司仍有义务赔付侯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处理在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赔付费用。
用人单位不赔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赔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赔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3、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处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赔付新发生的费用。
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对用人单位补缴后仍未获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部分,法院需审查不予理赔的原因。
如因缺少材料不能理赔的,法院应指定期限要求当事人互相配合及时补足材料,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告知相应法律后果;如仍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条件的,则判定用人单位承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4、特殊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处理(1)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不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致残五至十级情形下,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致残一至四级伤残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