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方法辽政办发〔2003〕63号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搞好村级会计核算,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下设“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理办)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日常管理工作。
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并履行有关委托代理手续。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以下资金实行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一)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二)“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三)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收入和村民小组的上交收入;(五)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效劳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土地征用补偿费收入;(七)财产、物资变现收入;(八)各种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九)上级部门专项拨款;(十)扶贫、救济和接受的捐赠款项;(十一)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由征收机关缴入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划拨到代理办专户。
年末划拨截止到12月25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扣、挪用和挤占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
第六条代理办要设立专户,对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划到专户后,再由代理办下拨到各村帐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按村级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包含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各类实体经济组织)。
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第三条县农委、县财政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纳入监督检查工作范围。
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街道)必须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分管领导,由乡镇(街道)农经专干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工作和代理记账工作,并确保乡镇(街道)农经干部的相对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财务行为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会计资料和财务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村按照《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岗位设置,配备专兼职的出纳员、会计或报账员和审核审批人员。
对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自行核算,对不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申请乡镇政府农经专干代理记账。
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度,各村配备出纳、会计或报账员需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备案。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村级集体收入包括地票资金、“一事一议”筹资、村级“以资代劳”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和拨款、借贷资金、清收历欠和其他收入款等。
地票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要保持相对独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私分或强行支配集体地票资金。
地票资金应由县国土局直接划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存储。
财政补助收入资金、村组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拨款及村组集体其他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对具有专项用途的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按村级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包含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各类实体经济组织)。
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第三条县农委、县财政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纳入监督检查工作范围。
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街道)必须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分管领导,由乡镇(街道)农经专干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工作和代理记账工作,并确保乡镇(街道)农经干部的相对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财务行为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会计资料和财务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村按照《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岗位设置,配备专兼职的出纳员、会计或报账员和审核审批人员。
对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自行核算,对不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申请乡镇政府农经专干代理记账。
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度,各村配备出纳、会计或报账员需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备案。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村级集体收入包括地票资金、“一事一议”筹资、村级“以资代劳”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和拨款、借贷资金、清收历欠和其他收入款等。
地票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要保持相对独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私分或强行支配集体地票资金。
地票资金应由县国土局直接划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存储。
财政补助收入资金、村组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拨款及村组集体其他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对具有专项用途的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包括各级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设立的支持农村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改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培育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业态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体等方面。
资金主要用于集体经济项目启动资金、种植养殖技术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品牌推广、市场开拓、设施建设等。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者应是符合政府要求、取得合法村委会产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项目、生产经营主体。
第五条资金申请者应向所属乡镇政府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说明、资金用途、预算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乡镇政府接收资金申请后,对其进行初步审批,经审批后提交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审核。
第七条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根据资金申请的合理性、可行性、效益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对乡镇政府和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的审核结果进行终审,并按照审核结果拨付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监督第九条资金使用需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资金使用的计划和预算进行使用,并确保资金用于合法、规范、有效的集体经济发展活动。
第十一条资金的支出应经过严格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和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并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对使用资金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并可以随时要求单位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
第四章资金绩效评估与追踪第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在资金使用结束后,自行填写资金绩效评估报告,并提交乡镇政府和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
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大海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增强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镇(乡)、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三)培育和完善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四)负责集体资产的审计和产权纠纷的处理工作;(五)监督考核集体资产的经营情况;(六)指导管理和监督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七)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
农业、乡镇企业、林业、农机、水利、水产、经委、土地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支持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做好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由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依法进行管理,并接受集体经济组织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由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政府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加强对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
要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促进集体资产合理流动,确保集体资产增值保值。
[村级资金管理办法]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办法
[村级资金管理办法]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维护村集体资金安全,保护资金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根据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付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
第三条村级资金全面实行“村由乡管县监督”财务管理模式,即在坚持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情况下,强化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监管职能,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级资金和财务账目实行统一管理,即代理记账、代管资金。
第二章资金管理方式第四条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村级代理会计一名,负责村级账务会计核算和村账银行账户管理。
每村设报帐员一名。
第五条各行政村一律撤销银行账户,将原有资金转入由县财政局统一开设的村级银行账户,每村一户,其现金、转账等日常会计业务核算和监督、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集中由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村级代理会计办理和承担。
第六条统一使用会计科目、账本、凭证、单据、表册等,采用借贷记账法。
收支确认采取权责发生制,按新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会计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一村一账,各项收入支出分组记账,村级代理会计按自然组分组设置明细账,不得挪用、平调村组资金。
第八条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村代理会计对村报账员报送的报账单和所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开具支票支付,并依据报账单编制记账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往来款项账和村级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
村报账员每周五报账,村级代理会计月清月结,按季编制科目余额表,按年编制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
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收支行为,管好、用好集体资金,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村级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当地乡镇信用社开设一个村集体资金管理基本帐户,预留村委会财务专用章、村委会法人代表章和乡镇农经站长章。
村集体所有资金全部纳入帐户管理。
第四条乡镇农经站是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乡镇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收入管理第五条村集体所有资金都要纳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村级集体资金主要包括:(一)村级范围内筹资收入;(二)发包、租赁、转让、拍卖等上交收入;(三)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四)土地补偿费收入;(五)扶贫救济款收入;(六)国家、单位及个人等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拨款、支农资金、“一事一议”筹资及奖补、财政转移支付款、补贴、资助、捐赠款;(七)清收的各种欠款及利息,各种借贷资金;(八)其他收入。
第六条村集体本身在发生发包、租赁、拍卖等上交收入及其他收入时,村报帐员应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存入本村在信用社开设的资金基本帐户内,最迟不得超过5天。
不准坐支、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第七条上级下拨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款项,包括村级转移支付及各项专项款等,都要以转帐结算的形式转入村集体资金帐户中,严禁村干部及村报帐员从拨款单位直接领取现金。
第八条乡镇农经站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票据即《秦皇岛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收据》的管理,严格执行票据登记销号制度,每月报帐时,都要严格检查当月收入票据存根并做好登记,确保村集体发生的所有收入全部存入帐户。
【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村(含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建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
第三条县农委、监察、司法、土地、水利、林业和农机等部门,按其职能分工,依法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经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集体资产权属和范围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村集体依法行使。
村集体资产包括:(一)依法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二)村集体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道路、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
对村集体投资、投劳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资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村集体出资新建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四)村集体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五)村集体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六)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七)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八)村集体的债权;九)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村集体资产及其收益。
第六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灭失应按规定向乡镇经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第七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分级由乡镇、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闽委办[2003]70号文转发、发文时间:2003、10、20)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财务独立核算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村级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三、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村级组织应当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账目,但会计与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实行村级集体财务委托乡(镇)代理制度。
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小组,参与民主理财,监督村级组织财务活动。
四、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五、村级组织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张榜公布后执行。
六、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
资金收入主要包括:(1)村级集体统一经营收入;(2)一事一议筹资收入;(3)发包、出租、入股、拍卖集体资产、资源的收入;(4)属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收入;(5)救济扶贫收入;(6)上级部门拨款收入;(7)接受赞助、捐赠收入;(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村级集体的其他收入。
村级组织取得非经营性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
七、村级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级组织对上级部门下拨资金的收入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收入应当入账核算。
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3〕63号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搞好村级会计核算,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下设“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理办)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日常管理工作。
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并履行有关委托代理手续。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资金实行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一)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二)“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三)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收入和村民小组的上交收入;(五)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土地征用补偿费收入;(七)财产、物资变现收入;(八)各种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九)上级部门专项拨款;(十)扶贫、救济和接受的捐赠款项;(十一)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由征收机关缴入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划拨到代理办专户。
年末划拨截止到12月25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扣、挪用和挤占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
第六条代理办要设立专户,对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划到专户后,再由代理办下拨到各村帐户。
绥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办法
绥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称“三资”)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村级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行村级委托代理服务制,即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业务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以乡(镇)农村经管中心为依托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进行代理服务,指导、监督村级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和资源发包。
第三条“三资”代理服务必须坚持村民自愿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实行“1 23”管理模式:乡(镇)成立一个“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以乡(镇)农村经管中心为依托,成立由乡(镇)长为主任、农村经管中心主任为副主任,纪检、司法、财政、农业中心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将原来的资金代管服务拓展为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其性质为非经营性的服务组织。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公室设在乡(镇)农村经管中心,具体负责“三资”代理服务工作。
“三资”代理服务执行两套工作流程,即资金代管流程和资产、资源监管流程。
资金代管流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存入各村集体设在乡(镇)农村经管中心的资金收入专户,统一管理。
对村级支出实行预决算审核审批制度,根据年初预算或临时性支出,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在村公开栏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入账归档。
资产、资源监管流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资源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由村“两委”制定方案,向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52块)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入帐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帐户,实行一个漏斗向下。
4、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村级不得开支招待费。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付金制度,每月由村报账员到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领取一定数量的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发生超出备付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审批后预支。
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定期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
大额开支,严格实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最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5、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到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报账。
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
某某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某某县农村集体资金(zījīn)资产资源管理暂行方法(fāngfǎ)|自然资源(zì rán zī yuán)资产管理第一章总那么(nà me)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jiǎnchēng)“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二)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五)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六)接受乡镇经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乡镇经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的代管工作以及资产、资源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县、乡经管部门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贯彻执行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三)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四)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村集体“三资〞台帐、资产的评估、确权发证、统计、考核等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农村财务审计,适时开展村干部离任审计;(五)负责村财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占用。
村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
村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村集体资金管理,保障集体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村范围内集体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村村集体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管理原则。
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二)合法性原则。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集体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合法性。
(三)效益原则。
合理使用集体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原则。
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集体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务管理领导小组由村主任、副主任、村会计、村出纳等组成。
第五条财务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一)负责制定和修订村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审核集体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预算。
(三)负责监督集体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负责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集体资金管理情况。
第六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村村集体资金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一)审批村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批集体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预算。
(三)监督集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对财务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章集体资金来源与使用第七条村村集体资金的来源:(一)村集体资产收益。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村村集体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村庄基础设施建设。
(二)农村公共服务。
(三)农业生产发展。
(四)村庄环境整治。
(五)村民福利事业。
(六)其他合法用途。
第九条村村集体资金使用程序:(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二)编制资金使用预算。
(三)提交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四)报村民代表大会审批。
(五)按照审批结果执行。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村村集体资金实行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健全财务账簿。
河北省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范本模板】
河北省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11—22 生效日期: 2002—11—22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冀政办[2002]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正确处理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精神和《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下同)的财务收支管理。
第三条村级集体财务收支,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核算管理和村级所有、委托乡镇代管的双层财务管理体制。
村集体财务收支实行规范、民主、公开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村级财务收支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培训。
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障集体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收支管理第六条村所有集体资金都应纳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村级集体资金主要包括:(一)以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二)村级范围内筹资收入;(三)发包、租金、拍卖等上交收入;(四)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五)土地补偿费收入;(六)扶贫救济款收入;(七)国家、单位及个人等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财政转移支付款、补贴、资助、捐赠款;(八)清收的各种欠款及利息,各种借贷资金;(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以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村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对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等村集体资金要按村设账,审核预算,审查开支,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村级三项费用被截留、平调和挪用。
第八条除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以外的各项村集体收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乡管村用,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实行乡管村用要坚持自愿原则,确保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现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和集体资产的完整性,防止资产流失,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有权登记,是指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的法律行为(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含乡〔镇〕村集体企业中的集体资产,下同)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登记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以下简称《产权证》)是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集体资产并以该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凭证,也是依法确认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单位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产权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人)名称、地址、负责人:(二)占用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三)资产总额、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其他。
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颍东区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村集体资产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章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三条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是村集体全体成员,其所有权由村集体依法行使。
村集体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具体包括:(一)依法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二)村集体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道路、林木和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
对村集体投资、投劳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资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村集体出资新建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四)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五)村集体的现金、存款等货币及有价证券;(六)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村集体的资助、捐赠的财物等形成的资产;(七)村集体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八)村集体的债权;(九)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建立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实现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严格履行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负责赔偿。
严禁私自外借和占有村集体资产。
未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固定资产或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条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台账,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设置村级资产台账,各村按照“清查、登记、申报、建档、公示、审核”程序将资产登记造册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将资产管理及变动情况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规范集体资产资源处置行为,确保集体资产资源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维护农民群众集体利益,根据国家、省、市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范围内所有行政村。
第三条对泊镇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负责管理全镇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对集体资产资源清查和产权界定、备案等工作展开指导、检查和审查。
3、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评估进行审核、监督、确认资产资源评估结果。
4、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看管、经营、处理等情况展开审查、监督。
5、指导、监督村级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帐。
第四条村级创建资产资源台帐由村选定专人负责管理备案管理。
台帐一式两份,镇村各一份。
第五条村及要定期对其所有的资产资源进行盘点,增减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账相符,帐实相符。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非政府就是集体资产资源处理的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胁迫或制止其处理集体资产资源。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集体资产资源需成立资产资源处置领导小组,负责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村务公开监督组全程监督集体资产资源处理过程。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资源处置,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资产资源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行为。
第九条集体资产资源处理的主要方式存有:承揽、出租、受让、卖掉、参股等。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资源处置主要包括:主要包含村级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经济林木、农业基本建设工程和办公用具及村所有的耕地、水面、五荒等自然资源。
第十一条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资产资源处理的程序:(一)召开村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的两委会,制定资产资源处置方案,并成立资源资源处置领导小组。
(有会议记录、方案及领导小组名单)(二)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必须展开资产资源评估。
村级账户管理制度
村级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级账户管理,保障村级资金安全,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村级经济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村级账户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村级账户管理应当坚持四个原则,即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安全有序。
第四条村级账户管理应当遵循稳健、安全的原则,做到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运用。
第二章村级账户管理权限第五条村级账户管理权限包括开户、收支、结算、备用金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村级账户管理权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负责审批,村财务负责人负责操作。
第七条村级账户管理权限应当做到专人专岗、责任到人,村级账户操作均有操作记录,实行全程监控。
第八条村级账户管理权限应当避免职能侵犯、利益冲突、权力寻租等问题。
第三章村级账户开户第九条村级账户开户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规定完成开户手续。
第十条村级账户开户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把好准入关,杜绝虚假开户。
第十一条村级账户开户应当做到凭有效证件、真实资料,杜绝冒名开户。
第十二条村级账户开户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不得将账户用于他项。
第四章村级账户收支管理第十三条村级账户收支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规定完成收支手续。
第十四条村级账户收支管理应当实行预算控制、审批制度,确保收支资金合法、合规、合理。
第十五条村级账户收支管理应当由财务负责人主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村级账户收支管理应当做到账实相符、有据可查,杜绝盲目挥霍、随意支取。
第五章村级账户结算管理第十七条村级账户结算管理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结算的准确、及时、合规。
第十八条村级账户结算管理应当由专人负责,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结算操作。
第十九条村级账户结算管理应当做到账清人明、凭证齐全,杜绝虚假结算、隐瞒账目。
第二十条村级账户结算管理应当按月进行结算,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第六章村级备用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村级备用金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备用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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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收支行为,管好、用好集体资金,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村级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当地乡镇信用社开设一个村集体资金管理基本帐户,预留村委会财务专用章、村委会法人代表章和乡镇农经站长章。
村集体所有资金全部纳入帐户管理。
第四条乡镇农经站是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乡镇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收入管理
第五条村集体所有资金都要纳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村级集体资金主要包括:(一)村级范围内筹资收入;
(二)发包、租赁、转让、拍卖等上交收入;
(三)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四)土地补偿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