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播映权许可使用合同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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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播映权许可使用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

1、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享有电视剧《》(以下简称该剧)的全部著作权包括发行的权利,该剧(已经/即将)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2、乙方为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取得电视剧发行资格的法人。

3、甲方同意乙方在相应区域和期限内发行该剧。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负责该剧在的总发行工作,特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基本信息

1.1 制作单位

1.1.1 电视剧的制片单位为:;

1.1.2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上(已经/拟定)载明的制作机构为:,合作机构为:。

1.2 电视剧长:分钟/集,集。

1.3 主创人员

1.3.1 编剧为:;

1.3.2 导演为:;

1.3.3 主要演员为:。

第2条授权范围

2.1 授权类别

2.1.1 独占许可,指作为电视剧著作权人的甲方将享有的电视剧播映权(根据播映渠道的不同,涉及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则包括广播权及/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合同规定的播映期限和播映区域内授予乙方,乙方对该项授权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授权方甲方以及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再行使。

2.1.2 排他许可,指作为电视剧著作权人的甲方将享有的电视剧播映权(根据播映渠道的不同,涉及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则包括广播权及/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合同规定的播映期限和播映区域内授予乙方,乙方对该项授权享有排他权,授权方甲方不得再授权他人行使,但授权方甲方仍然可以行使该项权利。

2.1.3 普通许可,指作为电视剧著作权人的甲方将享有的电视剧播映权(根据播映渠道的不同,涉及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则包括广播权及/或信

息网络传播权)在合同规定的播映期限和播映区域内授予乙方,不但授权方甲方可以行使该项权利,而且授权方甲方仍然可以授权任何第三方行使该项权利。

2.2 播映渠道

乙方发行该片的渠道。

2.3 播映区域

乙方播映电视剧的区域为(下称播映区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播映区域外播映电视剧,也不得使播映区域内的播映行为之后果及于其他区域。但是,播映渠道为有线电视且包括上星频道及全国播出的数字付费频道等频道、数字电视、IPTV、网络电视台、视频网站的,乙方严格依据本合同约定在播映区域与播映渠道内播映,播映行为之后果及于其他区域的不在此限。

2.4 播映期限

甲方按下列第条规定将该片的发行权授权给乙方:

2.4.1 电视剧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即电视剧著作权保护期届满之日。

2.4.2 电视剧在本合同确定的播映区域内播映之日起历经(小写:)个自然天。

2.4.3 自乙方收到全部播出带之日起年,以满365个自然天为1年。

电视剧在播映区域内的首次播映日初步确定为年月日;播映渠道为有线电视且包括上星频道及全国播出的数字付费频道等频道/数字电视/IPTV/网络电视台/视频网站的,播映的时间分别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播映期限届满后继续播映电视剧。

第3条授权费用

3.1 许可费用人民币(¥)元整/集,共计人民币(¥)元整。

3.2 磁带、复制、邮寄费人民币(¥)元整/盘,共计人民币(¥)元整。

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整。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3.1/3.2)所列费用的支付时间与方式为:

3.3.1 自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人人民币(¥)元整。

3.3.2 自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整。

3.3.3 自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整。

3.4 账户信息

甲方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3.5 甲方收到乙方全部的授权费用后,应于最后一次收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正式的发票,发票抬头为,项目为。

第4条物料交付

4.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有关电影片发行必需的全部素材和资料,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全部素材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开具的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授权范围的授权书原件,其他出品方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上载明的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的授权书原件,上述文件在得到乙方认可后由甲方盖章。

前款未作约定的物料,若因乙方发行、放映需要,甲方也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尽力提供;若因甲方不能提供、不愿提供或者甲方所提供物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而被退回,且确属乙方发行、放映必需的物料,乙方有权自行制作该等物料,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甲方分担/乙方分担)。

4.2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的电影片发行必需的素材和资料的所有权归属,依据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4.2.1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的素材和资料仍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于发行期限结束之日起日内将其归还甲方,归还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造成损坏的,乙方应折价赔偿。

4.2.2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的素材和资料归乙方所有,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但素材和资料的知识产权、商品化权(或称形象权、角色权等)等权利并不因此转移。

4.3 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直接或间接获得适用于电影院发行放映的该片底片、复制拷贝或主拷贝等本合同列明的素材和资料,就此素材和资料乙方应尽到如下勤勉尽责的检查、保存、储存和安保义务:

4.3.1 在任何时候都保存全部物料完整、准确的存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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