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一章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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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民法概念
![民法概念](https://img.taocdn.com/s3/m/3ca67912f18583d049645991.png)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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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的逻辑结构1,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本质: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私法.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商法必须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商法的一些规则也反映了商事活动领域的某些特许性。
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的地位得以确立。
经济法作为国家队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整的法律手段,主要由保证市场秩序多行政法规所构成,其中,反垄断法、反不当竞争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2,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权力义务关系,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的分类:A、财产权和人身权。
B、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C、绝对权和相对权民事法律事实原因: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类型:事件(不可抗力、时间的经过、人的出生和死亡)行为:事实行为:是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
主要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违法行为: 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主要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率未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简述民法的法律概念
![简述民法的法律概念](https://img.taocdn.com/s3/m/969fc75a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89.png)
简述民法的法律概念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它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并且与刑法、行政法等法学科相互配合,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民法的核心任务是明确和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民法的概念:1. 法律规范的范畴:民法是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它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各个环节。
民法规范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例如财产权、合同权益、婚姻家庭关系、继承权等。
2. 民事主体关系的调整:民法规范了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法人之间的关系等。
通过对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各种权益、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民法保障了公民个人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民法旨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但也要求个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在平衡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中,民法通过法律规定和制度机制来实现公正和公平。
4. 法律责任的承担:民法明确了人们在违反法律规定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违法行为,都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的法律责任制度,可以平等对待各方主体,保障了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惩罚。
5. 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民法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有序的法律环境,通过对财产和合同等关系进行规范,保证市场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和维护社会的繁荣发展。
同时,民法还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资本运作、股东权益和经营责任等相关法律关系,保护了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的正常运营。
民法的法律概念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含了法律规范、法律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法律责任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由、公正和文明的原则,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和深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民法的概念与本质民法总论
![民法的概念与本质民法总论](https://img.taocdn.com/s3/m/648ac5cf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6ecb76a.png)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
01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法的渊源主要包 括制定法、习惯法和判例法。
03
02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 形式。
04
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 公布的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习惯法是指经过长期实践被普遍遵守并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05
06
判例法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遵循 的先例,对后来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总结词
根据法律条文的客观目的和社会利益进行解释。
详细描述
客观目的解释是通过考虑法律条文的客观目的和社会利益来解释其含义。这种方法认为, 法律条文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应该优先考虑社会利益和公共利 益。在客观目的解释中,解释者需要全面了解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并能够将其
与法律条文的含义联系起来,以得出正确的解释结论。
民法通过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 的各项权利,保障民事主体自 由意志的发挥,促进民事主体 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
民法通过规定权利救济方式和 救济途径,为民事主体提供法 律保障,确保民事主体权利受 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 救济。
民法是私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 自主意愿,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干预。
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对人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约束力。一般来说,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的自然人和法人。在这个范围内,民法对于所有民事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对人的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
在具体规定上,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时终止。同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自其成立 时开始,至其解散或注销时终止。此外,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法的适用对象,但需 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的定义和词源
![民法的定义和词源](https://img.taocdn.com/s3/m/2a7afd09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80.png)
民法的定义和词源民法:定义:民法是一部普遍适用的宪法,它是一套普遍有效的关于个人及其关系、私法实体的法律原则和规定的系统。
它不仅包括公民的财产权利社会关系,还包括其他私法层面的全部问题,如婚姻、家庭、合同等。
词源:民法的名称来源于拉丁文的“civilis”,其含义是“有关公民权利的法律”。
“Civis”本身来自拉丁文“civitas”,其中“civitas”是指“城邦”或“国家”,“civilis”指的是“居民有权行使政治权力事务的法律”。
分析民法的定义:一、概念:民法是一部普遍适用的宪法,是一套普遍有效的关于个人及其关系、私法实体的法律原则和规定的系统。
1、普遍适用:民法对人民普遍适用,是人民处理社会关系、维护其个人权利的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2、法律原则:民法包括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共同建构了民法的结构,构成了民法的基础,以促进社会的正常运作和司法的公正执行。
3、规定:民法的规定旨在为人民构建一个方便、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有效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分类:1、公民权利:民法主要包括公民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婚姻权利、遗嘱权等,这些权利既包括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也包括社会关系的社会规约。
2、家庭关系:民法中还包括一些家庭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人身财产保护等。
3、合同:民法也涉及合同法,它包括关于各种合同的成立、解除和履行等事项,以此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词源:民法的名称来源于拉丁文“civilis”,其含义是“有关公民权利的法律”。
“Civis”本身来自拉丁文“civitas”,其中“civitas”是指“城邦”或“国家”,“civilis”指的是“居民有权行使政治权力事务的法律”。
因此,民法的名称可以清楚的反映民法所保护的,是公民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民法第一章绪论
![民法第一章绪论](https://img.taocdn.com/s3/m/c6371ac4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46a2770.png)
民法第一章绪论民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典》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的规定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及特点,划分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根据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民法的划分为: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际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法规。
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除了《民法典》还包括了其他规定了民法实质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的是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的商务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的是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三种,一是利益说,二是意思说,三是主体说)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具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减少国家干预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了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了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从历史发展来看民法也始终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对存在,民法调整市民的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5、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民法概述
![民法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6509510adaef5ef7bb0d3c96.png)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
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 所谓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以及异 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后世法学家 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词源,万民法是 国际私法的词源。
A.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与 财产流转关系
B.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有着密切联系 C.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前提 D.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
段与媒介 E.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指商
品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品买卖
二、民法的两种含义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 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 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2.民法典的特点
(1)它是体系化、系统化的产物,至少 满足了形式理性的要求;
(2)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 定,所以民法典中大量存在的是普遍适用 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 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特点 (1)注重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和
内容本身,而并不注重其外在的形式。 (2)在法源上意义更为宽泛。不仅包括法律
法规,而且包括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 法解释,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被称为 广义的民法。
(3)财产所有关系与流转关系的联系: 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 前提,通常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才有权处分 该财产,从而使之发生流转;财产流转关 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 当事人与他人发生财产流转关系,产生债, 通常是为了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与之相类似 的利益。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https://img.taocdn.com/s3/m/84347816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6e.png)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一编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一编 第一章 民法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71f57302998fcc22bdd10dba.png)
参考案例
甲乙两个公司约定在天津合作经营服装生意,甲方负责从广东组织货源, 乙方负责在天津销售,合作合同由甲方拟订,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由于甲方供货 不及时,而且货价过高,经营出现亏损。乙方因此想解除合同,此时却发现合同 中约定了在任何情况下只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将构成违约。
问题:此合同的订立以及甲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基本 原则?
三、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法的来源或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 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 性文件。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它不仅是民 事立法的基本依据,也是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依据,因而是民法的重要渊源。
(八)国家民事政策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 当遵守国家政策。”可见,国家民事政策也是民法的一个渊源。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该条款明 确了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这也是由民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决定 的。平等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四、等价有偿原则
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等价有 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实行等 价交换,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人的财产。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 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只适用于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不适用于涉及人身利 益的民事行为。等价有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二、对空间的效力
民法对空间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的民事关 系。我国的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 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知识点大全
![民法知识点大全](https://img.taocdn.com/s3/m/bf1a36f3ba0d4a7302763afc.png)
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
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
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
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
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
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
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第一——第四编)(新)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第一——第四编)(新)](https://img.taocdn.com/s3/m/360740d6d5bbfd0a795673d2.png)
民法王利明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中国自古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民法”并非中国法律文化固有的概念,属于法律继受的产物。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源自日本学者对于法国民法典中的中“droir civil”的创造性翻译。
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日本学者在翻译欧洲“市民法”(droir civil)时,由于不了解其制度背景,从而创造性地用汉字的“民法”为该法典定名,以致于“市民法”的制度信息在“民法”的术语中被丢掉了我国清末制定《清末民律草案》,民国初年制定《中华民国民律曹楠》,均称为“民律”,而不称“民法”。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29年5月23日公布“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第一编),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之开始被日本学者转译的“droir 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civil law——有关罗马市民(罗马公民)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对称于万民法(罗马人与其他所有民族共有的法律)二、民法的含义民法乃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一)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这是从表现形式上对民法进行的分类1、形式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民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
2、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典,还包括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3、两者的区别形式意义的民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最终表现为一个成文的法律文件——民法典实质意义的民法着眼于规范性质、规范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概念,并不考虑形式,而是注重对法律规范或规范性法律文件属性的分析。
4、两者的联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并不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的价值,后者通过对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进行归纳、整理,从而使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系统化。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也不排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民法的概念和本位是什么
![民法的概念和本位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4ba2aa2c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af.png)
民法的概念和本位是什么民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指对个人和私人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如财产、合同、婚姻、继承等等。
民法的本质是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利益,为人们提供公平和合法的交往方式。
首先,民法的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释。
首先,民法是私法(相对于公法而言)的一个重要分支。
私法是指调整个人间关系的法律制度,而民法则是私法的核心和基础。
其次,民法是一种统一的法体系,它以法典为基础,由一系列法条构成,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最后,民法是一种衔接其他领域法律的桥梁,它与其他法律如刑法、商法等密切相关,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次,民法的本位是指该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和价值观。
民法的本位是以自由、平等和公正为基础的。
首先是自由,民法保障个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由行为,使其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安排财产、订立合同、选择配偶等。
其次是平等,民法要求人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社会地位、财富或其他因素的差异,人人都应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是公正,民法要求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公正适用的,保证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的保护。
民法的本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它们都以保护个人利益和促进社会发展为出发点。
在现代社会中,民法的发展越来越注重个人利益的平衡与保护,以及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现代民法除了传统的财产、合同、婚姻、继承等方面之外,还包括了知识产权、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等新兴领域。
这些领域的发展将进一步满足人们的个人需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民法是一种调整个人和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体系,是私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以自由、平等和公正为本位,旨在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法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以适应人们的需求和社会的变化。
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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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论总论(一)(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涵义甚多,应加以区别。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广义上的民法和狭义上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即调整所有的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平等主体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给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指出了我国民法的任务,明确了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划分了我国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应为广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些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的社会关系。
分述如下:(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亦称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或利益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二,主体的意思表示是自由的。
第三,等价有偿。
这是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主体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中形成的,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并非所有的人身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渊源法律渊源简称法源,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即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前者指法的来源、发源、源泉、根源等,亦即法的发生原因;后者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如法律、法规、习惯、判例、命令等。
民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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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义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广义民法包括独立存在、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典、民法通则;各种民事特别法,如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习惯;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以及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中涉及的民事部分。
狭义的民法仅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按照既定的逻辑体系编篡、以及法典方式命名的民事成文法。
如《法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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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例
• 胎儿权利能力附条件:附停止条件;附 解除条件。 • 胎儿权利能力及于范围:概括主义立法 模式下,及于全部民事法律关系;个别 规定立法模式下,胎儿的权利能力仅及 于个别民事法律关系。诸如:继承、受 遗赠、未来抚养费赔偿、接受赠送等。
自然人遗存保护
一、自然人之遗存:物质上的遗存(尸体、遗骸、 骨灰);精神上的遗存(名誉、荣誉、姓名、 肖像、隐私) 二、保护的法理依据 (一)保护的必要性 (二)保护的理论根据:1、自然人权利的延伸 说;2、遗属的权利说;3、死者权利与遗属权 利的结合说;4、法益说 三、保护的限制:时间上的限制;范围上的限制; 内容上的限制
法律事实
• 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实是指依据法 律,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消灭的客观状况。 • 法律事实的特征: 1、客观状况;2、产生法律后果;3、为 法律所规定。 • 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联系: 前者是后者的充要条件。
法律事实的分类
• • • • 一、自然事实 (一)状态(如占有) (二)事件(果实分离) 1、外形事件(出生、死亡、成年、患精 神疾病、精神疾病的康复、生死不明等) • 2、内心事件(知、不知、善意、恶意等) • 3、第三人的行为
民法的概念与本质
——民法总论
问题的提出
• • • • • • • • • 福建保安搜身、超市 搜身; 私人电话号码进黄页事件; 自然人遗存的法律地位; 居民楼顶建造移动电话基站之争; 住宅小区宣传栏的设与废之争;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谁做主之争; 城管执法成本谁支付之争; 动迁主体地位的认定; 紧急救助利益的法律地位。
民法的概述
(三)民法编纂体例 2、潘德克吞式 潘德克吞,即罗马法大全(优士丁尼法典中的 《学说汇纂》)的音译。潘德克吞法学,是指 19世纪德意志法学通过对《学说汇纂》的研究 构成的近代民法理论体系。 《德国民法典》采此例。分五编:总则、债权、 物权、亲属、继承。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趋势采此例。
民法的本质
民法的概述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 法之分。 凡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 规范均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民法的概述
(三)民法编纂体例 1、罗马式 仿效罗马法学家盖尤士法学教科书《法 学阶梯》的体例,分为三编:人法、物 法、诉讼。 《法国民法典》采此例,但将诉讼排除 在外,分三编: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 限制、取得财产的种方法。
理论上揭示民法为私法的意义
• 承认、尊重私法关系主体的人格和利益。 • 公权利不直接干预私法关系主体间的活 动。 • 私权受到充分保护,人格权神圣,财产 权神圣。 • 国家干预私法活动必须依据法律。
(三)民法是权利法
• • • •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民法确定人格,赋予权利能力。 法不禁止,即为权。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中心而建 立。 • 民法规定(条文)多数为授权性规范而 不是义务性规范。
自然人的住所
• 住所: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 的场所。 • 自然人以户籍所在地的居所为住所。 • 户籍所在地的居所与经常居住地的居所 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的居所为住所。 •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为经常居住地,但 是住院治疗的除外。
监护
• 监护的定义:监护人照顾、管教、维护无行为 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 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 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 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保 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 事或民事诉讼活动。 • 监护的终止:1、被监护人具备行为能力;2、 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3、监护人丧失行为 能力;4、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一)民法是人法 民法将一个自然意义的人确定为一个法 律意义的人。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是人性使然,人的自由属性的 必然演绎。 人格平等是商品交换的要求,是民法所 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要求。
(二)民法是私法
• 关于私法的几种学说: • 目的说: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为公法;以保护 私益为目的的为私法。 • 效力说:产生权力关系的为公法;产生平等对 立关系的为私法。 • 主体说:主体一方为国家、公共团体的为公法; 双方均为私人的为私法。 • 统治关系说:双方有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为公 法:反之为私法。 • 统治主体说:规定统治主体(国家)生活关系 的为公法;反之为私法。
•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 权利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事 物)。 • 特点:客观性、效用性、可支配性、稀 缺性、适法性 • 分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
•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据 自己的意志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 法律之力。 • 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实 现权利人的权利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的约束。
宣告失踪
• 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 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该自 然人失踪的法律制度。 • 要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2、 没有音讯的状况持续一定的时间;3、厉害关 系人提出宣告失踪申请;4、法院公告查找 (公告期间3个月)。 • 效力: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 撤销:1、条件:失踪人复出或知其下落;失 踪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2、效力:代管关系 消灭;财产移交;报告工作情况。
民法的基本原则
• • • • • •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益受保护原则 民事活动守法守德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 指由民法调整,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为内容,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社会关系。 •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 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 2、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社会关系 • 3、由民法调整 • 4、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权利的行使
权利行使与权利的处分 权利行使的方法 权利行使与行为能力 权利竞合与权利行使
权利行使的限制
实质上的限制:不得滥用权利、不 得违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 时间上的限制:时效限制、除斥期 间限制、约定期间限制、权利失效制度 限制 顺位上的限制:优先受偿权、先取 特权、物权优先权
权利的维护
权利之侵害:违约行为、侵权行为、 缔约过错行为 权利之救济:公力救济——追究加 害人的民事责任;自力救济——自卫行 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权利的竞合
一、概念:数个权利具有同一目的,各权利之行 使发生同一后果,其中一个权利的行使,其他 权利因目的的实现而消灭的,谓权利的竞合。 二、依据:权利的竞合基于法规的竞合 三、关于权利竞合的三种学说:法条竞合说;请 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四、权利竞合的立法例:禁止竞合;允许竞合; 有限制地选择诉讼模式 五、权利竞合之后果:选择其中一项权利行使; 区别权利聚合与权利竞合
自然人行为能力
• 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设 定义务的资格。 •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备条件:达到一定的 年龄及精神正常。 • 具有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具备条件:1、 年满16岁;2、以劳动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3、精神正常。 • 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具备的条件:十岁以上的未 成年人及精神正常,或者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 认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 无行为能力的人:未满十岁的人或者不能辨认 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民事义务概述
概念: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拘束。 特征:应当作为或不作为;受法律之强 制;义务自主或法定。 种类: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约定义务 与法定义务;明示义务与默示义务;一 般义务与附随义务。
不履行义务之后果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后果。 特征:是私法上的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是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 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பைடு நூலகம்
民事权利的性质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据自由 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限度。追求自由是 人的本性,但是,人是群居类动物,任 何人均不能为所欲为,人只能在一定范 围内自由活动。该自由活动的范围就是 权利。 权利,即自由。
权利的内容
• 本体性权能 • 救济性权能 • 处分性权能 • 保全性权能
权利的分类
一、基于权利主体分类:身份权与非身份权;专 属权与非专属权 二、基于权利效力所及之范围分类:绝对权与相 对权; 三、基于权利内容分类:人格权、身份权、物权、 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社员权、能权、 四、基于权利作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形成 权、期待权、抗辩权 五、基于权利相互关系分类:原权利与救济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
法律事实的分类
• • • • • • • 二、行为 (二)违法行为 1、违约行为 2、侵权行为 3、缔约过失行为 4、失权行为 (三)无过错应承担责任的行
事实构成
• 事实构成的概念:事实构成,又称引起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事实构成,是指引起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数个 法律事实的结合。 • 事实构成的类型:行为与事件的构成; 行为与行为的构成;事件与事件的构
• • • • • • • 房屋买卖 遗产分割 男女恋爱 结婚离婚 远洋运输 商标注册 国债发行 土地租赁 动产占有 超生罚款 子女收养 好意施惠 专利转让 股票发行 损害赔偿 财产所有 税款征收 父母子女 土地批租 更改姓名 法定继承
民法的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2、人身关系 与特定人密不可分,没有直接的财产内 容,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2)与特定人不 可分离;(3)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4)可以成为财产关系的发生前提。